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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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2018年12月22至23日,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主办,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瑶医药分会、北京瑶医医院承办,以 “弘扬传统医学,加强国际交流,推动中医走向世界”为主题的第四届国际瑶医药·传统医学学术大会在北京举 行。大会立足传统医药临床,通过传承、创新、转化、合作、联盟多重方式,以科学精神探讨癌症及慢性病治疗 最新学术理念,分享国际传统医学创新成果。
业务资产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医药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民族医药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组织开展成果转化、成就和产品展陈; (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民族医药期刊、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 (四)推进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开展各类标准、规范、指南、专家共识等制修订和审定发布工作; (五)开展民族医药继续教育、专业培训、适宜技术推广和科普宣传,提高会员学术水平,培养民族医药人 才; (六)加强与中国国内外相关单位、社团的,举办多种形式的中国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民族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相关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积极向 中国和中国政府建言献策,反映民族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01 发展历史
03 建设成就 05 文化传统
目录
02 组织体系 04 人才培养
基本信息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China Medical Association of Minorities,CMAM)成立于1994年2月18日,是由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由各民族医药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相关单位专家自 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和中国政府民族医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健康发展,我委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进行总结,并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一、电子邮箱:**************.cn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邮政编码:10019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

附件: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健康发展,规范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

所有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活动均应当接受伦理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是指以人为受试者或使用人的生物样本、数据的以下研究活动:(一)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对人的生殖、生长、发育、衰老进行研究的活动。

我国第一部国家药典

我国第一部国家药典

我国第一部国家药典1953年版(第一版)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人民的医疗卫生工作。

当年11月,卫生部在北京召集有关医学专家讨论药典编纂事宜。

1950年1月,卫生部从上海调来药学专家孟慕德教授,负责组建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和日常工作会议,筹划编纂新中国药典。

1950年4月,在上海召开药典座谈会,讨论药典的原则和推荐品种,并根据卫生部的指示,提出要把新中国药典编纂成全国性的、科学的、大众化的药典。

随后,卫生部聘请了49名药典委员,分为名词、化学药、制剂、植物药、生物制品、动物药、药理、剂量8组。

另外聘请了35名通讯委员,成立了第一届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

卫生部部长李德全任主席。

1951年4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对药典的名称、收载品种、专用名词、度量衡问题以及格式排列等作出决定。

干事会根据全会讨论的意见,对药典草案进行修订,草案于1952年底报卫生部核转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批准后,第一部《中国药典》1953年版由卫生部编印发行。

该版药典共收载品种531种,其中化学药215种,植物药与油脂类65种,动物药13种,抗生素2种,生物制品25种,各类制剂211种。

1957年出版《中国药典》1953年版增补本。

1963年版(第二版) 1955年卫生部组建第二届药典委员会,聘请委员49人,通讯委员68人,此届委员会因故未能开展工作。

1957年卫生部组建第三届药典委员会,聘请委员80人,药学专家汤腾汉教授为这届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设通讯委员),同年7月28日至8月5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卫生部李德全部长做了药典工作报告,特别指出第一版《中国药典》未收载广大民众习用的中药的缺陷。

会议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了制订药典的原则,讨论了药典的性质和作用,修改了委员会章程,并一致认为应把合乎条件的中药收载到药典中。

8月27日卫生部批准委员会分设药理与医学、化学药品、药剂、生化药品、生药、生物制品六个专门委员会及名词小组,药典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改称秘书室。

药事管理学总结

药事管理学总结

1.药事管理是指对药学事业的综合管理, 是运用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对药事活动进行研究, 总结其规律, 并用以指导药事工作健康发展的社会活动。

2.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药事管理学科是应用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与行为科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 研究“药事”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体系, 是以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为重点、解决公众用药问题为导向的应用学科, 具有社会科学性质。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 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4.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购用的药品。

5.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仿制药是指仿制国家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品种;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国家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剂型适宜, 价格合理, 能够保障供应, 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6.医疗保险用药是指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列且保险基金可以支付一定费用的药品。

7.新农合用药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可以支付费用的药品。

公费医疗用药是指公费医疗经费中可以报销费用的药品。

药品的质量特性: 有效性, 安全性, 稳定性, 均一性。

10.药品标准是国家对有关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定, 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11.抽查检验评价检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了掌握、了解辖区药品总体水平与状态而进行的抽查检验工作。

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

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

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1月30日通过)总 纲中国农工民主党是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由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

中国农工民主党创始人、革命先烈邓演达等同志于1930年8月9日在上海创立了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确定了“解放中国民族、建立平民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纲领。

1935年11月,改党名为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率先响应中共《八一宣言》,走上同中国共产党合作抗日的道路。

1947年2月,确定党名为中国农工民主党,加强与中国共产党全面合作,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1948年5月,响应中共“五一口号”,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建新中国。

