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按照《上海市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18号) 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计划”等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扣除。
扣
除
类
扣除项目
扣除内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
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3.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
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扣
除
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
类
通
用
政
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
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策
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3、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
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中标通知书;(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
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帐薄,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
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D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风险提示:享受主体和范围必须符合文件规定解释;财务核算要求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财税[2004]35号和财税[2004]1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不能与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叠加享受;享受财税[2004]35号和财税[2004]1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农村信用社,必须优惠结束,再可以享受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
3、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获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上述单位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提示:财务核算要求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4、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将补缴优惠的税款。
风险提示: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关停并清算时,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方面,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关停并清算时,在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则应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b6d0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管【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9﹞31号【发文日期】2009-03-06【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部分条款失效。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成文日期:2010-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
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
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10﹞60号
【发文日期】2010-03-02
【实施时间】2010-03-02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针对建筑业外出经营多、项目分散的特点,各地应结合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辖区内建筑企业税源状况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外出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所得税问题,保证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利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开展建筑业总机构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涉税信息比对,加强项目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要求建筑企业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
![国税函[2009]2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526d10cc7931b765ce1529.png)
肖宏伟点评引起建筑业税企业争议的主要源头----国税函(2009)年221号文件一年前,读了一篇•河北地税,你凭什么?‣的文章,前些天又读了•一个建筑业纳税人的彷徨与呐喊‣,均表达了企业财务人员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困惑。
自2008新法颁布以来,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争议不断,以2009年下半年为最甚。
2010年4月19日国税函[2010]1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虽说此文件企业不满意、税局不满意、地方政府不满意,但大都在执行,纷争才暂告一段落。
本人亲历自(1995)227号文、(2008)28号文、(2009)221号文、(2010)39号文、(2010)156号文出台、执行、解释、争议处理等过程,现在可以对此进行一个阶段的总结了,希望能给有关人士参考,也希望能解决各位心中的部分疑惑。
2008年以前,全国大多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缪慧频副司长在2009年4月25日答网友问时也强调此规定有效。
2008年总局出台了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了总分机构的征税方法,建筑业也适用。
但由于文件本身的不严密,导致执行起来非常困难,一是总机构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对所得税可以任意调节其所得税的分配。
如28号文件规定:第十条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及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企 业所 得税征 收管 理暂 行办法 > 的通知 》 国税 发 ( 0 8 2 ( 2 0 ) 8号 )
的规 定 , 对 跨地区 ( 跨 省 、 治区 、 辖 市和计 划单 列市 , 同) 现 指 自 直 下
经营 建筑企业 所得税征 收管理 问题 通知如下 :
一
( ) 券 机构 技术和 制度 准备 完成 后 新上 市公 司的 限售股 , 二 证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 一 采用 纳税保证 金方 式征缴税 款的结 算
证 券 机 构 以 纳 税 保 证 金 方 式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办 理
关 于 限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0 O年 1月 1 2 l 8日 国税 函 [ O O 2 2 1 ] 3号 )
关应 通过适当 途径将缴款 凭证取 得方式预 先告知纳 税人 。
三、 各地 税务 机关 自行制 定的与 本通 知相抵 触的 征管文 件 。 一
律 停 止 执 行 并 予 以 纠 正 ;对 按 照 规 定 不 应 就 地 预 缴 而 征 收 了 企 业
二、 关于 采取证 券机构 预扣预 缴 、 税人 自行 申报清算 方式 下 纳
( ) 券 机 构 技 术 和 制 度 准 备 完 成 前 形 成 的 限 售 股 , 转 让 一 证 其 所 得 应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采 取 证 券 机 构 预 扣 预 缴 、纳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清 算 方 式 征 收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可 根 据 当 地 税 务 代 保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与 否 、 人 退 税 的 简 便 与 否 等 实 际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 下 列 方 个 在
