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二章保险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在评介不同保险性质说和不同保险职能说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明确保险的定义、本质、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在宏微观经济中的作用,商业保险概念、构成要素及其与类似制度的异同。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是保险的概念、构成要素、保险与相关经济行为的比较、保险的本质、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基本分类;难点是对保险及其本质、保险的性质、职能等的理解。

第一节保险及其构成要素

一、保险学说

(一)损失说

1.损失赔偿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M.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

马歇尔:“保险是当事人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

马修斯:“保险是约定的当事人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

评价:该学说是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

其一,但保险与合同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是经济范畴,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抽象,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赖以实现的形式,因此,把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是错误的。

其二,该学说即使从合同角度来解释保险的概念,也仅局限于合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如社会保险、存款保险等。

2.损失分担说

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此学说的倡导者是德国的华格纳(A.Wager)。

“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这个定义既能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保险,同时也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适用于自保”。

该学说抛开了对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而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实际上已经阐明了保险的本质,这是一大进步。但华格纳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则显然是错误的。

3.危险转嫁说

强调损失补偿是通过众多人把风险转嫁给保险组织来实现的。

该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最早提出危险转嫁说的是美国学者魏兰脱。

魏兰脱:“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

小结:前述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相比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学上的保险定义。

(二)非损失说

该说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

1.技术说

该学说认为,保险费的计算、保险基金的计算都需要有特殊的技术,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这种特殊技术。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代表人物为费芳德(C. Vianta)。

保险人在计算保险基金时,一定要使实际支出的保险金的总额和全体被保险人交纳的净保险费的总额相等,这就需要通过特殊技术保持保险费和保险赔款的平衡。2、欲望满足说

欲望满足说--以人们的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手段来解释保险的性质。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

代表人物:意大利的戈比(U.Gobi)、德国的马纳斯(A.Mnes)

戈比认为,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

马纳斯主张:“保险是保障因保险事故引起金钱欲望的组织,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必须以引起金钱欲望为前提条件”。

追随者威尔纳说:“保险是多数人的团结互助的集体,其目的在于对意外事故引起财产上的欲望,以共同、互助的补偿手段为保障”。

3.财产共同准备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就主张这个观点。

只有积蓄货币作为财产准备,才能应付意外事故的损失和支出的增加,保险人是受托管理经营的组织。

“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的”。

4.相互金融机关说

相互金融说--立足于保险的资金融通职能来解释保险

代表人物:日本的米谷龙三

保险是以发生偶然性的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

当今的经济是货币经济,所有经济活动都是用货币的收支来表现的。因此,保险作为应付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而保险费的收取和保险赔款的支付都是用货币进行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

评价:保险公司本来就是金融机构。但是,保险公司是经济法人,而保险是经济范畴,把两者等同起来是错误的,此其一。其二,保险行为中的保险费支出和保险金的赔付均不含有金融的特性,所以,保险与金融应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保险等同于金融。

小结:非损失说各种释义的特点都是企图完全抛开“损失”的概念。

(三)二元说

“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

1.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代表人物有经济学家科恩(G.Cohn)、埃斯特(L.Elster)和威特(J.D.Witt)。

埃斯特和威特主要是从人寿保险中的储蓄成分来否定人身保险的性质。实际上,人寿保险是保险与储蓄的结合,既通常所说的“储蓄性保险”或“储蓄性险种”。单就这一点论之,科恩的见解是正确的,尽管他否定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承认了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成分。

2.择一说

该说与“否定人身保险说”不同,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主张该说的有德国法学家爱伦贝堡。“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

德国、法国、日本和、瑞士等国家的保险法都是分别给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下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的合同部分也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定义的。但从严格意义上察之,“择一说”

与“损失赔偿说”一样是在法律关系上解释保险,而不是在对保险经济范畴下定义。

小结:凡是“二元说”论者都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但是,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二元说”是不能接受的。

二、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含义

1、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灾害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3、从社会角度: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器”

4、从风险管理角度:风险转移的一种方法

(二) 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三)保险的自然属性

给保险下定义就是要揭示保险的自然属性:某物的自然属性是该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是保险经济现象自身的同一性和与其他经济现象的相异性,这是从静态上认识保险,是认识保险经济现象的基本前提。

第一,保险属于分配环节,是对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

第二,没有危险就没有保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是保险成立的条件。

第三,保险分配是价值形式的分配。

第四,保险分配不同于分配环节的其他分配形式,它是一种对经济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的平均分摊,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保险是以善后处理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的联合行为,必须有多数人参加才可能有保险行为。

第六,保险是一个属概念,其内涵量的规定性必须使其外延量能够概括所有的保险经济现象。即我们给保险下定义以阐明保险的性质,应是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而非对保险的种概念下定义。

(四)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研究保险的社会属性,是既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内在矛盾的特殊性(内部的同一性和相异性的对立统一),又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与其他经济现象的普遍联系(外部的同一性和相异性的对立统一),从而把握保险经济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这是从动态上深化对保险经济现象的认识

保险的本质是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其内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

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整个保险分配关系的基础;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表现形式;

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

其外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保险分配关系与财政、企业财务、信贷、工资、价格等分配关系的关系。

(五)《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即商业保险

保险术语: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合同、保险费、赔偿、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商业性保险。

1、保险是一种商品。保险的商品形态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亦即保险分配关系的商品化。

保险之所以能成为买卖对象,取得商品形态,是因为它具有经济损失补偿的职能或者说能提供经济保障,从而满足人们转嫁危险损失的需要。在商业保险的形态下,保险是一种纯粹独立形态的保障性商品,它的体化物即为保险单。保险之所以取得商品形态,其终极原因还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险补偿一般不可能采取直接的摊派方式,而只能采取保险人出售保险单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买卖方式得以实现。

