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同强制执行的路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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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强制执行是法律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的处置,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正。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包括很多种,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法律程序强制执行的第一步是通过法律程序,以法律的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程序是指通过法庭、仲裁机构等法律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审判等处理,最终做出裁决或判决。

法律程序的实施需要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听证、判决等程序,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二、强制执行令强制执行令是强制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指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对被执行人下达的强制执行命令。

强制执行令包括拘留令、查封令、扣押令、冻结令等。

强制执行令的实施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要求,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并为强制执行提供了充足的财产保障。

四、强制执行威胁强制执行威胁是指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威胁措施,以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强制执行威胁包括拘留、罚款、强制执行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加强被执行人的约束力,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五、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强制性处置。

行政强制包括查封、扣押、拆除、罚款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维护行政法规的权威和公正。

六、刑事强制刑事强制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强制性处置。

刑事强制包括拘留、逮捕、判刑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正。

七、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可以达到双方协商一致的目的,减少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提高执行效率。

总之,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和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政强制执⾏的⽅式⾏政机关在执⾏的时候对违反⾏政法规的单位、个⼈和其他组织有权作出⾏政处罚。

作出处罚后被执⾏⼈有义务在根据的时限内执⾏,拒不执⾏的⾏政机关可以采⽤⾏政强制执⾏⽅式执⾏,那么⾏政强制执⾏的⽅式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政强制执⾏的⽅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条⾏政强制执⾏的⽅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六)其他强制执⾏⽅式。

⼆、⾏政强制执⾏的程序1.书⾯催告。

催告以书⾯形式做出,列明当事⼈履⾏具体义务的期限、⽅式及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陈述和申辩。

⾏政机关听取当事⼈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3.作出决定。

当事⼈逾期⽆正当理由仍不履⾏⾏政决定,⾏政机关可以书⾯作出强制执⾏决定,列明执⾏内容、⽅式、当事⼈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等事项。

4.强制执⾏。

执⾏决定⽣效后,⾏政机关根据确定的内容强制执⾏。

在执⾏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中⽌、恢复、终结执⾏,还可以达成执⾏协议。

三、申请⾏政强制执⾏的条件依据《⾏政诉讼法》和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政⾏为依法可以由⼈民法院强制执⾏依法由⼈民法院执⾏的具体⾏政⾏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政诉讼,当事⼈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履⾏,法律没有授予⾏政机关以强制执⾏权,或者法律虽授予⾏政机关强制执⾏权,同时⼜规定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具体⾏政⾏为。

法律、法规授予⾏政机关强制执⾏权的,⾏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执⾏权,其做出的⾏政处罚决定在相对⼈拒绝履⾏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民法院强制执⾏的范围。

(⼆)具体⾏政⾏为已经⽣效并具有可执⾏的内容。

强制执行流程及步骤

强制执行流程及步骤

强制执行流程及步骤一、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强制执行是指当一方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时,另一方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执行,通过强制手段实施权利或执行法律裁决。

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保护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二、强制执行的流程1. 提起申请:当一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对方未履行法律义务时,可以向相关机关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可以提到法院、行政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

2. 受理申请:相关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后受理申请。

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机关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或告知其无法受理。

3. 调查取证:机关受理申请后,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后续的强制执行提供依据。

4. 发出通知:在调查取证后,机关会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有关强制执行的决定和要求。

通知中会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支付相应的赔偿。

包括支付款项、提供证明材料等。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义务,将面临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6. 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或无力履行义务,相关机关可以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甚至拍卖财产等。

这些措施旨在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通过财产变现来弥补损失。

7. 结束执行:当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或达成了和解协议后,强制执行程序就会结束。

相关机关会出具相关的决定书或证明,确认强制执行的结束。

三、强制执行的步骤1. 准备材料:申请人在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前,应准备好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 进行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行政机关等有关机构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的内容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材料。

3. 等待受理: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需要等待相关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政强制执⾏模式如果⾏政机关作出了⽣效的⾏政决定,⾏政相对⼈是需要履⾏的。

