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青政办〔2016〕190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1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0月11日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和省政府相关要求,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盘活各领域沉淀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先行先试”的思路,综合采取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推进涉农、科技资金优化整合,积极整合财政部门内部有关资金,健全完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措施,积极探索创新财政资金统筹管理使用,为保障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民生相关支出提供了财力支撑。
但与适应形势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相比,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政府预算体系间衔接不够紧密,财政统筹能力较弱;部分资金安排仍采取以收定支、收支挂钩、切块安排的模式,分配使用不够科学;重点科目资金及跨部门整合协调沟通不够顺畅,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部分项目前期准备不够扎实,财政存量资金结存规模依然较大;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不够完善,造成部分资产配置闲置、浪费等。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支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举措,也是有效应对经济下行、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全面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国库【发文字号】青财库字[2003]39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3.05.17【实施日期】2003.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库字[2003]394号省级各部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青政办〔2002〕167号)的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反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办理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前省财政己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有账户支付和核算。
二○○三年五月十七日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2〕16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试点部门(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省政府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青政[2003]4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青政[2003]4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进一步理顺省与州(地、市)收入分配关系,逐步增强省级财政在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等方面的调控能力,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需求,推动工业化进程,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一是保证州(地、市)既得利益;二是在确保各级财政平稳运行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既要鼓励重点地区加快发展,也要体现对困难地区的照顾;三是规范省对州(地、市)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转移支付总量,使各地区逐步达到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支出水平;四是在确保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力求简单透明,便于操作。
二、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一)省级与州(地、市)的收入划分省与州(地、市)政府间财政收入按照能够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积极性的原则,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进行重新划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青政办[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8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二〇〇九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省财政厅委托相关机构,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需用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二章公物仓运作原则第四条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开透明,处置规范。
第五条受省财政厅委托管理公物仓的机构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制定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公物仓仓储管理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青政办〔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8日青海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为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扎实落地和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6年底,全面启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分企业、分片区制定移交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内容。
2017年遵循“先移交后改造”原则,在各级政府指导下,由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机构、平台)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做好人员安置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或进行补贴。
二、实施原则———明确责任、减轻负担。
国有企业承担分离移交主体责任。
各企业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三供一业”经营机构联系并进行分离移交,实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减轻企业负担。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属地政府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分离移交接收责任,制定分离移交具体办法,指定“三供一业”接收企业(机构、平台)。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承担接收任务的企业(机构、平台)、有关涉及分离移交的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有序推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1.02•【字号】青政办[1997]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7〕1号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零基预算编制办法》、《省级行政事业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编制与经费挂钩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州(地、市)可参照制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零基预算编制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分配职能。
根据我省实际,从1997年起,对省级文教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编制办法。
即以零为基点,重新核定单位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一、基本原则贯彻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安排预算;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在保证正常经费供给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教育、科技和公检法办案经费等重点支出;综合平衡预算内外资金,实行收支统管,统筹安排各项支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定配套支出管理措施,调动各预算单位节约支出的积极性。
二、基本方法根据单位性质和现行财务收支状况,在清理核实各项基础数字的基础上,将单位经费支出预算分为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分别进行安排。
(一)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
正常经费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1、人员经费。
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经费挂钩办法》逐单位核定。
青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青财政法字〔2020〕1313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11青财政法字〔2020〕1313号各市(州)、县委监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法和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证依法履行办案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央部委对涉案财物、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等管理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委政法委青海省监委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2020年8月21日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法和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证依法履行办案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央部委对涉案财物、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等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行政执法、监察调查等履职办案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或从其他单位、个人接收的,或虽未移送,但由其他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提取或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包括:(一)涉嫌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三)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青财采字〔2020〕1775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QHFS10-2020-0018青财采字〔2020〕1775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电子卖场供应商: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便利性,规范我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暂行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后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2020年11月16日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https://)实施的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货物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项目,必须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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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青财行字[2006]109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0.10
【实施日期】200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行字[2006]1090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省级各行政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35号)、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35号)、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
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三)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财政部门监督与审计、监察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
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
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
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
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
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
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
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监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股权及应享有的股东权益,并承
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