2、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1)保险商品价值的质和量

质的规定性——物化劳动: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即用来生产因危险损失引起的保险补偿过程中所必需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

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保险金额的平均损失率,即决定于损失机率所要求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价值量。所以,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净费率部分)决定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而是受危险发生的或然率支配。

(2)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质和量

质的规定性:提供经济保障。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它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具体表现为:①免除恐惧——观念上的消费;②补偿损失——实质上的消费。保险商品的实质性消费是观念上消费的物质基础,但保险商品的消费主要是观念上的消费,体现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共济理念。

量的规定性:保险金额。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以货币为衡量单位,具体表现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履行赔付或给付的最高责任限额。

3、保险商品遵循等价交换原理

保险交换是不是等价交换?对此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认为,保险交换是不等价交换,因为有些人交了保费却未得到赔偿,相反,得到赔偿的人所得的赔偿金额却超过所付保费的百倍、千倍、万倍以上;

第二种认为是等价交换,因为从保险交换的集约性上看是等价的,即以保险人总体为一方和被保险人总体为另一方的双方交易是等价的;

第三种认为,个体不等价,而总体是等价的。

以上三种看法实际上均混淆了保险商品价值量与使用价值量的区别。

保险费是单个保险的市场价格,投保人支付这个价格取得保险保障,他们之所以愿意购买保单,是因为他们在比较危险处理(比如自保还是转嫁)财务的机会成本上,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个保障值这个价,两厢情愿就是等价交换。

4、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

(1)契约性

(2)期限性

(3)条件性

(4)诺承性

三、保险的要素

保险要素是指保险关系的构成因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大量风险的集合体

同质风险的集合体

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三)保险费率的厘订

费率厘定的原则:适度、合理与公平

适度--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

合理--不能获得过多或超额利润;

公平--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应与其承担的费率尽量一致。

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四) 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关系实现的物质基础

1、保险基金的定义: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

2、保险基金的意义:

是实现保险基本职能和保险业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基础;

制约着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规模;

是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性的经济基础。

3、保险基金的来源:开业资金和保险费,其中保险费是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4、保险基金的形式: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是保险经济关系存在的形式

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四、保险的特性

(一)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1、相同之处:

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

同以概率论和多数法则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

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2、区别:

经营主体不同;

行为依据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强调的原则不同;

保障的功能不同;

保费负担不同。

(二)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比较

政策性保险可分为两类,一是社会政策性保险,即社会保险;另一是经

济政策性保险,也就是政府为实现某项经济政策而举办的保险,如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经济政策性保险的对象一般是关系国计民生比较重大的项目。

1、举办主体不同

2、经营目标不同

3、承保机制不同

(三)保险与储蓄比较

相同之处:都是以现在的剩余作未来所需的准备

区别:

1、经济范畴不同

2、需求动机不同

3、权利主张不同

4、计算技术不同

(四)保险与救济比较

相同之处: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方法

区别:

1、权利义务不同

2、给付对象不同

3、主张权利不同

(五)保险与赌博比较

相似之处:都是基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且支出与所得不对等。

尽管如此,两者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1、目的不同

2、条件不同

3、制不同

4、社会后果不同

第二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职能:是指某种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内在的固有的一种职能,是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

保险的职能,是指保险的内在的固有的职能,它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

ν职能:某一事物在实现其职能过程中所产生的效能。

ν作用是某一事务在实现其职能过程中所产生的效应和影响的具体体现。

一、保险职能

(一)保险职能的不同认识

1、单一职能论

该说主张保险只有经济补偿的唯一职能。认为,经济补偿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根本目的,也是保险形式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在再生产过程中,存在着风险对生产力的破坏与怎样筹资以维护生产力的矛盾。保险就是通过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力以解决这一矛盾的经济手段。

该说只是强调了保险机制的目的和社会效应。但是,对于保险如何达到它的目的和取得它的效应方面却未能加以说明,也就是说“单一职能论”不能完整地说明保险运行机制的全过程,从而也就不能完整地表现保险的性质。

2、基本职能论

该说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职能和经济补偿职能,两个职能是相辅相成的。

分散危险是处理偶然性危险事故的技术手段,只是保险经济活动所特有的内在职能;

经济补偿作为积极体现保险行为内在职能的现实表现形式,是保险经济活动的外部职能。

该说准确地表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完整地表现了保险的性质,所以,我们说分散危险职能与经济补偿职能的统一就是保险。该说在我国保险理论界得到比较普遍的认可。

3、二元职能论

该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职能和给付职能。即:从财产保险的角度,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职能;从人身保险的角度,保险又具有保险金给付的职能。

这一观点主要是在西方保险二元性质说的影响下产生的。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二元说”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因此,由保险二元性质说所导出的保险“二元职能论”同样是不能接受的。

4、多元职能说

该说认为保险不仅具有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两个基本职能,还应包括给

付保险金、积累资金、融通资金、储蓄、防灾防损、社会管理等职能,或者其中的若干个。

“多元职能论”者一般都持发展的观点,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的职能也应该有所发展,这种动态观无可非议。但是,多职能论往往把一些属于保险公司的职能(诸如融通资金、防灾防损等)归属于保险的职能,这就混淆了保险经济范畴与保险公司经济组织的概念,因而是不正确的。此外,储蓄是货币信用的一种形式,把它作为保险的职能也是不合适的。再如,保险是否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看法也不一致。

(二)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散危险职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危险职能。

