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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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业务。
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据实填写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认真做好函证的回函工作,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询证费用。
二、各有关企业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企业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
三、其他有关单位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其他有关单位询证函的格式可以参照银行询证函和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2024年银行函证新规及操作指引

2024年银行函证新规及操作指引随着时代的发展,全球金融业务在不断创新与变革。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银行函证业务的发展需要,我国银行业务监管机构将在2024年推出一系列新规定,并发布新的操作指引。
本文将简要介绍2024年银行函证新规及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
银行函证是一种银行在受益人(持有人)要求下,为证明贸易交易中某一事实或履约责任而发出的书信承诺。
是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结算工具。
在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的同时,为了提供更为便捷、高效切安全的函证服务,我国银行业务监管机构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首先,2024年新规对银行函证的种类进行了扩展。
除了以往的进口函证和出口函证外,新增了集成电路、高等教育服务等函证品种。
这一调整进一步促进与国际贸易的对接,为推动贸易便利化提供了更为广泛的金融支持。
其次,新规强调了函证申请人的身份验证和可信度评估。
银行在受理函证申请时,必须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详细核实,并进行可信度评估。
这样有助于减少诈骗和恶意申请,保障银行和受益人的权益。
第三,新规要求银行在对函证申请进行审查时,应更加详细地核实相关证明文件。
函证所涉及的交易与责任往往具有复杂性和严肃性,银行在核实证明文件时必须严格把关,杜绝虚假材料和信息的传播。
此外,新规还要求银行在办理函证业务时,应加强与外部机构的沟通合作。
为确保函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银行在审查函证申请时,应积极与相关政府机构、检验检疫部门等进行协作,获取必要的证明和文件。
这有助于提高函证的可信度和可靠性,进一步减少失信风险。
对于操作指引方面,新规强调了银行在函证操作过程中的规范性要求。
银行在受理函证申请后,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结果的反馈,并签署相关协议。
同时,银行应及时向受益人发出具体的函证文件,并告知有效期和履约要求等信息。
此外,新规还要求银行在函证索付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协作与配合。
鉴于函证所涉及的交易复杂性,银行在与申请人、受益人进行交流时,应充分听取行业协会的建议和意见,更好地为双方提供服务。
2023银行函证新规及操作指引

2023银行函证新规及操作指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银行函证作为重要的金融工具,也不断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和规范。
为了规范银行函证的发放和使用,银行业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并发布了操作指引,以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本文将对2023年银行函证新规及操作指引进行详细介绍,帮助读者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新规定概况1.1银行函证的定义银行函证是指银行根据客户委托,对其资金、存款、交易等进行确认或证明的书面文件。
银行函证通常包括存款证明、资金证明、交易证明等内容,是客户进行贸易、投资等活动时的重要凭证。
1.2新规定的背景和目的新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银行函证的发放和使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函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但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和乱象,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银行业管理部门出台了新的监管规定。
1.3主要内容新规定主要涵盖了银行函证的发放条件、申请流程、审批要求、使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对银行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操作指引解读2.1发放条件根据新规定,银行函证的发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资金的合法来源、交易的合规性等。
银行在发放银行函证前,需要对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和核实。
2.2申请流程客户在需要银行函证时,需要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交易凭证等。
银行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证明要求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银行函证。
2.3审批要求新规定对银行函证的审批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
银行在审批银行函证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审批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2.4使用范围新规定对银行函证的使用范围也进行了细化和规定,包括凭证的有效期限、使用范围、权利义务等。
客户在使用银行函证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确保凭证的合法有效。
关于规范审计类银行询证函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审计类银行询证函业务的通知各分行运营管理部: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审计询证及回函工作,防范操作及声誉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银行询证函业务审计类银行询证函(以下统称“询证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银行发出的,用于验证该单位银行存款、借款,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以及担保、承诺、信用证、保函等其他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的询证性书面文件。
银行回函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至关重要,如果我行回函信息不准确完整、不及时,既损害了银行回函作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也易引发本行的经营风险。
因此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各机构”)办理该业务必须高度重视、双人办理;各分行应将询证函业务纳入内控检查范畴,加强业务培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问题台账登记。
二、认真审核提交主体及资料,把好受理关因询证函由被询证单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故询证函应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询证专用章及被询证单位在我行的预留印鉴/公章。
(一)客户申请询证函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提交,分柜面申请和邮寄申请。
柜面申请须提供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介绍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制式的银行询证函。
(二)经办员审核1.柜面受理的,应核验询证函上注明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与加盖的印章名称是否相符,询证函上的公章与介绍信上加盖的公章是否相符(询证函上加盖询证专用章的,核对名称是否相符);核对介绍信指定的经办人与其持有的身份证件信息是否一致,核对经办人与身份证件上照片是否人证相符,并进行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
2.邮寄受理的,应核对询证函上注明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加盖的公章/询证专用章和信封上的邮寄人是否相符,并留存对方邮寄的信封。
3.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核验询证函上加盖的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是否真实有效。
银行函证业务的困境及对策

