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明确全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后财政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青政[20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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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青政〔2010〕9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二○一○年十月)为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大局,现就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我省依法行政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依法行政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认识不到位,依法行政自觉性不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还未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行为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监督乏力,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等,影响了行政执法严肃性和公信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青政[2003]4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青政[2003]4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进一步理顺省与州(地、市)收入分配关系,逐步增强省级财政在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等方面的调控能力,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需求,推动工业化进程,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一是保证州(地、市)既得利益;二是在确保各级财政平稳运行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既要鼓励重点地区加快发展,也要体现对困难地区的照顾;三是规范省对州(地、市)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转移支付总量,使各地区逐步达到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支出水平;四是在确保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力求简单透明,便于操作。
二、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一)省级与州(地、市)的收入划分省与州(地、市)政府间财政收入按照能够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积极性的原则,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进行重新划分。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4.30•【文号】司办通〔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通知司办通〔202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党〔2020〕1号),按照司法部党组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的部署安排,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确保公证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增强公证机构的运行活力,更好地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是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对于建立以“激励有效、约束有力”为原则,健全符合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公证机构分配制度,维护公证法律服务公益属性,既调动广大公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从制度上防范逐利行为,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司发〔2017〕8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地按照《意见》的要求,开展了公证收入分配改革、规范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但总体看成效不明显,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完善与公证事业发展客观要求相适应,体现公证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管理制度。
有的地方落实《意见》主动性不强,工作协调力度不大,政策落实止步不前;有的地方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偏低,激励作用不明显,与提升公证职业吸引力、扩大公证服务有效供给的目标存在差距;有的地方虽然争取到了比较好的绩效工资核定政策,但公证机构内部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公益服务导向不明确,个别公证员收入偏高,甚至存在逐利倾向。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84]司发公字第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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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1984年10月13日[84]司发公字第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法律顾问处、律师协会、公证处编制和经费问题,财政部与司法部、国家编委(81)司发计财字112号、(81)财事字112号、(81)国编字27号文件,以及财政部与司法部(81)司发公字第35号、(81)财预字第46号文件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近几年来,随着律师、公证业务的不断发展,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收入逐年增加。
为适应律师、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支持和促进律师、公证工作的发展,现对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对法律顾问处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利于促进律师工作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律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的精神,各地可根据收支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收入小于支出的,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办法;收入大于支出的,可采取“自收自支,结余留用或分成”的办法。
二、对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的法律顾问处,除在编干部的公费医疗经费和离、退休后的费用以及基建投资仍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国家负担外,其他开支均由收入中自行列支。
三、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主管部门对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收支应当单独核算。
凡是按规定上交司法行政机关的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司法业务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增加机关人员的福利和奖金。
凡是留给法律顾问处的收入,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可分别设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规定具体的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青政办函〔2022〕139号•【施行日期】202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函青政办函〔2022〕139号省司法厅:你厅《关于批准建立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青司发〔2022〕66号)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司法厅牵头的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由省司法厅会同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2.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3日附件1.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20〕60号),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经省政府同意,建立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健全衔接配合机制,推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任务分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编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信访局、青海广播电视台、省残联、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省司法厅为牵头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全省财政支出结构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全省财政支出结构的实施意见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全省财政支出结构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全省财政支出结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财政支出是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的财政资金支付,是政府调节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杠杆,其结构体现政府活动的方向和范围,关系支出功能的有效发挥。
近年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财政支出管理工作,着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财政支出总体呈现出稳中有增、结构向优的态势,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保障作用。
但按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目前财政支出运行管理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可支配财力增量不足与资金存量积压并存,零基预算改革推进深度不够,传统体制影响下固化的支出安排事项较多,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配套制度办法不够健全,跨部门和重点资金优化整合不够,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个别地区和部门支出管理责任弱化、绩效意识淡薄、监督检查和内控机制落实不到位等,支出保障难度日益加大,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既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也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二、明确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
案(2016—2020)》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8.10
•【字号】青财法字〔2016〕1287号
•【施行日期】2016.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
(2016—2020)》的通知
青财法字〔2016〕1287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法治财政建设进程,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和《财政部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
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0日。
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9.04•【文号】司发通[2000]121号•【施行日期】2000.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2000年9月4日司发通[200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二000年八月十日印发你们,并将于二000年十月一日实施。
《方案》是公证工作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对《公证暂行条例》的重要补充,抓好《方案》的贯彻落实,是当前公证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以改革为龙头,在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促进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
现就贯彻《方案》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公证工作改革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根据国务院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的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建立公证工作改革领导小组,厅(局)长要亲自挂帅,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方案》及国务院批复中指明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对公证工作改革的认识,学好用好有关方针政策。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的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措施,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期间,队伍不散,业务不断,管理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要采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做好《方案》的宣传工作,要让领导知道,有关部门了解,群众知晓,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公证工作改革。
二、贯彻落实的方法、步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向本地党委、政府报告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我部的贯彻意见及本部门的工作设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面贯彻落实《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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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明确全省公证机构体制改
革后财政经费保障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明确全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后财政经费保障管理的通
知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局、司法局:
为支持深化全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根据《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意见的通知》(司发〔2017〕8号)《省司法厅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青司发〔2017〕152号)精神,现就全省公证机构转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后,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担。
按照财权事权划分原则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辖域内公证机构司法公证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预算分级保障。
(二)创新机制,分类实施。
区分各地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状况以及市场获取收入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财政支持方式,逐步实现从“养人”向“办事”转变。
(三)保障基本,激发活力。
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大对民族地区、困难地区等公证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财政投入力度,支持鼓励拓展业务范围,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四)强化管理,注重绩效。
对财政投入资金的公证机构,要加快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改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的财政经费保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