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执法依据(共54件)

民政行政执法依据(共54件)
民政行政执法依据(共54件)

民政行政执法依据(共54件)

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1.1.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8.11.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9.12.26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2.4.1

5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1

6 街道办事处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54.12.31

7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0.25

8 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务院1998.10.25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9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4.10

10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2003.10.1

11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7.21

12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国务院2003.6.20 救助管理办法

13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2004.10.1

14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1987.12.13

15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10.1

16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7.1

17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1.23

18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989.2.3

19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2006.3.1

20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

国务院1985.1.15 管理的规定

21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

国务院中央军委1999.12.13 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22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

民政部1998.10.5 暂行办法

23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民政部2003.8.1 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24 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

民政部1994.11.30 暂行办法

25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民政部2001.7.30 登记办法

26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999.5.25

27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3.10.27

28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民政部1982.4.14 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29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

暂行规定

民政部1989.8.17

30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0.9.15

31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

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1998.9.24

32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12.30

33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5.12

34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3.18

35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暂行规定

民政部1990.9.1 36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

管理办法

民政部2002.8.26

37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1993.10.18

38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部、民政部2000.5.24

39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

政部

2000.11.10

40 湖北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9.7.30

41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6.1.24

42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9.1.22

43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3.11.25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44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89.8.26 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45 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2006.1.1 暂行办法

46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老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2007.7.1 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

47 湖北省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政府1989.10.17

48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1991.12.30

49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2000.2.2 试行办法

50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2000.10.17

51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2002.4.8

52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1992.10.1

53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2001.12.10

54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

湖北省人民政府2006.1.1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民政行政许可项目(共4项)

许可项目(1):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

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执法标准: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十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三十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五十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执法程序:

一、申办人到民政局申请办理;

二、民政局受理、审查、登记。

执法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许可项目(2):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执法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执法标准: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执法程序:

1、申请人到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

2、民政局受理、审核、登记。

执法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许可项目(3):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执法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

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

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执法标准: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执法程序:

1、申请人到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

2、民政局受理、审核、登记。

执法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许可项目(4):

4、社会福利企业登记

执法依据: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第七条: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本企业章程;

(五)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第八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二)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三)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

动保护措施。对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实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这类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员,逐步达到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

第十条: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改变,涉及原社会福利企业终止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社会福利企业自行终止的,应由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经注销登记后,由原发证的民政部门收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应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执法标准:

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2、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3、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善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执法程序:

1、申请人到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

2、民政局受理、审核、登记。

执法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民政行政处罚项目(共118项)

处罚项目(1-5):

1、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出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出租社会团体印章

5、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社会团体有《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的,除按《条例》规定处罚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含社会团体筹备人员),由登记机关处民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执法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一、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民政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二、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民政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以下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民政行政处罚的实施:

1、简易程序。对给予警告和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

财政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财政局2018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规范执法程序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局党组始终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一是进一步调整充实以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中心、财政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财政局推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法制监督股。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休抓、层层落实责任、级级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二是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财政工作目标责任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三是完善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分工负责制。坚持对执法人员资格、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审查。坚持对文书格式审核,统一编制文号。坚持认真组织法制培训。坚持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充分利用宣传栏、投影仪、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将财政工作及时公之于众,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二、加强法制培训,增强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今年,财政部门在学习和培训中,继续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财政执法相结合等多形式多层次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利用每周五集中学习时间,有计划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局党组按照新时期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系统内人员变动的实际,紧紧围绕各阶段的财政中心工作,开展财政法制培训。今年,财政局进一步组织干部职工对《“五五”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计法》、《预算

