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车辆进出港口管理制度
车辆进入码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车辆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高效,维护码头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本码头的车辆及其驾驶员。
第三条码头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准入第四条凡进入本码头的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破损;2.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3. 车辆配备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车辆购置税证明等相关证件;4. 车辆保险齐全,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5. 驾驶员具备有效的驾驶证,且持有码头发给的通行证。
第五条车辆进入码头前,应向码头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 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购置税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 车辆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3. 驾驶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 码头发给的通行证申请表。
第六条码头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通行证。
第三章车辆通行第七条车辆进入码头时,应按照以下规定通行:1. 车辆驶入码头后,应按照指示标志或工作人员的引导,进入指定区域;2. 车辆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逆行、占用非机动车道;3. 车辆在码头内停车时,应按照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4. 车辆在码头内行驶时,应开启车辆灯光,保持车距,注意避让行人、非机动车及其他车辆。
第八条驾驶员在码头上应服从码头管理部门的指挥,不得擅自变更通行路线或停放位置。
第四章车辆停放第九条车辆在码头内停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车辆停放位置应与作业区域保持安全距离;2. 车辆停放时,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3. 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应熄火、拉紧手刹,确保车辆安全;4. 车辆停放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第五章车辆离场第十条车辆离开码头时,应按照以下规定操作:1. 驾驶员在离开码头前,应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确保车辆安全;2. 车辆驶离码头时,应按照指示标志或工作人员的引导,从指定出口驶出;3. 车辆驶离码头后,应及时将通行证交还给码头管理部门。
人员、车辆进出港口管理制度

一、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一)本规定明确了人员、车辆进出港区及在港区内活动的有关治安管理规定和治安考核奖惩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进出本港区进行装卸运输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人员、车辆(包括外来集卡车辆)。
二、指导思想为加强本公司港区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设备、车辆及员工生命安全。
三、治安管理原则依靠员工,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
四、治安工作目标治安目标实现“五无一控制”即无偷渡、无火灾、无盗窃、无斗殴、无赌博;控制人员、车辆进入港区。
五、治安工作意见(一)加强培训,提高管理技能保安是做好港区治安工作的重要岗位,保安管理技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港区的安全。
加强港区治安教育,应包括对保安人员进行必要的反偷渡、反盗窃等技能教育,提高管理技能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进行治安管理教育,增强员工治安管理意识搞好港区治安,预防事故发生,必须进行港区治安管理教育,使每个员工认识到搞好港区治安的重要性,全方位、全过程参与“反偷渡、反盗窃”等预防工作,使港区治安管理工作布防严密,管理到位。
(三)加强管理,落实重点部位的防范措施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公司内的重点部位(如油库、仓库、计算机室、财务室、危险品堆场等),必须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管理措施(硬件、软件),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确保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四)全员参与,全面监管在门卫严格把好人员、车辆进出港关的同时,港区内的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发现港内有赌博、盗窃、斗殴和可疑人员及车辆时,应及时盘问和报告,如发现犯罪嫌疑分子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应采取措施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继续进行,保护港区人员、财产的安全。
(五)预防为主,防范为先为保证港区“五无一控制"的实现,进入港区的所有人员、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人员进出港区规定:(1)公司员工凭“员工证”进出港区. (2)船员须持“海员证"进出港区。
港口外来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外来人员管理,保障港口生产、安全、环境及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港口区域的外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参观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装卸作业人员、检验检疫人员、维修人员等。
第三条港口外来人员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港口生产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制度,并监督各相关部门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门卫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登记和发放通行证,并做好来访记录。
第六条保卫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生产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安全指导和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安全培训和现场监督。
第九条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货物质量安全。
第十条维修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外来人员进入港口区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有效证件,登记个人信息;(二)接受门卫的安全检查,佩戴通行证;(三)遵守港口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四)不得擅自进入生产作业区域,确需进入时,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五)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港口区域;(六)不得在港口区域吸烟、饮酒、赌博等。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一)港口生产安全知识;(二)港口规章制度;(三)应急处置措施;(四)消防知识;(五)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外来人员档案,记录外来人员的基本信息、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情况。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外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禁止进入港口区域等处理。