2、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职能。

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是保险本质特征的最基本反映,最能表现和说明保险分配关系的内涵。因此,它们是保险的两个基本职能。

(三)吴定富的三大职能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认为:现代保险业应具有经济补偿、融通资金、社会管理三大职能。

其中:社会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分散社会风险、稳定社会、发挥社会协调作用、发挥社会服务作用等几个方面。

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与其经济补偿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同时实现的。

--三大功能论

二、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推动商品流通和消费;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二)保险在微观经济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合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第三节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一)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由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行的保险。

特点:全面性或称强制性;统一性:承保机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赔付方式等。

(二)自愿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特点:自愿性;无统一规定。

二、按保险对象分类

(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各类物质财产及相关的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2、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的分类:

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二)寿险和非寿险

1、寿险:以人的生命(寿命)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2、非寿险:寿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统称。

三、按保险标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

或称财产损失保险,以物质财产及相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

(二)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三、按保险标的分类

(三)信用保证保险

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预期应得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四)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四、按风险转嫁的形式分类

(一)原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直接订立合同而形成的保险。

(二)再保险:保险人将所承保的业务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三)共同保险: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或同一风险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四)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五、按投保单位分类

(一)团体保险

以团体作为投保人,由保险人向团体内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

(二)个人保险

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

第五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条件

(一)自然条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

(二)物质条件:剩余产品的出现是保险产生的物质基础;

(三)经济条件:商品经济是现代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四)数理条件: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是现代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科学的数理基础

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ν(一)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ν近代保险业的发展是从海上保险开始的,这与海上贸易的发展和海上运输风险较大的缘故是分不开的。

ν1、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ν2、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3、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单是1347年10月23日由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出立的一张承保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单。但并未订明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ν从形式到内容与现代保险几乎完全一致的最早的保单是1384年3月24日出立的承保四大包纺织品从比萨到法国南部阿尔兹的航程保单。ν

4、现代海上保险形成于英国

ν14世纪以后,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海上保险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于16世纪初传入荷兰、英国和德国。

ν1568年12月22日,开设了第一家皇家交易所;

ν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

ν1720年,女王特许成立了伦敦保险公司和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

ν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海上保险,使其步入法制化、正规化发展的轨道。

劳合社:

(1)劳合社的由来

ν劳合社由劳埃德(Loyd)咖啡馆演变而来。

ν1683年开业;

ν1691年后逐渐成为船舶、货物和海上保险交易的中心。--劳埃德新闻--劳合动态

ν1872年劳合社的结构形式通过英国议会立法确定下来。

(2)性质:劳合社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保险社团或保险交易市场。ν

(3)特色

ν个人承保人。£15万的会费;£75万的个人资产;每年须有£15万的保费

收入。

ν无限责任。

ν通过保险经纪人开展业务。

ν承保范围广:无所不保

ν(4)发展变化

劳合社市场位于英国伦敦,在包括欧盟、美国、南非、新加坡、中国香港等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营业许可,在全球水险和航空航天保险中独占鳌头。每年承保约100亿美元的保费,占伦敦保险市场总保费的50%以上,全世界远洋船舶保险中有80%直接或间接与劳合社有关。

ν但在20世纪90年代,劳合社出现了严重的承保能力危机,面临严峻的生存压力自1994年起进行了重大改革:

ν A.允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成员加入。1994年劳合社承保能力从上年的88亿英镑增至109亿英镑,增长了24%,其中公司成员提供了16亿英镑。2002年,公司成员约占总承保能力的80%。

ν B.越来越多的个人成员撤出劳合社。2002年个人成员只占总承保能力的14% 。

C.劳合社的国际化趋势十分明显。

在国际保险市场的资产重组和并购热潮中,劳合社也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整合。

经过整合,劳合社约54%的公司承保能力来源于英国的管理代理公司,剩余46%主要来源于设在美国或百慕大的保险公司,并由美国资本提供资金。

(二)火灾保险的发展

1、1118年,在欧洲的冰岛曾有过原始的火灾保险,设立了“黑瑞甫”社,对火灾损失相互进行赔偿。

2、现代火灾保险起源于德国。在16世纪初,德国出现了类似火灾保险的互助组织,其目的是在其会员遭遇火灾时,能得到必不可少的物资援助。

17世纪初,德国北部盛行“基尔特”制度成立了很多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会员之间实现火灾相互救济。

18世纪初,全德国都建立了火灾保险组织,实行了强制火灾保险。

继德国出现火灾保险后,在英国等其他国家也逐步产生了火灾保险。

3、现代火灾保险是在英国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

1666年的伦敦大火,成为英国火灾保险发展的动力。

1667年,尼姑拉.巴蓬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经营房产火灾商行,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的先例。

1680年与他人成立了合伙性质的火灾保险所。

实行差别费率:按房屋危险情况分类--“现代保险之父”。

从18世纪中期开始,火灾保险逐步传入了欧洲和其他各洲。18世纪末的工业革命,将火灾保险推向了基本完备的阶段。

(三)人身保险的发展

在公元前4000年时在古埃及就已经有了一些互助组织,产生了古老的人身保险的萌芽和意识。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保险是在中世纪以后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最初提出人寿保险的是一位英国人,名叫马丁。1536年6月18日,马丁提出将保险从海上保险业务扩展到人的生命保险。

1583年,伦敦皇家交易所的16个属于保险行会的商人共同签发了世界上第一份人身保险的保单。

1693年,埃德蒙.哈雷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计算了每个年龄的人的死亡率,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发展的数理基础。

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制成了依年龄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

