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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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及早掌握分管区孕产妇,做好早孕建卡。

(二)按照高危筛查程序对每位孕产妇定期进行高危筛查,初筛高危(早孕建卡时);复筛高危(孕28~37周,临产前),并促使每位孕产妇在孕28周后至少一次到市妇保院进行高危筛查。

(三)按规定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管理,及时做好登记、预约、追踪、随访、转诊等管理工作。

(四)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需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盖“高危”的印章,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动员及时终止妊娠。

(五)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六)一般高危孕妇可到乡镇卫生院检查、监护、治疗,并根据疾病发展的程度决定是否转送上级医疗单位监护及住院分娩。

(七)重度高危孕妇及时填写转诊单,转诊到县及县以上医疗单位监护处理,并报告市妇保院,所有转诊存根与回单都应保存并作专案管理。

(八)转诊经上级医疗处理的重危孕产妇,继续做好跟踪随访和监护工作。

(九)严格执行有关诊疗原则和处理常规,及时正确处理高危妊娠,有效控制和转化高危因素。

(十)每月1次将管辖范围内和高危情况汇总上报区妇保院。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一、目的和背景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期存在各种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为了降低高危孕产妇的死亡率,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以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断、治疗和护理。

二、管理制度1. 高危孕产妇筛查与评估(1)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对首次就诊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定期进行随访和评估。

(2)高危孕产妇筛查内容包括:孕妇的基本情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生活习惯、孕期并发症等。

(3)根据筛查结果,将孕产妇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四个等级,并用不同颜色进行标识。

2. 高危孕产妇管理(1)对筛查结果为低风险的孕产妇,提供正常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筛查结果为较高风险的孕产妇,加强孕期监测,必要时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3)对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孕产妇,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确需继续妊娠的,应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4)对筛查结果为传染病风险的孕产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3. 高危孕产妇救治(1)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专业人员。

(2)对确诊为危重孕产妇的患者,立即启动救治预案,组织多学科团队进行救治。

(3)救治过程中,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母婴安全。

4. 质量控制与培训(1)各级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

(2)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高危孕产妇识别、诊断、治疗和护理能力的培训,提高救治水平。

(3)开展高危孕产妇救治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救治成功率。

三、工作流程1. 首诊筛查孕妇首次就诊时,由首诊医生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并将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模板】

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模板】

附件1:为了依法管理母婴保健工作,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技术,严格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转诊,使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治疗,确保母婴安全。

依据卫生部制定颁发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高危妊娠定义:妊娠期某种病理或者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或者导致难产,称高危妊娠。

通过系统的产前检查,及早筛查出具有高危因素的孕妇,及早赋予诊治,以不断提高妊娠管理质量的“三率”(包括:高危妊娠检出率、高危妊娠随诊率、高危妊娠住院分娩率),这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生儿死亡率和病残儿出生率的重要手段。

(一)卫生行政部门1、省卫生厅负责对高危孕产妇工作进行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并指导全省开展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

2、各市(州)卫生局根据《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制定本辖区的实施办法,并负责辖区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的管理、监督与指导,按照《吉林省孕产妇急救中心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设立完善孕产妇急救中心。

3、县(市)级卫生局根据市(州)级制定的实施方法,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立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组织和调配县域内医疗急救资源,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危重孕产妇急救工作,确保高危孕产妇转诊通道畅通。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1、省、市(州)级妇幼保健机构分别负责指导和规范市(州)、县(市)级高危孕产妇转诊网络建设、业务管理,组织对市(州)、县(市)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并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每年负责组织两次死亡孕产妇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并写出分析报告及反馈资料。

2、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指导高危孕产妇筛查与管理,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村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死亡孕产妇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并完成份析报告及评审总结。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 卫生院)( 1 )及时发现孕妇,做好早孕登记,进行早孕保健指导并初筛高危因素,疑有高危因素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

XX县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试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衡量妇幼卫生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而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是降低两个死亡率的关键环节。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管理质量,确保每位高危孕产妇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健和诊疗,特制定《XX县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标高危孕产妇筛查率 100%,管理率100%,转诊到位率 100%,,住院分娩率 100%。

二、高危孕产妇诊断及上报范围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

现代医学认为高危妊娠除病理因素外应该扩大到社会、经济、交通、文化等社会高危因素。

在产前检查时除发现有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孕妇外,还应将居住在高山偏远、交通不便、丈夫长期不在家以及观念落后、贫困的孕妇,也作为高危孕妇来进行孕期高危管理,尽早处理,并动员她们提前住院待产。

具体上报范围为:1、孕妇进行高危妊娠产前评分达5分者须按常规要求上报妇保院项目办。

评分标准参照卫生部《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见附件3)。

2、孕妇出现不明原因的头痛、头晕、下肢浮肿、阴道流血、腹痛、休克时等不适症状。

三、管理程序(一)筛查、评分与登记各单位在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严格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附件 2)进行高危筛查和评分,高危评分实行累分制(高危因素有两项以上的,其分数累加)。

发现高危孕妇要及时建档管理,按年度编号,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做好红色标识或盖高危章,并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详细记录。