第十六条因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安全,保障码头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码头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或靠泊码头的单位、个人和船只。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工作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成立码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码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码头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码头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负责码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4. 处理码头安全事故;5. 定期向上级报告码头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码头各部门的职责:1. 保安部门:负责码头巡逻、门卫管理、监控管理等安全保卫工作;2. 航运部门:负责船舶靠泊、离泊、装卸作业等安全管理工作;3.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码头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4. 工程部门:负责码头工程建设、维修、改造等安全管理工作;5.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码头货物质量检验,确保货物安全;6. 财务部门:负责码头安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第七条码头消防安全管理:1. 码头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栓、灭火器等;2. 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3.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4. 严禁在码头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码头交通安全管理:1. 码头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明确车辆行驶路线;2. 车辆进出码头应限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3. 严禁无关车辆进入码头;4. 码头内部道路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障碍物。
第九条码头作业安全管理:1.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2. 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等;3. 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确保作业安全;4. 加强对特殊作业的管理,如高空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码头安全管理制度1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全部人员和船只。
2.具体内容和要求:2.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充分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2.5进入码头必需戴安全帽。
2.6码头上应配有充分的照明,确保光线充分。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不安全品。
2.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2.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需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2.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需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
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需离开码头。
2.11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需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坚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需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需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2.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
其它车辆(包含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2.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2.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
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出承重允许负荷。
2.18缆桩及其四周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
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
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2.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料子放在指定的场合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港口进出车辆管理制度

港口进出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内进出车辆的管理,维护港口内部交通秩序,保障港口运营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港口内所有进出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货车、私家车、出租车等。
第三条港口内进出车辆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港口交通管理规定,确保港口内部交通秩序。
第四条港口进出车辆管理应遵守港口管理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第五条港口进出车辆管理应遵守港口内部交通管理规定及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章进出车辆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进出港口的车辆需提前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进出理由、进出时间等。
第七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审批车辆的进出申请,并为其颁发通行证。
第八条港口内部交通运输车辆需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通行证,经审批后方可正常进出港口。
第九条港口内部私家车、出租车等非港口内运输车辆,需要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通行证,经审批后方可进出港口。
第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车辆的审批管理,确保进出车辆合法合规。
第三章进出车辆管理第十一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进出车辆通道,确保进出车辆有序通行。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检查站,对进出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进出港口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遵守港口内部交通管理规定,确保港口交通秩序。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出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进出港口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违反管理规定的,港口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通行证等。
第十六条进出港口车辆存在严重违规情况的,港口管理部门有权决定长期甚至终止其通行证,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进出港口车辆驾驶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港口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和修订,确保港口进出车辆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进出车辆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港口内部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码头

一、总则为加强港口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人员、设施设备和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码头所有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船舶及外来人员。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码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负责码头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处理安全事故。
(2)码头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人的安全负责。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3. 安全检查制度(1)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3)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加强火灾防范。
5.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1)船舶进港、离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2)船舶靠泊、离泊时,要确保船、岸之间连接牢固。
