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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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宣示以促进提高生产力水平、物质生活条件、个人幸福和尊严、人与自然 和谐程度为宗旨,为建设“明君—清官—良民和谐共处”理想社会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智慧,许多 智慧在今天仍具有合乎人类生活升华目的之属性。这些传统法律智慧可以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最 无可回避的四对关系来简释。
第一,人与天(自然)关系。在古人心目中,“天”潜藏着终极权威、终极真善美。天人关 系是政治社会生活首先要处理好的法律关系。对于具有无穷威力、无限奥秘且人类永远无法真正 全面认知掌控的对象,不管它是否有灵,人类必须保持特别敬畏,与之保持和谐。国家必须通过 具体制度设计运作来争取和谐,决不可“无法无天”“伤天害理”“逆天灭伦”。
历史上的法制或法律主张,其所依凭的社会基础是否继续存在于今日中国?若确认这一社会 基础还在,就应该进一步考察该法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否真有益于人类生活品质升华,亦即考 察其历史实践效果。把社会基础的考察、实施效果的考察结合起来,就可以判断历史上的具体法 制或法律文化是否仍有现代价值。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
在人类的自身生产方式(两性结合的自然生育)和社会生活方式(个体间以合作来满足自己 力不能及)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时空范围内讲法律文化的现代性,就是指人类在目前自然和社会 条件的局限中认识的法律文化普遍价值,它是客观存在的。中国领导人讲中华文明“有力推动了 人类文明发展进程” ,“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 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正是指这种层次上的现代性。
第三,现代性应是政治共同体内多数人的自主感受和判断。理论上讲,是否合人类升华目的 性,当然是政治共同体全体成员或民族全体族众来判断;法律文化在服务人类升华目的上有否实 际作用,应该凭民族共同体中多数人的感觉。但这只是假设或应然,历史上很少真正如此检验过。 除了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制、古罗马共和时代某些立法、决策、审判实践,很少听说其他时代和 国家有过全体公民票决式的政治实践。即使在古希腊罗马民主制时期,公民的范围也不等于共同 体成员的大多数,甚至只是一小部分。所以,这个共同体内多数成员的自主感受和判断,常常是 事后根据实践效果所做的历史追认。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

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

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

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

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

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

“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

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

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

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

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历经千年沉淀,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尊重法律的传统中国古代文化中一直都强调法律的尊重与遵守,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对当代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被视为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重要维护工具,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遵守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遍的风气。

在现代社会,这种传统观念仍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着强烈的约束力,使得法治从根本上得以维系。

二、以德治国的思想指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了以德治国的思想,这对于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注重德治,强调领导者应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德操守。

这种思想使得法治的展开不仅仅是通过裁判和立法进行,而是与道德价值观的传承和弘扬相结合。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我们也应该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以建设一个更加文明、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三、人治与法治的统一观念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治与法治始终是一个统一的概念,这种观念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人治是指依靠人的聪明智慧和个人的决策来治理社会,而法治是指以法律为依据来规范社会行为。

传统上,中国注重领导者的智慧和能力,相信领导者的正确决策可以解决社会问题。

然而,在当代社会,我们必须意识到人的局限性,只有依法治理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需要与现代法治观念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四、儒家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治建设也发挥了巨大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了仁爱和和谐的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亲相爱,通过道德自觉来约束社会行为。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等价值观念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基础,使得社会成员更容易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并且通过道德自觉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现代社会中,我们依然可以借鉴儒家思想,通过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动道德伦理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

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三国时期,为维护贵族官僚特权,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将“八议”写入法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从此,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沿不改。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兴盛时期。

唐律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

唐律所反映的礼法结合的鲜明特征,对其周边国家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这成为了中华法系赖以确立的重要因素。

中国古代的礼和法从相互的发展、演变、对立到合流,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随着历史的发展,礼的等差性和法的特权性的一致性在中国古代等级特权社会的发展中越来越得到契合,最终引礼入法,使中国传统法律道德化,形成礼法结合的特点。

礼法结合,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

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

中国历朝的历史证明了礼法结合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运转,“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同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礼”与“法”,“德”与“刑”的关系,儒家把它们归结为“体”与“用”的关系,即以道德作为根本的“体”,以法律作为辅助的“用”,法律成了实施道德的手段,法律为道德服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法律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习惯、规范、制度等,它包括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和规范形态的法律文化。

狭义的法律文化仅指观念形态上的法律文化,包括人们对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看法、评价以及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的思维模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文化就是从狭义上讲的。

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法的渊源和结构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同样形成了自己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

人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重视人的价值。

它大致有三层含义: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本主义哲学认为,天地之间,人最重要,人是宇宙的主人。

中国传统哲学历来讲“天人合一”,人不应对抗自然、破坏自然。

人在自然面前也不应消极无为,而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

人类依靠社会群体的力量,正确运用礼、法,就能战胜自然,治理国家,把人间的事情办好。

“人能胜乎天者,法也”。

二是人与神的关系。

在中国从未形成一种与世俗政权相对抗,甚至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宗教。

远在三千年以前,就出现了一种重人事、轻鬼神的思想。

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上天是不可信赖的,只有发扬文王之德,才能使周王朝国运长久。

春秋时期,郑国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

孔子学生子路问如何对待鬼神,孔子答:“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表达了他们着眼于人事,立足于人间的现实主义态度。

这种重人事、轻鬼神的现实主义精神一直为后人所效法。

三是国与民的关系。

西周时期出现了重民思想。

周公反复强调统治者一定要“敬德保民”,要“惠民”、“裕民”。

当权者应以民心为镜子,来查看自己为政的得失。

春秋时期出现了一股重民思潮。

《管子·牧民》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摘要] 一百年来,传统司法制度几乎被视为落后和守旧的代名词而被束之高阁,移植西方法律以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成为法学界的主流思想。

