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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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有水解析《贪贿解释》十八个疑点

苗有水解析《贪贿解释》十八个疑点

苗有水解析《贪贿解释》十八个疑点一、解释有哪些主要内容?(略)二、《解释》如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略)三、《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及职务侵占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提高后,相比之下,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起点是否偏低了?【苗有水解析】《解释》出台后,有人提出《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及职务侵占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提高后,相比之下,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起点是否偏低了?如果仅从货币的数量来看,数额标准的确是大大地提高了。

按照《解释》第11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按照贪污罪、受贿罪的2倍执行。

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的起刑点是6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是6万元。

我个人认为,确实存在这些犯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相比量刑不平衡的问题。

不平衡的问题怎么解决呢?是不是要把盗窃罪、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提高到与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样高?我觉得这是不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

职务犯罪与财产犯罪侵害的客体不一样,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盗窃犯罪有具体直接的被害人,而贿赂犯罪通常没有被害人,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关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职务犯罪数额标准与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的不平衡问题,在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解释》时,委员们研究了这个问题。

会上,有关领导提出要求,对盗窃等其他犯罪的数额标准应当进行通盘研究,并借鉴境外的立法实践,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

4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深入研究对类似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及刑罚体系调整完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立法、修法建议。

四、如何处理解释颁布以后部分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苗有水解析】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后,有的案件按当时的量刑标准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但按解释规定的标准则过了追诉期限。

那么,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量刑幅度以哪个为准?例如,被告人2006年贪污15万元,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去年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去年11月开庭审理,现在是否超过追诉期限?也就是说,这个贪污15万元的案件,按旧标准没有过追诉时效,但是按新标准过了追诉时效?怎么处理?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应以刑事立案时间为准,也就是以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刑事立案为时间点计算。

中国人民共和国受贿行贿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受贿行贿条例

公务员受贿量刑一、行贿罪(一)、个人对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立案标准为:1、1万元以上;2、虽不满1万但有下列情形的;3、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4、向三人以上行贿的;5、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6、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单位行贿立案标准为: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以下;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单位行贿10万以上不满20万,但有下列情形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处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根据第390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罪单位和个人有什么区别

行贿罪单位和个人有什么区别

⾏贿罪单位和个⼈有什么区别
我们知道,在社会上有些⼈为了达到⽬的对某些⼈或者单位⾏贿,在法律上对个⼈和单位⾏贿都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贿罪单位和个⼈有什么区别?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贿罪单位和个⼈有什么区别
⼀、主体不同
个⼈⾏贿罪的主体是⾃然⼈,其是⼀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体双⽅具有对向性、同⼀性,在⼆者之间,⼀般不介⼊其他主体,因此,个⼈⾏贿罪具有两个核⼼要件:⼀是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是直接归属于⾃然⼈;⼆是所⾏贿的财物,必须是属于⾃然⼈所有、并归其⽀配。

⽽单位⾏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

这⾥所讲的单位,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归向不同
《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贿罪⾏贿⾏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所有,应以⾃然⼈的个⼈⾏贿罪论处。

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然⼈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原⽂看,两种罪⾏有重叠、混淆的可能,同时因为两者的量刑幅度和⽴案标准存在⾮常⼤的差别。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以单位⾏贿作为辩护理由企图减轻刑事责任甚⾄逃脱刑事追究。

不过,⾏贿是⼀种犯罪⾏为,因此⼤家⼀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拒绝做出⼀些⾏贿的事情,以免触犯法律的规定。

如果您咨询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典型案例(黄光裕)2

典型案例(黄光裕)2

单位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认定1——黄光裕案中单位行贿罪法律评析【说明】黄光裕作为曾经的中国首富,其被追究刑事责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媒体全程报道了该案的审理进程,对该案涉及的一些罪名,媒体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单位行贿罪由于涉及到国美公司及黄光裕本人,因此该罪能否认定,是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格外引人关注,有关行为性质认定依据的争议也比较大。

随着该案二审的宣判,有关争议最终也尘埃落定。

作为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对于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模糊的法律问题比较好地给予了回应,其影响将比较久远,判例效应也将十分显著。

【案情】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黄光裕作为被告单位鹏房公司及国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得知公安部经侦局北京总队正在查办鹏房公司涉嫌犯罪案件及北京市局经侦处对国美公司涉税举报线索调查后,经与被告人许钟民预谋,直接或指使许钟民向时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总队总队长的相怀珠提出,在侦办鹏房公司、国美公司上述案件中给予关照的请托。

期间,黄光裕单独或指使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6万余元。

2006年至2008年间,国税总局稽查局在全国范围对被1本案例只是黄光裕案中有关单位行贿的部分事实,实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黄光裕触犯了3个罪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6亿元,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罚金6亿元;被告人许钟民触犯了2个罪名,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

此外还有一个被告人杜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亿元。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除将被告人杜鹃的刑罚改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亿元外,其余均维持了原判。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64)——分则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64)——分则
3 本罪的对象即行贿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是本罪与第164条的对公司、企业 人员行贿罪的区别所在。如果 行贿人不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是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则构成《刑法》第391条 的对单位行贿罪。可见,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三种行贿犯罪区别的关键就在于行贿的对象不同。 但它们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相关法条」 《刑法》第164、390~391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行贿罪。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 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 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 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 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情 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具有三种:一是索取他人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是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位索贿,还是单位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 件,这一点显然同受贿罪有所不同;再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必须是在账外暗中进行,即未在依法设立的 财务账目上如实记账,如果虽然收受了回扣、手续费,但都如实记账的,则不构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行贿罪的辩护技巧是什么

