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视野下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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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环保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相邻环保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相邻环保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相邻环保关系是指相邻区域之间因环境保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今天,相邻环保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相邻环保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依据以及具体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相邻环保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

在相邻环保关系中,当法律规定与政策、习惯等存在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定。

(2)合法原则。

相邻环保关系的法律适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即法律法规、政策等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3)公平原则。

相邻环保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公平合理,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地域原则相邻环保关系的法律适用地域原则是指,在相邻环保关系中,应根据各方所在地域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适用。

三、相邻环保关系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环境污染防治、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水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体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四、相邻环保关系的具体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受损案情简介: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受损,农民要求赔偿。

相邻关系适用的法律(2篇)

相邻关系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占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之间,基于不动产的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相邻关系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相邻关系的概念、适用法律、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占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之间,基于不动产的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地界相邻关系:指两个不动产之间地界的相邻关系。

2. 用地相邻关系:指两个不动产之间用地的相邻关系。

3. 建筑相邻关系:指两个不动产之间建筑物的相邻关系。

4. 水源相邻关系:指两个不动产之间水源的相邻关系。

5. 环境相邻关系:指两个不动产之间环境保护的相邻关系。

三、相邻关系适用的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合理利用自己的不动产,不得损害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

”(3)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四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之间因土地权属、使用权属、土地界限等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处理。

”(2)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之间因土地权属、使用权属、土地界限等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处理。

处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外,我国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环境公法领域相邻关系问题解决途径探求

环境公法领域相邻关系问题解决途径探求

传统 民法 相邻 关 系理论 的不 断完善 , 其 可 以有效 使 应对私法领域 “ 涉及 环境 因 素的相 邻 关系 ” 问题 , 而这 然 并不意味着在 公 法领 域照 搬私 法相 邻关 系 的规 范 , 也能
达到令人满意 的效果 。 由于 民法 的相邻 关 系本质上 属于
种相邻关 系 , 本文将其称 为环境公法领域 的相邻关 系。
这两者之 间存 在本 质差 异 , 而却 鲜有 学 者加 以区 然
分研 究 。甚至有 民法 学者 因为现代 民法相 邻关 系在解 决 “ 涉及环境 因素 的相 邻关 系 ” 问题 上 的 F渐 成熟 , t 便希 望 通过 民法的进 一步 “ 化 ” 主要是 通 过对 传统 相邻 关 系 绿 ( 的改造和扩大解释 )来 使 民法 相邻关 系具 有解 决现代 环 , 境公害等 问题 的包 容性 , 达到 调整 环境 公 法领 域相 邻关
动产所有权 或 物权 化 的不动 产 租赁权 为根 据 , 就决 定 这 了民法相邻关 系 , 远跳 不 出物权 体 系。在物 权体 系 之 永 下, 民法相邻关 系必然 与财产 权 紧密结合 , 财产权保 护 对 的意义远重 于人格 权 。过 多地 依 附于 财产 权 , 会使 民法
代性 的 问题 , 所 涉 及 的社 会 关 系 的性 质 已发 生 质 变 其
民法相邻关系所应对 的“ 家长里短 ” 式的邻 里环境 纠 纷发生在特定 化 的个别 私人 之 间 , 所要 保 护 的是私 人 其 的利益 。然而 大工 业污 染企业 在 制造 环境 公 害 的同时 , 又体现 了经 济性 公共 利益 的一 面 。从 环保 角度 来 看 , 对 这些私人利益 的保 护有 利 于环保 , 而对 这些 经济 性 的公

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法相邻关系制度探究

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法相邻关系制度探究

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法相邻关系制度探究作者:张冬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从我国现有的保护邻人居住环境的公法法律规范的缺陷入手,提出行政行为排除居民私法相邻权的救济途径并非妥善。