如果⾏政相对⼈不履⾏的话,⾏政机关是可以进⾏强制执⾏的,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那么,⾏政强制执⾏模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我国⾏政强制执⾏的模式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为原则,以⾏政机关强制执⾏为例外。

如《⾏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政⾏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的,⾏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或者依法强制执⾏”。

在⾏政机关强制执⾏前有“依法”两字,说明⾏政机关的强制执⾏权只有法律特别授予时才具有。

1、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为原则⾏政强制执⾏权原则上属于法院,⾏政机关在公民、法⼈或其他组织不履⾏⾏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如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的权⼒,就都需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政机关提出申请以后,法院必须认真进⾏审查,不仅要作形式审查,还要作实质性审查。

对⾏政机关的申请,经审查合法,将由法院实施司法强制;经审查不合法,退回⾏政机关,不予执⾏。

2、以⾏政机关⾃⾏强制执⾏为例外例外的根据就是法律,由法律明确规定由哪⼀级政府或哪⼀⾏政机关部门享有哪⼀种⾏政强制执⾏权,不能超越。

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政机关就不享有⾏政强制执⾏权。

从我国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法律授权⾏政机关享有强制执⾏权的,⼤致有下列⼏种情形:(1)属于各部门专业范围内的强制执⾏,⼀般由法律规定,专项授权给主管⾏政机关。

涉及到⼈⾝权的,如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属于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如滞纳⾦(《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强制收兑(《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细则》)、强制许可(《专利法》)等。

(2)属于各⾏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财产,原则上都需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法律只授予少数⼏个⾏政机关,如税务、海关、审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程序详解流程

强制执行程序详解流程

强制执行程序详解流程强制执行程序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通过追加执行和刑事强制措施来实施裁判,以确保裁判的效力和实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强制执行程序的详细流程。

第一步:执行申请的递交当需要执行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申请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申请书包括以下要素: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所等基本信息;被执行人的姓名、住址等必要信息;执行的请求和事实依据;执行的标的金额等内容。

第二步:立案审查执行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会进行案件的立案审查。

主要包括判断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是否存在程序性问题等。

如果存在问题,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或者裁定驳回申请。

第三步:发出执行通知书在通过立案审查后,执行法院会发出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

执行通知书包括法院对执行申请的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内容、履行义务的期限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可以自愿履行义务,也可以提出异议。

第四步:异议处理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通知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

执行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则会裁定中止强制执行程序;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则宣告异议不予支持并继续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第五步:追加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未能自愿履行义务或者异议不成立,执行法院可以采取追加执行措施来促使履行。

常见的追加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责令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奖金等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禁止被执行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出境等。

第六步:刑事强制措施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逃避执行,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例如,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刑事处罚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第七步:执行结果确认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后,执行法院会组织对执行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执行证书。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步骤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步骤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步骤强制执行是指根据法律或者相关规定,通过强制手段来实施并确保其执行的过程。

在不同的领域和情境下,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步骤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以一般情况下的强制执行为例,介绍其流程和步骤。

一、立案阶段1. 提起诉讼:当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 受理案件:法院在收到诉讼请求后,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并向原告发出立案通知书,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3. 审查立案:法院会对原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立案并向被告发出传票,通知其参加庭审。

二、执行准备阶段1. 制定执行方案:在立案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执行方案,包括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2. 发出执行通知书: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所规定的义务。

执行通知书中会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三、强制执行阶段1. 查封、扣押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法院可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

2. 拍卖变卖财产:法院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获得债权人应得的款项。

拍卖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 强制清算: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企业进行强制清算,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4. 强制驱逐:如果被执行人违反租赁合同等协议,法院可以采取强制驱逐措施,强制其搬离被租赁的房屋或场地。

5. 强制拘留: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逃避刑罚或者不履行刑事裁定,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将其关押在特定场所。

四、执行结束阶段1. 履行完毕:当被执行人履行了法院判决或裁定所规定的义务后,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2. 终结执行:在执行完毕后,法院会对执行程序进行终结,作出相关的终结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步骤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步骤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步骤1. 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机关规定的行为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效果。

