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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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办法(1990年7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使北京市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市政府) 制定规章程序规范化, 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章, 是指市政府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对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负责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核。

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委、办)对归口管理或协调的各局的规章起草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各委、办、局起草规章,应先填写《制定法规规章项目建议书》,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经批准立项后方可正式起草。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关委、办、局起草规章。

第五条承担规章起草任务的委、办、局( 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应确定1名领导同志为项目负责人,并责成本部门法制处与业务处室共同承担规章起草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起草规章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 广泛征求意见,主动与持不同意见的相关部门协商,不得回避矛盾。

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起草部门应在规章草案报审时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解决矛盾的方案。

规章草案内容涉及经费、机构、编制、工资奖金、减免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等事项的, 起草部门必须与该事项的主管部门协商一致。

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或其主管委、办专题请示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规章草案必须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管理措施、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解释权、施行日期,文字简明、准确、易懂、易记。

规章草案的名称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规则”,内容用条文表达,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

第八条起草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规章草案, 按照市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修改。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1年第3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依法公示为原则,做到应公示、尽公示。

要积极转变监管理念,科学设置审批流程,依法确定公示期限,建立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水平。

二、工作内容(一)公示范围和内容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隐去决定书中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杨宣家与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宣家与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宣家与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6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宣家;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杨宣家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杨宣家【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游志雄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游志雄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游志雄【代理律所】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宣家【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西城城管局作为区一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有对本行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查封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正确的,本院作相同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西城城管局作为区一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有对本行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杨宣家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3:55:3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杨宣家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2019年7月26日,西城城管局巡查时发现涉案房屋一层北侧和二层北侧正在进行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京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详见附件2)。

(一)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和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权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三)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五)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禁止垂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C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原则ABCDA. 合法B. 合理C. 公正D. 公开D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符合下列哪些条件,才可以先行变卖或拍卖?CDA. 价值不高B. 数量很少C. 物品容易腐烂变质D. 需先留存证据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反行为或者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ABA.立即解除查封、扣押B. 返还财物C. 销毁相关财物D. 没收相关财物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以下哪几种说法是错误的?BDA. 应当返还拍卖所得全部价款B. 应当返还拍卖所得一半价款C. 应当返还变卖所得全部价款D. 应当返还变卖所得一半价款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执法部门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BA. 执法部门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B. 不能使用或者毁损C. 收取保管费用D. 在留存证据前拍卖或者变卖G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要时,依照()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ABA.法律B. 法规C. 部门规章D. 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A. 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B. 执法部门不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C. 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D. 执法部门不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A. 省B. 市C. 县D. 镇ABC关于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有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A. 执法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B. 执法部门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C. 执法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D. 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由()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BCA. 省B. 市C. 县D. 镇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成立后,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相应调整、精简BCDA. 办公地点B. 职责C. 执法机构D. 人员编制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实施()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9.23•【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6年第14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14号)《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于1996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9月23日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拟做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和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确保依法合理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作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没有裁量基准或裁量基准不明确的,按照本规定的一般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探索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机制,试行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申论-5-1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申论-5-1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申论-5-1(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注意事项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2.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

二、给定资料1.城管出现于1980年开始的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中,那时的名字叫“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人员多是从城建、工商、环境等各个单位借调而来。

后来,又陆续有复转军人加入。

在全国实行公务员考试之后,这支队伍又加入了通过考试进来的大学生和其他行业人员。

那时城管没有合法地位,没有执法权,更没有罚款权,直到199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政府原则上同意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

一个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至此,全国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展开。

正因为有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城管职权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各地城管开始招兵买马,从城管总队,细化到各区城管支队;从城管监察办公室正名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如今城管的职权范围从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到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秩序甚至工商、市政、公用事业等等,都有“话语权”。

而与其权力范围大增不匹配的是,城管自身并未改变其编制模糊、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

在不同的城市城管所挂靠单位也不同。

于是,一些地方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情况时有发生,而由人员素质等问题引发的冲突也屡见不鲜。

2013年5月31日下午在延安市杨家岭附近,延安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商户发生撕扯现象。

据事发当日在店内的一名店员描述,事发当日他们店总共被暂扣5辆自行车,但他们老板在跟城管人员交涉的过程中被打倒在地,倒地后竟然有一名很胖的城管队员,双脚跳起猛跺他们老板的头。

据事发自行车行的刘姓老板回忆,事发当日,他不清楚这些城管队员的准确身份,当时未见有城管队员向其出示任何工作证件。

当时从一辆车身标有“城管执法”、牌号为陕J32601的白色依维柯上下来7个人,什么也不说,直接就抬着门前的自行车往他们车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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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城管执法机关负责对本市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并根据职责权限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

区、县城管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二)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四)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处罚权;(五)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七)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八)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九)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十)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十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十三)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十四)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其他处罚权。

第六条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权限范围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根据城市管理发展的需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城管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对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进行调整、变更。

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处罚权,原职能部门不得再行使。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城市管理秩序,按照权限范围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城管执法机关管辖。

执法区域相邻的城管执法机关对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约定在适当的区域范围内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机关查处,其他城管执法机关予以配合。

约定共同管辖应当向上一级城管执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管辖权发生异议的,可以报请共同上级城管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城管执法机关有权管辖下级城管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城管执法机关进行管辖。

第八条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三)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处置。

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需要返还给当事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知权利人领取;权利人不明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权利人拒绝领取或者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

当事人陈诉、申辩所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城管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诉、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相关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管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城管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执法。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属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调工作。

协调的事项包括:(一)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的争议;(二)相对集中处罚权执法依据适用的争议;(三)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衔接和配合;(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机关负有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主动协调责任,相关部门负有配合协调责任。

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协调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协调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依据和工作方案、具体措施等。

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市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移送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日常联系,定期通报情况,实现城市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第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实施联合执法。

实施联合执法应当经各参与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机关执法时,需要相关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根据政府决定、协调意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宣传和法制工作,提高信息化和装备建设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监督检查,对城管执法机关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层级监督制度。

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管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下级城管执法机关拒不改正的,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所属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对于申诉或者检举,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主动及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管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城管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实施处罚未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五)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七)索要、收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宴请;(八)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九)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一、基本情况根据今年的立法计划,市市政管委、市城管执法局起草了《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征求了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区县政府的意见,并分别到东城区、昌平区调研,与较有代表性的城市地区、农村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基层执法部门座谈,通过对这些意见的归纳、整理、吸收,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吸收了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以及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文件的内容,借鉴了上海、广州、珠海、青岛、厦门等城市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办法(草案)》共二十五条,重点内容是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即城管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规范城管执法机关及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一)城管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本市城管执法机关经过几次职能调整,职责权限范围涵盖十三个管理领域近300项执法案由,而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城管执法的职责权限还可能进一步调整。

《办法(草案)》总结了本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成果,对经过几次调整后的城管执法的职责权限作了确认。

为了增强职能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办法(草案)》规定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权限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权限范围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根据城市管理发展的需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城管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对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权限范围进行调整、变更;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处罚权,原职能部门不得再行使。

为了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权限范围的争议,《办法(草案)》将其纳入了行政执法协调的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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