在介绍德国公法相邻权基本制度和“相对双轨制”制度下,设计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并以案例形式说明试图解决民法相邻关系与公法相邻关系的冲突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救济途径公法相邻关系私法相邻权作者简介:张冬梅,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55-02饮用水水源变质,湖南省娄底市三元村民喝桶装水6年,维权招数使尽,无奈最后拉横幅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

经调查,万宝新区一些建设项目垃圾,是该地区水质受到污染的一大原因。

国家对于建设工厂许可有严格的审核制度,得到合法许可的工厂排污污染附近居民生活环境之时,居民又有何救济措施?下文将主要探讨公民居住环境保护领域中相邻权利的救济问题。

一、我国现有的保护邻人居住环境的公法法律规范(一)“三同时”制度及其缺陷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但随着时代变化,“三同时”制度瓶颈渐现。

在环境保护单行法日臻完善,法律规定也更加具体的状态下,无法为各单行法提供一个可行的理论指导;“三同时”制度的规制客规定为“防治污染的措施”,然而随着我国建设项目数量的增加,“防止污染的措施”显然已经不足以满足现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豍现行《环境法保护法》关于“三同时”制度的法规多是对“三同时”制度预防环境污染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规定,而对于环境破坏方面的规定较少。

豎(二)《行政诉讼法》中相关法律规定与缺陷从我国现行法规定上看,受行政行为效果影响的第三人(邻人)在其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有三种救济途径:参与行政许可、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诉讼。

相邻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定(2篇)

相邻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之间,在土地、房屋、建筑物、设施等方面,因使用、维护、保护、分割、合并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相邻关系适用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相邻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相邻关系。

本文将重点阐述相邻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相邻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相邻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使用、维护、保护、分割、合并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

”(2)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使用、维护、保护、分割、合并等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关于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相邻关系作出了相关规定。

(1)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使用、维护、保护、分割、合并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

”(2)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使用、维护、保护、分割、合并等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相邻关系作出了相关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之间因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土地的划分、土地的征收、征用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

”(2)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之间因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土地的划分、土地的征收、征用等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相邻关系作出了相关规定。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之间因房地产的使用、维护、保护、分割、合并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

论环境相邻关系及其制度完善

论环境相邻关系及其制度完善

论环境相邻关系及其制度完善环境相邻关系指的是不同区域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用、保护、治理等方面的直接或间接互动关系。

由于环境资源的国界特性,往往需要跨越国界进行合作,故环境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环境相邻关系的实践中,存在许多难题和挑战,需要通过制度完善加以解决。

环境相邻关系的难题和挑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难以明确相邻关系由于环境相邻关系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很难明确各国之间的相邻关系,以及各国之间在环境上的法律和制度安排。

这种现象可能导致相邻国家之间的协调不足,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更加突出。

二、相邻关系影响本国利益环境污染的一大特点是涉及面广泛、界限不分。

同时,环境污染具有不可恢复性和传递性,即使环境污染发生在相邻国家,对于另一国家也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

如果环境和资源的使用、保护和治理没有合理的协调与规划,相邻国家之间会因相互影响而产生利益冲突,从而降低整个区域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三、缺乏合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在保护环境、治理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方面,区域内相邻国家之间应展开合作和协调,“伙伴关系”形成。

然而,目前实践中缺乏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合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导致区域内的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区域内各国受到的环境影响也没有得到逐步改善。

针对这些难题和挑战,应当从制度完善的方向出发,推动环境相邻关系的协调和推进。

一、建立环境相邻关系的协调机制和制度安排为促进区域内相邻国家之间的合作、协调和沟通,应建立环境相邻关系的协调机制和制度安排,以确保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污染治理等工作的有序进行,并促进区域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区域内相邻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在环境和资源利用问题上,区域内相邻国家之间需要加强交流、协作,推动全区域环境治理的共同目标。

同时,应建立常态化的环境合作交流机制,通过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案例研究等方式来强化区域内相邻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相邻关系法律规定处理(3篇)