的 税 款 结 算 和 退 税 管 理
所得 税的 ,要及 日将 税 款返还 给企业 。未 按本 通知要 求进 行纠正 寸
的 , 务 总局将 按照执法 责任制 的有关 规定严 肃处理 。 税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 理 法 》 其 实 施 细 则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及 《 跨
具 《 收 转 账 专 用 完 税 证 》, 为 纳 税 人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完 税 凭 税 作
根 据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 监 会 关 于 个 人 转 让 上 市 公 司 财 国 证
限 售 股 所 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D 9] 6 ( 2 。 17
号) 规定 , 限售 股转 让所得 个人 所得 税 采取证 券 机构 预扣 预缴 、 纳
、
实 行 总 、 机 构 体 制 的 跨 地 区 经 营 建 筑 企 业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分
税发 ( D 8 2 2 。 ] 8号文 件 规 定 , 按照 统一 计 算 、 分级 管 理 、 就地 预
缴 、 总 清算 、 政调库 办 法计算 缴纳企业 所得税 。 汇 财 的 二 、建 筑 企 业 跨 地 区 设 立 的 不 符 合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条 件 的 项 目 经 理 部 ( 括 与 项 目 经 理 部 性 质 相 同 的 工 程 指 挥 部 、 同 段 等 ) 应 包 合 。 汇总 到总机 构或二 级分支机 构统一 计算 , 照国税 发[ 0 8 2 按 2 0 ] 8号
式中确定一种征 缴方 式 :
1. 税 保 证 金 方 式 。 券 机 构 将 已 扣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款 . 次 月 纳 证 于 7 日 内 以 纳 税 保 证 金 形 式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 报 送 《 售 股 转 并 限 让所 得扣缴个 人所得 税报 告表》 税务 机关要 求报 送的其他 资 料。 及
( 采用预缴 税款方 式征缴税 款的结 算 二)
证 券 机 构 以预 缴 税 款 方 式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办 理 清
保管资金专 用收据 》 作 为纳税人 预缴个 人所 得税 的凭证 。 , 凭证 类
别 拦 写 明 “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预 。纳 税 保 证 金 缴 入 税 务 机 关 在 当 地 商 业 银行开设 的“ 务代 保管资金 户 存储 。 税 账 2. 缴 税 款 方 式 。证 券 机 构 将 已 扣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款 . 次 月 7 预 于 日 内 直 接 缴 入 国 库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扣 缴 并 限 个 人 所 得 税 报 告 表 》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资 料 。主 管 税 务 机 及 关 向 证 券 机 构 开 具 《 收 通 用 缴 款 书 》 以 横 向 联 网 电 子 缴 税 方 式 税 或
[ 。 7] 2号 ) 20 1 有关规 定执行 。各地 税务机 关应严 格执行税 务代保
管资金账 户管理有 关规 定 , 防发 生账 户资金 的占压 、 污 、 用 、 严 贪 挪
盗 取等情 形。
证 种 类 由 各 地 自 定 ) 作 为 证 券 机 构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凭 证 , 证 , 凭 “ 别” 类 或 品 目 ” 写 明 “ 扣 个 人 所 得 税 。 同 时 , 务 机 关 根 据 拦 代 税 《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报 告 表 》 纳 税 人 开 具 《 务 代 限 分 税
将 证 券 机构 预 扣 预 缴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款 缴 入 国 库 。同 时 。 管 税 务 主 机 关 应 根 据 《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报 告 表 》 纳 税 人 开 限 分
算 申 报 后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应 补 ( ) 款 的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经 退 税 由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清 算 和 证 券 机 构 直 接 扣 缴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征 收 。 为 做 好 限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缴 工作 。 就 有 关 问题 通 知 如 下 : 现
一
、
关 于 证 券 机 构 预 扣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征 缴 问 题
按 照有关规 定办理税 款补缴 入库 或税 款退库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建筑 企 业 所 得税 征 管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O O年 1月 2 21 6日 国 税 函 [ 0 o] 9号 ) 21 3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建 筑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 据 《 华 人 民 共 根 中
文件 规定的 办法计算 缴纳企业 所得 税。
税款有关规 定办理 税款入 库 , 并分纳 税人 开具《 税收转 账专 用完税
证 》 作 为纳 税 人 的 完 税 凭 证 。 ,
《 务 代 保 管 资 金 专 用 收 据 》 《 收 转 账 专 用 完 税 证 》 由 代 税 、税 可
扣 代缴税 款的证 券机构 或由主 管税务 机关 交纳税 人。各 地税务 机
清 算 申 报 后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重 新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低 于 已 缴
纳税 保证 金 的 。 缴部 分税 务机 关应 及时 从 税务 代 保管 资金 多 账 户退还 纳税人 。同时 , 税务机 关应开 具《 收通用缴 款书》 应纳部 税 将 分作为 个人所 得税从 税务 代保 管资金 账 户缴入 国库 , 并将 《 税收
纳 税 人 在 转 让 时 应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采 取 证 券 机 构 直 接 代 扣 代 缴 的方式征收 。 证 券 机 构 每 月 所 扣 个 人 所 得 税 款 , 次 月 7日 内 缴 入 国 库 . 于 并 向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报 告 限 表 》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资 料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代 扣 代 缴 及
通 用 缴 款 书 》 应 联 次 交 纳 税 人 , 时 收 回 《 务 代 保 管 资 金 专 用 相 同 税 收据》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重 新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高 于 已缴 纳 税 保 证 金 的 ,税 务 机 关 就 纳 税 人 应 补 缴 税 款 部 分 开 具 相 应 凭 证 直 接 补 缴 入 库 ; 时 税 务 机 关 应 开 具 《 收 通 用 缴 款 书 》 已 缴 纳 的 纳 税 同 税 将 保 证 金 从 “ 务 代 保 管 资 金 ” 户 全 额 缴 入 国 库 , 将 《 收 通 用 缴 税 账 并 税 款 书 》 应 联 次 交 纳 税 人 , 时 收 回 《 务 代 保 管 资 金 专 用 收 据 》 相 同 税 。 纳 税 人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清 算 事 宜 的 , 限 届 满 后 , 缴 纳 的 纳 期 所 税 保 证 金 全 部 作 为 个 人 所 得税 缴 入 国 库 。 横 向 联 网 电 子 缴 税 的 地 区 , 务机 关可通 过联网 系统办理 税款缴 库。 税 纳 税 保 证 金 的 收 纳 缴 库 、 还 办 法 , 照 《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政 退 按 国
主管税务 机关 收取纳 税保证 金时 , 向 证券机构 开 具有关凭 证 ( 应 凭
部 中国人 民银行 关 于印发 < 税务 代 保管 资金 账 户管 理办 法> 通 的
知 》 国 税 发 [ O 5] 8 ( 2 O 1 1号 ) 《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国 行关 于税务代 保管 资金账 户管 理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国 税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