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正式版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实行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实行监察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在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察。
二、监察机构与职责1. 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监察工作。
2. 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监察工作。
3. 监察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监察内容1. 设计审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2. 制造监督:对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制造质量。
3. 安装与改造监督: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4. 使用管理: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5. 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6. 事故处理: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监察程序1. 制定监察计划:根据特种设备的数量、种类、使用情况等制定年度监察计划。
2. 实施监察:按照监察计划,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文件审查、设备测试等。
3. 监察记录:详细记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4. 整改通知:对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要求使用单位或责任方限期整改。
5. 整改验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法律责任1. 对违反特种设备监察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

【标题】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0.06.29【实施日期】2000.10.01【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察范围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监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和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监察;(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培训情况的监察;(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的监察;(四)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其责任追究情况的监察;(五)其他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监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重点监察高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第三章监察机构第七条国家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专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二)制定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制度;(三)配备必要的监察设备和工具;(四)开展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培训。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三)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四)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五)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监察措施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以下监察措施:(一)检查特种设备的资料、证件和技术文件;(二)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三)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五)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六)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企业主体责任第五条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政府监管第九条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验检测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信用体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社会监督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关注度。
五、奖惩第十五条对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是国家针对特种设备进行监察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特种设备是指在工业生产、科研、民生服务等领域中,具有一定危险性和技术特殊性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许可和监督: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接受监督检查。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许可和监管措施,确保特种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2.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同时,加强特种设备的监察和管理,有助于提升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水平,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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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压力容器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定义,包括用于治疗的高压氧舱、氧压管道、负压管道,以及压力容器(包括真空脉动灭菌柜、空气及氧气储罐)、负压容器(包括真空罐)。
(3)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4)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在有效期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并通知主管工程师配合。
(5)依据检验报告注明的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实施分类管理,分批申请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压力容器出厂资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报告。
(7)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8)压力容器的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不得擅自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改造。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并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二、组织机构1. 使用单位应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和组织实施。
2. 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安全检查内容1. 日常检查:每日对设备进行运行前和运行后的检查,包括设备外观、安全附件、操作面板等。
2. 定期检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
3. 年度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安全检查,包括设备的技术档案、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四、检查频次1. 日常检查:每日至少一次。
2. 定期检查: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和国家规定,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
3. 年度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五、检查记录1. 每次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和处理措施。
2. 检查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以备查阅和审查。
六、隐患排查与整改1.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七、培训与考核1. 使用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 对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年度安全考核。
八、应急管理1. 建立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响应、救援和事故调查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监督检查1. 使用单位应接受并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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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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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范本系列| System Template 编号:SMP-WJ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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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向安全监察人员提供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和信息,为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我公司必须告知监察人员有关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3、对于安全监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和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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