法》、《政府采购法》、《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云南省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等一系列法津、法规和有关财政政策等进行培训。通过学习牢固树立起“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良好意识。二是利用宣传栏、投影仪、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营造相互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提高财政服务水平 一是坚持持证执法,按照规定程序立案、办案和做出行政处罚处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二是将领导分工、股室职责等情况在宣传栏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进一步规范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制定《××县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证办理流程》、《××县财政局投资评审操作流程》、《××县政府采购流程》、《××县财政局票据管理领购流程》《××县财政局首问首办制度》等管理规定,并及时上墙公布和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有力强化了内部管理。三是加强对执法处罚、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登记、统计、归档、处置工作。积极撰写信息资料加大推执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内部监督,严格责任制考核 在加强财政执法、维护财经秩序的同时,坚持强化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中,虚心听取财政检查对象单位的意见,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及建议,认真执行上级机关的有关决定、决议,确保提案及建议均在限期内圆满完成。切实强化内部监督,今年,财政法制监督股先后两次对局机关内部财务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不护短,属制度方面的问题,及时完善制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的引用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的引用同时适用两个 以上处罚依据 篇一: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及应用指引 行政处罚 法律文书范本及应用指引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 宋军飞律师 20XX年8月 序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最常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诉讼中最易产生纠纷的一类案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长期为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烟草专卖局等多家行政机关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过对多年的服务经验总结,本所将行政处罚案件受理阶段、调查阶段、决策阶段、执行阶段的各类法律文书进行梳理归纳形成范本,并对各文书的制作进行应用指引。旨在为行政机关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正确制作法律文书提供指导。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 法律文书范本及应用指引 一、案件受理阶段 1、行政处罚委托书(处罚法第18条、第19条) 2、行政处罚指定管辖决定书(处罚法第21条) 3、案件移送函(处罚法第22条) 4、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处罚法第22条) 二、案件调查阶段 1、立案审批表(处罚法第36条) 2、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处罚法第37条) 3、勘查笔录(案件现场)(处罚法第37条) 4、检查笔录(人身、案发现场、相关物品)(处罚法第37条) 5、抽样取证(处罚法第37条) (1)审批表;(2)通知书;(3)物品清单;(4)处理通知书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罚法第37条) (1)审批表;(2)通知书;(3)物品清单;(4)处理通知书 7、行政处罚鉴定委托书(处罚法第37条) 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罚法第37条) 三、案件决策阶段 1、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处罚法第38条) 2、行政处罚审批表(处罚法第38条)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法第31条)

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目标 考核办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甬民发〔2010〕89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对县(市)区 民政法制建设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 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对县(市)区民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甬民发〔2010〕75号)精神,特制订《宁波市民政局对县(市)区民政法制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宁波市民政局对县(市)区民政信息化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和《宁波市民政局对县(市)区民政档案管理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1― 宁波市民政局对县(市)区民政 法制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民政系统法制工作水平,加快推动我市法治民政建设进程,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对县(市)区民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甬民发〔2010〕75号)规定,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 (二)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况; (三)依法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五)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六)日常法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七)积极推进民政法制建设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按年度确定。 二、计分方法 法制建设目标考核共计100分,采用扣分制和加分制相结合的方法计分,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采用扣分制,基本分为80分,根据扣分标准,每一个考核项目内的分值扣完为止;第(七)项采用加分制,不设基本分,根据评分标准计算考核得分,最多加20分。考核得分按甬民发〔2010〕75号规 ―2― 定折算计入市局对县(市)区民政工作年度考核总分,折算方法为:3×(实际得分÷100)。 考核对象于考核当年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则该年度“法制建设”考核项目不得分。 三、考核程序 (一)各地对照法制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逐条总结自评,填写考核评分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局办公室。 (二)市局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自评情况,并结合平时情况进行考核评议,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分管局领导审核通过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局年度考核评议小组。 本办法自2010年度考核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09〕83号)同时废止。

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攸县旅游局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攸县旅游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3、《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4《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5、《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序号 1 行政 法规2 3 4 部门 规章5 6

7 地方 法规8名称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生效时间 2009.5.1 1999.10.1 2002.7.1 2009.5.3 2001.9.1 2002.1.1国家旅游局2002.10.28省人大常委会2009.3.1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2、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40项) 1、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2、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3、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4、旅行社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5、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6、旅行社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2—

财政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目录 一、财政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二、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三、财政监督检查程序 四、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五、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六、财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七、财政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审计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一、法律(7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二、行政法规(7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7、《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三、部门规章(8部) 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2、《企业财务通则》

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4、《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 5、《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6、《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 7、《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8、《会计基础规范管理办法》 四、政府规章(10部) 1、《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2、《辽宁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规定》 3、《大连市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4、《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5、《大连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 6、《大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7、辽宁省财政厅《建设工程预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8、辽宁省财政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9、大连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岗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

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像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砂石,灰土,或者是一些建筑垃圾,这些容易产生粉尘的物质,不仅被大家吸收以后会对身体有害,而且对大气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污染,这种情况通常称之为扬尘污染。扬尘污染,如果是有施工单位和我国公民个人造成的话,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行政处罚,那么,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一、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裁量规则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

行政处罚法试卷及标准答案.doc

行政处罚法 二、多项选择 1. 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包括ABC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开、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D.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的含义包括ABC A. 依据合法 B. 主体合法 C.程序合法 D. 处罚公正 3.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ABCD A. 陈述权、申辩权 B. 听证权 C.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D.要求行政赔偿权 4.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D A. 警告 B. 罚金 C. 收容教育 D. 责令停产停业 5.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ABCD A. 着手地 B. 经过地 C 实施地 D. 危害结果发生地 6. ABCD 不予行政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BCD A. 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罚款 B. 警告 C.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D.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 8.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ABCD A.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9.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ABD A.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B.抽样取证 C.将证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D.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0.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BCD A. 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11. 行政机关作出ABD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责令停产停业C.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D.较大数额罚款

