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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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心理学理论之:精神分析.

4、犯罪心理学理论之:精神分析.



儿童对周围环境力量

最初体验
幻想的无意识自慰机制及起源
男性未婚,江西人,初中文化, 1974-11-6出生; 抢劫杀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已服刑8年5个月,余刑11年 该犯系“三无”犯(无家人朋友接见、汇款和信件)。
“我”经过一系列策划,把“自己”关进监狱(“我”这个人很讲义气,开 公司。但是手下一个得力助手出卖了“我”,本来有很多人会帮助“我”,但 “我”还是策划去了监狱,三年)。好好的一个人消失了,别人都不知道,和外 界断绝了联系,只和一个做记者的最好的朋友说了,叫他来看“我”。结果这个 记者朋友让他的一个异性朋友来了。这个监狱里的人抽烟很厉害,于是这个女的 就带了万宝路烟来看“我”。
个案分析二
• • • •
一、开始犯罪的动机 二、犯罪的终止及其原因 三、导火索(小事件对个体的影响) 四、内心的自我否定、孤独、自卑和绝望(痛 苦) • 五、连续的抢劫、最终杀人
个案分析一
第一部分
J的2次越界:杀人、侮辱尸体
• 男,19岁,汉族,初中。2001年10月J和Z(女)认识并开始恋爱, 遭到Z母亲反对。2002年6月7日,J到某地给Z过生日。 • 6月8日下午,Z提出要回父母处,两人争吵,Z说以后再也不要联 系了。J萌生了“我得不到谁也别想得到”的念头。J将Z杀死。 • 6月9日晚上,J又在房间内与被害人Z的尸体发生性关系。
孙悟空
艾希霍恩
3、潜伏性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3.1破裂家庭、不和谐家庭的作用。儿童受到冷酷无情对待, 不得不忍受严厉的惩罚和粗暴的对待,他们的爱得不到满足, 往往离家出走。 3.2对犯罪父母的认同。 3.3在童年早期失去母亲。使得儿童经常变化寄养家庭,由不 同的替代母亲或者父亲抚养,儿童难以对替代父母产生认同, 也就难以发展出良好人际关系的能力。 3.4儿童对父母一方的依恋而产生固着现象。儿童对父母的依 恋爱慕不能发展成为有性爱性质的、不能解脱的固定关系, 负责影响儿童在青春期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 3.5家庭对儿童过分宠爱。 3.6家庭教育不一致。过于严厉、宠爱的交替使用。 3.7情感回归。创伤性的经历,心理倒退,象儿童那样处理问 题,不负责任、不考虑行动的后果。

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

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Guangdong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毕业论文(2012学年毕业论文)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陈堪文提交日期:2012年02 月23日系部警察系专业刑事执行(心理矫治)学生签名陈堪文学号09133137指导教师范辉清职称副教授论文提纲:一、罪犯心理的概述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的理解三、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四、精神分析人格结构对罪犯心理分析的意义成绩评定:分指导教师签名:范辉清2012年月日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陈堪文 09133137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社会系统和结构等越来越多元化和复杂化,上层建筑无法适应经济基础时,容易造成许多犯罪现象。

罪犯心理是罪犯在监禁环境中特有的心理状态,包括常态心理,犯罪心理和刑罚心理。

了解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分析其原因对于我们罪犯改造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罪犯改造分为行为改造和心理改造,其中罪犯心理改造是罪犯改造的主要工作。

罪犯改造的实质是转变罪犯在遗传和环境影响中的不良行为和心理因素,促使其向积极的,健康的行为和心理发展,成为符合特定时代社会要求的合格公民。

当前监狱服刑人员心理危机事故频发,轻则造成服刑人员心理适应不良,焦虑,抑郁,抗拒等心理和行为,重则造成服刑人员暴力,脱逃,自杀等危机事件,给监狱管理和安全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为此,我们应当从其心理根源抓起,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去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可以深刻了解罪犯心理的形成重要因素,为矫正罪犯心理,预防相关心理危机,为监狱工作创造良好的实效。

关键词:精神分析;罪犯心理;罪犯改造;本我;人格理论正文: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每个罪犯身上都存在着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的属性,对罪犯的探讨,需要从多个角度,运用多门学科进行才能全面深入的分析。