(二)报告与反馈村级发现或怀疑高危孕产妇应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负责管理全乡镇的高危孕产妇,及时将辖区新增的高危孕产妇报县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产科门诊及住院新增的高危孕产妇及时向县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对全县的高危孕产妇进行汇总、每季度上报市妇保院。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
1、分级管理制度: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

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附件1)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得超范围截留管理,不得延误转诊、推诿接诊对象。

一级医院对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比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农村:
孕产妇高危评分<15分者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定期检查、随访,评分≥15分者由乡镇卫生院加强日常监管,必须转到二级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诊治和住院分娩。

孕期出现“严重合并症”的高危孕妇必须转到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或孕产妇急救中心进行诊治和住院分娩。

城区:
孕产妇高危评分≥15分在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和住院分娩;
孕期出现“严重合并症”的高危孕妇必须转到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或孕产妇急救中心进行诊治和住院分娩。

2、高危孕产妇首诊报告制度。

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对高危孕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报告和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将评分在<30分者于1个月内报辖区妇幼保健所;≥30分24小时电话报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督促高危孕妇进行产前检查。

3、高危孕妇护送转诊制度。

确系高危孕产妇需转诊的,比照危重病人转诊规定,在落实接诊的医疗机构后,由医务人员护送及时转诊。

4、责任追究制度。

对超范围截留高危孕产妇造成死亡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局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局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局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局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峨边彝族自治县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提高高危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杜绝高危孕产妇死亡,切实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进一步提高高危妊娠的筛查、管理,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二、组织管理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峨边彝族自治县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领导。

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县内高危孕产妇筛查、会诊及治疗干预措施的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见附件1)三、成立高危孕产妇筛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县级产科执业机构妇产科医师组成(见附件2),负责县内孕妇进行高危筛查、会诊,作出正确的诊断、合理的治疗及拟定干预措施,指导基层单位进行管理。

四、稳定基层妇幼工作人员队伍,确保高危孕产妇筛查、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筛查管理质量各单位要制定相关措施稳定妇幼工作人员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妇保人员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管理的作用。

同时县妇幼保健院要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题讲座,不断提高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工作内容和要求(一)筛查要求1.高危妊娠定义:在妊娠期有某种病理因素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2.高危妊娠的范围及评分标准:“高危妊娠评分标准”(见附件3)评分≥10分表示高度危险;5分为中度危险,0分表示无危险或轻度危险。

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妊娠期和分娩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孕产妇的健康水平,我国制定了《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确保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的生存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

二、管理对象和范围(一)管理对象:所有妊娠期和分娩期的孕妇。

(二)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等。

三、管理措施(一)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明确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跟踪、救治和转诊等工作流程。

(二)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评估: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等方式,对孕妇进行全面评估,筛查出高危孕产妇。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级管理,根据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

(三)建立高危孕产妇跟踪制度: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实行全程跟踪管理。

定期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四)加强高危孕产妇的救治和转诊:各级医疗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确保高危孕产妇的救治工作。

对于救治难度较大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五)开展高危孕产妇健康教育: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健康教育,提高孕妇自我监测和保健意识。

普及孕期知识,引导孕妇合理营养、适度运动,避免有害因素的影响。

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确保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技术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技术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应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总结和评估(一)定期总结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提高孕期和产期护理水平,保障孕产妇健康,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可能妊娠并符合高危孕产妇定义的孕产妇。

3.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指南和专家共识均应作为执行本办法的依据。

二、高危孕产妇的定义1.年龄方面: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

2.孕前疾病方面:糖尿病、高血压、甲状腺功能异常、心血管疾病、精神疾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血液疾病等。

3.孕期并发症方面:妊娠期高血压综合征、贫血、胎儿宫内生长受限、胎儿宫内窘迫等。

4.产程方面:超过42周、前置胎盘、胎儿异常位置等。

三、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1.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级管理,应根据其危险因素、疾病及并发症的情况、病情的严重程度及产科技术水平等要素进行评估和判断。

2.分为四级管理:特级高危、一级高危、二级高危和三级高危。

3.各级别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应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

四、高危孕产妇的观察和监测1.对高危孕产妇,在观察和监测中应关注以下内容:(1)孕前、孕期及产期情况;(2)个人基本信息、生活方式和社会支持情况;(3)生命体征情况;(4)尿液、血液、胎儿心率监测情况;(5)体重、腹围、宫高、胎儿大小及质量、胎方位等相关情况。

2.对高危孕产妇的观察和监测应实行定期、定点和定期定点相结合的方式。

五、高危孕产妇的预防和处理1.加强高危孕产妇的预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孕前保健和咨询;(2)孕期保健和咨询;(3)护理指导和纠正不良嗜好。

2.对高危孕产妇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在此不再赘述。

六、高危孕产妇的病历管理1.对高危孕产妇应建立其专门的病历,记录其观察和监测、处理和治疗情况等。

2.高危孕产妇病历应具备规范性、完整性、可查性和保密性等。

七、附件清单1.高危孕产妇管理操作规范2.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办法3.高危孕产妇预防和处理总结表4.高危孕产妇病历格式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委员会关于高危孕产妇管理的通知》4.《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九、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医院产科资源不足(1)加强与其他医院的合作,共享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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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
为提高围产期保健水平,降低高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规范高危孕产妇保健服务及网络建设,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范围及分类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及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二)高危妊娠的范围
1、基本情况:
年龄<18岁或≥35岁;体重<40公斤或>85公斤或过度肥胖(超标准体重20%);身高<145公分;先天异常或遗传性疾病家族史。