相邻关系法律规定处理(3篇)

第1篇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 相邻性:相邻关系必须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间。

2. 义务性:相邻人之间在行使权利时,应当相互给予便利,接受一定的限制。

3. 相对性: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另一方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4. 法律性:相邻关系是由法律规定调整的,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

二、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较为详细,以下列举几个常见的相邻关系:1. 水的使用关系(1)相邻一方必须用水时,他方应当予以协助;(2)相邻一方在用水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给他人造成损害;(3)相邻一方因用水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阳光、通风、采光关系(1)相邻一方在建造、翻建、扩建房屋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对相邻方造成损害;(2)相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相邻方的阳光、通风、采光。

3. 噪音、振动、电磁波等影响关系(1)相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噪音、振动、电磁波等对他人造成的影响;(2)相邻一方因噪音、振动、电磁波等受到损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通行、排水、采光、通风关系(1)相邻一方因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等需要,可以使用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2)相邻一方在使用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1. 协商原则:相邻关系当事人之间应当友好协商,互相尊重,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2. 公平原则:相邻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合理原则:相邻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环境保护的公法相邻制度探究

环境保护的公法相邻制度探究
公法相邻制度是环保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在法制化的基础上协同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公法相邻制度要求各个行政区域之间在环境保护方面建立起通道,借助协商、合作、协调等手段,形成相互配合的环境管理机制。
二、公法相邻制度的构建
1、责任纵向划分
公法相邻制度要求不同行政区域之间需要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为此,需要建立一种责任的纵向划分体系,使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在具体的环保工作中有一定的责任分工。
3、缺乏有效的环境认证机制
公法相邻制度实施以来,环保认证、审核、监管机制的问题仍然存在。虽然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进行了督导和监管,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很多企业仍然未能真正履行环境责任。
总之,公法相邻制度是现代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实施可以理顺城乡管辖关系,加强各级政府间的协作与沟通,形成最大限度的共治益处。当然也需要在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克服其在具体操作层面的不足之处,以保证公法相邻制度的实现与发挥。
4、沟通合作
公法相邻制度的关键在于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沟通协商与合作配合。各种环境管理机构需要建立一个高效、互动的工作机制,利用经验、技术、资金等优势资源,共同研究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环境质量的共同提升。
三、公法相邻制度的意义
1、加强了环境保护的集中协调
公法相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协调,全面推进全社会的环保工作。通过协商、合作等方式,各个行政区域将互相协助、互相支持,形成共同维护环保事业的利益共同体。
2、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的联防联控
公法相邻制度的实施,能够加强各个行政区域之间的联防联控,充分利用边界对环境的保护作用,形成一体化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体系。只有各个行政区域共同开展环保工作,共同解决环保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污染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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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视野下的相邻关系作者:曹文婷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日期:2011年4月8日民法典的制定无疑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大盛事,其中,各种学术派别、学术思想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在激烈的学术交锋中,因碰撞产生的火花可能更能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指明前进的道路。

目前,大家争论较为激烈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当生态化。

赞成者将民法典冠名为“绿色民法典”,认为“它是回应环境问题挑战的一个鲜明标志,是中国制定面向生态文明新世纪的民法典应有的态度”。

反对者认为,民法有自己独特的体系、功能和使命,环境问题应由环境法来解决,不应在民法典中涉及过多的环境法问题。

我认为,绿色民法典(或者说民法典的生态化)这种说法的提出决非偶然,它带有鲜明的历史印迹和时代特征。

从目前资源需求情况来看,我国正处在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能源和资源总需求将迅速扩大,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质量则每况愈下,各种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为此,我国政府大力提倡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以更好的落实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

而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工具,则是用来保障国家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实现。

另外,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民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自明,因此,未来的民法典必须树立绿色文明的理念,应对已经到来的生态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道路。

