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
国土资源部:避免拆迁纠纷 禁止“毛地”出让

国土资源部:避免拆迁纠纷禁止“毛地”出让2012年06月11日19:42中国新闻网我要评论(0)字号:T|T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就当前国内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接受了记者专访。
避免拆迁纠纷禁止“毛地”出让记者:为什么要对1999年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修订?王守智: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
如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主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
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
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
记者:怎样避免新的闲置土地产生?王守智:《办法》明确要求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就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明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等。
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等措施。
2022年《资产评估法》权威解读

2022年《资产评估法》权威解读2022年《资产评估法》权威解读“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依法治理新时代。
”这是业内对近日发布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法》的乐观评价。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接受《中国国土资源报》采访时认为,这部法律弥补了我国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白,既是规范评估行业发展的“基本法”,又是维护评估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法”,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促进法”。
起草完善贯穿改革精神评估行业是提供资产价值评估服务的中介行业,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魏莉华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评估行业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评估服务不够规范、评估报告质量和水平得不到保证等问题。
在评估行业,多头管理、部门规章相互矛盾和彼此冲突,市场分割、秩序混乱,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监管不规范,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这些问题,难以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评估法,把评估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据魏莉华介绍,作为六大评估行业中的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的行政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程参与了《资产评估法》起草审议的全过程。
“十年四审,可谓‘十年磨一剑’。
”魏莉华回忆说。
从2022年启动立法,到2022年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此为一审。
2022年8月提交二审;2022年8月提交三审,直至2022年7月四审通过,期间历经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几十次修改完善。
魏莉华认为,虽然在起草审议过程中,各方对立法涉及的有关重点问题的分歧和争论从未间断,但每一次修改完善都贯彻和体现了改革的精神。
立法体现三大亮点《资产评估法》共8章55条,包括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魏莉华认为,总体来看,《资产评估法》立法体现了三大亮点。
首先是在尊重专业差别、认可现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现了立法上的“帕累托最优”(编者注:帕累托最优描述的是一种资源最优化配置的状态,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
国土部中高层人事大调整

国土部中高层人事大调整作者:刘成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5年第15期除了两位部领导的人事调整外,国土资源部多个重要业务司更换了一把手。
7月16日,国务院发布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告,任命王广华为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任命严之尧为国家土地副总督察(专职)。
二人此前已进入部党组。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同时获悉,除两位部领导的人事调整外,国土资源部多个重要业务司进行了一把手的更换,目前新的司长人选已基本到位。
此轮人士调整,是姜大明自2013年3月履新国土资源部部长以来,人事调整最集中的一次。
从新一轮的中高层人士变动来看,加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和土地违法违规的督察工作。
中高层集中调整严之尧此前是国土资源部总规划师。
今年3月,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张德霖已接替张少农(退休)升任国土部副部长。
严之尧履职专职副总督察后,国家土地督察局将恢复以往一正两副的局面,张德霖负责党务,严之尧负责业务。
另一位升任部领导的人选王广华,此前是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此次升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是接替已过退休年龄的原副部长胡存智。
王广华此前是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局长,后任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及不动产登局局长。
《财经国家周刊》了解到,目前新的地籍管理司司长还没有明确的人选。
另一个重要的业务司——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新人选,是国土部下属事业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原院长郑凌志,目前郑凌志已经到土地利用管理司就任。
接替他升任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的是原常务副院长高延利。
郑凌志自1986年起就在国土资源部的前身国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工作。
而土地利用管理司原司长廖永林已经平调至国土资源部财务司任司长。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王守智去年已经退休,接替他的是原副司长魏莉华。
耕地保护司原司长严之尧去年10月升职为总规划师后,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原副司长刘国洪已接替升任为耕地保护司司长。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新人选是国家土地督察局济南局局长赵龙。
他在2001〜2009年任国土部地籍司副司长,2009年3月起任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局长。
国土部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权威访谈)保护合法权益整治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就当前国内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接受了记者专访。
避免拆迁纠纷禁止“毛地”出让记者:为什么要对1999年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修订?王守智: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
如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主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
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
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
记者:怎样避免新的闲置土地产生?王守智:《办法》明确要求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就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明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等。
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等措施。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土资厅发[2009]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8a80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5a.png)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正文:----------------------------------------------------------------------------------------------------------------------------------------------------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土资厅发〔2009〕69号2009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部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在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下,在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监察局、信息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社、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组成,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信息中心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登录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研究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部机关各司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
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6.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6月19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2016年5月1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用及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和管控空间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城乡,因地制宜,改善环境,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浅谈国土资源报道中的新闻背景资料运用

