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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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城管⾏政处罚⼀般程序
城市管理对提升城市形象,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起到很重要的作⽤,⽽城管是城市执法的主要⾏政机关,在实践中因城管执法问题产⽣的纠纷是⾮常多的,那么城管⾏政处罚⼀般程序?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城管⾏政处罚⼀般有什么程序
依据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规定,城市进⾏执法活动时,应告知被处罚者处罚的原因,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和执法⽂书。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截留、损毁或者擅⾃处置。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定⽐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员,对重⼤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等⽅⾯进⾏法制审核。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统⼀格式的⾏政执法⽂书。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城管⾏政处罚⼀般有什么程序”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规定,城市进⾏执法活动时,应告知被处罚者处罚的原因,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和执法⽂书。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操作流程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操作流程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操作流程一、案件受理1.接到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巡查发现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接受案件并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是否属实。

2.如果案件属实,执法机关将受理案件,并录入案件登记簿,对案件进行分类和编号。

二、调查取证1.执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勘查、询问、查看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2.如果需要,执法机关可以进行暗访、监视等特殊手段收集证据。

三、案件审查1.执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查明违法事实、责任人和数额等。

2.如需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出具询问笔录,并由询问对象签名或盖章确认。

四、听证程序1.在案件具有争议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证人的陈述、申辩并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2.听证会结束后,执法机关应当对听证程序进行记录,形成听证笔录。

五、处罚决定1.在案件依法认定的基础上,执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2.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违法种类、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方式以及当事人的申诉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六、送达通知书1.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予以送达当事人。

2.送达通知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法律规定的申诉、诉讼权利。

七、申诉、复议和诉讼程序1.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申诉。

2.复议:当事人对申诉机关裁定不服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或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执行和督查1.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处罚义务。

2.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执行情况的督查和跟踪,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决定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操作流程的详细介绍。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程序规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一、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规范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规定。

二、背景信息为了有效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各地设立了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这些规定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对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的程序进行规范,旨在保障执法公正、合法性和效率。

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重要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首先,它明确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其次,它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程序上的要求和限制。

最后,它规定了行政执法结果的公示和申诉渠道,保障了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内容1.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城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工作。

2.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3.行政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流程,包括接到举报或发现案件、立案调查、听证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以及执行和公示等环节。

4.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明确了执法权限和行为规范。

5.处罚结果的公示和申诉:规定了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期限,以及被处罚对象的申诉渠道。

五、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解读1.清晰明确的程序流程: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流程,包括从接到案件到最终处罚结果的公示,每个环节都有具体的要求和限制,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合理的权力配置: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得到明确定义,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3.保障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被处罚对象的申辩权和申诉渠道,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执法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期限,以及被处罚对象的申诉渠道,加强了执法的透明度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执法注意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执法注意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执法注意事项一、基本程序:1.立案阶段:(1)接受举报或自行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核实。

(2)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调查,掌握相关证据。

(3)如果证据确凿,认为构成违法行为,便可立案。

2.通知阶段:(1)立案后,向涉案行为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

(3)可以约谈当事人,听取其解释和申辩意见。

3.处罚决定阶段:(1)根据证据、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形成处罚决定。

(2)履行听证程序。

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应当组织听证,并出具听证意见书。

(3)根据证据、申辩意见、听证意见书等,作出处罚决定。

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方式和期限。

4.处罚履行阶段:(1)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行为人。

(2)如行为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执法注意事项:1.程序合法性:执法部门在履行处罚程序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2.证据确凿:执法部门在立案调查阶段,需要收集、保全充分的证据,确保证据确凿,避免不当的处罚。

3.听证程序:必要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合理申辩意见,避免违反听证原则。

4.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书必须明确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确保处罚合法合理。

5.处罚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处罚的方式和期限,不能过高或者过低,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送达义务。

7.法律救济途径:如果行为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律程序的进行。

8.执法公正:执法部门必须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原则、程序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中,严格执行基本程序,注意执法注意事项,有助于保障执法工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增强行政处罚的约束力和有效性,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两篇)

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两篇)

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二)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二)一、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确保城市的规范运行和秩序的维护,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继续探讨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内容。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 接收案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接收到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后,应立即登记并进行初步核实。

核实后,将案件交给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处理。

2. 立案调查行政执法部门在接收案件后,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有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采取询问、勘验、检查等手段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而彻底的了解。

3. 通知当事人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毕后,行政执法部门应立即通知违法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可能面临的处罚种类和方式。

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提供证据材料、辩护听证等。

4. 听证会听证会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行使申辩权的场所。

在听证会上,行政执法部门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纳入考虑范围,有利于公正审理和准确裁决。

5. 行政处罚决定在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部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