如何绿化民法典呢?我认为,途径之一就是可以适度绿化现有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

其中,相邻关系制度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它与环境法存在着某些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绿化相邻关系将是民法典生态化的一个重要内容,笔者将民法中的相邻关系定义为私法方面的相邻关系。

除此之外,公法方面的相邻关系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从环境保护的视角入手,从私法与公法的二元结构上分析和论述环境法视野下的相邻关系制度。

一、相邻关系及环保相邻关系我们通常所说的相邻关系,一般指民法物权制度中的相邻关系,简言之,乃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之利用,而就其所有人间所定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应用,也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表现。

该制度设立的主旨在于保障权利行使的同时也限制权利的行使,从而最低限度地协调不动产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的经济利益。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学者认为,现代各国朝着越来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规定相邻关系并逐步形成了环保相邻关系,即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

其典型代表是德国以“不可称量物侵害”为中心的相邻关系制度,法国“近邻妨害”的救济制度,英美法系的“妨扰”制度等。

环保相邻关系这个概念的提出非常有必要,笔者同意吕忠梅教授对它的定义,即环保相邻关系是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

其产生依然源于对所有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国家基于对环境利益的考虑而对所有人施以限制,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不动产所有者、利用者与邻人及社会的生态和谐。

另外,环保相邻关系之所以产生,还在于当今人口的密集性、工业的迅猛发展性以及相伴而来的环境问题的严重性。

因此,我们可以把环保相邻关系看成是相邻关系的一种,它主要侧重于对邻人环境利益的保护,其客体具体表现为环境利益。

众所周知,利益从质上可以划分为私益和公益,而在环境法领域强调的环境利益中,这二者通常具有同构性。

因此,此处的环境利益既包括环境私益,即满足个体在优美舒适环境中生活的一种需要,同时又包括环境公益,即通过保护环境私益而产生的一种反射性利益。

另外,从体系上看,环保相邻关系应当既包含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又包含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

接下来,笔者将对这两类环保相邻关系分别加以论述。

二、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主要指法律为调和相邻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之矛盾,而就相邻各方之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此定义,相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有顾及其他相邻各方环境利益的义务,其他相邻各方也有权利为了维护自己的环境利益要求滥用权利一方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环境污染的权利。

其表现形式为民法中对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以及在此基础上为保护相邻环境利益应当完善的私法规范。

当前,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具体规定了五种相邻关系:①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②相邻通行关系;③相邻防污防险关系;④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⑤相邻通风、采光关系。

其中的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以及相邻通风、采光关系可以被细化为环保相邻关系。

不难看出,传统私法中的相邻关系存在以下几个特点:①以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的相互毗邻为前提;②以保障土地的充分利用,最大限度的实现土地所有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利益为主要目的;③范围上主要调整以土地为媒介的平面相邻关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更高,每个人都努力在最大限度上实现自己的环境利益,同时也被要求在行使权利的同时顾及到邻人的环境利益。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环境本身的特点所致。

我们都知道,自然环境是一个整体,各种环境因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其中任何一个部分的改变都可能引起其它部分的改变以及环境整体功能的变化。

此外,由于现在人口急剧膨胀,工业迅猛发展,使得工厂林立、住宅拥挤,客观上增进了人们之间行为交互影响的程度。

因此,为了较好地协调上述冲突,一方面要求每个人必须形成良好的环境道德,同时更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作为后盾以保障公民相邻环境利益的实现。

在民法所有权制度的框架下,这个问题主要由相邻关系加以规制。

然而,仅从传统相邻关系的规定看,它无法充分保障相邻方的环境利益。

因此,进一步规定环保相邻关系十分有必要。

在私法领域,与传统的相邻关系比,环保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点:①环保相邻关系的“媒介”已由土地扩展为土地与建筑物并存,这是20世纪以来土地高度立体化利用的结果,相应的,除了原有平面相邻关系外,空间立体相邻关系也自然而然地纳入环保相邻关系的范畴;②环保相邻关系的确立使“相邻”的范围更加扩大了。