警察系各专业毕业论文备选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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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系各专业毕业论文备选题目一、心理矫治1.谈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压力与调适2.监狱罪犯矫治工作中警察素质因素分析3.谈罪犯心理矫治人员职业品质4.谈有效矫治罪犯心理人员应具备特点5.谈罪犯心理矫治人员权利与义务6.谈犯罪即障碍理论对罪犯矫治的影响7.从情绪认知理论谈罪犯矫治过程中须注意的问题8.论情绪分析理论在罪犯矫治中的运用9.论社会交换理论在心理咨询实践中的运用10.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11.不同服刑阶段罪犯心理特点的分析12.行为人中心理论在罪犯心理矫治中的运用13.谈罪犯心理矫治机构的建构14.谈心理矫治过程中罪犯权利15.如何进行罪犯心理档案管理16.罪犯心理矫治过程中分类方法初探17.谈罪犯心理预防干预18.谈罪犯心理教育方法19.罪犯心理评估内容20.刑罚对罪犯的心理影响21.论刑罚的心理基础22.论刑罚感受度23.吸毒违法行为的心理矫治方法24.家庭暴力的心理矫治方法25.网络成瘾的心理矫治方法26.论犯罪的心理基础27.论犯罪心理的犯罪学基础28.论犯罪心理的心理学基础29.论犯罪心理成因分析30.论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分析31.论犯罪心理动机分析32.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33.犯罪不同阶段的心理活动34.犯罪人在不同情境中的心理状态35.犯罪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活动36.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37.犯罪心理预防策略38.犯罪心理侦查策略39.犯罪心理审讯策略40.常形犯罪心理矫治策略41.证人心理分析42.被害人心理分析43.审判人员心理分析二、劳教管理1.试论劳动教养中社区矫正的设想2.试论劳教教育工作的困惑与出路3.谈谈如何提高劳教警察心理素质4.谈谈制隔离戒毒人员解教回归社会后的管理与安置问题5.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研究6.对分类教育的思考7.如何提高劳教所里个别教育的有效性8.对劳教教育评估的认识9.论依法行使警察职权10.论行使警察职权过程中的公正原则11.对我国警察制度历史的思考12.日本警察制度研究及启示13.对四次警务革命的反思14.论警察活动中准司法活动15.论警察主体的资格16.浅论警察例行性行为17.试论自由裁量的警察行为18.论警察的行政许可行为19.论警察职权的救济制度20.论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程序制度21.论社区矫正中的警察角色22.论警察权的司法审查制度23.论警察权运行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4.论警察权运行的目的25.论警察法律冲突的解决26.论行政处罚中程序制度27.论警务保障28.论警察的执法监督29.论警察法律责任30.论国家赔偿中的追偿制度31.如何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32.论警察行政强制措施33.论监狱人民警察职权34.法国警察制度思考与借鉴35.广州治安状况调查与分析36.论劳动教养管理的原则37.论劳动教养“三段管理”的特色38.论广东省“三段分级管理”的特色39.论财产型劳教人员的管理40.邪教型劳教人员的行为特征及管理对策41.论未成年劳教人员的管理42.论在劳教执行中的文明管理原则43.论严格管理与文明管理的界限44.论“三试”在劳教执行中的运用45.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行为特点及管理对策46.当前劳动教养的法律完善、制度探索及改革47.论女性劳教学员的行为特点与管理对策48.谈谈对戒毒模式的思考49.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认识50.对戒毒康复的一些思考51.对社区戒毒的思考52.如何对青少年进行禁毒教育53.试论戒毒康复所的戒毒康复模式三、狱政管理1.在押罪犯的权利保障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3.推进依法治监、实现监狱工作法治化4.论罪犯劳动改造的实现形式、特点及激励措施5.论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及完善6.对死缓制度的理性思考7.关于对罪犯实行人文化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8.论危险分子的控制9.警械的多元化、人道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趋势10.克服罪犯奖惩中的功利思想研究11.狱政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研究12.狱政管理的发展趋势研究13.监狱“狱务公开”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4.以某监狱罪犯脱逃案为例谈直接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5.论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16.论监企分开的必要性17.论罪犯教育改造的可行性18.论刑释人员的继续社会化19.心理矫治在监狱改造工作中的作用20.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现状的分析与建设21.关于监狱建立健全机构心理矫治的设想22.制约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发展的原因及对策23.监狱心理矫治队伍建设的思考与建议24.对女犯进行心理咨询的实践与完善思路25.浅析当前未成年犯的犯罪特征、心理状况及改造对策26.浅析当前狱内非正式群体的心理特点、成因及对策27.老年罪犯心理特征及矫治28.贪污、受贿罪犯心理矫治策略29.《监狱法实施细则》的立法建议。