人寿保险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843年以前,从属于海上保险,19世纪才出现了人寿保险公司--特权阶层的需要;

第二阶段:1843-1945年,迅速发展阶段--中产阶级。1875年,美国谨慎保险公司和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开办了简易人寿险(保额小、免检体)。

第三阶段:二次战后,人寿保险的覆盖率进一步扩大,寿险种类不断增多。

(四)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是对无辜受害人的一种经济保障。责任保险起始于法国,在拿破仑法典中已有了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1857年,责任保险在英国走入正规。英国铁路旅客保险公司向曼彻斯特、设菲尔德和林肯铁路系统提供了意外责任事故责任保险。此后,各种责任保险相继问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责任保险的险种越来越多,几乎达到了无所不保的地

步。70年代以来,责任保险更是获得了全面、迅速的发展。

(五)保证保险的发展

保证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的普及、道德风险的频繁出现而产生的,历史并不长。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权利人承保由于被保证人的不诚实和不守约而受到的损失,有保险人负责赔偿经济责任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的主要内容是职工忠实保险、契约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六)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1、新型风险不断出现,一些传统不可保风险正在成为可保风险;

2、巨灾、巨额风险加大,保险市场面临巨大挑战;

3、保险市场借助资本市场分散风险和扩大承保能力,保险证券化方兴未艾;

4、保险业并购和重组加剧,大型跨国多元化金融服务集团出现;

5、保险监管的国际化和放松监管的势头不断加强;

6、保险创新将成为企业生存和创造竞争优势的必经之路;

7、产品导向的经营理念向顾客导向的经营理念的转变(由推销险种到根据顾客需求设计险种);

8、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将对保险业的发展带来巨大影响;

从最早的海上保险制度的形成至今,保险业的发展已经历了几百年的历史,从当前来看,保险业已相当发达。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金融制度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而且呈现出多方面、多层次的趋势和特点,这必将极大地促进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在我国,“储粮备荒,赈济灾民”等原始保险形式古已有之。但现代形式的保险业却是随着英帝国主义的入侵而传入的。

(一)旧中国的保险业

1805年,英国商人麦格尼克在广州设立了“广州保险公司”,这是在我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1835年英国商人在香港设立了保安保险公司,这在当时是最为活跃的一家。

在20世纪以前,英国的保险公司垄断了中国的保险市场,一切保险条款、保险费率都由英国保险公司确定。20世纪以后,美国、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保险资本相继进入中国,先后在中国设立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代理机构,经营各类保险业务。直到全国解放以前,他们始终控制着中国的保险市场。

轮船招商局在上海于1885年创办了“仁和”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1887年这两家保险公司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承保招商局所有的船舶、货栈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从此中国才有了民族资本的第一家保险公司。在旧中国的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上海成为中国保险业的中心。

(二)新中国的保险业

建国初期,新中国政府开始着手整顿中国的保险市场,主要措施有:取缔外国资本的保险公司,接管和清理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整顿和改造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等等。经过几年的努力,旧中国的各类保险公司,基本上都退出了历史舞台。

1949年10月2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辟了中国保险业的新纪元。

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从1959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办了全部国内保险业务,改为专营涉外保险业务的机构。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以后,涉外保险业务虽然没有停办,但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我国的涉外保险业务遭到极大削弱。

1980年起,恢复停办达20年之久的国内保险业务,同时在原有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涉外保险业务。从此,中国的保险事业重新获得了活力,取得了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业在网点机构的设置上,在业务种类的开拓和发展上,在保险费收入上,在对外开放上,以及在保险赔付上等各方面都获得了极大发展。

保险学第三版总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

第一章. 危险管理与保险 1. 风险: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风险的分类:1)收益风险:收益(教育) 2)纯粹风险:损失(地震,洪水) 3)投机风险:收益,损失(股票). 风险管理指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2.危险:危险是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危险的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 3.危险管理概念: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4.危险管理成本:由于危险的存在和危险事故发生后人们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是危险的代价。实际成本+危险损失的无形成本+处理危险费用 5.危险管理的过程:1.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2.危险识别3.危险衡量4.危险处理5.危险管理评估。 6.危险与保险的关系:1.危险对保险的影响2.保险对危险管理的影响3.互制与互促关系。 7.可保危险特征: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计量2. 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3.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 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保险概述 1.保险的定义:以经常性地缴纳一定费用为代价来换取在遭受损失时获得补偿。 ★2.保险与赌博区别:1.赌博的危险是赌博行为本身引起的,保险的未显示客观存在的。2.赌博有可能获利,而保险无此可能。3.它们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同。 3.保险与储蓄:1)个人与互助的经济行为2)遵循原则3)支付与反支付的对等关系4)特殊的计算方法。 4.保险与担保:保险:双方相互的行为和义务。担保:担保人单方面义务。 5.保险与救济:保险:合同行为;双方,单方行为;赔偿金额。 6.按保险性质分类: 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保险: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保险。农业增产政策的农业保险。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保险。促进国际贸易政策的输出保险。巨灾保险。 7.按保险标的分类: 社会保险:单一人身/政策保险:广义财产/商业保险:1)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

第二章 保险概述章节测试

第二章保险概述章节测试 一、单选题(共8题,40分) 1、保险的特性不包括( ) A、保障性 B、商品性 C、便利性 D、互助性 答案: C 解析: 2、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分散风险和() A、防灾防损 B、补偿损失 C、保障安全 D、融资 答案: B 解析: 3、下列保险与赌博区别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保险是将确定的损失转变为确定性的成本 B、赌博是将不确定性的成本转为确定的收益 C、保险体现人们的互助精神,将不稳定的因素转化为稳定的因素 D、保险是一种投机行为,将稳定的财产转化为不确定的风险 答案: C 解析: 4、有关保险与储蓄表述正确的是( ) A、二者都是为了应付未来确定的风险 B、储蓄须付出代价转移风险 C、付出保费的代价后,保险可提供足够的保障 D、储蓄有充分的保障 答案: C 解析:

