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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定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二、监管机构及其职责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

2.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特种设备的生产与使用1. 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生产。

2.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四、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1. 特种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五、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1.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法律责任1.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从严从重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 各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实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会更加详细和具体,包括具体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监督检查程序等。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详细制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包括设备档案、检验记录、事故记录等。

第九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制度,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故障报修制度,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并整改。

第四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违规操作设备。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操作人员考核制度,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发现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报告并开展调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前言1.1制定本汇编的目的1.1.1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1.2在全区范围推进特种设备系统性管理工作。

1.1.3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1.2制定本汇编的依据1.2.1《安全生产法》1.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2.3其他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1.3本汇编的适用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机动车辆。

2.岗位责任制度2.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2.1.1贯彻和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签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目标责任书》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2.1.2应当根据单位特种设备情况和相关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2.1.3确保特种设备必要的经济投入和人员保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检查方案、内容和情况要记录在案。

2.1.4加强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1.5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组织开展演练。

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完善措施。

2.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2.2.1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

2.2.2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目录(见附件1)。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管理、租赁、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1.4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并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1.5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

1.6各子(分)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应配备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的特种设备管理。

第三条术语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设备等。

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器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载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固定式容器或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0.1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仓等。

4、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最高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载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厂内机动车辆:是指从事厂内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7、维护保养:是指“维护、修理、保养”的业务。

其中的“修理”主要是一些调试性的修理,是不对特种设备原有的结构形式或性能指标进行更改。

8、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全)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经营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本单位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电梯、锅炉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一)岗位责任制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岗位职责:在法人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

3. 监管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特种设备分类与监管1. 分类: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将特种设备分为承压类设备、机电类设备和其他类设备。

2. 监管:根据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监管措施。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1. 生产许可: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 质量保证: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3. 产品追溯:建立产品档案和追溯制度,保证产品信息的可追溯性。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1. 使用许可:使用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2.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3. 应急处理: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1. 资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

2. 检验检测: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检测。

3. 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检验检测结果,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的责任1. 监管职责: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2. 信息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3. 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七、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1. 事故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

2. 事故调查: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责任追究: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应负责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设计与制造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保证设备质量。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前,应进行验收,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应建立健全运行、检修、检验、检测等记录,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第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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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单位: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地级市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4.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过失属实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其中,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20日为冬春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每年8月20日至10月10日为夏秋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

各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区特点增加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监督检查时段。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各级质监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措施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是市、县两级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61类产品。

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督促获证企业持续稳定的提高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落实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二)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开展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二)专项检查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实施。

(三)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五、监督检查措施1、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定期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

2、市质监局不定期根据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对获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组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六、监督检查处理1、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2、企业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3、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4、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7、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8、符合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三)认证行政监管为了加强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认证认可工作顺利进行,规范认证认可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认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区内通过认证的机构(含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和在本辖区从事认证工作的认证及相关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1、对获证机构监管主要内容(1)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正确使用;(2)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证书情况;(3)是否有超出认证证书范围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情况;(4)是否有不按认证或资质认定有关标准、程序等保证证书持续有效情况;(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对发证机构监管主要内容(1)发证机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证规则等)进行审核;(2)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规则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等规定的要求;(3)审核(评审)行为是否公正、客观;审核(评审)见证材料是否符合发证要求;(4)审核(评审)结论是否真实反映检验机构的实际状况等;(5)审核(评审)组是否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监督检查方式1、按上级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3、根据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社会关注度、问题发现率等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含专项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

4、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省局要求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评审。

四、监督检查措施1、按授权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可以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给予告诫,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3、依法按照职责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五、监督检查程序1、监管工作计划(前期工作计划;上级布置专项;投诉举报;其它(如发生重、特大事件等))2、现场检查—调阅认证机构检查报告等认证机构所留下的相关文件,调阅检查被认证单位与认证相关的各种记录和文件。

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档案及巡查记录表、自愿性产品(食品农产品)认证档案及行政监管检查表和管理体系认证档案及行政监管检查表)等相关记录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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