2.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依法采取强制行为前的准备工作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这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违法事实等工作。

2.2 制定强制决定书行政机关在依法确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应当制定《行政强制决定书》,明确强制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并通知当事人。

2.3 送达强制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其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执行期限、执行地点等信息。

2.4 强制执行• 2.4.1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决定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财产查封、行为限制、物品扣押等。

• 2.4.2 强制执行时,行政机关应当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强制措施的执行不过度和不滥用职权。

• 2.4.3 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相关记录,记录执行的过程、时间、地点等。

2.5 强制执行结束及后续处理• 2.5.1 强制措施的执行期限到期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相关强制措施。

• 2.5.2 强制措施的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告知解除的时间和地点。

• 2.5.3 强制执行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处理相关记录和文件。

3. 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救济途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同时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存在不合法、不公正或权益受损等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对行政强制决定进行复议,要求撤销或修改强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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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强制执行的路径(一)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强制执行/自愿接受执行/行政处分/行政诉讼内容提要: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规定,行政合同订有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寻求强制执行。

该规定有利于在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愿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选择行政合同方式的积极性,值得我国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或者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予以借鉴。

在此之前,行政机关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的方式,实现行政合同的执行。

一、立法案例突显的问题众所周知,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可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强制执行,民事合同则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获得强制执行力。

而行政合同,既具有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又具有民事合同的“合同性”,它是因为其“行政性”而获得当然的执行力,还是因其“合同性”而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获得执行力,则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尽管中国现行立法上没有行政合同的概念,但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的执行问题也常常浮出水面。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搬迁安置协议即是一个典型例证。

于2009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该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学校、村(居)民等组织实施搬迁。

组织搬迁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

但实践中,村(居)民接受政府组织搬迁并入住政府提供的搬迁安置用房后,拒绝拆除原有房屋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做了好事反而留下了难题。

这一难题当然需要予以化解,但显然又不能通过“强硬”的方式化解。

为此,条例规定:对村(居)民组织实施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需要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对村(居)民原有房屋的处置作出明确约定。

该搬迁安置协议在理论上属行政合同。

1]若村(居)民不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原有房屋,如何执行,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曾考虑了三种方案:一是提起诉讼后执行判决。

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将行政合同转化为单方行政行为后申请强制执行。

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以上哪种方案可行,以及以上哪种方案更为符合行政法理,可供今后国家相关立法所采纳,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即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二、域外经验事实上,以上三种方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行政合同的立法和实践中均有采用。

德国《行政法院法》第40条第2款规定,行政合同的履行或者遵守请求权应当通过行政法院保护。

这意味着,一般而言,行政机关无权像执行行政行为那样实现其合同请求权。

如果合同当事人拒不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行政机关只能像公民那样,向行政法院起诉。

例如:合同约定行政机关颁发建设许可,建设人甲支付10000马克。

如果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甲只能提起要求发放许可的履行之诉;如果甲不缴纳10000马克,行政机关只能提起一般的给付之诉。

2]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上也认为,既然选择了行政合同的行为方式,则后继效果也应随之。

即行政合同的履行问题如同民事合同应当经诉讼程序解决。

至于是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在2000年台湾地区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后,有所不同。

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行政诉讼仅有撤销之诉,行政合同的履行问题无法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仅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而新行政诉讼法参照德国立法例,增加了一般给付之诉,并且与撤销之诉不同,一般给付之诉的原告既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因此,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给付之诉的行政诉讼,并通过行政法院的判决执行行政合同。

3]行政合同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执行力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仅是原则,例外情况是,若合同当事人在订立行政合同时明确约定接受强制执行,合同不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61条规定,在隶属关系的行政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和公民可以约定接受合同的即时执行。

在具备法定要件时,该约定即成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其目的是省略冗长的诉讼程序。

是否接受强制执行属于行政相对人自治权和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范畴。

但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接受强制执行需要监督机关的批准,原因是需要保护行政机关的财政利益。

公民一方接受强制执行无需这样的批准。

4]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48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契约约定自愿接受执行时,债务人不为给付时,债权人得以该契约为强制执行之执行名义。