5、下列属于商业保险的是( ) A、社会保险 B、政策保险 C、农业保险 D、养老保险 答案: D 解析: 6、关于劳合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公司 B、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 C、劳合社的成员只能是法人 D、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承保辛迪加直接见面 答案: B 解析: 7、保险人对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或给付,这实际上是一种( )。 A、有形的经济保障 B、无形的经济保障 C、风险自留 D、再保险 答案: A 解析: 8、保险市场可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外保险市场。这是按照( )来划分。 A、保险承保标的 B、保险活动范围 C、保险承保方式 D、保险管理模式 答案: B 解析: 二、多选题(共4题,20分) 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是( )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行实施的一 种保险。 2.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通 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自愿组合而建立起的保险关系。 3.足额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价值的全部投保,在投保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 额通常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一种保险。 4.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共同缔 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5.保险深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收入与该国或地区的GDP的比率。 6.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二、填空题 1.按照保险标的划分,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按照承保方式不同,保险可以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3.按照风险转嫁方式不同,保险可以划分为(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4.按照保险性质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5.按照经营目的不同,保险可以划分为(盈利保险)和(非盈利保险)。 6.按照投保单位不同,保险可以划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7.凡为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而遭受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种原则称为(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原则,并于公元前916年为(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 8.1667年,(尼古拉·巴蓬)开设了第一家专门承保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并于1681年改组,正式设立火灾保险公司。 9.近代海上保险发源地是(意大利) 10.(大数法则)的编制和运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1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不同表现在(实施方式)、(举办主体)、(保费来源)和(保险金额)等。 三、判断题 1.非寿险就是指财产保险。(×)

(保险学)课后习题答案共16页文档

第一章:保险概述1.B2.D3.B4.A 5.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6.根据起因,可划分为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根据危险发生的形态,可分为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根据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划分,可分为基本危险和特定危险;根据损失发生的后果,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为先和信用危险。 7.危险管理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 8.危险管理的过程通常包括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识别,危险衡量,危险处理和危险管理效果的评估等。 10.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危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危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危险财务转移手段;保险经营效益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发展与危险管理发展相互促进。 11. (1)聚资建立基金(2)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 12.保险损失说又称损害说,该学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主要以损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机制。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损失才有保险的必要。该学说与保险产生的根源相吻合,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海上保险,而海上保险产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船舶和货物损失的补偿问题。损失说的主要理论分支包括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 13.保险非损失说认为“损失说”不能总括保险全面的属性,应摆脱损失概念,寻找一种全面解释保险概念的学说,于是产生了许多非损失说理论,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说和财产共同准备说。 14.保险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其产品是无形服务。保险这种经济行为之所以能够进行,是因为社会对保险产品有需求和供给。 15.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自愿的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 16.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保险是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变

(完整版)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 (一)名词解释 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 一、保险的要素 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 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 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 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 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 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保险一般是针对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一般是不可以预测得到。 四、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1、保险无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赌博除了有些国家或地区外,一般是被国家所明令禁止的。 2、保险是一种安定社会生活的手段。赌博是会为社会带来消极的作用。 五、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一般的保证,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当保证人代偿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进行追偿。 保险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保险人一般无代位求偿权,除非财产保险事故是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六、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实施方式的不同 强制保险:保险标的或对象的范围甚至保险费率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自愿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施的一种保险。 2、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类:国内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农业保险。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一般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狭义的保险一般指商业保险。 本课程主要研究商业保险。什么是保险呢?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 《保险法》中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种法律关系。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律定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确立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文件规定,某一特定的意外事故一定要投保,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强制的进行的(如交强险)。二是由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成立,自愿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但也要依据国家的法律程序,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论用何种方式建立均属于法律关系。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者说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通过保险,保险公司将众多单位与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付风险变为大家共同对付风险,从而起到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 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将不确定的大额支出转变为确定的小额支出(保险费),提高投保人的资金效益。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于特定的风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进行补偿或给付的经济保障制度。 专家学者的定义: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从以上几个方面关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 核心要点: (1)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2)经济保障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 (3)经济保障的费用来自于由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 (4)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 二、保险的要素 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2019年全国高等教育自考《保险法》讲义

