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机器人科学与工程学院设备器材丢失损坏赔偿方法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明确责任,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第二条赔偿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工作。
以下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需按照本制度进行赔偿:1. 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要求,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坏;2. 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3. 未经培训,不掌握操作技术及性能而动用仪器设备;4. 管理不善,工作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丢失;5. 一切责任事故。
第三条赔偿标准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和丢失情况,制定以下赔偿标准:1. 损坏价值在百元以下,按原值的30%赔偿;2. 损坏价值在千元以下,按原值的20%—15%赔偿;3. 损坏价值在万元以下,按原值的10%—6%赔偿;4. 损坏价值在万元以上,按原值的5%—3%赔偿。
1. 使用期不超过一年按原值的70%赔偿;2. 使用期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按原值的60%—55%赔偿;3. 使用期超过三年按原值的50%—40%赔偿。
第四条赔偿程序1.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件后,应立即上报实验室负责人,并启动赔偿程序;2. 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损坏、丢失情况进行调查和鉴定,确定赔偿责任人和赔偿金额;3. 实验室负责人将赔偿事项报告学院相关部门,并按照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4. 赔偿责任人按照赔偿金额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学院实验室设备管理经费中列支;5. 学院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对赔偿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免责情况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不赔偿: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2.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3. 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用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4. 由于仪器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5.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6. 按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损失;7. 一贯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8. 事故发生后,积极设法减少损失,挽回部分损失的。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师生都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出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使用单位应主动上报,对隐瞒不报或查出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单位,其赔偿金额加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和各类人员。
第二章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五条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作业的;(二)不按制度要求,擅自移动、使用,拆、改装仪器设备的;(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四)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丢失、缺损的;(五)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未能尽到保管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六)私自处置待报废仪器设备的;(七)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确实难以避免的,经校仪器设备事故鉴定小组的认定,可免于赔偿。
(一)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折旧比例不得低于10%(按照公式计算低于10%的,仍按10%计算)。
第九条赔偿处理权限(一)对单台件设备原价值10万元(批次1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计算赔偿金额,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报损手续。
(二)对价值10万元(批次15万元)以上(含10万元)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人员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秩序,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保管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对责任事故有关人员要认真查清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等,酌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处理。
对事故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赔偿责任的界定第五条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一)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二)不按照制度要求,擅自移动、使用,拆、改装仪器设备的;(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四)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丢失、缺损的;(五)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未能尽到保管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六)私自处置待报废仪器设备的;(七)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的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二)经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检修等,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坏(如突然停电、停水等);(四)仪器设备使用年代长、使用频率较高导致的正常损坏;(五)因被抢、被盗造成的丢失,能提供公安机关报案证明且不属于责任事故的。
第三章报损报失程序及要求(三)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在损坏、丢失前仍在使用的,按固定资产残值率,即原值的5%计价赔偿;在损坏、丢失前已停止使用待报废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报废变价收入确定赔偿金额。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为避免我校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我校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规定如下:
一、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无论责任人是教职员工还是学生都必须按规定赔偿。
二、仪器设备的损坏赔偿办法
(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二)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三)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三、仪器设备的丢失赔偿办法
(一)私自带出保管室被偷而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二)保管中保管不当被窃(并能及时发现报案)或丢失,可按使用年限计价赔偿;
(三)因管理混乱造成的丢失,由主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赔偿费最少不低于原值的10%。
四、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按新旧程度赔偿费的计算
1.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
2.2~3年折旧20%;
3.3~5年折旧30%;
4.5~10年折旧40%;
5.10年以上折旧50%。
五、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六、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所属单位必须及时上报。
如果隐瞒、欺或推迟不报,要加倍赔偿。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一、引言实验室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障教学和科研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院资产安全,特制定本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事宜。
2. 本制度所指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科研、实验、办公等用途的仪器、设备、器材等。
三、损坏、丢失的认定与处理1. 认定(1)仪器设备损坏:指因使用、操作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仪器设备部分或全部功能丧失。
(2)仪器设备丢失:指仪器设备在实验室内部或外部无法找回,经查证确实已丢失。
2. 处理(1)仪器设备损坏① 使用者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后,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损坏原因。
② 实验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提交损坏情况说明、损坏原因分析等相关材料。
③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损坏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确定损坏程度和维修方案。
④ 对于可修复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安排维修。
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⑤ 对于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请学院领导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仪器设备丢失① 使用者发现仪器设备丢失后,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说明丢失原因。
② 实验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提交丢失情况说明、丢失原因分析等相关材料。
③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内部调查,必要时报警处理。
④ 对于找回的仪器设备,应进行修复、鉴定后重新投入使用。
⑤ 对于确实无法找回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请学院领导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赔偿制度1. 赔偿原则(1)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根据损坏、丢失程度、设备原值等因素确定。
(3)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偿、实物赔偿、修复赔偿等。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爱护学校资产的意识,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就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赔偿作如下规定:一、赔偿与可免予赔偿的界定原则(一)应予赔偿范围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而使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
3、实验过程中,不服从教师指导,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
5、由于失职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
6、其它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
(二)不予赔偿范围1、原物品已接近报废,在正常使用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仪器设备本身存在缺陷而导致损坏。
