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环境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

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环境法是一种以调控和保护自然环境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对环境问题的法律规范和管理的总称,涵盖了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环境法的特征主要包括综合性、相对性、限制性和国际性。
首先,环境法具有综合性。
环境问题涉及面广,涵盖多个领域和部门。
环境法试图通过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协调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将各种环境问题纳入到一个整体的法律框架中。
例如,环境保护法、资源利用法、生态保护法等都是环境法的一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环境法的综合性特征。
其次,环境法具有相对性。
环境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考虑环境状况的不同、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社会经济的需求。
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法律规范存在着相对性差异。
环境法应该因地制宜,根据具体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条件,灵活地制定和调整相应的法律规定。
再次,环境法具有限制性。
环境法主要起到规范和限制人类活动、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它通过法律手段对各类环境污染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保护和修复受损环境。
环境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自然环境,尽量减少人类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促进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环境法具有国际性。
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往往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的特点,需要跨国合作和国际协调来解决。
国际环境法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国际公约和协议来调整国际间环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合作和国际法律的适用对于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环境法是一种以调控和保护自然环境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它具有综合性、相对性、限制性和国际性等特征。
环境法的目标是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制,加强环境管理监督,严格环境规定的执行,保护和修复受损环境,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法概述(

是指一个生产者的生产行为(或消费者的消 费行为)对其他生产单位(或消费者)的 生产过程(或生活标准)产生了影响,而 其并未此影响进行赔偿(假如是负的影响) 或因此而获得补偿(假如为正的影响)。
(二)外部性的类型
1、外部经济性与外部不经济性 2、货币外部性与技术外部性 3、公共外部性和私人外部性
(四)排污交易
• (五)押金制度 • (六)补贴政策 • (七)环境金融政策 • (八)环境证券 • (九)环境基金 • (十)环境责任保险 • (十一)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制度
• 一、环境保护的定义 • 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
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 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 二、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 • 1、预防环境污染; • 2、防止环境破坏; •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
三、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一)保护环境是自然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的客 观要求
第四节 环境经济政策
• 一、环境经济政策的内涵与特点 • (一)环境经济政策的内涵 • 强制执行的各类环境法规又称为命令——控制
型的环境政策,包括各种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的命令和不可交易的配额。 • 环境经济政策是指根据价值规律,利用价格、 税收、信贷、投资、微观刺激和宏观经济调节 等经济杠杆、调整或影响有关当事人产生和消 除污染行为的一类政策。 • (二)环境经济政策的特点
二、环境意识的发展与传播
• (一)环境意识的发展 • (二)环境意识的传播 • 环境教育是把少数人的环境意识广泛传播的基本
方法,也是提高公众环境意识的基本途径。环境 教育的基本原则有: • 1、综合性原则; • 2、道德性原则; • 3、科学性原则; • 4、参与性原则; • 5、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原则。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环境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一个分支,旨在保护和管理自然环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它是在环境问题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涵盖了保护自然资源、预防和减少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环境法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全球性: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的特点,例如气候变化、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等,需要全球范围的合作和协调来解决。
因此,环境法往往具有全球性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2.综合性:环境问题涉及到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需要综合运用各个学科的知识和方法来解决。
因此,环境法通常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旨在协调和平衡各种利益。
3.动态性:环境问题的发展和演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法律规定。
环境法通常采取灵活的法律制度和机制,以适应环境问题的变化和发展。
4.预防性:环境法强调的是事前预防,即通过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监督和管理环境污染等手段,预防和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
这与传统法律的行为后果导向不同,更加强调预防性的管理和治理。
5.公众参与:环境法认识到公众对环境问题具有重要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因此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
环境法常常通过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机制,确保公众能够获得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和行政过程。
6.跨学科性:环境法需要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方法。
例如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自然科学研究,环境规划需要运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社会科学知识。
因此,环境法需要与其他学科进行合作和交叉,形成多学科融合的特点。
环境法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都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国际层面,环境法的发展主要通过国际公约、协议等多边主义机制来推动,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等。
这些国际法往往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来保护和管理自然环境。
总之,环境法是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它具有全球性、综合性、动态性、公众参与、预防性和跨学科性等特点。
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2.2.1
环境法的任务
以及振动、地面沉降、光照妨碍等危害人 体健康、社会生活和自然生态的状况。 “防治”通常存两层含义,一是预防,二 是治理,并且预防为先,预防为主。 由此也可以得出我国环境法体现了预防为 主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再走“先污染后治理” 的老路,要在产生污染的源头处采取手段,预 防可能产生的污染。
2.2.2
环境法的目的
(一)保障人体健康 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尤其是环境污染,会 给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会危及 人的生命。有的还会造成遗传疾病,危害子孙 后代。因此,环境法必须把保护人体健康作为 立法的目的。 对环境法中保障人体健康的理解,不应当 认为仅仅是确保人们故身体不受污染的损害, 而是要确保人们生活在一个安全、健康、舒适、 优美的环境中。
2.3
环境法的适用范围
三、环境法的适用范围 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什么地方 和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也称环境法的效力。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本法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的其他海域。”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适用 范围的总规定,在各个单行环境保护法规以至 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中,也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2.1.2
环境法的特点
2.广泛性 环境法保护的范围和对象包括整个人类环 境和各种环境要素,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广 泛,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涉及广泛众多的主体,包括的主体可以是 国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 商个体户、公民个人、外国的国际组织、公司、 团体和个人。
2.1.2
环境法的特点
2.2.3
环境法的作用
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要求积极利 用各种方式在全社会进行环境法制宣传,普及 环境科学知识,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原则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以提高人们的 责任感,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敢于向环 境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只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 们的家园会更美好!