”需注意的是,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的上述规定尽管是参照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但二者也有差别。

按照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可以自愿约定接受强制执行的行政合同仅限于隶属行政合同,水平行政合同不能作此约定。

如何区分隶属行政合同与水平行政合同,德国学者提出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即行政合同若是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为水平行政合同,若是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签订的,尤其是行政机关为代替行政处分而与公民签订的行政合同,则为隶属行政合同。

5]而按照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无论是隶属行政合同,还是水平行政合同,均可自愿约定接受强制执行。

法国行政法上认为,行政合同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经常与公务的实施有密切联系,为了保障公务的正常实施,无论行政合同中双方是否约定,行政机关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可直接依据职权行使强制执行权,而无须事先请求法院判决。

6]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吴庚在论及行政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时提出:“在传统制度下,行政契约遁入私法,由民事法院受理其涉讼事件,但除民事途径外,仍有其他途径可循:……三系利用行政处分之争讼程序:例如官署欲促使人民履行时,得以通知、催告或其他方式促使他造履行,如有法规依据亦可作成另一行政处分,以达促使他造履行之目的(前述抵消关系所引之案件,税捐稽征机关即采此手段),他造不服时,即可提起诉愿及撤销诉讼而获解决,他造当事人欲促订约机关履行契约时,可对机关申请或催告,机关予以拒绝或逾期不答复者,亦可就此提起行政争讼。

”7]吴庚提出的上述途径的核心思路是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进而适用于行政处分的救济途径。

其初衷尽管是为了解决行政合同的救济问题,但既然行政合同已经转化为行政处分,无论救济问题还是执行问题均应随行政处分,因此自然也可解决行政合同的执行问题。

但他也同时提出,前述解决行政契约涉讼问题,系基于行政诉讼只有撤销之诉的前提下,所提出之变通方法。

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在撤销诉讼之外,尚设确认之诉及一般给付之诉,行政契约的救济途径自应循此等诉讼程序解决,不宜再采用上述变通方法。

8]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吴庚的论述,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合同作出另一行政处分需要有法规依据。

笔者认为,其理由应当是,行政处分的作出,尤其是侵益行政处分的作出,需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合同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依据。

三、框架内的路径和框架外的选择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当于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处分,不包括行政合同,故行政合同无法直接通过该条获得执行。

但如前述台湾地区的行政法理论和实践,在有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合同作出责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此一来,行政机关即可通过将行政合同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间接适用上述规定而实现行政合同的强制执行。

这一执行途径的实现无需“伤筋动骨式”地对行政诉讼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诸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各个层次的立法均可授权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合同作出责令公民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使这一途径成为可能,因此,这一途径仍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我国立法上并未对行政合同设特别的救济途径,若发生纠纷,应求助于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为此,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可以特殊民事主体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进而通过申请执行民事判决实现行政合同的执行。

以上可作为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行政合同获得执行的两种途径。

然而,笔者认为,行政合同的优点在于它将私法中的平等、合意理念引入行政管理过程中,在公民一方未同意的情况下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一定程度上会使这些理念化为泡影。

因此,这种模式不宜推广。

正如台湾学者吴庚指出的那样,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的方式,仅应作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前的一种变通方法,是权宜之计。

同时,行政活动贵在效率,若其实现一律通过诉讼途径,未免过于繁杂与费时,既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影响行政机关选择行政合同方式的积极性。

但若采用上述法国行政法的模式,不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均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合同的做法,又缺少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愿的应有尊重,进而消磨行政合同的合意、平等理念。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采用上述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建立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执行为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情况下的直接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合同执行制度。

不过,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从长远而言,参照德国和我国台湾立法例建立一般给付之诉并规定行政机关也可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然后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轨道,确为比较完美的方案。

但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仅限于行政相对人,采用上述方案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幅度过大,也似与整个行政诉讼体制不相协调。

为此,目前可考虑采次级方案,仍将行政合同的诉讼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

二是对于何种类型的行政合同可以约定自愿接受执行,应采用德国立法例,仅限于隶属行政合同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方可约定自愿接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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