3、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仪器设备损坏。
4、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能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赔偿原则1、对常用的工具、量具、仪器仪表及民用性强的仪器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电扇等,损坏丢失,原则上照价赔偿。
2、对单价10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按下列原则计价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零配件计价。
(2)损坏后可修复的,赔偿全部维修费。
(3)损坏后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由设备处会同仪器设备所属部门负责人酌情认定赔偿数额。
3、对于某些稀缺物品的丢失损坏按原价的2—3倍赔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责任人和使用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赔偿处理程序(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会同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立即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向设备处报告。
(二)设备处、使用单位和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共同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分管校长、校长审批。
对丢失、损坏隐瞒不报者,经查实除照价赔偿外,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三)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责任人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持审批单到财务室交纳赔偿金,然后凭交款单到设备处办理销账手续。
逾期不交的教职工,由财务室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学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3篇)
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规定。
以下是一种常见的制度参考:1. 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的情况:a. 轻微损坏:由责任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b. 严重损坏:由责任人赔偿实际损失,包括修复费用或设备重置费用。
2. 实训室仪器设备丢失的情况:a. 责任人应立即向实训室管理人员报告,如能找到丢失物品,立即归还;b. 若无法找到丢失物品,责任人需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3. 赔偿金额的确定:a. 对于易损耗品,如实验耗材,赔偿金额按实际价值进行计算;b. 对于昂贵设备,如大型仪器,赔偿金额可能需要根据其折旧情况进行计算。
4. 赔偿责任的界定:a. 若损坏或丢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责任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 若损坏或丢失是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责任人可与实训室管理人员协商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5. 赔偿方式:a. 赔偿金额可以通过现金支付或从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的方式进行;b. 如责任人无法承担全部赔偿金额,可以与实训室管理人员协商分期支付的方式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种常见制度的参考,具体的实施办法需要根据实训室的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2)一、实训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学生进行技能训练的重要条件,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爱护实训室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使之得到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的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份或免予赔偿。
三、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应全额赔偿: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2.未经批准,擅自移动、用、拆、改仪器设备;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缺。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提高学院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意识,强化我院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物品损坏和丢失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追究责任。
1.不听从指导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
2.不遵守制度,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同意,擅自拆、改设备的;
3.尚未了解仪器的使用原理、操作规程及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4.保管人员工作失职,疏忽大意造成损坏、丢失的;
5.部门或私人借用,以及未经同意擅自拿出实验室而损坏、丢失的;
6.实验期间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7.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陈旧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
2,因设备质量差,或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在实验进程中属自然损坏的;
3.易于破损的低值品,管理人员在运输中或使用中偶然失手损坏的;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5.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6.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条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人不止一人时,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四条所有费用统一交学院。
注:所有借用仪器设备和药品由教师本人登记使用,实验室不面向学生。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实验室应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经常性的维护工作,并对全体实验室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国资处和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并填写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同时迅速查明设备丢失情况原因。
属被盗的设备,应保护好现场,并报保卫处进行处理。
第四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含附件和技术资料)均属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凡属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凡因遭受灾害、不可抗拒事件以及设备的自然损坏均为非责任事故。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将根据事故原因、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及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六条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将形成书面记录送交学校有关部门,作为业绩考核鉴定的参考材料;对重大事故还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处分。
第七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应予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4、实验室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管理不当;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与丢失。
第八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过鉴定核实,可不予赔偿。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一、凡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管理混乱、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均为责任事故。
凡属责任事故,除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外,必须对造成的损失加以赔偿。
对损坏、遗失仪器设备后隐瞒不报,甚至采取其它恶劣手段拒不认错者,应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仪器设备损坏时,要立即上报,损坏严重的要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及责任,当事人应在当天写出书面材料,按管理权限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事后应积极组织力量检修。
精密贵重和大型设备发生事故还须立即向主管校长报告。
三、发现仪器设备丢失或被盗时应立即报告职能处,并向保卫处报案。
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材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吸取教训并由各级负责人审核与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赔偿金额核定
1.局部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不至于造成仪器设备报废者,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及材料费。
2.仪器设备损坏后,虽经修理性能下降,但还可以继续使用的,应酌情计算受损价格。
3.损失价格按仪器设备新旧程度合理折价计赔。
机电设备按
10-20年折旧,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按5-10年折旧。
五、赔偿办法
1.学校批准的赔偿决定,由系部和职能处监督实施,由责任人直接将赔偿费交学校财务处。
2.对于无故不交赔偿费的学生,毕业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3.对于无故不交赔偿费的教职工,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提请主管校长批准,财务处直接从赔偿人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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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机器人科学与工程学院设备器材丢失损坏赔偿方法
实验室内所有的仪器、设备、器材均属于国有财产,所有师生员工应爱护、维护和合
理使用,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二、 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被盗事故后,所在单位必须立刻报告资产处、公安
处并迅速查明原因,提出赔偿处理意见,以便及时处理,对损坏、丢失不报告者,应加重处
理。
三、学生损坏、丢失仪器、 设备必须赔偿,教职工因责任事故(包括管理不善、违章
操作、玩忽职守等)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应严肃追查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四、损坏的仪器、设备、器材无法修复或丢失者,则以该物原价做赔偿依据,赔偿标
准为:
原价50元以下,赔偿50%
原价50-100元/件,赔偿30%
原价100-500元/件,赔偿15% (最低20元)原价500-3000元/件,赔偿10% (最低75
元)原价3000元以上元/件,赔偿9% (最低300元)
五、损坏的设备器材经修复能复原者,以维修费用作为赔偿标准,如修复后其质量有
大幅度下降者,应根据具体情况提高赔偿比例。
六、赔偿款能一次付清者,责成一次付清;确有困难者,可分期付款。如学生赔偿一
次超过100元确有困难者可以记账 ,在毕业分配工作前,再予赔偿。
七、因责任事故造成贵重仪器设备丢失者,一律按该物原价进行赔偿。
八、低值设备器材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按学校实验中心《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相关
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