浅广推进创新理论探索创额实践_D O N G N A N C H UA N B O业姗究一新闻采编近年来,媒体对国土资源的新闻报道呈不断升温的趋势。
在这类报道中,新闻背景资料被广泛运用,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土资源新闻背量资料的主要类型和作用当前国土资源新闻报道的热点,主要有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报道、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报道、国土资源执法行动的报道、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报道、资源开发破坏环境的报道、国土资源工作成果的报道、矿难和地质灾害的报道等。
这些报道,对背景资料的重视和依赖程度越来越高。
国土资源新闻中的背景资料,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1、对比资料这种背景资料是对国土资源领域中发生的新闻事物进行前后、左右、正反的对比衬托,以突出国土资源新闻事件的意义,或阐明一定主题、表明某种观点的材料。
如(中国国土资源报>的一篇报道<请总理放心:丰宁在变>,文章~开头就如此表述:在今年沙尘暴狂舞的日子里,有专家分析测定,如果有10粒沙子落入北京。
其中就有2粒是来自丰宁的“丰宁沙”。
简明扼要的50个字,通过简单的数字对比,就将丰宁生态问题的严重性一针见血地指了出来。
2、分析资料这种背景资料是用来说明和解释国土资源新闻事实产生的原因、条件和环境的材料。
其作用在于能使新闻内容更容易理解、全面深刻,新闻的意义显得清楚、突出。
这类背景资料,往往用于一些有深度的报道、非事件性新闻中。
特别是在报道有关国土资源针政策面的新闻时,分析解释性背景资料必不可少。
如<竞报>的<小产权房关停并转,细则预计年底前出台>这篇报道,在引用业内人士预测“政府部门将对小产权房疏堵结合,年底出台相关处理办法”的观点,进行深入分析的同时,链接了一条新闻背景:“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年底前,国土资源部将出台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有关通知,届时将对小产权房的问题进行明确。
但其同时表示,小产权房同样属于土地违规问题,同样要按照土地违规案件的办法处理,对于一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小产权房。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3.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
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升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也日益增多。
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
二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
三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亟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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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程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答记者问
9月28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出台,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39号令与11号令什么关系,赋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哪些新规定,将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产生哪些影响,就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
记者:众所周知,39号令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即国土资源部11号令基础上修改而成,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2002年发布实施的11号令,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范围、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和具体的操作程序,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也被社会广泛认同。
这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保持11号令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不变,着重对与《物权法》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同时针对11号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条款。
可以说,与部11号令相比,新发布的39号令,进一步扩大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更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更有利于形成资源配置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记者:11号令实施5年来,土地市场发生了哪些变化?
负责人: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11号令,狠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设,严格纪律规定,加强专项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各地普遍建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全面实行了招拍挂出让。
二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进一步细化,操作行为更加规范。
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范》依据部11号令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程序上、技术标准上和可操作性上,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
三是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比例明显提高。
全国招拍挂出让土地的面积和价款从2001年的0.66万公顷、492亿元,提高到2006年的6.65万公顷、5492亿元,分别提高了9倍和10.2倍。
记者:这次作重大修改是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
而且,2007年3月16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国家政策上升到法律规定。
同时,《物权法》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物权的一种形式,可以分层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
土地使用权不再是一个平面概念,而是一个空间概念。
鉴于《物权法》扩大了部11号令关于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等,为落实《物权法》,及时修订完善11号令,十分必要。
记者:那么,39号令主要在哪些方面对11号令进行了修订?
负责人: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二是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出让,三是将土地使用权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四是进一步明确挂牌出让截止问题,五是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缴纳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发放。
记者:最主要的变化是修订了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范围,39号令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11号令建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物权法》肯定了这一制度,并在第137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为此,部39号令将工业用地纳入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同时明确,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于建
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与《物权法》有关的修改还有哪些地方?
负责人:《物权法》除了规定工业用地要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外,还在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
也就是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是一个空间概念,同一块建设用地,可以设立多种使用权。
因此,39号令也作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记者:39号令对挂牌出让截止期限的规定更加明确,是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11号令第19条对“挂牌出让期限截止”时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目的是保证充分竞争,防止竞买申请人利用时间差规避他人竞买。
但是,各地在挂牌出让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产生了一些纠纷。
为避免纠纷和理解混乱,39号令对挂牌出让截止的内容重新进行了明确,规定:“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
”
记者:在规范出让价款缴纳方面,39号令也有重大变化,请您具体谈谈。
负责人:11号令第23条明确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受让人未缴清全部出让金但分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
为规范出让管理,防止欠缴出让金,39号令对未缴清出让金而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刘振国)
文件链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