影响犯罪心理的主体因素

影响犯罪心理的主体因素

影响犯罪心理的主体因素犯罪心理的形成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共同作用的结果。

内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外因促使内因变化。

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因素主要包括犯罪主体自身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及行为因素。

犯罪主体的生理因素主要包括年龄、性别、神经类型和异常生物学因素等,这些是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物质条件。

(略带而过)犯罪主体的心理因素,既至犯罪主体原有的个性心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良心理因素。

主要包括四方面:一、个性倾向性因素,即为动力结构,主要包括需要、动机和兴趣。

(1)需要是指维持有机体生理和心理存在的一种基本要求或指有机体为维持其生存与发展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内在欲求。

犯罪者需要可分为三类:1、合理需要。

2、不现实的需要。

3、不良需要。

犯罪主体需要最突出的特点是:需要内容的反常理、反社会性以及动能的高强度。

其需要与正常人需要的主要差异表演为:1、个人主义需要在需要结构中占有突出地位并极端发展。

2、生理欲望或者较低级的需要在需要结构中占有突出地位。

3、个人需要常常处于同社会需要的对立或紧张状态之中。

(2)动机是指驱使人发生特定行为的内在起因。

犯罪动机最突出的特点是:具有很高的激发动能。

犯罪需要与其是因果关系。

除需要外,外界诱因和个性心理品质也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原因。

(3)兴趣是指人的人是需要的情绪表现,既人力求参与并探究某种事物的心理指向。

不良兴趣的特点是兴趣的低层次、强刺激、和乏理智。

二、气质因素气质是指人的典型的、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

无好坏之分。

巴普洛夫创立了高级神经活动类型学说,这一学说阐明了气质的生理学基础。

高级神经活动主要表现为兴奋和抑制两种过程,在活动过程中具有强度、平衡性和灵活性三个特征。

而上述三种不同特征组合就形成了高级神经活动的四种基本类型,既兴奋型、活泼型、安静型和抑制性。

与之对应的气质类型为兴奋型、活泼型、安静型和抑郁型四种,四种不同的气质类型对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犯罪率、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上。

罪犯心理原因分析

罪犯心理原因分析

罪犯心理原因分析罪犯心理原因分析一、罪犯心理概述罪犯心理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心理状态和心理变化。

罪犯心理主要包括罪犯的认知、情感、意志、个性等方面的心理特征。

这些心理特征不仅影响罪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过程,也影响监狱的管理和安全。

因此,了解罪犯的心理状态和心理变化,对于提高监狱管理和改造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罪犯心理原因分析1.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指罪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心理状态和心理变化。

犯罪心理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犯罪行为发生前,罪犯往往存在着不良的心理状态,如认知偏差、情感不稳定、意志力薄弱等。

这些心理状态和心理变化与罪犯的犯罪行为密切相关。

2.心理社会因素心理社会因素是影响罪犯心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罪犯的心理社会因素包括家庭背景、教育程度、职业经历等。

这些因素对于罪犯的认知、情感、意志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例如,家庭背景不良的罪犯往往存在着情感不稳定、自卑等问题;教育程度较低的罪犯往往存在着认知偏差、缺乏法律意识等问题。

3.监狱环境因素监狱环境因素也是影响罪犯心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监狱环境包括监狱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监管方式等。

监狱环境对于罪犯的心理状态和心理变化有着重要影响。

例如,地理位置偏远的监狱往往存在着与外界隔绝、信息不畅等问题,这容易导致罪犯的心理失衡和焦虑。

4.个人成长经历因素个人成长经历因素是影响罪犯心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罪犯的个人成长经历包括童年经历、家庭关系、教育经历等。

这些因素对于罪犯的性格形成和心理健康有着重要影响。

例如,童年经历创伤的罪犯往往存在着信任感缺失、情感不稳定等问题;家庭关系紧张的罪犯往往存在着沟通障碍、自卑等问题。

三、总结罪犯心理是影响监狱管理和改造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过对罪犯心理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罪犯的心理状态和心理变化,为监狱管理和改造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通过对罪犯心理的分析和研究,可以为罪犯的心理健康提供有效的干预和支持,帮助罪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改造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