https://www.360docs.net/doc/841001052.html, 我自考网整理 自考《保险法》讲义 第一章 保险的一般原理 一、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 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保险与储蓄: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给付和反给付的条件不同;目的不同。 2、保险与赌博:合法性;目的不同;作用不同。 3、保险与保证: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不同(求偿权与追偿权) (二)保险的要素 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的存在; 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 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 三、保险的分类 (一)根据实施形式的分类 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基于国家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需要而开办,或者由政府某些 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而开办;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双方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而实施的。 (二)根据保险标的的分类 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利益保险。 (三)根据责任次序的分类 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 任的保险; 再保险是指将原始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再保险又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 四、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保险的职能是以防灾防损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与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对照来理解)。 保险的作用: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 生;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五、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保险始于 14世纪,发祥于意大利北部地中海沿岸城市; 最早发展的是海上保险; 近代火灾险源于1666 年伦敦大火; 人身险基于 1693年哈雷死亡表。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保险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保险法的涵义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其民商法中关于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的内容。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规定,甚至还包括保险的习惯,有关保险的判例和法理,保险管理机关颁布的保险实施细则、办法、命令等也是保险法的内容。通常各个国家在立法时不把社会保险纳入保险法立法的范畴。 对保险法,理论上通常有二元说和三元说之分。持二元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法由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组成。而持三元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法是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保险业法(即保险组织法);保险合同法;其他有关保险立法,这部分内容一般包括:强制保险的立法,保护民族保险业发展的立法等。我们认为,保险法的核心是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世界著名的两大法系是英美法系(即习惯法系) 和大陆法系(即成文法系)。这两大法系同样对保险法的体系有重大影响。但在保险法方面,两大法系有以下共同点:①保险立法均起源于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习惯是保险法的重要渊源;②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保险立法方面均有许多成文法。 由于各国经济、政治制度的差异以及文化、历史背景的不同,保险立法的表现形式、调整内容、组织结构方面千姿百态,因而,保险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地位和作用也不一样,或为习惯法调整,或为民法调整,或为商法调整。 二、保险法的历史演变 保险立法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漫长的历史过程。最初的保险法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出现了由国家制定的成文法。保险法最初就是由海上保险的惯例逐渐演变而来的。 海上保险的惯例可以追溯到久远的历史年代。尽管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社会的变迁经历了帝国的盛与衰,朝代的稳定与动乱,但海上保险法却得到了存续,因为在海上不存在永久、持续地控制海洋的帝王或族长。所有海上航行的船只都由日月和星星指引,一切海上贸易者都受海上商业的普通惯例,即包括海上保险在内的海事法的规制。航行在海上的人们,彼此之间面对着同样的危险。所以,为所有商人普遍接受的海上商业惯例本身就逐渐演变成为一个独特的体系。这些惯例被纳入到法律体系之前已经存续几千年的历史了。 大约公元前1792年至前1750年间,巴比伦王朝第六国王汉穆拉比编纂了一部法典;刻在一块黑色的石头上,内容一直保存至今。《汉穆拉比法典》共有285条法规,其中已包含有关于海上碰撞、船舶抵押和风险损失赔偿等某些海上保险法的规则。 大约公元前9世纪,爱琴海东部的罗得岛成为地中海地区的航海贸易中心,当时的贸易与运输之间的关系比较简单,船长本来就是船舶的主人,货主同时又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二章保险概述 保险的定义;三个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一保险定义,实质上是从法律角度来界定的。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律定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确立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这种风险转机制不仅体现在将风险转给保险公司,而且表现为通过保险,将众多的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付风险变为大家共同对付风险,能起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险,将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变成目前固定的或一次性的支出(保费),从而有利于提高投保人的资金效益,因为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具有理财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的要素 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如果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则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所建立起的保险资金根本无法抵消损失。然而,在保险实践中,有些可保风险可能并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如洪水,地震等巨灾往往导致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而且可以保证预期的损失与实际的损失相一致,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在保险经营中。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转嫁一部分风险责任,也能达到力求风险单位分散的目的。 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制定出准确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如果风险发生及其所致的损失无法测定,保险人也就无法制定可靠稳定的保险费率,也难于科学经营,这将使保险人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如果风险缺乏现实可测性,一般不能成为可保风险。 但是,可保风险的条件也会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如市场竟争,国家政策等。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从而保证保险经营的科学性。因此,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界定可保风险时,在坚持上述条件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又将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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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金融本科)课程电子教案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九章保险经营 ?第十章保险市场 ?第十一章保险市场监管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概念 无风险无保险,无损失无保险。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保险是人类社会用来对付风险和处理风险发生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有效手段。 (一)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即可能存在损失,并且损失不确定。所谓不确定性包括: 损失是否发生不确定 损失何时发生不确定 损失何地发生不确定Array损失程度不确定 (二)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 1、损失频率: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 的危险单位中受到损失的次数或程度。用公

式表示如下: 危险单位数损失次数损失频率= 如10万名50岁的男性公民在一年中有100人死亡。则 。危险单位数损失次数死亡频率%1100000 100=== 损失频率实际上是指损失的发生的概率。该指标可用来衡量风险大小,且损失 频率介于0—1之间。当损失频率为0或1时,风险不存在,当损失频率为0.5时,风险最大。风险大小与损失概率的关系如上图所示。 注意:保险中的风险程度同通常意义上的风险程度的衡量有所区别。前者表示不确定性,即不确定性越大,则风险越大。因此,损失可能性大时,则不损失的可能性小,从而风险小;而后者表示损失可能性的大小。 2、损失程度:标的物发生一次事故损失的额度。 发生事故件数 实际损失额损失程度= 如某时期共发生汽车事故10050 万元。则有: )/(5000100 500000起元损失程度== 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关系:二者成反方向变化。二者关系也可用汉立区三角来表示。如课本P3。 (三)风险与概率 1、概率:用来表示不确定性事件的确定性程度。其值介于0与1之间。其中1为必然事件的概率,0为不可能事件的概率。所有可能事件的概率之和等于1。用公式表示:0≤P(A)≤1 式中:A 表示某种随机事件; P 表示事件的概率逐渐趋于某个常数; P(A)表示常数P 为事件A 的概率; 1表示必然事件的概率; 0表示不可能事件的概率。 在一般条件下,概率大,表示某种随机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就大;反之,概率小,则表示某种随机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就小。概率值永远是正数。如果将同类事件的所有不同结果的概率都相加,则概率之和必为1。即: n ∑Pi=1 i=1 以概率为尺度,从数量的角度来研究随机现象变动的关系和规律性的科学则称为概率论。 2、大数法则:随机事件的大量出现会呈现几乎一致的规律。它是保险的数理基础。根据大数法则,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损失概率的偏差越小。对于财产保险而言,由于危险单位数量较少,从而要求资金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同时要进行分保;而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因其承保的危险单位数量较大,则没有上述要求。 (四)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范围。包括:地段危险频率 0 损失程度