(3)船舶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
6.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码头引桥、泊位等交通安全设施齐全,确保车辆、船舶通行安全。
(2)车辆、船舶进出码头必须限速行驶,确保交通安全。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确保交通安全。
四、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码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货车日常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货车管理,确保港口运输安全、高效、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出港口的所有货车及其驾驶员。
第三条港口货车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港口相关规定。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港口货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车辆外观整洁,标志清晰,设备齐全。
第五条车辆进入港口前,必须接受港口管理部门的审查,包括车辆证件、车辆状况、货物装载情况等。
第六条车辆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熟悉港口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港口货车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港口货车在港区内应按照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或堵塞通道。
第九条车辆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三章货物管理第十条货物装载应遵循安全、合理、紧凑的原则,不得超载、超限。
第十一条货物装载时,应确保货物稳固,不得发生倾斜、坠落等情况。
第十二条货物装载完毕后,驾驶员应向港口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离场。
第十三条货物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四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积极参加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车况良好,不得驾驶带病车。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文明驾驶,不得发生斗殴、辱骂等行为。
第五章惩处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港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港口的资格。
第十九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港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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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一)本规定明确了人员、车辆进出港区及在港区内活动的有关治安管理规定和治安考核奖惩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进出本港区进行装卸运输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人员、车辆(包括外来集卡车辆)。
二、指导思想为加强本公司港区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设备、车辆及员工生命安全。
三、治安管理原则依靠员工,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
四、治安工作目标治安目标实现“五无一控制”即无偷渡、无火灾、无盗窃、无斗殴、无赌博;控制人员、车辆进入港区。
五、治安工作意见(一)加强培训,提高管理技能保安是做好港区治安工作的重要岗位,保安管理技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港区的安全。
加强港区治安教育,应包括对保安人员进行必要的反偷渡、反盗窃等技能教育,提高管理技能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进行治安管理教育,增强员工治安管理意识搞好港区治安,预防事故发生,必须进行港区治安管理教育,使每个员工认识到搞好港区治安的重要性,全方位、全过程参与“反偷渡、反盗窃”等预防工作,使港区治安管理工作布防严密,管理到位。
(三)加强管理,落实重点部位的防范措施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公司内的重点部位(如油库、仓库、计算机室、财务室、危险品堆场等),必须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管理措施(硬件、软件),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确保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四)全员参与,全面监管在门卫严格把好人员、车辆进出港关的同时,港区内的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发现港内有赌博、盗窃、斗殴和可疑人员及车辆时,应及时盘问和报告,如发现犯罪嫌疑分子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应采取措施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继续进行,保护港区人员、财产的安全。
(五)预防为主,防范为先为保证港区“五无一控制”的实现,进入港区的所有人员、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人员进出港区规定:(1)公司员工凭“员工证”进出港区。
(2)船员须持“海员证”进出港区。
(3)“一关三检”人员、车辆凭制服、车辆标志或有效证件入港。
(4)进港区参观、考察的单位及人员一律凭介绍信及有效证件到公司党群工作部办理“进港参观证”,门卫保安凭参观证核实人数,登记后予以放行,持有宁波港集团公司签发的有效进港证件,门卫经验证确认后可直接放行。
(5)来港探访本公司员工的外来人员,未能提供有效证件时,由本公司员工到门卫处确认,登记进出。
(6)在港区从事建筑施工、运输、装卸或其他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工、承包工等,除由用人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外,还必须到港公安办理“暂住证”,到行政人事部办理“岗位证”。
人员进出一律凭“岗位证”放行,严格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2.车辆进出港区规定:(1)进入码头车辆须持港公安部门或港口管理部门签发“港区通行证”或“集卡进港证”等有效证件,无证件的车辆不得进入港区。
(2)进入CFS货场进提货物的车辆须凭进(提)货物单证等有效证件,在指定大门通道按序进出。
(3)进入港区的外集卡车辆禁止带乘无关人员进港,司机或随车实习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或“跟车实习证”进港,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港区。
(4)进入港区的车辆、人员禁止携带刀具、器械等公安机关管制的物品。
未经许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港区。
(5)车辆、人员进入港区堆场、仓库提送集装箱或货物,必须遵守堆场、仓库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进行装卸作业,不得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6)车辆、人员在港区内活动,必须遵守港内交通管理规定,服从港口交警和交通协管员指挥,禁止一切危害港区交通安全的行为。
(7)人员或车辆携带或运输集装箱(物资、物品)出港,必须接受门卫、检查桥检查,交验集装箱(物资、物品)出港证明。
(8)正面吊、堆高机、叉车不准出港区,特殊情况须经操作部或工程技术部经理批准,凭进出港区的通行证放行。
3.其他规定:(1)港区内的人员、车辆和船舶必须遵守港口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港口消防监督人员管理。
明火作业须凭有效证明和操作证办理“动火作业审批单”,禁止一切危害港区安全防火的行为。
(2)任何人不得在港区进行盗窃、哄抢、故意损害运输物资和港口设施、行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偷渡等危害港区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严禁在禁烟区域吸烟,不准乱丢垃圾,乱鸣喇叭,随地大小便。
(3)港区内禁止钓鱼、捕捞、游泳、捡拾物品和进行其他妨碍安全生产作业的活动。
(4)港区的危险品堆场、贵重物资仓库及其他重点部位,必须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分库存放,专人管理,加强巡逻看守,防止发生事故。
(5)门卫保安人员要对公司的综合楼、生活楼、仓库、变电所、停车场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查,时间为当日的17:
00至次日的8:00,每晚不少于4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公安值班民警报告。
4.奖惩:(1)奖励:对勇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公司将予以表彰或奖励。
(2)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港公安或公司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港公安机关或公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营运操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