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

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知识产权法涉及到了关于创新、激励和保护的议题,它为创作者提供了对其创作成果的专有权。
然而,这种专有权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在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中,公共领域理论占据了重要地位。
本文将围绕这一理论展开讨论,分析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内涵与价值。
自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公共领域理论便与之相伴。
这一理论旨在平衡知识产权的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中,公共领域理论经历了诸多挑战与变革,但它始终保持着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核心地位。
公共领域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
在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指的是那些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和分享这些成果。
私人领域则是指那些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有权。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是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界限,它决定了创作者和公众之间的权益分配。
在实践案例中,公共领域理论的应用可见一斑。
例如,在版权法中,作品的"合理使用"便是对公共领域理论的体现。
合理使用允许在不经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一定限度的使用,这无疑是对版权人专有权的限制。
在专利法中,对于具备必要性的技术特征,即使被申请了专利,也可以被其他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使用,这也是公共领域理论的实际应用。
公共领域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为创作者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和激励,还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通过合理划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共领域理论为知识产权法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平衡机制,既确保了创作者的权益,又保障了社会公众对知识的获取和利用。
因此,在未来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继续深入研究并完善公共领域理论将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
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新和激励科技发展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专有权和公共领域是两个核心概念。
专有权旨在保障创新者的权益,而公共领域则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与司法制度之完善研究——基于技术创新的视角

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效 果就会大打折扣。 根据调查 , 目 前我国企业保护知识 产权 创新 成果 的力 度 和效果 并不 乐观 。 以一项 针对
深圳 市 1 0 9家企业 的调 查 为例 ,针对 知识 产权 保护 力 度这一 问题 , 有5 3 %企业认 为 保护 力度 一 般 , 1 7 %
( 一) 专i f , 1 法 的完善
利申请量剧增 ,如何在制度安排上优化专利审批程 序, 提高专利审批效率变得更加重要。同时 , 专利信 息化建 设逐 渐深 入 , 专 利 国际化趋 势不 断加强 , 专利 申请审批制度也需要充分考虑这两个特点。 第四 , 协调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
党的 “ 十八 大”报 告提 出要 建立 创新 驱动 型经
2 2 %, 其 中只有一 家企 业认 为保 护力 度 已很 强① 。 因 此, 强化知 识产 权执 行也是 实践 的需 要 。
一
济,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建设创新型国家。这就要求
在 技 术 创 新 和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实 施 方 面 继 续 稳 步 推 进 。而 知识 产权立 法 、 执法 与 司法 、 知 识产湖南长沙人 , 中国政法 大学 民商经 济法学院教授 , 博士 , 博士生导师 ,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 资产管理研究 中心 主任 , 研 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 知识产权管理与战略。
7 8
武 陵学刊
第 3 8卷
将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专 门法律修改的最新动态 , 分 别以专利法 、 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进一步完 善 为例加 以探讨 。
就《 专利法》 而言 , 我 国在 2 0 0 8 年进行 了第 三
次 修 改 。该 次修 改 的重 要 特 点 就在 于 突 出 了专 利 法、 专 利 制度 在 我 国提 升创 新 能 力 、 促 进科 技 成 果 转化 和技术创 新 方面 的重要 作用 ,尤其反 映在第 1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概念

第17卷 总第101期3本文为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著作权的宪法维度”[批号为07CFX037]的部分研究成果。
33李雨峰,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牛津大学访问学者。
1Jessica L it m an,W ar and Peace,53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U.S 101-121(2006).2I d,at 103.3参见李雨峰:《版权扩张:一种合法性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冯晓青:《版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