金融天地银行函证业务的困境及对策李玉可 王国付 寇冬雪 郑州轻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摘要:银行函证业务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银行回函的可靠性与及时性对于识别财务报表错误和舞弊至关重要。
2016年7月12日财政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对于银行函证业务意义重大。
本文在此背景下,通过新旧对比银行函证业务的过程与程序,发现银行函证业务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有所帮助。
关键词:银行函证;新旧对比;困境;对策中图分类号:F239.6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4-0265-02一、银行函证业务的概述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企业),以积极式的询证函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函,银行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函证有关要求及时回函,注册会计师根据回函的效率和效果获得审计证据,识别审计过程中财务报表错误和财务舞弊的过程。
银行函证本质上是属于银行和企业往来的核对,即便不存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银行与企业也需要定期的对账。
银行的回函工作是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承担社会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新旧银行函证业务实施过程对比随着社会的进步,金融机构的服务领域越来越广,产品创新越来越多,这就使得1999年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与目前的业务不相融和,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银监会等各方的努力下《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简称“新通知”)应运而生。
新通知高度重视、严格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严格银行回函工作的内部控制及监管。
相较于旧通知对银行鉴证业务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改善和促进银行函证工作意义重大,以下将通过新旧通知下,对银行鉴证业务的处理程序及要求的对比,凸显新形势下对银行鉴证业务的要求,以便更好地适应审计业务的发展。
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意义与作用

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意义与作用余瑞玉【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6(000)009【总页数】2页(P19-20)【作者】余瑞玉【作者单位】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常用的一项审计程序,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至关重要。
1999年1 月6日,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明确了询证函的格式、函证的办理时间等要求,对规范银行函证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财协字【1999】1号文规定的询证函格式远远不能包含银行目前业务类型,早已不能适应当前审计的需要。
近年来,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银行函证程序过程中遇到很多障碍和困难,导致在很多情况下无法通过该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在客户开户行办理银行函证,独立性易受影响,不能合理保证审计效果;银行受理函证的要求各不相同,导致审计效率低下;银行方面不提供客户银行账户的完整信息,影响函证效果;函证收费标准不一,导致函证成本较高;银行方面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导致函证丧失证明力;部分银行将询证函寄回给被审计单位,影响了函证的效果和效率等等。
2013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发函,希望联合发文,对银行函证事宜进一步明确与规范。
2014年3月,通过笔者在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解决注册会计师审计中银行函证所遇到问题的提案》,陈述了目前银行函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完善银行相关内部控制及制度规范、建立集中银行函证中心、统一询证函格式及规范函证收费标准等建议。
该提案被批转由银监会办理。
在历时两年多的时间里,联合发文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代拟,经过协会与有关部门的反复沟通协调和修改,并经过多轮专家论证,近日,《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终于得以印发。
规范银行函证工作意义深远,建立银行函证中心正当其时

规范银行函证工作意义深远,建立银行函证中心正当其时徐振;庞甜【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6(000)009【总页数】2页(P23-24)【作者】徐振;庞甜【作者单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银行函证程序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实施审计程序的重中之重,是识别和应对舞弊风险的利器。
为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对舞弊风险的要求,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识别和应对舞弊风险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近日,财政部、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
《通知》不仅对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严格银行函证回函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银行函证集中处理机制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还将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提高到了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以及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新高度。
《通知》的贯彻实施,将大大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资本市场的能力,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决策部署,为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的推进落实保驾护航。
1.银行函证程序是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重要程序银行存款是货币资金的主要构成部分,而现代金融环境下货币资金对企业的运营意义重大。
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都伴随着货币资金的投放、管理和回收,把货币资金比作企业的血液一点都不过。
做好以银行存款为代表的货币资金审计是抓住了整个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工作的“命脉”,也是注册会计师识别和应对舞弊风险的最有力抓手。
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将银行存款的函证程序作为必须考虑实施的审计程序。
2.银行函证程序简单易行,且效率高银行函证程序相对于其他审计程序,通常不需要复杂的设计,也不涉及复杂的专业判断,是简便易行的审计程序。
但银行函证的内容广泛,能够对众多财务报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直接的证据。
财政部关于开展银行函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银行函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银行函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5号有关中央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业务,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在部分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行函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标、范围和时间积极推进银行函证业务的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加强函证过程控制,切实解决个别函证不实、效率不高等问题。
推动银行函证业务在实现规范化和集约化的基础上,逐步向数字化函证过渡。
试点范围包括中央企业所属32家境内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试点上市公司,不包括其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为试点上市公司提供2021年年报审计服务的7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试点会计师事务所),为试点上市公司开立账户并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具备试点基础的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银行函证第三方数字平台(以下简称函证平台)。
参与此次试点工作的单位名单见附件。
试点时间为2022年1月至4月,即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期间。
二、试点内容(一)推动落实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
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及《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规定的有关要求,按照规范的函证格式和程序开展银行函证业务,加强函证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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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通用格式)
编号:
××(银行):
本公司[(*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筹)]的注册资本实收(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筹)][出资者(股东)][#外方股东]向贵行缴存的出资额。
下列数据及事项[出自本公司账薄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签字、签章;如有不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并签字、签章。
回函请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
回函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
电子邮箱:
截至年月日止,本公司[(*筹)][出资者(股东)][#外方股东]缴入的出资额列示如下:
××公司[(*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注1:* 适用于拟设立公司。
注2:#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
以下由被询证银行填列结论:
说明:
1.本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应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
2.本函应由被验资企业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