2、不利环境、社会因素:
文盲,经济困难,无产前检查,计划外妊娠,有吸烟(每天10支以上),酗酒等不良习惯。

3、异常妊娠及分娩史:
不孕症、流产>2次、早产、死胎、死产、畸形儿、阴道难产、剖宫产及产后出血史、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溶血病。

4、孕早期有病毒感染,服用过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有射线接触史,可疑致畸物质接触史及职业毒物接触史。

5、妊娠合并症:
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病、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血液病、严重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感染等。

6、妊娠并发症:
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羊水过少或过多、
胎儿宫内生长迟缓、先兆早产、胎膜早破、母儿血型不合、过期妊娠等。

7、可能发生分娩异常的因素:
胎位异常、巨大胎儿、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多胎妊娠、多产妇(≥3产次)、盆腔肿瘤等。

(三)高危妊娠分类
高危妊娠可分为一般高危妊娠与严重高危妊娠两大类。

凡有下列情况者属严重高危妊娠:
1、异常产史
2、畸胎史
3、死胎史
4、疤痕子宫
5、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心脏病、肝病、慢性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亢或甲低、血液病、重度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严重感染等。

6、妊娠合并妇科肿瘤
7、(中)重度妊高征
8、产前出血
9、≤34周先兆早产
10、过期妊娠
11、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12、羊水过少
13、羊水过多
14、骨盆狭小
15、胎位异常
16、多胎妊娠
二、管理程序
(一)筛查与评定
1、初筛:孕妇初诊由首诊单位建孕管册时,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化验等进行高危妊娠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妇。

2、复评:对初筛后来院产前检查的孕妇应进行评定,以后在每次产前检查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及时评定。

一般在孕28周与37周时常规各复评一次。

(二)登记与管理
1、标记:
初筛时:将评定结果标记在孕管册的左上角,注明“高危”,并给予记录。

复评时:每次复评时将复评结果予以标记
2、登记: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无论在初筛或复评中,对新发现的每例高危妊娠应进行登记,进行专案管理。

应记录其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及妊娠结局;接受转诊单位应及时向转诊单位通报转诊结局和转诊评价。

(三)监护与处理
1、监护与处理的范围
(1)负责对一般高危妊娠的产检、监护和处理。

(2)负责对严重高危妊娠者的监护与处理:
①具有固定高危妊娠因素的高危妊娠者;
②妊娠合并轻度内科疾患者;
③中度妊高征与部分先兆子痫(必须具备眼底检查和红血球压积、纤维蛋白原、凝血酶元等实验室检查条件);
④大于34周至小于37周妊娠、胎儿体重预计大于1500克的早产或胎膜早破(必须具备病理新生儿科或病理新生儿室及其相应的新生儿抢救、监护和处理的设备与能力)。

2、监护与处理的内容
(1)高危孕妇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妊娠因素对孕产妇及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以及高危妊娠因素的动态变化。

(2)胎儿的监护包括:对胎儿生长发育的监测,先天异常的筛查,胎儿胎盘功能的监测,胎儿宫内情况及成熟度的监护。

通过监护与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妊娠因素的转化,必
要时可选择在母儿最有利的时机进行适时计划分娩。

(四)转诊与随访
1、(1)首次产检发现有不宜妊娠因素(如妊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等),而本人又要求继续妊娠者,应转到上级医院检查确定能否继续妊娠。

(2)在负责监护与处理的范围内,凡经积极治疗后症状未见缓解或病情严重者,应尽快转诊。

(4)对凡属于重度妊高症、先兆子痫治疗效果不显著、子痫紧急处理后、孕24周前的早产或胎膜早破、>2次的死胎、死产、自然流产史者,心功能不全的心脏病孕妇或妊娠合并重度内科疾患者,及时进行院内会诊,必要时请本院产科专家组会诊或转诊。

2、转诊要求
应建立孕产妇转诊登记册。

转出单位应认真写好转诊病历(含诊断,主要病情介绍和治疗经过),由孕产妇自行带到转入单位就诊。

病情危重者应由医务人员护送,并当面向接诊医生说明主要病情与转送途中病情,追踪转诊孕产妇的转归。

接受单位应及时向转诊单位反馈转诊孕产妇情况。

3、随访要求
(1)按要求进行登记,纳入专案管理,定时在专科门诊追踪与随访,或收入高危孕产妇病房进行严密监护和处理。

(2)产后定时专科门诊或上门访视,追踪母婴转归情况,进行妊娠结案。

(3)对未按约定时间来诊者,应进行电话、信访或上门等各种方式的追踪随访,确保高危孕产妇管理得到落实,保障母婴安全。

(五)产后访视
产后3、7、14、28天各访视一次,以便继续管理治疗,追踪母婴转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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