由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使得相邻关系以不动产的直接毗邻为基础但又不限于直接毗邻,因此这就包括不动产地理位置的相互邻接以及不动产权利行使所涉及的范围相互邻近两个方面;③环保相邻关系体现了多种价值的综合性。

包括最有效的利用不动产的经济价值,这一点与传统相邻关系是一致的;健康价值,比如通过对环保相邻关系的调整,使得公民在能够在清洁、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美学价值,主要指人精神层面的享受,比如优美景观眺望权;生态价值,这是一种隐性价值,即通过环保相邻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的调整,最终达到对整个生态环境有益的效果;④环保相邻关系包含的内容较传统相邻关系更为广泛。

由于一些化学物品致害机理具有复杂性、反复性、可转化性等特点,使得环保相邻关系除了一次防污防险关系外,还有可能包括二次防污防险关系;⑤环保相邻关系较传统相邻关系比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和一定程度上的不稳定性。

这主要是环境因子本身的特点所致,比如:空气的流动、河水的流淌、风向的改变、气压温度的变化等。

当然,单靠绿化民法中的相邻关系不可能真正完成相邻关系的绿色使命,必须有公法中的相邻关系相扶佐。

三、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指虽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客观效果上起到保护邻人环境权益的公法规范。

主要散见于各种环保单行法及其他法律中(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等)以保护邻人环境利益为目的的公法规范。

其功能主要在于保障良好的生活环境,追求布局在视觉上的美感,防止因不合理规划、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环保相邻纠纷。

尽管上述这些公法规范主要调整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机关和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但依据这些公法规范作出的行政行为也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

所以,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避免行政机关假借公共利益名义过渡侵害第三人的利益,立法者在制定这些公法规范时,除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外,也必须兼顾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在环保相邻关系层面主要表现为对第三人环境利益的保护。

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从保护方式上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撤销许可之诉,这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领域。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与第三人环境利益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三项,具体包括:1。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因此,虽然行政机关颁发的某项行政许可只和行政相对人有关,但行政相对人依某项许可而为的行为,有可能在客观上危害了相邻第三方的环境利益。

举个例子,经某某规划委批准,A单研究所在某居民小区附近建造了一个动物试验室,因该动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经常将实验动物的尸体、粪便及饲料等实验废物装在普通编织袋中当作一般垃圾进行抛弃,堆放在生活垃圾池中,侵犯了该小区人民的环境利益,此时,小区居民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许可证的行政诉讼。

第二类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对违反行政法规并侵害自己相邻环境权益的行为进行干预。

此种保护方式主要发生在营业、建筑、施工等不需要许可的情形。

因此,当侵权者的行为违反了相邻的公法规范而侵害了邻人的环境利益时,邻人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纠偏。

德国《联邦宫害防治法》第25条对主管机关的干预义务规定的较为直接:“(无需许可的)营业设施,其经营者如未履行第24条第1条规定所发布的命令(防治环境破坏之命令),主管机关得命令其实现命令之日前,禁止营业设施营运之一部或全部。

营运设施引起的致害的环境影响,危害国民之生命、健康或重要物资,而公众或邻人依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保护者,主管机关应全部或部分禁止其营业设施之设立或营运。

”第三类保护方式是直接参与,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因此,对于专项的规划,公众如果认为它在建成后有可能对自己的相邻环境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时,可以直接参与对于规划的各种论证,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以维护自己的相邻环境权益。

综上可以看出,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与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有很大不同:从调整对象上看,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直接调整平等主体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主要维护相对特定的私人的环境权益,而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通过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来协调相邻第三方的环境权益,这是公法规范发生效力后的一种反射性利益;从规制作用上看,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虽然也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告知人们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和行为,但笔者认为其主要还是事后发挥作用,即对纠纷的一种救济,而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正好相反,主要是事前发生作用的一种预防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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