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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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理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理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理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是指对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工作。

其目的是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监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报废等全过程。

监察工作人员会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图纸、制造工艺、安装方案等进行审查,确保设备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同时,他们还会进行现场检查,对设备的安装和维修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2. 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特种设备一般需要定期检验,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监察工作人员会对特种设备的结构、性能、控制系统、安全防护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的使用符合标准要求。

3.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和指导。

监察工作人员会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他们还会对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帮助其更好地进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 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和投诉。

监察工作人员会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同时,他们还会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投诉,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
意义。

通过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和管理,可以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并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使用效率。

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需要相关监察机构和使用单位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形成合力,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任务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察,排除安全隐患,促进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分类管理、整体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特种设备的危险性、重要性和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分为特种压力容器、特种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水上游艺设施共六类,并作相应的管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特种设备用户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使用和维护特种设备,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故障,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采取停止使用、停止改造、停止维修、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等措施:(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四)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202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

202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

202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___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__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___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___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平安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施行平安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平安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5.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承担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风险防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照单履职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查分类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

常规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开展的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还应当同时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保护公民、财产和环境安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用于生产、工程建设、科研、办公、生活等活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爆破器材、涉及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其他设备。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目的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检测、认证、登记等活动,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维修分包单位等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可以委托具备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点、技术数据、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验。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由具备特种设备安全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包括设备的外观检验、功能性能检验、安全附件检验等内容。

安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核发合格证明。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维修、改造、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利用压力、温度、燃气、腐蚀性介质、危险化学品、电力、起重机械等技术制造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以及水利水电工程中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高效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重点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国务院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利益,确定涉及特定行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在正常、异常和事故情况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分为以下三类:(一)压力容器;(二)大型气瓶、储罐;(三)危险化学品容器、锅炉、起重机、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电梯、供热、供燃气设施、特种车辆和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风险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所处领域和用途不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也不同。

第九条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进行鉴定,发布特种设备鉴定结果。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样检查、复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取得鉴定合格标志或者取得鉴定合格标志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条规定,特种设备是指那些涉及生命安全并且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或设施。

这些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包括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七种。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首先,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资格许可。

例如,锅炉安装单位必须经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锅炉力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取得相应级别锅炉的安装资格。

从事压力完整产品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压力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除锅炉、压力和电梯)的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

这些单位的安装、维修、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

其次,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涉及的土建工程可以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但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与土建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在施工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规定的压力,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否则不得施工。

申报的内容包括压力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最后,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必须拥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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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一、概述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安全产法》第30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做出规定。

涉及特种设备的单位的机构应当遵守该《条例》。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及其主管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①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涉及特种设备单位和机构的责任
①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②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和特种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气瓶充装单位,都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或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人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④、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及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

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发达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具体规定参见本节。

⑥、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法律现任的追究
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条例》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5)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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