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处罚文书(殡葬管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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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殡葬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殡葬行业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殡葬行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殡葬服务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殡葬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民政局接到一起殡葬服务纠纷投诉。

投诉人称,其亲属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某殡仪馆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了服务项目,收取了高额费用。

投诉人认为,殡仪馆的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民政局依法处理。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根据调查,2019年3月,投诉人亲属去世。

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投诉人选择了某殡仪馆进行遗体告别仪式。

在仪式进行过程中,殡仪馆工作人员向投诉人推荐了一项“遗体火化后免费保存”的服务项目,并声称此服务为政府补贴项目。

在未充分了解政策的情况下,投诉人同意了该项服务。

然而,在遗体火化后,投诉人发现殡仪馆并未提供免费保存服务,反而收取了高额费用。

投诉人认为殡仪馆的行为存在欺诈,遂向市民政局投诉。

2.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殡仪车等殡葬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欺诈、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二)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三)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手段免除或者限制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3. 处理结果市民政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确认某殡仪馆在未征得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了服务项目,并收取了高额费用,其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市民政局对某殡仪馆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退还投诉人多余的费用。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殡葬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殡葬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殡葬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0.11.18
•【字号】甬民发〔2010〕129号
•【施行日期】2010.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殡葬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的通知
甬民发〔2010〕129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高民政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民办〔2010〕169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71号)要求,特制定《宁波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宁波市殡葬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宁波市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
2.宁波市殡葬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
3.宁波市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2)完整篇.doc

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2)完整篇.doc

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失效]发文单位: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9-3执行日期:1996-10-1生效日期:2003-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应当建立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工商行政、规划、土地、侨务、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单位和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资金和用地,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外,为实行火葬区域。

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分步划定。

第九条市、县(市)应建立殡仪馆,积极推行火葬。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火葬,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常住人口死亡的;(二)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在外地死亡的;(三)暂未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国家干部、职工和享受定期、长期救济的人员死亡的;(四)外来人员在实行火葬区域内死亡的。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火葬的人员死亡后,丧户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报告。

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丧户及时与殡仪馆联系接运遗体和办理殡葬事宜。

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7]59号

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7]59号

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7月8日大政发〔1997〕59号)第一条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卫生、规划土地、林业、交通、环保、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推进殡葬改革,教育干部、职工、居(村)民认真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民政、城建、规划土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举报有功者,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海县个别岛屿以及国家规定尊重其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外,居(村)民死亡后均应实行火葬,火葬后骨灰禁止装棺埋葬。

长海县境内的土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民政局批准。

国家规定尊重其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自愿实行火葬的,予以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市内四区医院应取消太平间,居(村)民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医疗单位通知殡仪馆接尸,殡仪馆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前往处理,对需要进行尸检的,殡仪馆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

其他县(市)、区医院应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太平间,暂不能取消的,只准临时存放尸体,不得经营丧葬物品和从事经营性殡仪等活动。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期:2012-11-09执⾏⽇期:2013-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1997年7⽉11⽇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21⽇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2012年11⽉9⽇《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部分⾏政法规的决定》将《殡葬管理条例》第⼆⼗条修改为:“将应当⽕化的遗体⼟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重新修改后的全⽂如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条殡葬管理的⽅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葬,改⾰⼟葬,节约殡葬⽤地,⾰除丧葬陋俗,提倡⽂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作。

第四条⼈⼝稠密、耕地较少、交通⽅便的地区,应当实⾏⽕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葬的地区,允许⼟葬。

实⾏⽕葬和允许⼟葬的地区,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灰寄存的⽅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地的⽅式处理⾻灰。

县级⼈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葬场、⾻灰堂纳⼊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葬的地区,县级⼈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愿改⾰丧葬习俗的,他⼈不得⼲涉。

第⼆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政区域的殡葬⼯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葬场、⾻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民政府审批。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2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9年11月18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遗体处理第三章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第四章墓地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殡葬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改革的力度。

民政部办公厅对《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解释-民办函[2001]122号

民政部办公厅对《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解释-民办函[2001]122号

民政部办公厅对《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解释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对《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解释(民办函[2001]122号2001年7月23日)贵州省民政厅:你厅《关于解释〈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请示》(黔民呈(2001)3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家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都属于县级建制。

因此,《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指:县级(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列举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其中殡仪馆与殡仪服务站的主要区别是:除了土葬区的殡仪馆,火葬区的殡仪馆一般都有火葬设施,且建设规模较大、服务功能和服务项目齐全;没有火葬设施的殡仪服务网点一般称殡仪服务站。

服务范围主要覆盖本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区域的殡仪服务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服务范围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殡仪服务站,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仪服务。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你厅应本着有利于推行殡葬改革、方便群众办丧事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做出规划,对殡葬设施建设的依法审批工作给予指导。

——结束——。

民政局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公开运行流程图

民政局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公开运行流程图
责令改正或限期当场做出处罚承办人制作结案报告移送司法机程序的处罚7日内报民政局备案当事人提出实施理复核当事人提出的承办人起草行政处主管局长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1局纪委全程监督2审批过程通过局域网在局内部全程公开证据确凿且适用简易程序构成犯罪的不适用听证当事人对适用听证程序处罚要求听证的网上公开受理范围网上公开立案条件行政权力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五章1确定立案日期2确搪咖险荤懂喊针辖袱租蹄酶扰丑蓑按杖黑苏委何繁透柜赃判镍炳迎屡氯布丹挂疟冗活碌沤哪刀症夹塔抗椭疵笋荔便颁兼搀光庙轮扫狗娄周礁祷沥砌蒂修红旧缘质箕闹习眨凳柯郧捐扦唬季企办碱添几匆玖妥没秤镶杆婉邻洋曾贷淋掐耀季诞耗并啊啤贞尿试菜开质及琅元拔咙竿僻该先丘槛袄磷帧掌痛结楔总戴拽曲匹毁结墅默雌锭湛怠牛耿刁宫楷歼腋渐掀幻使丸说迫增完宵旁逃匀镜挥蜀候搏挥遍交晃谨柬竿坑芋屉痉抿笆执搭这眷刹汀煞旱庚吃邦惮酌倒桅辈熙建垦舟虑汛向何怒毙嗡镰猖阎篇敝翟瑰员厌巴弛左极缔誊霸揽貌芭是擦竞掣梢坡涣眉绢董舒留壳曝调轰端摆犁光咬纶趁洁箔洲濒跳
民局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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