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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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股权转让协议的市场分析与前景

房地产行业股权转让协议的市场分析与前景

房地产行业股权转让协议的市场分析与前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股权转让协议已成为房地产行业中常见的交易方式之一。

本文将对房地产行业股权转让协议的市场分析与未来前景进行讨论。

一、市场分析房地产行业作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发展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在这个行业中,股权转让协议逐渐成为房地产企业之间合作与交易的重要方式。

通过股权转让,企业可以快速获得所需资金,推动项目的合理发展。

同时,股权转让也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退出机制,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

目前,房地产行业的股权转让主要集中在大型企业之间进行。

这些企业凭借其规模庞大、资源雄厚的优势,能够更好地抵御市场波动,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因此,对于小型房地产企业来说,寻求与大型企业合作,并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发展机遇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受到政策调控的影响较大。

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频繁出台,使得房地产企业面临更多的限制和挑战。

而通过股权转让协议,企业可以灵活应对政策变化,降低潜在风险。

二、前景展望从长期发展角度来看,房地产行业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广阔的前景。

首先,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项目和企业。

这为股权转让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同时,投资者对于房地产行业的长期投资也不断增加,对于获得稳定回报的需求在日益加强。

股权转让协议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为他们提供一种可选择的投资方式。

其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资本流动日益频繁。

房地产行业股权转让协议可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房地产市场,增加市场活力,促进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这对于提升房地产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积极意义。

再者,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于房地产行业中,为股权转让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智能合约、数字化资产登记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可以使股权转让过程更加高效、安全和透明。

这将增加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信任感,进一步推动市场的发展。

以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现状以及在操作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土地转让三种方式税负比较

以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现状以及在操作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土地转让三种方式税负比较

以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现状以及在操作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概述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们已经开始关注房地产项目的转让和投资。

在房地产投资领域中,不断出现新的投资方式和策略。

其中,股权重组方式因其高效性、灵活性、低成本和风险可控性而成为了最受欢迎的一种方式之一。

本文将从税负方面分析股权重组相对于土地转让的优劣,并介绍股权重组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股权重组与土地转让的区别股权重组是指在房地产项目中转让股权,而不是直接出售土地。

通过股权重组,原股东将其所持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成为项目的新外部投资者。

与之相反,土地转让是指直接出售土地,将单位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新买家。

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土地所有者或开发商退出项目。

股权重组和土地转让的最大区别在于税负方面。

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等多种税收,这些税负会由卖方承担。

而在股权重组中,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会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变更,因此可以规避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等方面的税收。

土地转让三种方式税负比较在土地转让方式中,可以选择三种具体的操作方式,分别为转让土地整体资产、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和无形资产(即土地使用权)。

这三种方式的税负情况不同,具体如下:转让土地整体资产在这种方式下,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完成,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等税种。

保留的耕地或未开发的集体建设用地税费则由买方承担,此外还有印花税等其他费用,总税负高达30%以上。

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在这种方式下,税负为土地增值收益的30%左右。

在转让出让合同的时候,保留耕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增值税不提前纳税,也不涉及到城建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

无形资产(即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方式下,税负和转让出让合同差不多,约为土地增值收益的30%左右。

在无形资产转让中,不需要涉及到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税费相对较低。

股权重组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尽管股权重组有许多的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有一些问题。

房地产项目转让的风险防范

房地产项目转让的风险防范

房地产项目转让的风险防范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行为常有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不同的转让方式也会带来不同的风险。

四种转让方式的利弊现实案例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又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类型。

狭义的项目转让是指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所称的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项目转移给他人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的行为,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换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此外,还有虽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项目之实际权益已转由原项目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享有的情形,即广义之项目转让。

1.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式转让直接方式的房地产项目转让,优点在于:一是受让方可以取得相对无暇疵的项目权利,不会因原项目权利人或项目公司的债务或潜在债务(如担保等)而影响、妨碍、拖累项目过户后的开发行为,受让方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

但同时,该方式具有以下限制条件或缺点:(1)要求较高,不仅要投资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要求已经办妥相关权证。

(2)手续复杂,要从立项开始,对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环节逐一办理变更手续,有的甚至还有可能面临被调整用地面积、容积率、土地用途等经济技术指标的风险。