行贿罪的辩护技巧是什么

⾏贿罪的辩护技巧是什么犯了⾏贿罪的嫌疑⼈在被调查的时候,就会找个律师来为⾃⼰辩护,帮助⾃⼰洗清相关的犯罪嫌疑,让⾃⼰能够避免牢狱之灾等等。

律师收了费⽤后也会积极的辩护,那么,⾏贿罪的辩护技巧是什么?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贿罪的辩护技巧是什么?第⼀个主要辩点是看被告⼈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现在的司法解释对不正当利益的范围扩⼤化,把社会上常见的求⼈办事现象都涵盖了进去,⽐如企业认为⾏政机关审批项⽬的程序过慢,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为了加快审批进程,去找关系送钱,这也被纳⼊不正当利益范畴。

但毕竟还是有⼀些⼈送钱⽬的是被索要,⽽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迫不得已才送钱,并没有获得不当利益,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认定为⾏贿犯罪。

第⼆个主要辩点是看犯罪性质,是个⼈⾏贿还是单位⾏贿,两者的处罚幅度相差很多,个⼈的⾏贿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但单位⾏贿罪,⽆论数额是多少,哪怕达到⼀个亿,处罚最多也会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

可以说,两者的量刑差距⾮常巨⼤。

但有时,个⼈检察机关对⾏贿性质把握不准,就会把明明是单位⾏贿的案件按照个⼈⾏贿犯罪起诉,⽐如公司领导为了某个项⽬投标或者审批⾏贿后,之后公司解散、注销,案发后检察机关找不到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就以个⼈⾏贿犯罪起诉。

所以,律师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还要看是不是应该定单位⾏贿。

主要判断点在于,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贿(⽆论是管理层决策,还是单位领导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个⼈决策)决定,是否为了单位利益,违法所得实际归单位所有,等等。

第三个主要辩点就是前⾯谈到的,律师要审查案件证据并询问被告⼈,注意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情况,如有就可以建议法院对被告⼈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对⾏贿罪的辩护还有许多其他⽅⾯的辩点,⽐如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社会恶劣影响,有⽆被索要情节,以及被告⼈及其公司积极向法院交纳罚⾦,等等。

还有⼀种情形值得注意,如果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国家⼯作⼈员索要财物的,就不构成⾏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三条--单位⾏贿罪《刑法》第三百九⼗三条 【单位⾏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回扣、⼿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因⾏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条、第三百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00年)最⾼⼈民检察院关于⾏贿罪⽴案标准的规定三、单位⾏贿案(刑法第三百九⼗三条)单位⾏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回扣、⼿续费,情节严重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单位⾏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为谋取⾮法利益⽽⾏贿的;(2)向三⼈以上⾏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因⾏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贿的规定⽴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9年)⼈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单位⾏贿案(第393条)单位⾏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回扣、⼿续费,情节严重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单位⾏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为谋取⾮法利益⽽⾏贿的;(2)向3⼈以上⾏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因⾏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贿的规定⽴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量刑与标准

刑法分则量刑与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000元起,5年以下;10万以上巨大,5年以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个人1万起,单位20万起,三年以下;巨大的3-10年。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50万以上,或注册资本30%以上,外汇或逃汇100万美元以上。

持有、使用假币罪4000-5万,3年以下并处或单处1-10万罚金;5-20万3-10年并处2-20万罚金;20万以上10年以上并处5-50万罚金。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10万以上,单位50万以上,5年以下并处2-20万罚金;个人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的,5-10年并处5-50万罚金;个人100万,单位250万以上的,10年以上至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罪一万以上5年以下并处2-20万罚金;5万以上或严重情节的5-10年并处5-50万罚金;20万以上的10年至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票据诈骗罪: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皮阿奴财物,个人5000以上,单位10万以上的,5年以下并处2-20万罚金;个人5万以上,单位30万以上的,5-10年并处5-50万罚金;个人1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的,10年至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5000以上5年以下并处2-20万罚金;5万以上,5-10年并处5-50万罚金;20万以上,10年以上至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险诈骗罪个人1万以上,单位5万以上;个人5万以上,单位25万以上;个人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

处罚同上。

偷税罪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3年以下并处偷税数额1-5倍的罚金;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在10万以上的,3-7年并处1-5倍偷税数的罚金。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个人5000-2万,单位5-20万,3年以下,2万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3-10年,巨大的10年-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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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9条规定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规定的是“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对“单位行贿罪”适用刑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罚金刑的适用问题。

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

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具体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

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参照其他经济犯罪的标准,以单位行贿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宜,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综合考虑
(二)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单位行贿罪,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其涉及的人员可能较多,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对或可能有问题,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责任人员”区别开来。

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

这种犯罪虽然也是自然人实施的一种有组织的犯罪,但它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有较大的区别。

因此,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员那样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而只能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和次要责任人员。

对于确定直接责任人员的主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职权的大小。

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2)因果关系的形式。

在因果关系锁链中,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负主要作用。

(3)所起作用的程度。

主动出谋划策、积极实施者,所担负的责任相对要重。

单位行贿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单位所有。

如果在单位行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饱私囊,归个人所有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个人行贿罪处罚,即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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