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处置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云政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7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科学管理和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及由其以各种形式管理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由全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由其再投资并直接或者间接享有出资权益的各类法人企业。
其中,省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省国资委、财政厅或者其他省直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本办法中统称省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国资委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损失核销以及国有权益所分配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和各级政府分级代表、分级负责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标的资产的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者备案管理,也可以依法授权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管理。
资产管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国 精品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企业人员违反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责任。
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流程第四条市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向企业及个人了解国有资产损失事项相关情况,要求企业和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五)受理直接监管企业处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监管企业在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及时将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情况向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或建议;(五)配合市国资委开展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受理子企业处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七)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强化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青政〔2004〕75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有关交易事项的发生导致企业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发生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级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违规必究、客观公正、惩防结合的原则。
通过责任追究,促使企业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
第六条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第七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资产损失的情形并确认损失金额。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损失预警机制,在经营管理中及时发现并认定资产损失,并结合财务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在对资产状况进行全面、定期核实的基础上发现并认定资产损失。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保护,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全体职工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在经营活动及生产过程中某项资产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实质性损毁与灭失,或导致了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资产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是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确认资产损失性质,认定并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以事实为依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或部门做出适当公正的责任认定。
(二)依法合规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范责任追究工作行为,保证责任追究工作质量。
(三)时效性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防止出现责任追究拖延、滞后、失效等现象。
(四)预防损失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建立预防与监督并重的体系,完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治理内部控制缺陷,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资产损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调查报告”制,各部门、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落实责任追究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批准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二)审议批准各部门、所属单位发生的资产损失情况;(三)审议批准上报公司的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四)对资产损失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九条公司主管业务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各部门、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损失情况;(二)自行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主管业务范围内较大资产损失情况,确认资产损失性质和金额;(三)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审批各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损失情况;(四)及时向公司上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的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情况;(五)认定较大资产损失责任及相关人员或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六)向公司监察审计部移交较大资产损失调查结果;(七)落实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印发)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第八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
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平谷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平谷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正文:----------------------------------------------------------------------------------------------------------------------------------------------------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平谷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谷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国有实物资产的处置,包括:有偿转让、无偿划转、出租、报废、报损、抵押、质押、捐赠等。
