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权限1. 安全监察专员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2. 安全监察专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组织、协调、监督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3)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5)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意见和预防措施;(6)对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
3. 安全监察专员享有以下权限:(1)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2)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检验、试验;(3)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对安全生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预防措施;(5)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
三、任职条件1. 安全监察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为安全工程、环境保护、化学工程等相关专业;(2)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3)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安全监察专员应定期参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流程1. 安全监察专员应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2. 安全监察专员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安全监察专员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意见和预防措施,确保事故原因分析准确、处理到位。
4. 安全监察专员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安全监察专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未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辞退等处分。
专职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专职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包括职责、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
二、职责1. 专职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3)对违章作业、违规操作进行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4)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意见;(5)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专职安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做到:(1)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勇于担当;(2)公正廉洁,不徇私情,维护企业利益;(3)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秘密;(4)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考核1. 专职安全监察员年度考核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程度;(2)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业务能力;(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员工安全意识提高情况;(4)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情况。
2.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不合格者,企业有权予以调整或解聘。
四、培训1. 企业应定期对专职安全监察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专职安全监察员应积极参加培训,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五、奖惩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专职安全监察员,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专职安全监察员,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理。
3.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专职安全监察员,企业应予以警告、记过、降职或解聘。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以下简称监察专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中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监察专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监察、文明执法,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监察专员设置与职责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并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条监察专员的基本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三)对煤矿企业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察,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公开;(四)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察,确保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五)对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察,确保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六)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察,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七)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八)完成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监察工作。
第三章监察专员资格与选拔第七条监察专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三年;(三)经过培训并取得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监察专员的选拔程序:(一)煤矿企业根据监察专员的基本条件,推荐合适人员;(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查,组织考试;(三)考试合格人员,经培训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担任监察专员。
第四章监察专员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监察专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监察专员应当接受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察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2.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3.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4. 参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5. 参与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6. 收集和整理安全生产相关资料,为公司安全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三、安全监察员任职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
2.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工作。
4. 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四、安全监察员权利1.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
2.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参与和监督。
4.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安全监察员管理1. 安全监察员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可连任。
2. 安全监察员在任职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失职、渎职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3. 安全监察员享有公司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4. 安全监察员因工作需要,可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考察等活动。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专员,包括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要坚持依法履职、独立、公正、廉洁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应当具有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技术、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应当具有勇于担当、严谨、细致、敬业、热情服务的工作态度,能够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懈努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管理分为日常管理和专项管理。
日常管理包括工作量统计、考核等,专项管理包括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
第七条日常管理中,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应当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监察任务,对于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同时要按照规定填写日志、报告等相关资料,保持工作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专项管理中,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要深入生产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九条在执行监察任务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要依法履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察程序,保持独立和公正。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考核第十条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考核应当以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为主要依据。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工作态度等。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的专员可以给予奖励,对于工作不力或者违纪违规者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培训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要在聘用之后进行必要的培训,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应急处理等内容的培训。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以下简称“专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4. 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专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专员选拔:1.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选拔;2. 优先选拔具有煤矿安全工作经验的人员;3. 选拔程序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