第二章保险概述答案

第二章保险概述 l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A)的方法。 A风险管理B-有效的财务安排c.合同管理D分散风险、补偿损失 2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定义此保险概念的角度是(B ) A风险角度B经济角度c法律角度D社会角度 3储蓄与保险一样.都具有以现在的积累解决以后问题的特点,但与保险不同的是,储蓄属 于(C) A互助行为B他助行为c自助行为D群体行为 4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用的可能性主要在于( D ) A保险公司积聚了部分资金B满足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 c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D保险费的收取和给付具有时间差 5再保险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 B) A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B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c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人D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6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承保了某公司财产保险,由甲保险公司向该投保公司签发了保额 为800万元的保险单,其中的300万元由乙保险公司承保,这种承保方式称为(C ) A愿保险B.再保险c共同保险D重复保险 7保险保障活动进行中需求的大量风险集合条件.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 方面的要求是(D) A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B体现经营的赢利目标 c体现社会福利政策D运用大数法则原理 8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同.人身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法律 容许的范围与条件下.协商约定后确定,其原因是( A ) A人的生命价值难用货币米记价B人身保险受到人的年龄约束 c人身保险常涉及第三方D人身保险的医疗费用是不确定的 9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是( D) A房屋保险B火灾保险c人身保险D海上保险 10体现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地位的重要指标( B ) A保险密度B保险深度c保险费D赔付率 1l 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是(C ) A商业保险B自愿保险c法定保险D普通保险 12厘定保险费率遵循的适度原则强调的“适度性”针对的对象是:( B) A单位保险业务B整体保险业务c,单个保险公司D大多数保险公司13同质风险的集合体是保险风险集合与分散的前提条件之一。同质风险的含义( D ) A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等方而大体相近.但价值差异较大 B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但性能差异较大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二章保险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在评介不同保险性质说和不同保险职能说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明确保险的定义、本质、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在宏微观经济中的作用,商业保险概念、构成要素及其与类似制度的异同。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是保险的概念、构成要素、保险与相关经济行为的比较、保险的本质、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基本分类;难点是对保险及其本质、保险的性质、职能等的理解。 第一节保险及其构成要素 一、保险学说 (一)损失说 1.损失赔偿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M.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 马歇尔:“保险是当事人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 马修斯:“保险是约定的当事人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 评价:该学说是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 其一,但保险与合同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是经济范畴,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抽象,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赖以实现的形式,因此,把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是错误的。 其二,该学说即使从合同角度来解释保险的概念,也仅局限于合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如社会保险、存款保险等。 2.损失分担说 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此学说的倡导者是德国的华格纳(A.Wager)。

“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这个定义既能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保险,同时也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适用于自保”。 该学说抛开了对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而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实际上已经阐明了保险的本质,这是一大进步。但华格纳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则显然是错误的。 3.危险转嫁说 强调损失补偿是通过众多人把风险转嫁给保险组织来实现的。 该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最早提出危险转嫁说的是美国学者魏兰脱。 魏兰脱:“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 小结:前述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相比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学上的保险定义。 (二)非损失说 该说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 1.技术说 该学说认为,保险费的计算、保险基金的计算都需要有特殊的技术,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这种特殊技术。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代表人物为费芳德(C. Vianta)。 保险人在计算保险基金时,一定要使实际支出的保险金的总额和全体被保险人交纳的净保险费的总额相等,这就需要通过特殊技术保持保险费和保险赔款的平衡。2、欲望满足说 欲望满足说--以人们的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手段来解释保险的性质。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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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概述 一、概念题 1.重复保险[中央财大2011研] 答: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重复保险仅限于非寿险业务。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分摊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由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研] 答:(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2)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在于: ①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只有少数险种(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民事赔偿责任)是强制性险种;而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 ②举办主体不同。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而社会

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 ③保费来源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投保人交纳;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雇主和雇员分担比例各国有所不同,基金不够,则由财政贴补。 ④保险金额不同。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所决定;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 二、选择题 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履行赔偿责任,或者是()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东北财大2011保险硕士]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保险人 D.受益人 【答案】B 【解析】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1、2012保险硕士] A.监督危险和经济补偿 B.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

《保险法》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课后练习

《保险法》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共7 题 1、保险“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特性体现了保险的()。 A . 经济性 B . 商品性 C . 互助性 D . 法律性 参考答案:C 2、依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的形态不包括()。 A . 原保险 B . 再保险 C . 社会保险 D . 共同保险 参考答案:C 3、下列关于保险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 . 保险是事物存在及其运行的安全系数。 B . 保险即保你不发生危险。 C . 保险即保你发生危险。 D . 保险是分散危险的一种经济制度。 参考答案:D 4、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定义这一保险概念的角度是()。 A . 经济角度