第四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涉及职工利益的,处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处置的实物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第七条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为对外投资时,应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第九条企业转让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区国资委审批,并将其实施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其所持有或所属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产权进行转让;(二)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其所持有的或出资购置的机动车辆进行有偿转让;(三)企业及其子企业有偿转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通讯器材、电器设备、生产工具等资产。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作者:来源:《大经贸》2008年第07期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于6月12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如违规投资、理财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禁入限制,可能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即在一至五年内或者被企业终身不得聘用,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其中,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专家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央企违规投资、理财之风,促使央企投资行为更趋谨慎。
《暂行办法》分领域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央企采购产品、服务过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等。
并且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资 委在 资产损 失责任 追究
工 作 中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一 ) 究 制 定 企 业 ( 研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 ~ ) 织 调 查 、 实 资 ( 组 核
产 损 失 情 况 ;二 ) 确 资 产 损 失 性 质 , 行 ( 明 进 责任 认定 ,听取 相 关 责任 人 的 陈 述 ;三 ) ( 研 究作 出责 任 追 究 决 定 , 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移 或
括 直 接 损 失 金 额 和 间 接损 失 金 额 。直 接损 失
金 额 是 与 相 关 人 员行 为 有 直 接 因 果 关 系 的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 ) ( 负
责 管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资 产 损 失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三 ) 责 特 别 重 大 和 连 续 发 ( 负
组 织 实施 的 除 外 。
员会 ( 以下简称 国资 委 ) 履行 出资人职 责的
企 业 ( 下 简 称 企 业 ) 其 独 资 或 者 控 股 子 以 及 企业 ( 以下 简 称 子 企 业 ) 产 损 失 责 任 追 究 资
( ) 二 会计师 事务所 、 资产评 估机构 、 律 师事务所 、 税务师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对
第七条
企 业发生资产损失 . 当及 时 应
( ) 业 内 部 涉 及 特 定 事 项 的 资 产 损 三 企 失的会计记录 、 内部 证 明材 料 或 者 内 部 鉴 定 意见书等 : ( ) 以认 定 资 产 损 失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四 可
企业规章制度 。未履行 或者未 正确履 行职 责 ,造成企 业直接 或者间接资产损 失的 ,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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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集团待处置资产损失认定
工作办法
根据京财企一[2015]707号文《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试行办法》要求及xxx集团具体情况,为规范并加快xxx集团下属企业待处置资产损失的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资产损失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条下属公司应按集团资产管理部根据2015年集团第17次董事会会议做出的关于待处置资产清理方案的批复,确定待
处置资产损失范围。
第二条对待处置资产损失,下属公司应向集团提交《关于认定处置资产损失的申请》,同时上报关于资产损失的形成过程
的书面说明,及资产损失形成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财务、业
务档案复印件。
下属公司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接到下属公司上报材料后,集团资产管理部对上报待处置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及所提供证明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组织核查,提出核查报告。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向集团董事会上报下属公司待处置资产损失核查报告,批准后通知下属公司。
第五条下属公司接到集团关于待处置资产损失认定情况的批复后,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核销等处置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核查内容
第一条实物资产损失核查内容
对于盘亏、毁损、报废的实物资产,应当具有清查盘点详细完整资料,及采购合同、购货发票、入库单、盘亏表、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等实物资产形成过程中形成的全部会计和业务档案的复印件。
对于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应当具有本企业或专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
第二条应收款项损失核查内容
对于应收款项损失,应当具有应收款项形成过程中的所有业务、财务档案复印件,关于应收款项损失形成过程的说明,以及下列证明中的一种证明:
人民法院关于债务方的破产宣告;
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死亡通知书;
债务方已停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债务方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行政文件;
依法追款后,法院裁定败诉的裁定书,或胜诉但无法执行,经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裁定书;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记录,并且最近两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或具有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追偿的说明。
第三条长期投资损失核查内容
对于长期投资损失,应当具有长期投资形成过程中的所有业务、财务档案复印件,关于长期投资损失形成过程的说明,以及下列证明
中的一种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的资产负债表;
被投资单位的工商注销登记等证明。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实施。
附件:《关于认定待处置资产损失的申请》的规范格式
关于认定待处置资产损失的申请
xxx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市京财企一[2015]707号文《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及集团要求,截止2015年月日,我公司清查出拟核减国有权益的国有资产损失共计万元,分类情况如下:
1、应收款项损失:共计万元,其中: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有催收协商记录且最近两年没有业务往来的应收账款共计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追偿的应收款项共计万元。
相应书面凭据如见附件1。
(2)上诉法院但无法追回的应收账款:债务方已停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收账款共计万元;胜诉但无法执行并经法院裁定执
行终止的应收账款共计万元;有关书面凭据见附件2。
2、存货损失:经有关质量管理机构检测鉴定为毁损、变质、报废的存货,账面值万元,盘点后共计万元,扣除残值万元,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万元,形成存货损失万元。
其中:(1)凭据齐全的存货损失:有关明细及购货、记账凭据见附件3。
(2)凭据不齐全的存货损失:有关明细及原因、证明见附件4。
3、固定资产损失:经有关质量管理机构检测鉴定为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万元,按账面净值盘点实物共计万元,扣除残值万元,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万元,形成固定资产损失万元。
其中:
(1)凭据齐全的固定资产损失:有关明细及购货、记账凭据见附件5。
(2)凭据不齐全的存货损失:有关明细及原因、证明见附件6。
4、股权投资损失:共计万元,其中
(1)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共计万元,扣除预计收回万元,扣除责任赔偿万元,实际形成投资损失万元;有关项目文件及相关凭据见附件7
(2)被投资单位被注销登记:共计万元,扣除预计收回万元,扣除责任赔偿万元,实际形成投资损失万元;有关项目文件及相关凭据见附件8
(3)被投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共计万元,扣除预计收回万元,扣除责任赔偿万元,实际形成投资损失万元;有关项目文
件及相关凭据见附件9
5、其它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或抵押损失、超过五年的费用挂帐等):共计万元,有关书面凭据见附件10。
有关质量管理机构对实物资产毁损、变质、报废的检测鉴定见附件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年月的财务报表见附件12。
我公司确认以上拟核销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及书面证据真实、完整,申请集团核查后准予我公司按现行财务制度核销资产损失万元。
妥否,请批示。
XXX公司
2003年月日附件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