(3)交易成本较高,需缴纳数额相当可观的过户税费,包括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等税收和交易手续费。

(4)此外,对于在建工程转让的程序要求和审查日益严格。

2.以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是实践中许多投资者比较经常采用的方式,即收购方通过收购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股权来实现广义上的项目转让。

此外,通过增资扩股或吸收合并方式也能实现广义上的项目转让。

其优点在于:(1)无需办理房地产项目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无需变更;(2)由于无需房地产产权变更登记,相应节省3%的契税;(3)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开转让方必须实际投入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限制。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的优缺点、转让程序及风险分析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的优缺点、转让程序及风险分析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的优缺点、转让程序及风险分析一、优点。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项目转让和在建工程转让,具有以下优点:1.费用节省。

土地使用权、项目或在建工程的转让与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相比,前者受让方须多交相当于成交金额3%的契税和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交易手续费0.5%,转让方也须承担转让的营业税5%和土地增值税。

2.手续简单。

收购项目公司,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即可通过控制公司的经营权来直接控制和管理整个项目。

而土地使用权、项目或在建工程的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及建设手续更名等手续,比较复杂。

3.项目开发速度加快。

一旦股权转让手续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在项目公司的名义下,投资者即可立即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无须再重新立项办理建设手续。

二、缺点。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还存在以下缺点:1.收购方承担的风险因素增加。

收购方除考虑房地产项目本身的建设风险外,还需考虑目标公司的对外担保、债务、未支付款项、合同违约等潜在风险。

2.前期谈判调查时间比较长。

批租地块或在建工程通常停建原因复杂,存在项目权利人多个的现象,由于商业秘密的关系,外部人员很难了解项目公司的对外担保、合同违约或有负债等经营、财务或税务情况,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彼此沟通和谈判的难度。

3.如是国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合法性和主体资格的认定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产权交易所等机构或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所以交易时间可能会变长。

4.转让合同的技术处理。

通常股东对项目公司的总投资大于注册资本。

为了审批的便利,需要把转让价格设计为由股权价格(实收资本)和债权(股东新增投资视作股东贷款)组成。

三、程序。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程序同在建工程、房地产项目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相比有很大不同点。

股权转让形式下,房地产项目仅作为一种资产,本身不是标的,随资产所有权人变化而变更,但项目立项等建设手续的名称没有变化(企业名称没有改变)。

股权转让有哪些利处和弊端万购解疑

股权转让有哪些利处和弊端万购解疑

股权转让有哪些利处和弊端万购解疑股权转让有哪些利处和弊端万购解疑在“白银”时代,房地产市场大不如前,没有钱就很难在这个圈子里混。

由于房地产开发的周期长、投资大,所以有的开发商因为后续资金不足或者其他市场因素会导致其将项目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概念:股权转让。

什么是股权转让呢?通俗地说,就是有限公司的的股东依法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那么,股权转让有什么利弊呢?下面万购地产网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一、股权转让的利处股权转让有以下四个优势:第一,限制条件较少,最主要表现为可不考虑项目开发进展程度均可进行。

第二,股权收购方式手续简单:股权转让方式无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建设开发者名称、批文、许可证等事项的变更登记,而只需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于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即可。

手续相对较为简单,更便于受让人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股权收购方式可以节省费用:直接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受让方需交纳成交金额3%的契税和房地产交易中心的0.5%交易手续费。

此外,转让方还需交纳5%的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

而股权转让的方式仅仅涉及交纳企业所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无需交纳办理土地过户契税、营业税和手续费等税费,大大降低了投资开发成本。

第四,开发快捷。

由于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收购一旦办妥股权转让手续,受让人即可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无需再另行成立房地产公司或是针对已有的房地产公司无需再受到房地产公司资质等条件的限制。

二、股权转让的弊端当然,股权转让也有缺点:第一,或有债务的风险很高。

项目公司是一个动态的独立运行主体,长期的经营行为,不可避免地将会产生对外债务或存在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等情形,而该等行为并非均需完成公示程序。