B . 社会角度 C . 风险角度 D . 法律角度 参考答案:D 5、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 A . 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B . 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C . 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精巧的稳定器。 D . 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可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参考答案:A 6、保险与储蓄的区别表现在()。 A . 保险是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之一,而储蓄则不是。 B . 保险必须依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现,储蓄可以单独地、个别地进行。 C . 保险在给付和交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而储蓄在给付和交给 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 D . 在应付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方面,储蓄优于保险。 参考答案:B 7、下列对于保险的认识正确的是()。 A . 《保险法》中所说的保险仅仅是指商业保险。 B . 《保险法》中所说的保险既包括商业保险也包括社会保险。 C . 保险合同实质上就是一种买卖合同,都需要订立合同才能成立。 D . 商业保险往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福利性。 参考答案:A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二章保险概述 单项选择题 1、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定义此保险概念的角度是()。 A.风险管理角度B.经济角度C.法律角度D.社会角度 2、“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是从()角度对保险的定义。 A.风险管理B.法律角度C.社会角度D.经济角度 3、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之一是() A.可保风险的存在B.可保损失的存在 C.投机风险的存在D.遭受大量损失的必然性的存在 4、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该条件的含义是() A.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B.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一致性 C.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一贯性D.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积累性 5、同质风险的含义()。 A.同一个物品B.发生事故的概率一样 C.导致的结果一样D.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6、适度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根据厘定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是就()而言的。 A.保险的整体业务B.某险种的平均费率 C.保险公司的部分险种D.某险种的最低费率 7、合理性原则是针对某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营业利润。 A.过低的B.过高的C.平均的D.一样的 8、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性原则要求()。 A.保险费率与实际损失率一致B.同一险种对所有被保险人费率相同 C.所有保险公司的同一险种率相同D.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与其保险费率一致9、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是指保费费率厘定的()。 A.公平性原则B.弹性原则C.稳定性原则D.基本性原则 10、保险人把投保人历年交纳的纯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为将来发生的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而准备的资金是()。 A.未到期责任准备金B.未决赔款准备金C.总准备金D.寿险责任准备金11、保险充分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这说明,保险具有()。 A.经济性B.互助性C.科学性D.商品性 12、虽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就实施方式而言,各项法律一般都规定社会保险应遵循原则是()。 A.自愿原则B.互助原则C.强制原则D.市场原则 13、与保险相比,民间救济的主体是() A.保险公司B.政府C.投保人D.个人或单位 14、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是按照()分类 A.保险标的B.承保方式C,实施方式D.性质 15、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保险可以分为() A.原保险和再保险B.原保险、再保险和重复保险 C.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D.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6、保险公司承保了某企业的固定资产1000万的财产损失保险,该合同成立后,甲保险公

O保险系列保险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保险概述 1.B 2.D 3.B 4.A 5.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6.根据起因,可划分为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根据危险发生的形态,可分为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根据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划分,可分为基本危险和特定危险;根据损失发生的后果,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为先和信用危险。 7.危险管理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 8.危险管理的过程通常包括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识别,危险衡量,危险处理和危险管理效果的评估等。 9.可保危险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危险。可保危险需满足以下条件:(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2)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3)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危险具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10.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危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危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危险财务转移手段;保险经营效益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发展与危险管理发展相互促进。 11. (1)聚资建立基金(2)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 12.保险损失说又称损害说,该学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主要以损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机制。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损失才有保险的必要。该学说与保险产生的根源相吻合,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海上保险,而海上保险产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船舶和货物损失的补偿问题。损失说的主要理论分支包括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 13.保险非损失说认为“损失说”不能总括保险全面的属性,应摆脱损失概念,寻找一种全面解释保险概念的学说,于是产生了许多非损失说理论,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说和财产共同准备说。 14.保险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其产品是无形服务。保险这种经济行为之所以能够进行,是因为社会对保险产品有需求和供给。 15.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自愿的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 16.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保险是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对付风险为大家对付风险,从整体上提高了对危险事故的承受能力。 17.保险的对象,即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危险载体,也叫保险标的。 18.保险与赌博: (1)赌博中的危险,即纯粹风险是由赌博行为本身引起的。但在保险中,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存在与否并不依赖保险本身的行为。 (2)赌博有可能使你获利,而保险无此可能。 (3)它们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同。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二章保险概述 一、单选题 1. 我国《保险法》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 )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A.保险经纪人B. 风险经理C. 保险中介人D. 投保人 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的约定的事项承担()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A.赔偿和给付B.赔偿和分摊C.分摊和分散D.分散和给付 3. 保险的基本特性是保险的( ) A.经济性B.互助性C.法律性D.科学性 4.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 )。 A.合同行为B.经济制度C. 风险转移机制D. 保险行为 5. 从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看,保险赔偿与给付的基础是()。 A.保费收入B.资本金 C.保险基 金D.保险保障基金 6.《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A.4亿元B.5亿元C.2亿元D.3亿元 7. 保险公司属于( )。 A.政府机构B.投资机构 C. 金融机构 D. 经济制度 8.下列有关保险的陈述错误的是() A.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B.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C.保险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D.保险不具有商品属性 9.保险的要素包括() A.转移所有风险 B.必须对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C.保险是一种返还金 D.投资融资 10.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该条件的含义是指()。 A.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B.要求损失的发生具一致性 C.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一贯性D.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积累性 11、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一条件的 含义是() A.大量性质相近、价值相近的风险单位面临同样的风险 B.大量性质相近、价值相等的风险单位面临同样的风险 C.大量性能不同、品质相同的风险单位面临同样的风险 D.大量性能不同、品质一致的风险单位面临同样的风险 12、()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A.保险资金B.社会后备基金 C.保险准备金D.防损基金 1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职能在具体社会和经济实践中所表现出的效果称为保险作用。保险作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是() A.宏观作用和微观作用 B.主观作用和客观作用 C.补偿作用和给付作用 D.法定作用和自发作用 14、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重要形式之一,目前,国际上自保后备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是()。 A.自保协会B.自保公司 C.自保社团D.自保条款 二、多选题 1.下列有关保险的陈述正确的是() A.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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