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
2014年货币市场政策

五、货币市场发展政策2014年,货币市场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背景下,监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市场主体不断丰富和增加,市场规模继续稳步扩大,利率中枢下移,波动幅度减少,货币市场有效发挥了传导货币政策,促进利率市场化,及流动性管理功能。
(一)同业拆借市场2014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无新的、大的政策出台,在2007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制度框架下,市场管理的灵活性加大,从注重事前管理到强调事中、事后管理,更加突出信息披露管理,加强市场透明度建设。
在此基调上,2014年,同业拆借市场主体大幅增加,交易规模稳步增长,利率中枢有所下行,波动幅度逐步收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流动性管理功能进一步增强。
人民银行积极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健康发展,2014年新增了97家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市场成员共有九大类,总计1219家。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902家,财务公司129家,证券公司87家,信托公司54家,保险公司10家,资产管理公司4家,金融租赁公司18家,汽车金融公司13家,其他机构2家。
同业拆借市场在2007年经历了近400%的跨越式增长后,稳步增长,但2013年出现了明显回落,从上年的46.74万亿元下降至35.52万亿元,降幅达24.00%。
2014年同业拆借市场恢复增长势头,全年累计成交37.66万亿元,日均成交1506.51亿元,同比增长6.04%。
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呈现两头高、中间低的走势,同业拆借全年加权平均利率为2.96%,比2013年下降了71个基点。
以7天期利率为例,春节前后,市场利率从1月中旬开始快速上升,至1月20日达到全年最高点6.64%;随后单边下降至全年最低点3月12日的2.34%;4月份开始市场利率以小幅波动,波动区间在3%-4%之间,且波幅逐渐缩小;临近年末,市场利率明显上升,至12月22日出现年内次高点6.26%,之后小幅回落,至12月31日收于4.89%。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9号文未下发)

9号文核心观点1、控制同业融资额度,减少银行同业集中度风险:“办法”中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及风险缓释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
(一些中小型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商行、农商行同业客户网络有限,交易对手集中,超标概率高。
这指标对他们的约束力和压力更明显,而对几家国有大行则影响有限)2、三方买入返售被叫停:(1)“办法”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定义为:商业银行(逆回购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2)“办法”明确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的定义,强调是“双边”交易特征,防止商业银行通过在交易中引入第三方远期购买承诺,达到信贷资产出表或转为同业资产的目的。
(3)“办法”要求,正回购方应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书面回购承诺,并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4)“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逐笔签订合同或协议。
(“办法”中着重区分了买入返售两方和三方,通过对第三方担保的限制约束银行实际风险敞口,进一步堵住了“抽屉协议”,这样银行的同业业务项下的类信贷业务就被限制住了。
)3、同业资金融出期限设限,提出资本占用和拨备计提要求:(1)“办法”对同业资金融出期限进行了限定。
(2)“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建立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融资业务。
(3)“办法”规定同业融资业务应当计算资本占用,且根据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和减值影响因素,对存续期内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但未明确计提比例。
浅析银行同业新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影响范文

浅析银行同业新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影响范文第一篇:浅析银行同业新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影响范文浅析银行同业新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影响2013年11月29日01:37 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王勇银行同业新规的推出,虽然在短期内会造成同业业务利差趋势性下降,加大其净息差的压力,但从长期看,将大有利于战略领先、创新能力强的银行通过尽快调整业务结构来扩大其领先优势,通过差异化的竞争和发展继续实现持续稳健的增长。
⊙王勇银监会有关部门起草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成形,有望在近期获批,并于明年2月开始执行。
对此,银行或许需要有个适应的过程。
因为这个业务新规,对同业业务发展比较快的商业银行而言,可能偏利空;而从中长期来说,对促进商业银行规范经营大有裨益。
银行同业业务,原本是商业银行为了解决短期流动性相互发生的拆借行为。
不过近几年来,银行业已普遍将同业业务与公司、个人并列的三大主线业务。
不仅如此,面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大潮,银行同业业务也被业界视作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金融创新业务,目前已横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其综合性、交叉性的业务特征,使其成为最具创新活力的业务领域。
其中,银行同业之间的合作是同业业务的主导形式,业务范围涵盖同业资金拆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卖出回购资金、代理结算、代理银行汇票、互购债券、代理抵债资产处置、联合承销企业债券等。
同时,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同业业务发展也日益迅速。
比如商业银行与保险(放心保)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主要有代理销售、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联名信用卡以及银保专属产品等。
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业务合作方式主要有银行同业拆借和国债市场回购业务、证券抵押融资、第三方存管业务以及券商集合理财托管等。
银行与基金公司业务合作方式主要有代理销售、托管、合作发行理财产品、“一对多”专户理财等。
基金代销与托管已成银行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手段。
2023年6月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汇编 (不完整)