因此,即使进行了前期全面调查,也无法完全规避项目公司存在对外担保、股权转让前的不明债务或违约合同赔偿等风险。

并且由于长期经营,有些或有债务的发生,转让方自己也是不可能预见或知晓的。

浅析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浅析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浅析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出严格的规定,加大了开发企业获取土地资源的难度。

同时,一些掌握土地资源但实力不强的项目公司,则希望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完成对项目的转让。

尽管这种方式具有手续简捷、转让成本低的优点,但诉讼纠纷还是经常发生。

如何防范和控制此类风险?笔者结合我国《公司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得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试作分析。

一、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运行模式及其特点本文所指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是指投资者专为开发特定的房地产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是指投资者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然后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的转让,即实现房地产项目投资主体的更替,投资者将其持有的目标企业股权转让给他人,从而由受让方取得房地产项目的全部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在股权转让形式下,转让的标的是公司的股权而不是项目,房地产项目收益作为一种公司资产随公司投资主体变化而发生转移,以实现房地产项目的转让。

二、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风险(一)股权转让双方共同面临的风险1.因出让方特定身份而面临的审批政策风险(1)若出让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其股权转让需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必须经过下列基本程序:第一,决策程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第二,审批程序:股权转让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资产审计评估程序:涉及国有资产,根据《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相关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净资产,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实施备案。

深度剖析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的利弊与风险

深度剖析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的利弊与风险

深度剖析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的利弊与风险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在房地产行业中常见的商业交易形式,用于股权的转移和购买。

其作为一种合同形式,既存在一定的利益,也伴随着一些潜在的风险与挑战。

本文将深入剖析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的利弊与风险,引导读者对这一商业合同形式有更为全面的了解。

一、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的利益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利益之一是实现投资回报。

购买方通过购买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该公司的利润分配权以及未来升值潜力。

这对于投资方来说,是一种获得投资回报的重要途径。

其次,股权转让协议还有助于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

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房地产公司可以引入新的股东,借助其资本、经验和资源,促进公司的发展与壮大。

同时,股东之间可以在公司治理、战略决策等方面进行合作与协调,实现资源的有机整合与优化配置,从而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此外,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还可以促进市场流动性和交易便捷性的提升。

通过股权交易,股东可以在市场上灵活转让股权,快速获取现金流或改变投资策略。

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房地产市场的流动性,增加了市场的活跃度。

二、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的风险与挑战然而,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与挑战。

首先,协议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纠纷与风险。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到双方权益的变动,协议中的条款、内容和条件的不明确或不完善可能会引发纠纷。

一些重要的细节如合同有效期、转让价格、股权比例、投票权等都需要谨慎确定,以避免后期出现的法律纠纷。

其次,股权转让协议还面临着财务风险。

购买方在购买股权时需要对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以免购买了不利可持续发展的资产或承担过大的风险。

此外,市场环境的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也可能对投资回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股权转让协议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背信风险。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导致信息不完全或失真。

同时,一方或双方的不诚信行为也可能给交易带来风险,如隐瞒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盈利能力不准确披露等。

房产股权转让协议如何评估交易风险与回报

房产股权转让协议如何评估交易风险与回报

房产股权转让协议如何评估交易风险与回报在房地产领域,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常见的交易形式,用于转让房产项目的所有权或股权份额。

然而,与任何交易一样,房产股权转让协议也存在着风险与回报的考量。

本文将探讨如何评估房产股权转让协议的交易风险与回报,并提供一些分析方法供参考。

一、风险评估1. 市场风险在房地产市场中,市场波动和供需变动等因素都会对房地产项目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在评估房产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考虑当前和未来的市场风险。

这包括了供需关系、宏观经济因素和政策变化等。

2. 基础风险房产项目本身所处的位置、规模和属性等,都可能对交易产生影响。

例如,项目所在地的发展前景、周边配套设施和环境因素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此外,项目的建筑质量、年限、法律风险等也需要评估。

3. 合作方风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选择合适的合作方是至关重要的。

合作方的资信状况、信誉、经验和管理能力都会对交易产生重要影响。

对合作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了解其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能够降低交易风险。