1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BD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D.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4.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ABC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A.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5.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AB。 A.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只要当事人愿意当场交纳D .对边远地区当事人予以处罚的 16.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可以设定CD 的行政处罚。 A.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C.一定数量罚款 D .警告 17.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C A.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 者技术鉴定 D.与委托组织有业务联系 18. 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D A. 责令限期改正 B.暂扣驾驶证 C.暂扣物品 D.没收非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19.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ABC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A.罚款B.警告C.行政拘留 D .劳动教养 20.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应包括ABC A.主体合法 B .有法定依据 C.程序合法 D .过罚相当 21.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有(ACD) A.吊销营业执照 B .行政拘留 C.大额罚款 D .责令停产停业 22.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C)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常用表格新

. 环境行政处罚常用文书格式 样式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样式二、调查询问笔录 样式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样式四、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样式五、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 样式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样式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样式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样式九、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样式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样式十一、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样式十二、强制执行申请书 样式十三、案件移送函 样式十四、送达回执 样式十五、结案审批表 样式十六、环境违法案件销案审批表

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立案号案由 当事人 名称或姓名 住址(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 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案情简介 及 立案理由 承办人 意见 签名:年月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审 核意见 签名:年月日

环保部门 负责人审 批意见 签名:年月日备注 环境保护局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证件证号:、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关系: 地址:邮编: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我们是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确认。

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询问内容)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 被询问人签名:年月日 询问人签名: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参加人签名:年月日 第页共页 环境保护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检查(勘察)人及执法证号:、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检查人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现场负责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关系: 地址:电话:邮编: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地址): 我们是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 提示: 1、分类标准。本《一览》中:按照学理研究,结合立法规定,将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分为市场进入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市场经营行为三类。其中,违反登记法规等行为规范的归入市场进入行为违法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为规范的归入市场竞争行为违法类;其他归入市场经营行为违法类。 2、编排凡例。本《一览》中:项目内容用“/”隔开,按类别依序分别为“序号”、“违法行为”、“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其中:行为规范法律条款没有作为项目内容列入;移送涉嫌犯罪程序未单独列出;(先行)责令改正没有作为处罚种类列入;违法行为中未再区分表述“情节严重的”。 3、项目依据。本《一览》中:“序号”的编列方式,参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07—01发布实施的GS11—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业标准—行政执法数据规范》。“违法行为”名称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条款的具体表述。“处罚种类”主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简称,其中的“没收”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章,未包括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规定;为节省篇幅,“法律依据”未标注公布机关和公布令号,但个别执行解释标注了文号。 4、价值评估。本《一览》可以作为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案件时,对违法行为定性的参考或者索引,但不保证没有遗漏,也不保证有些罚则因法律修订而调整或取消。具体引用、表述应当注意以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市场进入行为违法类

所谓市场进入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市场主体资格,进而从事市场经营、市场竞争的活动。 1.1市场主体名称 1.2公司制企业法人 1.3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1.4企业集团 1.5合伙企业 1.6个人独资企业 1.7个体工商户 1.8外商投资企业 1.9农民专业合作社 1.10私营企业 1.11年度检验、验照贴花 1.12无照经营 1.13其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用工 二、市场竞争行为违法类 所谓市场竞争行为,是指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实现最大市场占有率或争取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等经济利益,与市场对手展开的较量和角逐。可以分为:卖买双方竞争、卖方竞争、买方竞争。广义上的竞争是人图强好胜的一种表现,是人与人之间比高低胜负、争优劣存亡的角逐和较量。

财政执法

时集镇财政所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镇)财政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杜绝行政执法错案,努力提高乡(镇)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水平,切实维护(镇)财政部门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财政行政执法,是指在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财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镇)财政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将(镇)财政部门执法项目的执法依据、执法仅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目标进行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人,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有效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 三、按照现行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乡(镇)财政部门工作实际,(镇)财政部门主要从事的行政执法项目有:地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非税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报表数据稽核等。 执法项目分解(一) 执法项目:地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执法权限: 1、编制本级政府总预算草案; 2、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总预算方案,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3、管理预算支出,对本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管理、监督本级国库业务; 5、编制预算调整草案; 6、执行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 执法程序: (一)编制: 1、拟定年度预算收支指标: 2、将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草案整理、复核、调整后编制本级财政总预算草案; 3、建立必要的预备费及预算周转金; 4、将政府总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5、总预算草案经批准后,下达各单位当年预算收支指标。 (二)执行: 1、会同国、地税部门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2、审核各种预算支出申请,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方案,依法进行拨付; 3、监督检查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4、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镇)政府及县(市、区)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调整:

关于报送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函

省植物保护总站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省植物保护总站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3、《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调运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2、境外引种检疫审批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二)行政处罚(共10项)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

湖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法律依据

附件1: 湖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湖州市财政局 直属机构:湖州市财政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湖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12.《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四条

1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三条 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 1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1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19.《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0.《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六条 2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2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2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25.《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条 26.《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 2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28.《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29.《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0.《企业财务通则》第三条 3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3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湖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几种-

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 几种?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宪法.由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行政法律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由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依据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 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可能会被罚款或者停业整顿。派出所、工商局及卫生局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条款执行,也就是说当市场主体违反了相关法律,才会受到惩罚。那么,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几种?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几种? 1、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 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 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 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510668590.html,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结合教育原则;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申诉和赔偿原则;处罚追究时效原则。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一、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2、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3、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

2018年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完善讲话

2018年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完善讲话 同志们: 依法行政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主要内容。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双结合的重要举措。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县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主要是对去年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布置下半年的工作。会上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应该说五个先进集体,八个先进个人,工作都做得非常不错,希望在座的各单位要向先进代表看齐。刚才先进集体和个人代表都作了发言,讲得很好,非常到位。尤其是农业局代表的发言,既有工作经历,又有工作感悟,还有对工作的认识和对工作上的要求。下面结合我县里依法行政工作,我再三句话: 一、充分肯定成绩。 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依法行政的实质是规范行政行为,是对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依法行政是治官不是治民,是治权而不是治事。过去的一年里,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我县依法行政工作,认真贯彻上级和省市国务院文件的要求,踏实做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今年我县连续两年被评为“*省创建法治县工作先进单位”,今年还被评为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优秀单位,工作做得很不错。总结起来,有这样几个方面值得肯定:

(一)切实加强工作领导,依法行政重要性认识不断提高。 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及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均成立了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各部门坚持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领导包括各个部门经常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认真研究政府法制部门的建议意见,督促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查和考核。县政府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到全县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当中,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结合历年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修订《*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量化,随时记录行政执法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和落实各项监督制度的情况,同时建立考核档案。开展部门执法案卷评查,重点就执法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处置以及文书制作、案卷归档等内容是否合法、准确、规范进行抽查考评,通过这些工作来促进部门依法行政、单位规范执法。 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了领导和干部法制培训学习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落实《*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目前全县859名执法人员都经过严格资格审查和培训考试,实现持证上岗。坚决杜绝聘用临时工、合同工以执法主体的名义对外执法,坚持把执法考核情况与公务员晋升考核、目标管理和奖惩挂钩,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剖析

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4、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

县财政局2005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县财政局2005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一、加强普法培训,增强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紧紧围绕各阶段的财政中心工作,幵展财政法制培训。 重点培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新出台的有关税法和财政政策等,特别加强了对《行政许可法》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通过采取辅导与自学相结合、自主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幵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财政执法相结合、普法与地方财政立法相结合等,集中培训、以考代训等形式多层次幵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程序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为副组长,纪检、财政监督、财政税政法规等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为成员。 完善财政监督检查、处罚的查、审分离和集体研究制度,实行了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财政监督股统一制定检查计划,负责下达检查通知,严防 重复检查,并对检查组材料、处理处罚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意见进行审核;税政法规股负责对执法人员资格、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审查,专业法规资料购买发放;分管领导负责立案、处理处罚审批;局办公室负责文书格式审核,统一编制文号;人教股负责组织法制 培训;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处罚金额*万元以上、违纪金额* 万元以上案件,或十分复杂案件的实行集体审理,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切实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在全局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将公开事项上墙公布,将公开内容汇编成册。 在行政执法处理处罚前,实行告知制度,先行下达告知书;在处理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之复议申请时限和复议机关。 三、依法行政,提高财政执法水平我局切实加强了财政执法的基础工作,在执法中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 第九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万元罚款; (二)造成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罚款; (二)造成4-5人死亡,或者11-20人重伤,或者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罚款; (三)造成6-9人死亡,或者21-50人重伤,或者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0万元-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罚款; (二)造成11-15人死亡,或者51-60人重伤,或者6000万元-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罚款; (三)造成16-20人死亡,或者61-70人重伤,或者7000万元-8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罚款;

(四)造成21-29人死亡,或者71-100人重伤,或者8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死亡,或者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31-50人死亡,或者101-150人重伤,或者1亿元-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51-80人死亡,或者151-200人重伤,或者1.2亿元-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80人以上死亡,或者20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罚款。 第十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的; (四)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五)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前款所规定的罚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十一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需要暂扣或者吊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证照,或者暂停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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