反思历史,正视现实,我们会蓦然发现传统司法制度依然具有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可忽视的价值,即文化认同、补充国家制定法与司法改革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传统司法制度司法改革法律移植一、问题的提出肇始于20世纪初的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一百年来,我们沉迷于法律移植的喜悦之中,认为移植西方法就可以解决中国的一切问题。

但自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本土资源”学者大声疾呼之后,学仁开始反思我们移植的西方法律是否契合于中国本土文化?是否会产生水土不服问题?为此中国的传统司法制度对建设法治国家而进行的司法改革到底有无价值?若有,又有哪些价值?回答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不无裨益。

时下存在一种悖论,即过度强调现存司法制度各种问题形成的历史成因,忽视了现实中各种外在社会制度和观念对司法制度的消极影响,从而把现实中的一切司法问题推卸于古人,而忽略对现有制度和观念的批判和改造;二元对立的理解东西方司法制度和法律文明,凡是西方的司法制度就是先进的、文明的、合理的,只要是传统的司法制度就必然是落后的、黑暗的、不合理的,从而在实践上盲目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否定传统司法制度,忽视对传统司法资源的创造性改造和对移植过来的司法制度的本土转化。

基于此,探讨传统司法制度对当代司法改革的价值就有其必要性。

二、当代司法改革需要反思传统司法制度法律就其功能而言是用来解决诸多社会问题和调节各种社会矛盾的,但其自身的变革却往往更依赖于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的培育和改造。

这一点对于后发国家的法律现代化而言尤为重要。

清末修律、国民政府的法律改革之所以最终失败或流于形式,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的限制,法律改革者们往往倾向于关注法律自身的变革,而忽视了与之相配套的外在社会环境的改造和培育。

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及其现代化

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及其现代化

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及其现代化作者:郑燕冬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3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法律文化显然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当今的社会,但其中仍有许多内容依然对今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因此,如何对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使其实现现代化,是我们如今面临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必要性一、什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一)传统法律强调道德至上、礼法合一律既然与礼相应,互为表里,所以在判断案子时也要以礼为断案依据,否则就会无所适从。

就以亲属间的诉讼来说,既然以服制为断案根据,于是立法、司法皆须先明确服制,有时因为服制关系不明而无法裁判案子,必须经过礼部认定后才能问罪。

法与礼的关系可见一斑,所以古代社会常以礼法并称。

(二)法律的功能主要在于刑罚法家必然是主张严刑重罚的,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所以法家认为“法虽惨而不得不行”,忍一时之痛,便可收长远之利。

而且儒家也认为法律的作用重在惩罚和报应,兼有警告和预防的作用。

(三)家族本位在古代法律中有着重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家族主义,家族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律形成的基础以及司法判案的依据。

我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算,家是组成族的基本单位,族长或者家长在族或者家中具有极高的权威和绝对的统治地位。

族长或者家长在族或者家中具有极高的权威和绝对的统治地位,他们拥有最高的祭祀权,这使得族内的其他人都能听从于他们,他们拥有族内的所有财产,包括其孩子,而且可以决定子女的婚姻,而子女不得反抗父母,必须听从父母的教化,否则不论原因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论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论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现代法律文化 的进程 。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 中国历史发展的根基, 而
社会上人 与人之 间的社会关系即所谓的人情 、 世情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律理念下的一种 “ 己欲立而立人 , 己欲达而达人” “ , 己所不欲 , 勿施于人” 被后人奉 为 ,
统 一 关 系 。 与 情 、 合 , 强 了 法 的权 威 性 , 法 理 加 也加 强 了 社 会 对 法 律 的
上处理 国家事 务的主要是 国法 。国法与家法是相 互促进 ,相互依托 的。 在这样 的历 史条件下 , 除了君主为了治理国家而制定的国家法 以 外, 还有家族 为了管理家族而制定的家法。家法与国法是相通 的, 凡
依照天理制定法律,使法律得到人民的认同。使法律有 了存在的基
础, 法律便可信, 增强了法律的权威 ; 法顺 乎民情, 又使法律的执行减
少 了社 会 的 阻 力 , 法律 贴 近 生 活 , 现 了 封 建 法 律 的 “ 爱 ” 念 。 使 体 仁 理
在中国法制发展过程中, 在天理的观念之下形成 了执法、 明理 、 原情的
现代 法制 的道路 不必舍 近求远 , 于传 统的 法律文化 应该 秉承 批判 继承的 方针去取 其精 华以 找寻适 合现代 法制 发展 的 因素 。 对
关键 词 法治 德治 法的秩序 价值 人 治
中图分 类号 : 9 D0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 — 90 10—5 220 )30 - 0 2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 y
论 传 统 洁律 的 现代 价 值 义 ● ■ ●
高 莉
摘 要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社会正在进行一场法治的变革, 而主导这场法治变革方向的不应该仅是西方的法律文化, 中国 的传统法律文化一直保持着发展 的连续性和主体的纯洁性。家国一体 , 儒学与法律的交融使得中华法系远播海内外, 影响 深远 , 律与 道德 相辅 相成 , 法 彼此 依托 , 理 法完 美交 融, 情 使得 两 千年 来的封 建 法制根 深 蒂 固, 生生 不 息。 文 认 为 中国寻求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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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一)
摘要: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现代价值
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存在着不同的构建模式,有主张“休克疗法”的,认为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先死亡后再生”,推翻传统的所有价值理念,在废墟上重新建立;有主张“本土资源”的,强调要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及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

然而,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不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

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并就此谈一点看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

“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

”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

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

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

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
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

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宪政的过程中。

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宪政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宪政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

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

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

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

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

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

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

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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