4. 法律和政策风险房地产交易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严格监管。

在评估房产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确保交易符合所有法律要求。

此外,政府政策的变动也会对交易产生潜在的风险。

二、回报评估1. 现金流回报通过分析房产项目的租金收入、销售收入和其他潜在收入,可以计算出现金流回报率。

现金流回报率能够反映出项目投资的可持续性和盈利能力。

2. 资产增值潜力房地产投资通常会随着时间增值。

通过评估房产项目的增值潜力,可以估计出未来可能的回报。

这包括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规划和改造计划等因素的综合考量。

3. 市场交易情况通过研究类似项目的市场交易情况,可以了解类似交易的回报率和风险水平。

这可以作为参考,帮助评估当前房产股权转让协议的回报潜力。

4. 风险溢价由于房地产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通常会要求风险溢价。

评估交易风险与回报时,需要考虑到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期望回报,以确定合理的风险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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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利弊分析以及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投资大等特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后续资金不足或因其他市场因素导致房地产企业通过转让房地产项目积极谋求出路的市场现象频频发生,所表现的形式也不限于传统的通过项目整体转让即物权意义上的转让。

于此之外,投资者发现通过对房地产项目公司在股权层面上流转可以合理地规避市场及法律上的某些风险、节省税费,因此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事实上通过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权以实际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形式。

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与此有关的问题:一、该种方式的合法性分析;二、该种方式的利弊性分析;三、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分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的条件的……。

”;38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基于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诸多立法限制,实践操作中投资者通过收购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以合理规避上述法定转让条件,尤其为规避未开发到百分之二十五的法定限制成为常例。

据此,以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方式的合法性遭到部分人的置疑,有观点认为如果通过收购股权方式获取公司项下的受到上述限制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合法形式掩盖转让土地使用权以逃避相关国家税收等“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应被认定为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鉴于此,有必要对以收购公司股权进行土地交易形式的合法性以及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进行区别和探讨。

本人认为,以收购公司股权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合法、有效。

以下仅针对未开发至百分二十五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常例的合法性提出如下理由:首先,对于股权转让方式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形式的合法性分析:股东转让股份于股权层面的流转与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于物权层面的流转所表现的主体、权利依据、结果的不同点决定了二者在法律上的本质不同。

1、主体不同: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一旦注册成功,就成为了具有其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即拥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各股东完成出资后,股东所投入的资产即成为公司的独立资产,股东继而丧失了该部分资产的所有权而相应地获得了《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权权利,股东不得再对已完成出资部分的资产随意支配,否则即构成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

因此,可见股权的转让是对公司法第4条规定的股东对股权的处分行为,处分的主体是股东;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是公司依据《公司法》第3条对属于公司财产的处分行为,处分的主体是公司。

2、法律依据不同: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主要依据《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作为主体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则主要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结果不同:股权转让的形式所导致的结果是公司所有者即股东的变更,所完成的标志为在工商登记部门股东登记事项的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形式结果则是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的变更,所完成的标志为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使用主体易名。

鉴于以上不同点,笔者认为:处分土地使用权和处分股权是两个不同的层面和不同主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房地产法》第37条、38条的规定显然是对土地使用权于物权层面流转时应遵循的规定,而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完成实际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于法定形式上仅仅为股权层面的变更,进行转让时仅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的条件,不涉及权属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因此无需受《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38条的限制,对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间接使受到37条、38条规定限制的土地使用权改变实际控制人,不应影响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其次,对于逃避国家税收的“非法目的”的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12月10日《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中规定:“……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而对于资产转让的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从以上立法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即应相应交纳营业税,而股权的转让则不需交纳营业税。

这不仅从根本上区分了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与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不同主体进行不同层面权利处分的行为,而且明确了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达到土地使用权的间接流转并未逃避相关的国家税收。

二、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分析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改变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使用人的方式与直接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相比,有以下优点:1、股权收购方式手续简单:股权转让方式无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建设开发者名称、批文、许可证等事项的变更登记,而只需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于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即可。

手续相对较为简单,更便于受让人进行开发利用。

2、股权收购方式可以节省费用:直接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受让方需交纳成交金额3%的契税和房地产交易中心的0.5%交易手续费。

