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与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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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它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它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考试时就是一个收入总额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4、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它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考试时就是一个费用总额总额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这些内容考试容易考)

1、借款的利息支出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准予扣除。其高于即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纳税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不得扣除,应相应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或开办费中。

例:某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为58万元,该企业9月初向某事业单位借款200万元,期限1个月(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月利率为16 ‰),月末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已计入当月的财务费用。同时,又向县建行贷款 500万元,1个月归还(利息列支标准同上),用于本企业的生产流水线建设项目,该项目尚未竣工投入使用,月末归还贷款利息9万元,亦计入当

月的财务费用,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企业向事业单位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标准准予扣除的金额

准予扣除的金额=200×16‰=3.2(万元)

(2)计算纳税调整数。企业向事业单位的借款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标准的金额及购建固定资产在末投入使用前的贷款利息不能计入财务费用,应作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数=(5-3.2)+9=10.8(万元)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58+10.8=68.8(万元)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计税工资,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例:某企业经核定,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80万元,而实际发放工资10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发放2万元,14万元、1.5万元,其年度税前会计利润130万元,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纳税调整数。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数额,允许税前列支。

纳税调整数=工资调整数+职工工会经费调整数+职工福利费调整数+职工教育经费调整数=(100-80)+(2-80×2%)+(14-80×14%)+(1.5-80×1.5%)=23.5(万元)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30+23.5=153.5(万元)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为1.5 %,下同)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具体计算程序是:(1)调整所得额,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5.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无赔款优待指在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

纳税人按规定为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6.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报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后,按

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

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企业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为500万元,企业在汇缴自核时发现其中含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35万元,扣除了企业直接向灾区的捐赠20万元,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5万元,计算该企业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纳税调整数。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直接向灾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数=-35+20+5=-10(万元)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00-10=490(万元)

8.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购置费可给予直接扣除;但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不得在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 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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