罪犯心理障碍的成因分析与对策

罪犯心理障碍的成因分析与对策

2、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是指监狱以外的社会环 境各要素的总和。包括社会政治 形势、社会经济状况、社会就业 状况、地区文化风尚、传统社会 习俗、社会治安秩序、罪犯家庭 变化等等。这些社会因素通过各 种传媒进入监内,对罪犯心理产 生一定影响。社会性是人的本质 属性,犯罪正是行为人的社会属 性发生了变异,脱离了社会的正 常需要。改造罪犯从某种意义上 讲就是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罪 犯对外界信息普遍比较关注,任 何外来信息都可能给罪犯心理造 成不安、紧张、焦虑、烦躁、痛 苦等。
罪犯心理障碍的成因分析与对策
十七监区 程士高
写作缘由
随着对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要求提高,重视罪犯的心理健康, 加强对罪犯心理障碍的研究十分重要。据调查:约35%的罪 犯存在不同形式及程度的心理障碍,其中约5%的罪犯可能由 心理障碍发展为心理疾病。罪犯心理健康状态不仅影响其改 造,甚至严重威胁监管和生产安全。
从管理层面讲,必须进一步转变监狱管理理念,改进对罪犯 管理方式,提高罪犯主体参与意识,避免罪犯“监狱人格” 的形成和恶化。在管理层面,我们具体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尽快转变监狱管理理念,最大限度地调动罪犯自主管 理意识。在监管安全的否决性指标的影响下,省局提出了监 狱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的有关规定,但是监管安全事故还是未 能得到根治,监管安全的压力似乎越来越大,我们不能无限 制地剥夺罪犯的自主管理权。我们必须树立一种全新的监狱 管理理念:能让罪犯双方自行化解的矛盾,尽量让其自行化 解,监狱人民警察更大程度上应充当监督员或者裁判员的角 色,这样既可有效避免犯群矛盾的激化,即可以防止过分地 将罪犯之间的私权公法化;又可避免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的 直接对立而引发对抗管教事件。
二、罪犯心理障碍的外在表现
罪犯的行为受其思想支配,是其心理活动激烈斗争的结果。 要真正预防罪犯的过激行为,必须及时掌握其心理活动,尽 可能减轻或消除其心理障碍,虽然人的心理活动是潜在的, 看不见、摸不着,但有心理障碍的罪犯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有 异于普通罪犯的外在表现。各种心理障碍外化的形式多种多 样,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主要表现形式:

浅谈罪犯的心理特征

浅谈罪犯的心理特征

浅谈罪犯的心理特征0731班姚佳慧内容摘要:当前在押的罪犯中存在的许多改造问题多是由于罪犯不良心理所引发,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心理变化能很大程度的影响着他们改造的积极性,能让罪犯积极的进行改造对于管教民警来说了解他们内心的变化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从罪犯心理的形成、罪犯心理的基本特征、不同类型罪犯的心理特征和监狱文化对罪犯心理的影响这四个方面生动形象的来说明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拥有怎样的心理特征,什么样的罪犯拥有什么样的心理,管教民警遇到该类型的罪犯应该怎样做。

关键词:罪犯心理特征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了,人们的物欲观念、攀比心理、麻木心理总在不间断的滋长。

社会的竞争越加的激烈,人们的社会责任感淡薄、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于犯罪的人数逐年呈上升趋势。

只有了解了罪犯的心理特征,才能真正的了解罪犯犯罪的动机,才能减少我国的犯罪率。

罪犯在被判入狱以后,会受到来自监狱风气的影响,在原有的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新的心理,即刑罚心理。

所谓刑罚心理,是指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以后,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心理,如痛苦心理、恐惧心理、怨恨心理、渴求自由心理、改造向上心理等。

①了解罪犯应该从了解罪犯的心理开始。

一罪犯心理的形成罪犯心理的形成是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当出现一定量的刺激后,而情境有符合犯罪的实施,这样犯罪就形成了。

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实施的前提因素,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基础,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的发生。

(一)罪犯心理形成的过程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变化和衰亡的过程。

罪犯心理也不是生而就有的,而是因为实施了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成为服刑人员之后产生的,它是在原有不良个性的基础上,主题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