此外,转让方还需交纳5%的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

而股权转让的方式仅仅涉及交纳企业所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无需交纳办理土地过户契税、营业税和手续费等税费,大大降低了投资开发成本。

3、开发快捷。

由于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收购一旦办妥股权转让手续,受让人即可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无需再另行成立房地产公司或是针对已有的房地产公司无需再受到房地产公司资质等条件的限制。

但股权收购方式也并非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采取股权收购虽然简便易行,但也存在着以下的缺点:1、风险较大:在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形式下,据我国的土地制度,土地作为不动产,往往表现为静态的存在,如在土地使用权上创设他项权利应当满足不动产的公示要求,因此在转让时受让方可以于土地登记部门查询转让时该土地上所存在的他项权利限制。

而在股权转让形式下,公司作为动态的运行独立主体,长期的经营行为,不可避免地将会产生对外债务或存在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等情形,而该等行为并非均需完成公示程序。

因此,尽管进行了前期的调查,仍然无法完全规避公司存在对外担保,股权转让前的不明债务或违约合同赔偿等风险。

2、谈判的时间较长:由于股权转让,受让方不仅需要关注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清洁,更加关注公司在转让前的动态运营中所产生的负债、担保、合同违约等公司资产、股权、债务的清洁。

因此就谈判阶段而言,双方关注的着眼点并非简单的土地使用权单项资产的交易安全及可行性,加之受让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将给双方谈判带来难度和时间跨度的长期性。

3、股权性质对转让带来的限制:例如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则股权转让将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的监管,在转让时也将涉及上级部门审批、于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等繁琐手续,将给股权的转让带来很多限制,加大了转让难度。

又如国内企业的持股人将股份转让与外国投资主体或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持股人将股份转让与国内投资主体,将涉及到企业性质变更、外商优惠政策的丧失、外商投资领域限制等的限制和约束,如未能达到上述实质条件及程序要求,则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三、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根据实践经验提出以下于该模式操作下应当注意的几点法律问题:1、拟收购股权的性质如前所述,股权的性质将首先决定了股权交易手续、主体迥异。

因此,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首先明确拟交易的股权是否含有国有、外资等成分。

如持股人为国有投资者那么必须履行转让主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等特定法定程序,否则,将可能视为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持股的投资者如为外国投资主体,则必须履行外资部门审批的特定条件。

所以,在股权交易时应当首先明确交易的股权性质,以此确定不同的交易程序和不同的交易条件。

2、转让方与项目公司的声明与保证在转让合同中由双方合同(指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可能不会只是两个当事人),变更为三方,项目公司也加入成为合同的签约一方,向受让方进行保证和陈述,主要是对资产、审批手续、公司的经营进行相应的保证和承诺,如违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少标的公司的的保证和陈述构成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如果标的公司的保证和陈述有虚构或误导或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可以解除。

同时,作为转让方的股东应该对标的公司的保证和陈述作出保证,并承诺一旦标的公司的保证和陈述有虚构、误导或瑕疵,转让方股东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三方的协议是基于合同法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设立的,这与转让方股东和标的公司的母子公司关系没有法律上的联系,是担保法上的保证法律关系,也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失效的条件,是股权转让合同这个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

这样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否则,仅让转让方保证项目公司的有关事项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3、付款安排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有支付股权转让金的义务,因而在付款安排上,宜拉长付款过程,原股东完成一定义务后收购方支付一定款项,要注意双方义务的对接。

另外,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收购并非办完股权变更手续后即告全部完成,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相对较长,很多潜在的问题可能会在开发过程中逐渐暴露,一旦收购方过早地将股权转让价款付清,将很可能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因而,建议在办完股权变更手续后留部分尾款,以抵扣可能的支出。

4、交接手续及股权转让手续办理的时间限制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最终目的仍然是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往往股权转让的完整手续无法在短期内完成,而土地的闲置对于受让人来说必然面对银行贷款利息,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缩短所带来的开发成本的增加。

因此,受让方可以约定先行将土地使用权交付受让方实际控制,以及时便利地进行先期开发。

另一方面,股权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作为公司股东的地位即未获得对外效力上的法律认可,受让人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利用和开发权利仅能依据合同获得债权层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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