《环境法学》环境、环境问题、法PPT课件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现状调查、预测和评估三 个阶段,涉及多个领域和学科,如地理学、气象 学、生态学等。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包括建设项目的提出、环评 报告的编制、环评报告的审批、建设项目的实施 和后评价等步骤。
损害担责原则
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 担责任,负责治理和赔
偿。
公众参与原则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 环境保护相互协调,实
现永续发展。
环境法的主要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 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 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 度之一,也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补 充。
"三同时"制度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在 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 问题,并在项目投产使用时能够达到 相应的环保要求。
整体性
环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 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
多样性
环境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生物 和自然现象,每个物种都有其 独特的生态位。
动态性
环境中的各种因素是不断变化 的,如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 。
有限性
地球上的资源是有限的,环境 的承载能力也是有限的,超过 这个限度就会导致环境破坏和
生态危机。
技术性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摘要:环境法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环境管理的法律保障,研究掌握当代国内外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实现环境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回到我国现有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该部法律尚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
本文主要通过对两法的发展及存在问题的对比,总结出我过环境法的发展方向,必须对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发展做出适当变革,保证其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地位。
关键词:环境法国内外比较法律问题现状发展趋势一.中外环境法的发展:1.国内环境法的发展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环境法即中国现代环境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的环境法”;二是“创业时期”的环境法;三是改革开放或“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
其中第一和第二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缓慢发展和逐步兴起的时期,第三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蓬勃发展的时期。
因此,真正现代意义的中国环境法是第三阶段的环境法。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本世纪60年代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初期。
这是一个“万事开头难”的新生时期,许多法律都不成熟,环境法也不例外。
因此,可以将这个阶段的环境法简称为“建国初期的环境法”,这个时期是中国环境法缓慢发展的阶段。
本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是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运动迅速发展的时代,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在这个时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在这个时期,以防治环境污染为标志的、与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相联系的现代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开始在中国兴起,中国环境法开始进入艰难的创业时期,因此称为“创业时期”或“起步时期”的环境法。
但是,恰恰在这个时期,即从1966年至1977年,中国正处于“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时期”。
这虽然是中国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的阶段,但这个阶段的环境法大都带有动乱时期的特征和“左”倾思想的烙印。
粉碎“四人帮”后中国共产党于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新时期。
2环境法的概述

2012
第二节 环境法律?如野生 动物保护法是调整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呢, 还是调整因野生动物保护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 的关系?