罪犯心理的形成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②1初始阶段。

罪犯心理其实就是正在接受惩罚和矫正的犯罪人员的心理,但是犯罪的心理又不能和罪犯的心理相提并论。

比如某人已经有了要杀害仇敌的思想,但几经周折之后最终放弃了该念头。

犯罪心理学2、影响犯罪心理形成与犯罪行为发生的诸因素

犯罪心理学2、影响犯罪心理形成与犯罪行为发生的诸因素
不良的道德品质
犯 罪 心 理 形 成 因 素
环境
因素
自我控制系统缺陷 家庭环境 工作环境 学校环境 居住环境 职业 季节 地域 自然灾害 时间 侵害对象 现场其他人 现场条件和气氛 机遇
社会环 境因素
自然环 境因素
情境 因素
第一节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因素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与犯罪行为发生的主体因 素,是指犯罪人犯罪心理赖以形成的生理情况、 心理和行为发展水平等因素。
四、多元性的犯罪原因论 这种学说认为,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并不是由某一 单一因素决定的,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五、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犯罪原因、犯罪心理实质的理论 首先,客观现实的不良因素是犯罪心理产生的根源。 其次,犯罪人的生理素质是犯罪心理产生的自然前 提。 最后,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是犯罪心理得以产生的 直接原因。 总之,犯罪心理的产生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 果,但这些因素的作用绝不是平等的,而是有一定的主 次关系,并且是相互作用的。 .
(三)条件反射论 英国心理学家艾森克 (H.J.Eysenck)根据巴甫洛夫的 条件反射学说认为,人的“社会 化”就是“朝向正确方向”的条 件反射的形成,乃是学习社会规 范的结果,没有完成这个过程的 人就容易犯罪。美国学者伯吉斯 (R.LBurgess)对萨瑟兰的理论提 出修改意见,主张犯罪行为是通 过操作性条件反射而习得的,并 且在形成的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 的强化。他们强调犯罪人的直接 经验和其他罪犯的影响,强调犯 罪行为决定于外部刺激环境。
(三)心理原动力说 这种学说主张,犯罪心理来源于人的心理本 能,即所谓本原性的心理原动力。人的犯罪心 理活动的发生,是这种心理原动力的继续和发 展,要抑制和矫正犯罪心理,就要正确引导这 种心理原动力。 1.侵犯性说 这种学说认为,侵犯性是人的一种本能, 如果人能消除自己的侵犯性这个犯罪心理原动 力,就不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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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Guangdong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毕业论文(2012学年毕业论文)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陈堪文提交日期:2012年02 月23日系部警察系专业刑事执行(心理矫治)学生签名陈堪文学号09133137指导教师范辉清职称副教授论文提纲:一、罪犯心理的概述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的理解三、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四、精神分析人格结构对罪犯心理分析的意义成绩评定:分指导教师签名:范辉清2012年月日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陈堪文 09133137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社会系统和结构等越来越多元化和复杂化,上层建筑无法适应经济基础时,容易造成许多犯罪现象。

罪犯心理是罪犯在监禁环境中特有的心理状态,包括常态心理,犯罪心理和刑罚心理。

了解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分析其原因对于我们罪犯改造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罪犯改造分为行为改造和心理改造,其中罪犯心理改造是罪犯改造的主要工作。

罪犯改造的实质是转变罪犯在遗传和环境影响中的不良行为和心理因素,促使其向积极的,健康的行为和心理发展,成为符合特定时代社会要求的合格公民。

当前监狱服刑人员心理危机事故频发,轻则造成服刑人员心理适应不良,焦虑,抑郁,抗拒等心理和行为,重则造成服刑人员暴力,脱逃,自杀等危机事件,给监狱管理和安全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为此,我们应当从其心理根源抓起,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去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可以深刻了解罪犯心理的形成重要因素,为矫正罪犯心理,预防相关心理危机,为监狱工作创造良好的实效。

关键词:精神分析;罪犯心理;罪犯改造;本我;人格理论正文: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每个罪犯身上都存在着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的属性,对罪犯的探讨,需要从多个角度,运用多门学科进行才能全面深入的分析。

罪犯心理是罪犯的一个侧面的存在,因而对罪犯的心理形成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罪犯的心理复杂多变,了解分析罪犯的心理形成因素,对罪犯的改造教育有很大的帮助。

一、罪犯心理的概述罪犯心理是指触犯刑法被判处刑罚执行的人员的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

罪犯心理是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产生心理状态,是在特定的监禁环境或者非监禁环境特有的心理,但这种心理又包括人类共性心理和犯罪时所具备的犯罪心理。