英文资料参见NeilW einst ock Netanel,Copyright and De mocratic Civil Society,106Yale La w Journal 292-305(1996).4有关资料可参见美国因1998年通过《索尼・伯尼版权期限延长法》而引发的争论,特别是Eldred v .A shcr oft,available at <htt p://www .sup re mecourtus .gov/op ini ons/02pdf/01-618.pdf >5See Peter K .Yu,The Escalating CopyrightW ars,32Hofstra Law Revie w 907-951(2004).6David N i m mer,The End of Copyright,48Vanderbilt La w Revie w 1420(1995).7近年有关公共领域研究的重要文献包括:Jane C .Ginsburg,“Une Chose Publique ”?The author ’s Domain and the Public Domain in Early B ritish,French and US CopyrightLa w,65The Ca mbridge Law Journal 636-670(2006;.Ja mesBoyle (ed .),Public Domain:Collected Papers,in 66La w and Contemporary Pr oble m s 1-483(W inter/Sp ring 2003);P .Bernt Hugenholtz and Lucie Guibault (eds .),The future of the public domain:identifying the commons in infor mati on la w,Kluwer La w I nternati onal,2006;Tyler T .Ochoa,O rigins and meanings of Public Domain,28U.Dayt on La w Review 215(2002);Yochai Benkler,Free as the A ir t o Common U se,74N.Y .U Law Revie w 361-362(1999);Anupam Chander and Madviha Sunder,The Romance of Public Domain,92California La w Revie w 1331(2004).中文资料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李雨峰:《版权、市民社会与国家》,《知识产权》,2006年第3期。
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现状探讨——基于1994-2010年知识产权博士学位论文的数据分析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 法学院, 北京 10 8 ) 0 0 8
摘
要: 通过 分析我 国 19 - 2 1 知识产权博士 学位论文的选题 、 94 0 0年 关键 词、 主题词和 学校 分布 , 清我 理
国近些年来知识产权 方面博士 学位论 文的现状 , 总结其规律 , 揭示其反映 的知识产权 学术研 究现状 , 为以后 知 识 产权博 Biblioteka 论文撰写方 向和思路提供参 考。
关键词 : 知识产权 ; 博士论文 ; 学术研究
中 图分 类 号  ̄ F 2 D 5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7 9 2 1 )404 -7 17 -6X( 02 0 -0 50
A r p c ie o h s a c t a in o n e lc u l o e t ia Pe s e t f e Re e r h Si t fIt l t a v t u o e Pr p r i Chn y n
我 国的知 识产权 研 究 , 于 2 始 0世 纪 9 0年 代 。“ 识产 权 ” 知 这个 概 念 随着我 国经 济发 展 、 技术 进 步 、 国际 市场 的开 放 , 渐走 人 了 中国人 的生 活 。随着 知识 产权 保护 与管 理 的不断发 展 和变化 , 国知识 产 渐 我
权研究 日 益深入 , 研究范围不断扩大。研究知识产权的博士学位论文 , 作为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深度的研 究 成果 , 我 国知识 产权 研究 成果 的 中坚 力量 。很 多 知名 学者 在 自己 的博 士 学位 论 文 中 已经 提 出 了深 是
t l cua r p ry rg s e l t lp o e ht. e t i
K e r s i tl c u r p r g t ;d co a i e a in ;a a e c r s a c y wo d : el t a p o e y r h s o tr ld s r t s c d mi e e h n e l t i st o r
知识产权法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一)著作类1. 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2.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3. 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4.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5. 陶鑫良等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年第1版;6.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7.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8.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9.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0. 韦之著:《知识产权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11. 金勇军:《知识产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12. 沈达明编著:《知识产权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13. 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4. 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5. 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16. 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17. 陈传夫:《著作权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8. 吴汉东、曹新明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19. 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20. 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21. 张序九主编:《商标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22. 张今著:《知识产权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3. 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24. 蒋志培著:《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25. 陶鑫良、程永顺、张平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26. 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27. [英] 蒂娜·哈特(Tina hart)、琳达·法赞尼(Linda Fajjani)著:《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28. [日]中山信弘著,张玉瑞译:《多媒体与著作权》,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29. [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7月第1版;30. [法]克洛德·科隆贝著,高凌瀚译:《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比较法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5年7月第1版;31. [美]阿瑟·R·米勒、迈克尔·H·戴维斯著,周林等译:《知识产权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32. [英]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Sweet&Maxwell,1999.(二)期刊杂志类1.《知识产权》:编辑部联系电话:010-******** 010-********投稿E-mail:***************2.《中国版权》,投稿E-mail:*************3.《电子知识产权》4.《中国知识产权报》5.《中华商标》(三)网络资源1.