2023年6月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汇编(不完整)1. 【单选题】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江南博哥)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A. 十;三十B. 五;三十C. 五;二十D. 十;二十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单选题】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外包活动按()原则进行访问授权。
A. “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B. “一事一审"和“事前审批”C. “双人经手"和“四眼"D. “事前审批”、“事前审批"和“事中监管"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明确外包活动需要访问或使用的信息资产,包括场地、办公设施、计算机、服务器、软件、数据、信息、物理访问控制设备、账号、网络宽带、网络端口等,按“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进行访问授权。
3. 【单选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评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及时性、有效性并承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的是()。
A. 董(理)事会B. 高管层C. 监事会D. 股东会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要求,董(理)事会承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4. 【单选题】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突出()的重要性,其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2-14 文章来源: 办公厅文章类型: 原创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商业银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2014年2月14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第八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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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4年6月22日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9天)【含答案】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9天)【含答案】一、单选题(20题)1.下列关于同业拆借的说法,错误的是()。
A.同业拆借的利率常作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B.在国际市场上,最著名的是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C.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属于复利、担保、批发性利率D.同业拆借业务主要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2.下列关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表述错误的是()。
A.最近五年中有三年盈利B.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C.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D.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3.集资诈骗犯罪区别于非法集资等行为的特征是()。
A.用高端金融工具B.集资人不具有资格C.集资总量大D.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4.某银行定期存款有5000万元,活期存款有8000万元,其定活比为()。
A.38.5%B.62.5%C.61.5%D.23.1%5.下列关于押汇业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A.出口押汇中,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进口申请人释放单据并先进行对外付款B.出口押汇在国际上也叫议付C.目前,银行主要办理进口代收项下押汇D.出口押汇是一种无追索权的票据融资行为6.我国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机构是()。
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中国人民银行D.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7.金融犯罪的主体是()。
A.只能是自然人B.金融企业C.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D.只能是单位8.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将所持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并由商业银行认可的未到期的汇票转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按票面金额减去贴现利息后,将剩余资金付给持票人的融资行为成为()。
A.票据承兑B.票据转贴现C.票据托收D.票据贴现9.法院持法定手续去某银行支行查询某贸易公司的存款,该行客户经理小刘因与该贸易公司保持着很好的业务关系,闻讯后立即告知该贸易公司。
此行为违反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中的()规定。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各在沪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2014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 [2014] 127号文,以下简称127号文)。
我处根据银监会三部的指示,现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执行近期各项同业务管理规定方面的监管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领会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银行分行应充分理解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同业业务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规范同业业务的经营和发展,管理好同业业务的相关风险。
二、两个同业业务指标作为外国银行分行的监测指标127号文第14条的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该条所规定的两个同业业务指标,作为外国银行分行的监测指标,而不作为考核要求。
但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利用此条款成为同业业务监管套利的工具,若发现有故意实施监管套利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给予以严厉查处。
三、关于专营部门的设置原则140号文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4] 140号文)中第一条“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专营部门的设置方面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可不要求统一模式,而是重在符合“统一归口管理、风险可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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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同业借款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借款资格要求。
第十条同业账户透支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金融机构因结算目的产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允许该金融机构通过法人结算账户透支获取资金的业务行为。
第十一条同业代付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代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代付业务的受托行应当将相关款项确认为拆出资金,委托行应当将相关款项确认为信贷资产。
第十二条同业存款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能够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
第十三条买入返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正回购方应当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书面回购承诺。
第十四条卖出回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协议向金融机构(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先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购回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十五条金融资产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债券、票据及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
办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正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第十六条合同或协议签订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逐笔签订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协议文本应由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统一管理,文本格式及主要条款应由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与修订。
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当清晰载明各交易主体及相关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用途、承诺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定价同业融资业务定价应当由商业银行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确定,不得利用同业融资渠道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利益输送。
第十八条期限商业银行向金融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其中:同业代付类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方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账户透支业务的期限为当日或隔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金融资产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及其交易对手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项下的抵质押品和金融资产的管理,建立准入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新业务新产品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同业融资新业务和新产品的内部审批程序,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
对于交易结构、金融资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新业务或新产品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查。
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确保各类同业融资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第二十二条统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统计管理,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及其品种、交易对手、交易目的、交易期限、定价、金融资产类别等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台账,实行定期对账,确保业务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按照同业融资业务类型,充分披露其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所属地理区域、交易期限、期初期末金额、金融资产明细类别、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等信息。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二十四条治理与激励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制定同业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建立科学有效的同业融资业务决策、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
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同业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及其政策制度,有效防范与控制同业融资业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将同业融资业务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同业融资业务风险定期评估并实施全流程管理,确保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期限错配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置同业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加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管理,有效支持全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比例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和融入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100%。
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
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
中国银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该比例。
第二十八条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全行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融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及遴选机制,实行交易对手金融机构名单制管理,并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净资本、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法律法规,最近二年末因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授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全行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融资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同业融资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
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第三十一条担保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第三十二条资本及准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对同业融资业务计算资本占用。
同时,按照审慎原则,根据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减值影响因素等,对存续期内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
第三十三条应急计划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同业融资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保证同业融资业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风险监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监测与分析,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第三十五条检查调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现场检查和专项调查,对于业务规模大、增速快、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商业银行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检查频率,促进其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
第三十六条警示与查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同业融资业务的交易结构和业务项下金融资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于业务办理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同业融资业务出现异常,严重影响流动性管理的;交易对手或其他合作方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或交易涉及的金融资产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业务风险或损失的;业务经营中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的;中国银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和其他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同业融资业务的,中国银监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制度办法和流程有缺陷的;未将同业融资业务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的;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未尽职的;对交易对手和相关合作方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处罚同业融资业务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监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因同业融资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导致出现严重的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的;同业融出或融入的资金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禁止的领域和用途的;降低条件或违反监管比例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授信额度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未真实准确地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业务风险实质的;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参照范围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办理同业融资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依照中国银监会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存量业务管理商业银行于本办法发布前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整改,并在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第四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效期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