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规章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学校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科学性原则:学校规章制度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体现科学性、合理性。
(三)民主性原则:学校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规范性原则:学校规章制度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表述准确。
第二章规章制度制定与修改第四条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条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出规章制度制定立项申请。
(二)起草: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意见。
(三)审核:起草单位将规章制度草案报送学校审核。
(四)公布:经学校审核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公布。
第六条学校规章制度的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修改建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规章制度修改建议。
(二)起草修改草案:根据修改建议,起草单位负责起草修改草案。
(三)审核:起草单位将修改草案报送学校审核。
(四)公布:经学校审核通过的修改草案,由学校公布。
第三章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第七条学校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八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具体包括:(一)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规章制度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规章制度意识。
(二)监督检查:对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责任追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闽南师范大学规章制度

闽南师范大学规章制度为了规范校园秩序,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闽南师范大学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全校师生员工实行制度化管理。
以下将对闽南师范大学的规章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学生管理制度1.学籍管理:学生入学后,需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学籍信息,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对于学籍管理不规范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学生考勤:学生需要按时参加课堂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对于缺勤、迟到、早退等行为,学校将进行相应处罚,严重者将影响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评优评奖机会。
3.学生奖励与惩罚:学校将按照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表现等方面进行评定,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的学生进行惩罚,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4.社团管理: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参加校园内不同类型的社团组织。
学校将对社团进行管理和指导,确保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加强对社团干部的培训和监督。
5.宿舍管理:学生宿舍为学生的栖身之地,学校将加强宿舍管理,保障学生的生活安全和卫生条件。
学生需严格遵守宿舍规定,保持宿舍内卫生整洁,不得在宿舍内打牌赌博,酗酒滋事等行为。
6.学生组织活动管理:学生可自主组织各类学术、文体、志愿服务等活动,学校将对学生组织活动进行审核和指导,确保活动的合法、有序开展。
7.学生就业指导: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实习、就业信息和技能培训,帮助学生顺利毕业并找到合适的工作。
二、教职员工管理制度1.教师职责:教师是学校的中坚力量,应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履行教学任务,保障教学质量,尊重学生个性,传授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2.教师考核:学校将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估,包括课堂教学效果、科研成果、教学态度等方面。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将进行重点关注,并提出整改要求。
3.员工福利:学校将为全体员工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包括工资、休假、培训等方面。
学校将建立健全的员工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的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经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对学院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修订和废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体现学院办学宗旨,尊重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有利于学院事业发展。
第四条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院的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学院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五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等程序,确保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可行。
第六条学院设立规章制度制定小组,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
规章制度制定小组由学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具体措施等内容,并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确保规章制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规章制度在正式实施前,应当公开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并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九条规章制度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应当以适当形式发布,并明确实施时间和过渡期等事项。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学院,学院应当对规章制度进行定期解释,以保证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执行第十一条学院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学院应当建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机制,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学院应当对规章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等程序。
大学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大全

大学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大全目录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1.学籍管理 (2)(1)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2)学生档案、毕业生资料管理办法 (7)(3)新生入学报到工作规程 (10)2. 教学组织管理 (11)(1)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11)(2)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12)(3)教材建设委员会章程 (13)(4)教研室工作规定 (14)(5)学生教材费收取、结算及教材发放办法 (16)(6)师生教学风纪规定 (17)(7)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7)3.专业与课程建设管理 (21)(1)制订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的原则 (21)(2)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 (22)(3)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26)(4)专业教学计划 (27)(5)课程建设实施方案 (29)4. 教学运行管理 (33)(1)教材订购、编印、发放工作规定 (33)(2)教室使用与课程调度管理办法 (34)(3)停、调课和教室分配规定 (35)(4)教学事故处理工作条例 (35)(5)学生学号编制规则 (37)(6)考试工作条例 (38)(7)教学周讠志实施细则 (44)(8)新生素质调研办法 (46)5. 教学评估管理 (47)(1)听课评教制度 (47)(2)教师教学质量测评规定 (47)(3)优秀教研室评选办法 (49)教学管理规章制度1.学籍管理(1)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须按照国家新生入学规定进行健康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许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办理注册手续,由学院视情况予以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老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并持学生证到学院财务部门交费,然后进行注册。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校园秩序,保障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第三条大学规章制度应订立合法,充分保障师生权益。
第四条大学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建设机制,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第五条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由学校党委(行政)负责制定、宣传、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学校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更新完善。
第七条学校应当公开规章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执行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九条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受法律、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第十条学校领导班子应当模范执行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章制度建设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明确规章制度的编制流程和自上而下的系统。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学校领导班子要对规章制度建设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师生员工查询。
第十五条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规章制度的档案管理制度,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规章制度执行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规章制度的宣传制度,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了解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规章制度的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由校内各个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规章制度的奖惩制度,激励遵守规章制度的师生员工,惩罚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规章制度管理的信息化系统,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规章制度宣传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宣传和普及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制作相关宣传资料,便于师生员工了解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将规章制度的宣传纳入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通过校园广播、校园电视等渠道宣传规章制度。
第五章规章制度评估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完善制度。
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暂行办法【模板】

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暂行办法为使我校学生日常管理教育的水平适应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要求,努力推进我校学生工作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定位学校职能定位:坚持“健康信念发展”的育人理念,按照“保底线、强特色、求发展、抓学风、见成效”的工作思路,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定学期工作要点,对学院学生工作履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的工作职能。
学院职能定位:根据学校工作的要求,按照学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指标体系,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对本学院学生工作进行整体上的具体设计、规划和实施。
二、校院两级工作职责校院两级工作范围包括学生的思想教育、学风建设、日常管理、心理健康教育、资助管理工作、国防教育,以及研究生教育管理、辅导员队伍建设等。
(一)思想教育学校层面:根据上级指示和党委工作要求,制定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方案,通过制度体系,指导并检查学院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确保思想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学院层面: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和特点,具体设计规划、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建设、形势与政策教育,实施学生党员引领工程。
(二)学风建设学校层面:围绕学风建设内容,制定以提高考研上线率、学生英语四六级通过率、课堂出勤率等为核心指标的目标考评体系;推进以学风建设为目的的各类教育活动,建立并完- 1 -善学风建设的激励机制;加强学风督导。
学院层面:开展学风建设活动,围绕学风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的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院学风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日常管理学校层面:进一步完善学生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办事程序,明确校院两级学生工作责任事故的问责内容,检查和督导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学院层面:按照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学校相关工作具体要求,落实学生管理的各项工作,加强班级管理和建设,开展学生养成教育,规范学生日常行为。
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校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各类规章制度。
第五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
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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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规章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范我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推进我校依法治校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度程序条例》和《##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建章立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涉及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
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不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仅涉及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适用本办法。
但是,各部门和单位内部的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体现改革精神、民主参与和科学决策,维护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公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
草规章制度,但须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
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
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
第五条规章制度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章制度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
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执行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内容,可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另行发布,亦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
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八条相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在学校赋予的职权范围、校党委常委会或行政常务会议的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起草规章制度。
校党委常委会或行政常务会议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及其后果和影响等作出说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具体负
责起草。
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和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相关校领导审核。
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制度草案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审核,应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法律顾问、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
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或教代会对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
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
第十条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办学实际;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施行后可能的后果和影响;
(四)是否超越起草部门或单位规定的授权范围;
(五)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六)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七)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八)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未能通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核的,以及虽经起草部门或单位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商,双方或几方仍未达成一致,且争议较大的,应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或单位。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通过后,应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阅同意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行政常务会议,按照一定程序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经校党委常委会或行政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在相关文件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行政常务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汇编、修改或废止。
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并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