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2.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3.中国知识产权网:4.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研讨选题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2.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研究3.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利益平衡机制研究4.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5.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6.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问题研究7.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的冲突及协调8.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9.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研究10.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例11.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12.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3.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14.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5.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16.域名及其法律保护17.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8.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及应对附录:学术论文写作规范1.稿件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可靠,文字简练,并具创新性、探索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稿件篇幅一般不超过6000字。
论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促动作用

主要 目 的是保护知识创新者对知识利用的专有性控 制, 并试图建构知识共享与知识垄断之间的平衡机制。 通过 赋予和确认 私权 , 知识 产权制 度激励 和保 护创新 者的创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激励知识创新和知 识创造 , 为技术创新源头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资源和 财产。知识产权制度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 了一种内在
引 言
根据新经济增 长理论 , 一个 国家的技 术进步 和知 识创新对于其经济增 长具有 核心驱动作用 。新 增长理 论的重要贡献是 , “ 改变 了我们关于增长途径 和公共政 策的思维方式 。如果 技术水平不 同是导致各 国生活水
平差异 的主要原 因 , 且 假定技术 是一个 可 以重 生出来
知识产权限制在总体上是实现知识产权业培养创新型人才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因为通过法利益平衡的基本机制其功能在于通过对专有权的调整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创新成果的适当限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必要接近合理归属和利益分配关系有利于激发创新型人才投入技分享从而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
2 0 1 3年 3月
济发 展过程 中是相互促 进 的 , 两者 之间有较强 的相互 依赖性 。技术 与制 度变迁 成为社 会经济 演进 的核 心 ,
市场为导向、 企业为主体 、 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
系, 是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 的重要模式。 在中国企业技 术创新 政策体 系 和系统 中 , 为企业 组织创新和调整创新活动的法律规范体 系从 制度保 障 及制度激 励层面保 障 了技 术创新 活动 的运 转 , 其 中知
现代著作权法公共领域的危机和出路

t no eP b D m i. Lw ad C ne .Pos ,0 3 i ft ul o n a n otmp rb . 20 o h & a
度 。 ① 说法 引起 了学 界 的强烈 反 响 , 后 , 克 大 ”该 此 杜
二、 公共领域危机的表现 : 全球范 围的解析
在社 会进 步 、 播技 术 发达 的今 天 , 传 理论 上公 共 领域 应 当 比史 上任 何 时 期 更具 繁荣 状 态 , 而现 实 然 却并 非如 此 。2 0世纪 晚近 以来 的著 作权 法 发 展 , 使 得 著作权 不 断扩张 , 以至 于公 共 领 域 处 于学 界 称 之
【 文章编号】00 55 (0 10 09 0 10 — 45 21 ) 4— 04— 6
权, 同时也 承担相 应 的义务 , 表现 在不 得侵 害作 及 不可 以干 涉其他 公众 对作 品 的接触 和利用 ; 另一 方 面 , 作者 在公 共领 域 中也享 有相 应 的 权 利义 务 。在公 共领 域 中 , 者 依 然 享 有 著作 权 人 作
【 键 词】 关 公共领域
著作权扩张
著作权 法全球化
危机
知识 共享
【 作者简 介】 冯心 明(96 ) 女 , 南海 口 , 1 一 , 海 5 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 收稿 日期 】 0 1 0 — 7 21 — 3 1
【 中图分类号】 F2. D 53 1
【 文献标识码】 A
著作 权法 上 的公共 领域 是从 著作 专有权 中剥离 出的可 以为公 众 自由利 用 的部分 , 由思想 、 实等 它 事 素 材组成 , 括著 作权 保护 期满 的作 品 ; 作权 法不 包 著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8-3-21关键词: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公平正义/专有性/公共利益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其本身具有利益平衡机制,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财产权理论看,这一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它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
引言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
这种专有权的授予无论是从智力创造的劳动理论、人格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来说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1]。
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