罪犯心理是罪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

这一反映包括罪犯对以前的生活环境的反映,实施犯罪活动过程的反映,对刑罚执行的反映,对监禁生活环境的反映等。

人的心理现象产生方式,心理现象的表现形式及其活动的基本规律都是相同的。

从心理的内容来看,监狱服刑的罪犯与在押的犯罪人,未被抓捕的犯罪人以及守法公民之间存在着差异,所以心理构成也不同。

在普通心理学中,通常把人的心理现象分成由动态的心理过程,相对稳定的心理状态和稳定的个性心理特征所构成;在临床心理学中,把人的心理活动分成由正常的心理和异常的心理所构成等。

[1]为了便于理解罪犯心理构成,进一步分析各种主体心理差异,为了便于认识,理解和研究罪犯心理,把罪犯心理分成三个部分:一;罪犯作为一个社会人,虽然由于社会化的缺陷或不完全,而未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但犯罪心理和行为,并不是其心理与行为的全部,而仅仅是其中一部分,罪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社会教化使其仍具有社会一般公民的正常心理,所以存在与常人共同具备的常态心理;[2]二,罪犯与在押的犯罪人、未被抓捕的犯罪人,都实施过犯罪行为,因而罪犯具有犯罪心理;三,罪犯是被人民法院审判为有罪被监狱收监的服刑人员,他们的一些政治权利被剥夺,人身自由被限制,接受监狱的管理、教育、矫治和改造,因此,具有其他人没有的刑罚心理。

由此可知,罪犯心理的形成是从正常人的常态心理到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最后形成广义的罪犯心理。

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的理解目前,对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分析有几种重要的理论方法,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行为主义学派理论,认知主义学派理论,人本主义学派理论。

在此,运用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的形成因素,精神分析学派认为,人的许多行为来源与无意识过程,是受性本能驱使的。

人格结构由三个部分组成,既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

本我代表不受控制的生物驱力,超我是社会良心之声,自我是调节本我和超我并与现实打交道的理性思维,这三个系统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本我:本我即原我,是指原始的自己,是一个人生来所具有的各种本能冲动的总和,包含生存所需的基本欲望、冲动和生命力。

是本能的中心所在,是一切心理能量之源,本我按快乐原则行事,本我的目标是求得个体的生存,它是无意识的,不被个体所觉察。

它的能量处于动态,随时可能释放出来,或者从一个目标转移到另一个目标上。

本我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也不因以往的经验而削弱;本我不受理智和逻辑的法则约束,也不具有任何价值、伦理和道德的因素,它只遵循“快乐原则”,它不理会社会道德、外在的行为规范,它唯一的要求是获得快乐、避免痛苦、满足本能的需要。

本我是古老而又长存的,从种族遗传的角度看是如此,从个人的一生看也是如此。

它是建立人格的基础,终生保持着幼儿期的特点,即不能容忍紧张状态,希望立即得到满足。

本我的目标乃是求得个体的舒适、生存及繁殖,它是无意识的,不被个体所觉察。

自我即是指现实生活中的“我”,是自己可意识到的执行思考、感觉、判断或记忆的部分,是人格的行政机构,它控制和协调着本我与超我,并且为了整个人格的利益与外部世界进行“贸易往来”,满足人格的长远需要;自我的机能是协助“本我”冲动得以满足,而同时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它遵循的是“现实原则”。

现实原则的目的就是推迟能量的释放,直到真正能满足需要的对象出现为止(延迟满足)。

推迟行动就需要忍受紧张,现实原则最终目的还是把个体引向快乐。

此外,自我还要在超我的指导下,按外部现实的条件,去驾驭本我的要求。

人能意识到的各种活动,如知觉、记忆、思考和动作都是自我的功能,但自我的活动有时也不完全能意识到。

自我是寻求“本我”冲动得以满足,而同时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为本我服务。

超我,是从自我发展起来的以良心和批判能力为主体组合而成的道德化的自我,是人格结构中代表理想的部分,它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社会文化及价值观念而形成,其机能主要在监督、批判及管束自己的行为。