第五条专员培训:1. 专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2. 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3. 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章专员职责第六条专员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 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提出整改意见;3. 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4. 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5. 收集、整理、分析煤矿安全生产信息,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依据;6. 完成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七条专员考核:1. 年度考核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实施;2.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3. 考核结果作为专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奖惩:1. 对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专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专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24年安全监察专责人员安全监察包保制度(3篇)

2024年安全监察专责人员安全监察包保制度1、为确保安全监察专职人员的职责得到有效执行,加强安全包保工作,特此制订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包保制度。
2、安全监察处的专职人员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系统安全监察工作的需承担以下安全监察包保责任:1. 安全监察处处长负责监察电务段;2. 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负责监察大朴屯站;3. 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负责监察客运段;4. 安全监察处综合科培训员负责监察铁道器材厂;5. 安全监察处综合科调研员负责监察二厂站;6. 安全监察处综合科质量员负责监察房产管理科;7. 安全监察处综合科分析员负责监察行政事务中心;8. 安全监察处监察科行车监察科长负责监察大集站;9. 安全监察处监察科行车监察员负责监察露天运输段东部队、西部队;10. 安全监察处监察科机务监察员负责监察老虎台站;11. 安全监察处监察科工务监察员负责监察工务段;12. 安全监察处监察科电务监察员负责监察供应管理科、露天运输段工务队(电务);13. 安全监察处监察科道口监察员负责监察供应管理科、露天运输段工务队(工务)。
3、包保责任:每位包保人每月至少对包保单位进行一次以上有针对性的工作指导和检查,与包保单位共同确保以无事故、无险情为工作目标。
4、责任考核:每季度,个人需对包保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并在处务会议上汇报),安监处将对包保人的尽职情况进行考核。
若包保人所负责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将扣除包保人当月____%至____%的安全奖金。
若事故性质及其影响特别严重,将取消包保人当月安全奖金,直至采取行政处分措施。
2024年安全监察专责人员安全监察包保制度(二)1、为确保安全监察专职人员的职责得到有效执行,加强安全包保工作,特此制订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包保制度。
2、安全监察处的专职人员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系统安全监察工作的需承担以下安全监察包保责任:1. 安全监察处处长负责监察电务段;2. 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负责监察大朴屯站;3. 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负责监察客运段;4. 安全监察处综合科培训员负责监察铁道器材厂;5. 安全监察处综合科调研员负责监察二厂站;6. 安全监察处综合科质量员负责监察房产管理科;7. 安全监察处综合科分析员负责监察行政事务中心;8. 安全监察处监察科行车监察科长负责监察大集站;9. 安全监察处监察科行车监察员负责监察露天运输段东部队、西部队;10. 安全监察处监察科机务监察员负责监察老虎台站;11. 安全监察处监察科工务监察员负责监察工务段;12. 安全监察处监察科电务监察员负责监察供应管理科、露天运输段工务队(电务);13. 安全监察处监察科道口监察员负责监察供应管理科、露天运输段工务队(工务)。
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权限1. 职责(1)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4)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6)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2. 权限(1)对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参与安全生产决策。
(2)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并要求有关责任人员整改。
(3)对安全生产隐患,有权要求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4)对安全生产事故,有权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人员配置与培训1. 公司应设立安全监察专员岗位,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2. 安全监察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3)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3. 安全监察专员应定期参加国家和地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安全监察专员应定期对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2. 安全监察专员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情况。
3. 公司应定期对安全监察专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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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矿井下生产作业现场管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操作,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我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安全监察专员由我矿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矿领导、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担任。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监察专员职责
(一)矿长是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生产安全首要责任;
(三)在下井带班期间,负责对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査和安全审核确认。
第四条安全监察专员与矿长、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五条安全监察专员对生产作业的爆破、排放瓦斯、巷道
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并填写井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确认表)。
具体为:
(一)监督检查相关科室、队、班组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按规定到岗情况。
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二)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三)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
(四)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
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立即责令停止现场作业。
第四章交接班制度
(一)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在下井带班期间,负责对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审核确认。
(二)安全监察专员必须实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期间,上一班安全监察专员要在作业现场向接班的安全监察专员详细说明井下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现场交接班记录》,并且双方签字确认。
(三)安全监察专员严禁空岗、脱岗、离岗。
(四)交接班地点必须在井下作业现场(如:爆破、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关键地点。
(五)交接班时间:零点班(7:00—8:00)、八点班(15:00—16:00)、十六点班(23:00—0:00)。
特殊情况如需提前或推迟交接班需报矿长。
(六)因交接不清而出现问题,双方都负有责任,在处理中将从严加倍处罚。
第五章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安全监察专员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对生产作业中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安全监察专员要将现场作业情况向下一班安全监察专员进行交接,认真填写记录,并且双方签字确认(填写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交接班记录表);安全监察专员严禁空岗、脱岗、离岗。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安全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安全监察专员的日常监督,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对违反规定者进行考核。
第八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责任追究。
(一)安全监察专员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当事人在矿安全
生产例会上作检查,按擅离职守严肃处理,并处罚责任专员1000元;
(二)对不认真带班,迟下早上,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处罚责任专员500元;
(三)带班期间未现场交接班的,处罚责任专员500元;
(四)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情况记录,处罚责任专员300元;
(五)带班需调班未按程序执行的,给予责任专员罚款3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九条本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自下发之日起与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