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农工民主党团结爱国知识分子和进步人士,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奋斗,经受了血与火的考验,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工民主党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为巩固人民政权、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工民主党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把发展作为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努力推进健康中国和美丽中国建设,为推动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传承和弘扬爱国革命的优良传统,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贡献力量,是中国农工民主党在长期艰苦曲折和不断前进的历史征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基本政治制度---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监督和 管理
居民委员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定期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接 受居民监督。
村民制定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规范村委会和村民的行为。
居(村)委会(自治组织)
居(村)民会议(决基策本形式政 )治 制 度
3.居委会、村委会的下设机构及其职能:
下设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是中国唯一一个沿海自治区。位于中国 华南地区西部,是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 在中国与东南亚的经济交往中占有重要地位。
5.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1
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 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
2
有利于把国家的法律、政策与民族自治 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3.人民政协的性质、主题、职能分别是什么?
(1)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是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注意:人民政协不是我国的国家机关。不是决策机构。
(2)主题:团结和民主 (3)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பைடு நூலகம்、参政议政
3
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 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4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力促进了民族地区
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6.中学生能为维护民族团结做些什么?
①增强民族团结意识,自觉履行维护民 族团结的义务; ②积极宣传党的民族政策; ③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 宗教信仰; ④勇于同破坏民族团结的言 行作斗争。
注意: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互相监督”
的关系,尤其强调参政党监督执政党,而不是“监 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88]4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88]4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88)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现将《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附: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挖掘社会科技潜力,鼓励非在职科技人员从事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民办科技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科技机构是指:集体、个体或合伙创办的,由科技人员自愿组合的,实行自行决策、自主经营、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智力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凡具有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辞、退职、留职停薪人员及社会上自学成才的待业人员,均可申请创办民办科技机构。

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明的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科技人员,准予在云南省境内申请创办民办科技机构。

第四条民办科技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

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确定研究、开发、服务、经营方向。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研究、开发(包括二次开发)并推广应用;(二)对引进技术、科研成果进行消化、吸收、推广和移植;(三)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信息和技术培训;(四)销售经批准的自身研制的中试产品、科研新产品、仪器设备等;(五)对养殖业、种植业进行科学研究,并推广应用其研究成果;(六)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批批准后,充当技术交易的中介人。

中医药学会章程

中医药学会章程

中医药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第二条 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中市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服务。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促进中医药专业发展,为人类健康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

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中医中药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期刊、中医药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中医药书籍、中医药信息资料;(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四)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抑制伪科学和邪教的侵蚀,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中医药知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五)加强同省内外中医药学术团体、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广泛开展市际间的中医药学术交流;(六)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和卫生工作方面的决策建议,承办政策及有关部门在职能转变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七)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八)评选和奖励优秀中医药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活动为会员服务;(十)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创造条件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中医科技实体,不断增强本会自身实力;(十一)本会对专委会实行直接管理,与各县、市、区中医药学会实行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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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英文译名为National medicine development commission ,英文名缩写为NMDC.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热心中国民族医药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与专业性兼有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充分发挥海内外关心中国少数民族保护医药开发委员会事业的人事和团体的作用,吸引海内外各界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的支持,以推进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发展,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国民族文化医药遗产作贡献,为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作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国家事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

本团体在开展活动中,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以为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工作服务为中心,开展中国民族医药民族医药保护、抢救、征集和民族传统疗法,验方的传承开发工作;二、作为非政府组织,本协会积极同国内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及各界人士建立友好交往,展开协作交流。

通过互访和联合考察,进一步增强保护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的科学性,为保护好民族医药做出贡献;三、组织少数民族医药文化、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学术讲座和教育培训,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知识和民族医药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全民少数民族医药保护意识;四、为会员进行学术研究提供服务;五、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力量,争取海内外社会各界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六、表彰奖励积极参与和支持少数民族医药保护工作的先进集体与个人。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二、在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医药的研究、宣传、普及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和单位三、民族医药方面的杰出工作者四、向本团体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同等数额物资的单位或个人五、为本团体筹集人民币壹拾万元以上或同等数额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表决权;二、颁发委员会单位相应证书和铜牌;三、参与委员会组织的中国民族医药、保健品等推广活动;四、参加中国民族医药发展论坛和技术研讨会;五、参加中国民族医药、保健品示范基地、特色医疗、教育开发合作单位申请;六、优先参与中国民族中医药、保健品优秀企业和优秀教育机构评选表彰活动;七、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保健品行业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和示范企业申请;八、优先参与中国医药、保健品行业自主创新保护品牌申报;九、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保健品重点推广应用产品申报;十、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产品监制申请;十一、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中心、地方委员会、行业专业委员会申请;十二、参与本会组织的“名医、名院、名企、名药、名校”等行业评选;十三、参与本会组织的诚信示范单位和人才开发基地评价认证;十四、协助企业媒体宣传,健康媒体企业专刊合作;十五、协助企业申办ISO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十六、帮助企业申请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十七、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药品、保健食品和保健食品包装合作;十八、参加本会年会、医术医药技术论坛、商务合作、国际交流等活动;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三、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凡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并处理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请款,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如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常务理事会领导成员须具备的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质;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处理的相关重大事务;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收入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两权两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修订经2010年9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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