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方式以及复议、申诉的途径等。

6. 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定完毕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同时,应当将决定书公告或者公示于政府的网站、公众媒体等途径,确保公示公开透明,增加外界的监督和参与。

三、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注意事项1. 法定期限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行政处罚程序时,应当遵循法定的期限,确保程序的及时性。

如在接收案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60个工作日内制定行政处罚决定等。

2. 证据收集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要求,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的收集应当合法合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简称行政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民、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县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公正、适当。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以教育、整改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大队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简易程序第六条违反县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进行整改的一律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项目及期限等。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于二日内报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第八条下列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当场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依法当场决定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至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认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九条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等额《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金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专户。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1. 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为了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和正常运行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行政处罚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内容。

2. 概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的一种处罚程序。

该程序的目的是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发现违法行为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需要通过巡查、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立即采取相应的行动。

3.2 现场调查和取证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收集有关证据以支持行政处罚。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进行勘验现场等操作。

3.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个决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处罚的种类和数额等方面。

3.4 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数额等内容。

同时,当事人应当被告知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或申请行政复议。

3.5 履行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4. 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合法和规范,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4.1 行政复议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复议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复议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4.2 司法救济当事人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理和裁决。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前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

为保证处罚的公正、合法和规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处罚程序。

本文将介绍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流程图,帮助大家了解处罚的流程和各环节的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裁量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下面是具体的流程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案件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说明受理时间、受理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义务。

调查取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客观、真实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有关。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不得违法或者严重违规。

裁量决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依法进行裁量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裁量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决定行政处罚的关键。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制定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审查无误后,及时进行印制,按规定程序进行送达。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的复议机构为原行政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审判,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正确判断,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判决。

总结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也需要不断完善。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循程序,确保处罚行为的合法、公正和规范。

同时,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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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简称行政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民、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县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公正、适当。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以教育、整改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大队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六条违反县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进行整改的一律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项目及期限等。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于二日内报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第八条下列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当场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依法当场决定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至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认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九条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等额《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金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专户。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滞留扣押当事人财物时,必须填写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暂时扣留封存、冻结财物收据》四联单,经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章。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开具的罚款票据和暂扣收据,必须按规定填写日期、地点、单位、姓名和执法依据等。

对暂扣财物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向大队负责人报告,依法处理。

对违法暂扣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违反县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行政执法大队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适用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县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继续违法。

第十四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批准立案调查的,由两人以上专人办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查处案件必须及时查明违法事实,详细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第十六条现场笔录由办案人员当场制作并签名,注明起止时间,由当事人书写“情况属实”后签名,如当事人认为有误,允许说明,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载明。

第十七条办案必须询问当事人,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

询问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应如实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核对或向其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收集证言,就制作调查笔录,写明调查的时间、地点、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言内容。

笔录须经证人核对,并由办案人员与证人签章。

第十九条调查取证,能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应当一丝不苟,经审定录用的,要详注来源、日期、证明意义并入案卷。

第二十条对证据进行抽样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双方共同点验后,开列物品清单并签字。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按有关规定送交检验或鉴定。

(二)以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

(三)对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结束调查,必须制作宁年调查报告,定清案件承办全过程,确认真实、证据、证言,提出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

处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定案处理。

定案处理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报大队法制科审查。

法制科应当在二日内将审查结果报大队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个人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由行政执法大队领导集体审议决定,
并报法制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大队负责人审批后,法制科应及时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交案件承办人。

送达、执行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呈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其在回执或存根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执行中遇到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执行的,可以终止执行,待原因消失恢复执行;因其他原则使扭亏为执行受阻,执法人员应及是向行政执法大队报告。

第二十八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案件。

在执行中如发现有重大失误,应及时如实汇报,请示复核,未得到终止批示前,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大队夺罚没财物,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持《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罚款收缴和没收财物的具体处理程序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大队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大队对涉及赔偿的违法案件,应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交赔偿金及有关资料,并填写移交单,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签收加盖公章后,其回执归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案件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招待完毕视为结案。

行政执法大队对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写出结案报告,经批准后,结案归档。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作出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0元以上罚款的及其他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法制科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从处理决定,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又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自期满之日起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被申请执法人财产状况、银行帐号。

(五)行政处罚案卷。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大队在依法拆除有损城市容貌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前,应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

当事人在限期内不履行的,行政执法大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公告。

按下列程序强制执行:
(一)向当事人送达并宣读强制执行令,告知当事人权利;
(二)点验执行标的,填制执行物品清单,拆除有损城市容貌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三)由执行人、被执行人、见证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后,应制作强制执行报告,如实记录当事人违章事实,强制执行的依据、单位、人数、时间、地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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