[3]超我包括自我理想和良心,自我理想与儿童心目中父母的道德观念相吻合,良心则与儿童心目中的丑恶概念相一致。

超我的特点是追求完美,所以它与本我一样是非现实的,超我大部分也是无意识的,超我要求自我按社会可接受的方式去满足本我,它所遵循的是“道德原则”。

超我是人格中专管道德的司法部门,它为至善至美而奋斗,不为现实或快乐而操心。

超我的目的是控制和引导本能的冲动。

许多时候,人们用道德标准约束自己的欲望时,不感到是在被约束,这与超我处于潜意识中有关。

本我和自我是个体的层面,而超我代表着父母的价值观,更为广义的是社会的标准,当孩子接受了父母的价值观,自我理想就形成了。

自我理想代表着父母赞许的行为,而良知指的是父母不赞成的行为。

因此个体建立了一套道德准则或价值观来确定行为是好的或坏的。

超我是非理性的,求完美,坚持理想,抑制本我和自我,控制生理驱力(本我)和求完美的现实努力(自我)。

弗洛伊德认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所占据的意识水平是不同的。

它们的相互关系就构成人的复杂的人格动力结构。

超我一部分在意识之中,一部分在潜意识之中。

自我也是同样。

本我则完全处于潜意识领域。

前意识是既可以变为意识又可以成为无意识的边缘部分,就像水中的冰块,随冰块的起伏而变化。

意识是露在水面上的部分,而无意识是深藏于水下的那一部分。

随冰块的起伏,三部分人格维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

本我是生物进化的产物,自我是客观现实相互作用的结果,是较高级的精神活动过程的领域,超我是社会化的产物。

本我中产生自我,自我中又产生超我,它们在整个生命过程中不是静止的,而是始终处于相互作用和相互融合的状态。

本我是求生存的必要的原动力;超我在监督、控制个体按社会道德标准行事;而自我对上按超我的要求去做,对下则吸取本我的动力,调整其冲动欲望,对外适应现实环境,对内调节心理的平衡。

一旦超我形成以后,自我就要同时协调本我、超我和现实三方面的要求。

这样,人的一切心理活动就可以从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之间的人格动力关系中得以阐明。

自我在超我的监督下,按现实可能的情况,只允许来自本我的冲动有有限的表现。

在一个健康的人格之中,三部分人格的作用必然是均衡、协调的。

一个人要保持心理正常,要生活得平稳、顺利和有效,就必须依赖这三种力量维持平衡,否则就会导致心理失常的产生。

三、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本我是犯罪的内在因素,自我和超我是约束本我的两个控制系统,因此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与罪犯的自我和超我的发展密切相关。

1.罪犯的本我分析罪犯在服刑过程的心理一般按照罪犯服刑时间来分类,罪犯服刑初期的心理、罪犯服刑中期的心理、罪犯服刑后期的心理。

罪犯在服刑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心理表现。

罪犯服刑初期,由于接受的改造力度较大,管理严格加上社会地位、生活环境的突变,心理上难以适应,情绪不稳定,具体表现为忧虑、孤寂、痛苦、悔恨等心理;罪犯服刑中期,经过一定阶段的服刑改造,对监狱生活基本适应,主要表现为悔改心理、希冀心理、矛盾冲突和反复心理等;罪犯服刑后期,心理上会打破原来的相对平静,进入不安期,主要表现为对前途的向往和忧虑的心理、自尊与自卑交织的心理、归属心理、报复心理等。

[4]罪犯在整个服刑期间,由于处于特殊的监禁环境中,罪犯的本我是一种压抑的状态。

本我追求快乐原则受到了来自于外界环境对于身体和心里的惩罚,不得不压抑本我,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得内心的平衡,避免痛苦。

本我虽然受到了压抑,但它仍然是罪犯心理形成的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面。

2.罪犯的自我及其特征艾希霍恩很早就开始了对犯罪者的不完善、不成熟的自我进行分析,在用精神分析理论探讨少年犯罪问题之后,他提出了“潜伏性少年犯罪”的概念。

艾希霍恩认为,初生婴儿是一种不合群的动物,家庭教养的作用就在于随着他们的成长,使他们从不合群的状态中摆脱出来,进入到适应社会的状态。

在这个过程中,儿童与父母的关系十分重要。

如果儿童没有与父母产生情感依恋,没有经历认同父母的人格特点的心理过程,没有学会像父母那样的心理控制能力和恰当的行为方式,就会使他们具备犯罪的倾向,随时都有可能犯罪。

这种状态被艾希霍恩称为“潜伏性少年犯罪”。

具备潜伏性少年犯罪状态的青少年具有这样的人格特征:①以冲动性方式寻求需要的即刻满足;②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满足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③只管满足其本能的需要,而不管满足需要的手段的社会性质,即不分对错、缺乏罪恶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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