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一次性赔偿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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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伤残一次性赔偿金计算方法

2004年5月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影响伤残赔偿金计算的的几个因素

1、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前提

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直接影响残疾赔偿金的总额。根据伤残对人们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大小,将伤残划分为十个等级(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中,一级伤残是最高等级的伤残,十级伤残则是最低等级的伤残)。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字面含义就可以看出不同程度的劳动能力的丧失(实践中我们说的更多的是“不同等级的伤残”),残疾赔偿金是截然不同的。受害人伤残等级越高,伤残赔偿金则依次递增。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故,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

2、伤残赔偿金计算的地域标准——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的,而每个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较大。故选择哪一个法院进行诉讼也会影响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但并不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任意选择法院来起诉。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通事故纠纷所属的诉讼类型,我们应当到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以上两个法院中,受害人可依法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来起诉。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那就是当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时(如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受害人到相对欠发达地区出差或旅游,期间遭受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伤残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但受害人应当向法院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我们在实践中也处理过类似情况的案例,经与当事人沟通按照其住所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伤残赔偿金,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请。

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适用问题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导致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的明显差异,这也是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多也是当事人最为关心和纠结

的问题。在交通事故中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是以受害者户籍为标准来决定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当事人是城镇户籍,那么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属农村户籍的,则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由于我国人口流动性较强,农村户籍性质的人在城镇就业或者定居的情况非常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性质的人的收入和支出与城镇户籍性质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对于这种情况,仍然僵硬的适用法律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明显非常不公平。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6年4月3日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现在实践中一般只要在城镇居住生活超过一年的农村户籍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其伤残赔偿金就可以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

三、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

1、医药费,

2、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伙食补贴费),

3、护理费(陪护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营养费,

7、误工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死亡赔偿金,12、丧葬费,13、精神抚慰金,14、财产损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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