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法从设计(立法)到实施都体现了该矛盾的彼此消长。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功能,确立利益平衡原则、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否则,或者可能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过大,损害了公众接近和利用知识产品的利益,从而使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通过对知识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激励对社会有益的创造性知识产品的生产,同时有利于广泛传播这种知识产品,从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无从实现;或者可能是损害知识产权人利益,使知识产品生产原动力不足,这同样会使知识产权法目的不能实现。
利益平衡理论围绕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涉及的各种权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试图提出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为基础与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
这一思路和理论建构在知识产权法理论意义上是值得充分重视的。
一、利益平衡的一般考察(一)利益平衡的概念与内涵利益平衡也可称之为利益均衡,它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
为进一步理解利益平衡的概念,需要对利益格局和利益体系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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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7-7-20关键词: 知识产权/公共领域/洛克/角色商品化内容提要: 公共领域是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中被广泛使用的概念。
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存在敏感的关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是通过判例法发展的。
从公共领域的角度认识知识产权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从更高的角度理解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和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的更深一层内涵所必需的。
公共领域理论可以通过洛克理论加以分析并通过实证分析形式加以理解。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知识产权中的公共领域有不断被削减的趋势,而知识产权这种私权本身则有不断扩张之势。
在被扩张的知识产权中,原来留存在公共领域中的是以前被认为没有被占有的、不能被占有的或者是公共占有的信息,后来被不断地从知识“共有物”中移除并转化成私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使得科学、文化和社会等原本的公共领域越来越成为他人的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些原理和观念如独创性、发明和所有权的观念也影响到从公有中不断地取走知识共有物,并为获得私人财产权不断提供正当性——强调授予发明创造者、作者、商标注册人以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并认为授予这种专有权对于确保持续的生产力活动是绝对必要的。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中,知识产权授权的门槛也不断降低,所有这些都导致公共领域面临潜在和现实的威胁。
因此,探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公共领域问题、它与知识产权私权领域的关系,以及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中的公共领域的性质和表现,对于认识急速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的研究,可以识别和认识公共领域,解剖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中除了知识产权垄断保护期的限制外,需要留存的、没有被占有的、不能被占有的和被集体占有的部分,从而深刻认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掌握其基本精神。
一、公共领域的定义公共领域是理解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的一个十分有用的术语。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罗马法中明确了公有物(res publiae)和共有物(res commons)为公共使用的财产,它们为社会中所有人共同享有。
这被看作是知识产权“公共领域”赖以建立的思想基础。
[①] 公共领域这一术语是从不动产领域中借用的概念。
如在美国,早期使用公共领域这一术语描述的是由联邦政府享有并由其销售、出租或者授予公众中的成员的土地。
在19世纪末当《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从法语中借用这一术语后,它在知识产权领域逐渐被广泛地使用。
“公共领域”或者说“公有领域”是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中被广泛使用的概念。
[②]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在这种专有权之外的知识产品则处于公有领域。
通常是没有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中的知识创造成果、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知识创造成果以及权利人放弃知识产权的成果。
专有权之外的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品是人类共同的知识财富,也是典型的“知识共有物”。
这种知识共有物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运行出现的必然结果,因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旨在推动人类科学、技术、文化发展和文明进步,为实现这一目的离不开对知识共有物的充分获取、传播与利用。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制度在本质上就是确立了知识产品最终成为社会公共财富的制度。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原来具有专有性的知识产品进入了知识共有物的范围,人类社会也不断进步。
当今“知识经济”的凸显就是这方面的一个缩影。
但是,在利益平衡的层面上,笔者主要关注的却不是上述知识共有物,也即处于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之外的知识产品,而是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本身中存在的公有领域。
[③] 当然,关于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的概念,学者们仍存在不同的主张,而研究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问题,首先面对的是对公共领域的概念理解——它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如有些学者主张,在知识产权环境中,公共领域描述的是构成了没有资格获得私人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成份的真正的公有物。
[④] 较早研究公共领域理论的戴威德•兰恩吉在2003年又为公共领域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给人印象深刻的定义:公共领域是为创造性表达提供“避难所”的地方……它像一个家,无论何时你去那里,都可以接受并任由你占有。
[⑤] 从直觉上看,公共领域似乎与公共政策或法律原则相联系,它是法律保护手段被穷尽后所留下的东西。
公共领域的讨论是针对具体环境的,在不同环境下考虑的因素不同。
当涉及需要鼓励某种保护的新形式或需要限制某种保护的形式时,对公共领域的讨论角度也可能不同。
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存在敏感的关系。
在探讨公共领域问题时,学者们关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是应更广泛些还是应更狭窄一些这样一个问题,[⑥] 或集中于哪些不应当被保护,而不是哪些应当被保护的问题。
并且,认为一个有活力的公共领域是支持知识产权制度所必须的。
没有公共领域,可能无法允许知识产权的存在。
公共领域的内容可以被社会公众的任何成员所挖掘。
正如有学者指出,不可避免地,定义公共领域将是有必要的,并且我们希望在知识产权领域能够达成一个适当的平衡。
[⑦]二、国外公共领域理论研究概况1.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与主要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是通过判例法发展的。
实施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是要增加公共领域的容量,这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很清楚地表现出来了。
[⑧]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公共领域这一术语一般使用在案件中,比起最后的法律结论来说,它还远远够不上经验性表达。
”[⑨]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者们开始对知识产权法理论中的这一走向作出反应,这使得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问题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中占有一席之地,戴威德•兰恩吉、杰斯咖•黎特曼、爱德华·萨缪尔等学者是其中的突出代表。
例如,戴威德•兰恩吉早在1982年即发表了一篇《重新认识公共领域》的文章。
他认为近些年来对于公共领域的关注越来越少而对权利的扩张则持放任态度,以致到了不能容允的程度;他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膨胀增加了过多私人利益的问题,主张可以为知识产权法建立一种公共领域理论。
兰恩吉引用了拉尔夫·布朗教授的话——“关注公共领域的持久的表达”。
他认为,知识产权的公有领域正在被不断地侵犯。
这一事实导致的后果是公众越来越失去了文化继承物,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新作品和其他智力创造成果的机会。
他主张试图授予知识产权利益的任何努力必须与公共领域中的个人权利的同等确认相匹配,每一个知识产权也应明确地与公共领域相匹配。
他甚至将思想和信息的公共领域的私有化类比为几个世纪以前的“圈地运动”,因为越来越多的公共资源成为了私有财产。
他试图建立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并极力为之辩护,还主张知识产权利益的确认应当被公共领域中平等地确认个人权利所抵消。
[⑩] 根据他的见解,每一种权利应当回应公共领域而清晰地划出私有与公有的界限。
沃克伊看到了知识产权领域中私权的扩张以及相应的公共领域空间的缩小。
他提到司法对于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原则的解释、人类基因信息的可专利性、反淡化商标法律的适用、非竞争性使用以及保护公开权的法律的扩张都是私权扩张的表现。
他认为虽然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还没有被耗尽或者没有被完全地关闭,但一些危险的倾向在知识产权法中已经出现了。
这些趋向是越来越多地将原来属于共有文化、思想或者信息的东西进入知识产权的私有领域。
这一趋向,连同所有权的经济、科学、政治和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在后工业社会对信息控制的重要性,要求我们仔细考虑将信息列入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法没有很快地赶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仍然默守了古登堡时代的模式。
[11] 知识产权法的改革不断扩大侵权机会实质上是以另外一种形式不断赋予新的知识产权。
难怪学者爱逡·黑廷格认为,知识产权侵权的不断增长、甚至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表明,越来越多的公众对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性质和合法性感到不满意。
国外学者对知识产权不同领域中在确认公共领域方面的困境也表示了担忧。
例如,沃克伊认为法院现在越来越多地倾向于以信息私有化形式来抽走公共领域中的资料。
法院和政府以牺牲公共领域为代价,越来越倾向于对知识产权人的过度保护。
他指出:“作者推理”允许我们把DNA之类的东西特征化。
把它放在电话簿中或者语言中,是没有创作的“事实”或者“资源”。
基于作者把先前存在的原材料或事实改造成某种“原创”的东西,这种术语的后来所有权要么获得了正当性要么被否认。
如果有足够的人类创造成分,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将倾向于确认专有的所有权......这些东西从没有被授予所有权的或者不能被授予所有权的公共领域中排除,并且“私有化”了。
“作者推理”对个人改造的东西给予鼓励和报酬,却不合乎需要地损害了我们的公共领域概念。
[12]彼得·迦斯杰则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增加财产权价值的趋向胜过对知识共有物的维持。
他认为,以繁荣公共领域为目的而关注公共利益的人们对这种偏重于保护信息的财产权的趋向应予警惕。
威恩蒂•戈登则以下述文字描述了这一现象:国家工业/制造业的因素逐渐下降,而高技术工业却急速地增长。
随着对于经济自信的减弱,以服务为基础的经济越来越依赖于国家的无形资产。
立法者和法院似乎愿意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张到那些具有争议性的财产。
[13]2.公共领域理论的研究方法对知识产权制度中公共领域的研究可以从不同角度、采取不同方法进行。
例如,国外有的学者利用经济学原理从最佳效用目标出发主张扩张公共领域而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的学者利用洛克理论分析留存和扩充知识共有物的重要性。
如威恩蒂•戈登主张:一个强大的公共领域对于国家科学和文化的健康地发展很重要,因此变革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应为公有的主张给予充分保障。
她还以复制特权为例,认为作者在创作自己的作品时要利用先前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素材,这导致作品最终成为公有的一部分,而赋予作者一些复制特权将有益无害。
[14] 还有的学者解释了丰富公共领域的重要性,有的学者则从历史的角度探讨智力公有物的问题。
三、公共领域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国外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问题的担忧,可能是源于近些年来立法者和政府偏向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个人权利是以牺牲公共领域为代价的,强调受保护领域导致了对公共领域的忽视,由此导致的危险趋向是低估公共领域的价值和削弱公共领域保护。
这种担忧,是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现实状况出发考虑的。
近些年来,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技术、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加之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速,知识产权法正日益追赶新技术发展步伐,并日益提升其在经济和社会结构中的作用。
相应地,知识产权有了巨大的扩张,除非采取了措施,否则这一扩张将继续损害公共领域。
这些不断扩大的情况也逐渐淡化、减弱了公共领域中的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