2012
一、环境法律关系
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 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 成的由环境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 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章
环境法的概念及特点
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 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 环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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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 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 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2
2012
技术性
从微观层面看,环境法是根据科学技术以及科 学推理的结论确立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模式和法 律后果。 从宏观层面看,环境法是根据自然科学规律 (生态规律)确立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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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
环境法关注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保障 基本人权,侧重于社会领域的调整。其 次,环境作为全人类的生存条件,它必 须符合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利益,以 社会利益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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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性
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全球 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 交流。 在立法上,各国的环境法律越来越趋同 化、一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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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不是不可调
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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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
环境法的目的 一元论:保护人体健康。 二元论: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 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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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1 环境法学的目的、任务及其研究对象环境问题对法学的冲击,导致了传统法学的不周延性,并且暴露出了传统法学体系和功能的缺陷。
许多传统法学者纷纷对传统法学理论相应的内部修正进行了努力,以期能缓解这种冲击,从而为传统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但是基于各传统法学学科的局限性,并无法完满地应付环境问题日益明显的冲击。
于是肩负调适法学与环境问题之间与日俱增矛盾的任务的环境法学便应运而生。
可见环境法学的目的和任务是创新法学理论,对环境问题对法学的冲击做出积极的回应,而不仅仅停留在传统法学理论对环境问题的冲击所做出的消极的反应上,为环境法的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由环境法学的目的和任务所决定,它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特点。
具体而言她以法学为基础,运用法学原理,并吸收边缘相关学科如环境经济学、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的学科的成果原理以及环境科学的某些原理,深入研究环境法学问题而形成独立的学科。
现代环境法学兴起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并在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以及国家环境管理、环境立法迫切性的强化下加速发展。
环境法学是环境资源法学的简称,是以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
从狭义上讲是研究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关问题的科学,从广义上讲是研究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科学。
并且,由于对一些理论问题具有不同的认识和主张,及其研究风格的差异,还会形成不同的环境法学学派,出现学术争鸣的现象。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他们有着共同的研究领域,有着区别于其他法学科的研究对象。
环境法学是以环境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包括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
概括地说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即研究对象是环境法这一门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关问题、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法律关系,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领域: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中国环境法学;外国环境法学和比较环境法学;国际环境法学;以及与以上各方面密切相关的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科学、(包括环境科学的基本原理、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等)、环境与发展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战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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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环境法的概念及其特征万劲波 周艳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430072) 内容摘要:比较环境法学是一门很年轻的学科,本文对比较环境法概念的界定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从比较法及环境法两个学科方面对比较环境法的特征进行了阐述,以期对我国比较环境法学的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比较法 环境法 比较环境法 一、比较环境法学的概念法国学者勒内・罗迪埃尔认为,比较法应该从其对象、目的和方法三个方面去确定它。
沈宗灵教授认为,简单地说,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并认为比较法的主要特征在于比较。
根据比较法的定义,可以把比较环境法学定义为:“专门对各国包括一国内实行不同法制的地区和联邦制国家各组成部分的环境法律、环境法律实践和环境法学进行比较研究,从它们的同和异之中认识并阐述环境法和环境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本文也是沿着这一思路,对比较环境法学的概念加以界定。
由于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不仅仅体现在实体法规则方面,而且法律规则的精神中也有差异,法律规则的产生本身也有差异。
将比较的方法系统地运用于不同秩序的法律及其制度、法律实践和法学的对比研究之中,并通过全面分析、综合评价来获得新的有价值的结论或见解,便是比较法学。
比较法的产生决定了它不同于任何传统的法学部门,它更多的是与特定的法律部门或法律研究对象联系在一起。
比较法学不同于传统的法学分支,它的特征在于通过比较、分析、评价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及法律实践,以为本国法制的完善提供不同的思路,并由比较而揭示和提供更为拓展的法学视野。
比较环境法也是如此:将比较的方法系统地运用于不同秩序的环境法律及其制度、环境法律实践和环境法学的对比研究之中,并通过全面分析、综合评价来获得新的有价值的结论或见解,便是比较环境法学。
明确比较环境法学的目的和任务,在理论上有助于深化对环境法的认识、扩大环境法学视野、确认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并通过认识各种环境法律秩序的共同基础以指导环境立法及环境法律实践,促进环境法学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更新国内环境法、促进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接近与协调,帮助国内环境法学界系统地了解特定环境法律规则、制度的社会背景、前提条件以及不同环境法律体系的产生与发展规律。
二、比较环境法的特征由于比较法、环境法都是相对新兴的法学学科,而比较环境法则更为年轻。
只有通过处于同一领域、同一层次的不同法学部门相互比较,才能清楚地认识到比较环境法的特征。
舍去讨论特征的背景因素,只能限于一种泛泛而谈的境地。
本文不是笼统地谈比较环境法的特征,而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其加以探讨。
(一)在比较法学内部,受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综合性与广泛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整体性与区域性等特征的影响,比较环境法相对于比较宪法、比较刑法和比较法理学等分支而言,具有以下特征:1、可比较性强从世界法制史中可以看出,各种法律体系有两类因素交替出现,并在不同时期中按照不同的比例不断互相搭配:一类是多样化因素,另一类是趋于统一的因素。
因为环境法的产生・76・第23卷 2002年第1期 法学杂志(总第130期) LAW SCIENCE MA G AZIN E 200211115是基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而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很大的整体性和同一性。
另外,环境法更多的是一种公益性质的法,受传统法的影响较小,“政治目的性”和阶级性不明显,规则及制度本身不太受法系划分的影响,是新兴的法学部门。
而且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及外国法相互之间有很大的渗透作用,因而可比较性强。
包括环境法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甚至机制方面都有很大的共同性,如伙伴关系原则(共同行动),综合决策制度(一体化)及公众参与等都值得相互借鉴。
另外,模仿律(规律)也是使各国环境法律规则和制度趋于统一的重要因素。
这一特征是比较宪法、比较行政法及比较刑法等部门法学所无法比拟的。
2、相对的依赖性由于环境法学具有综合性、广泛性等特点,环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与一国的宪政制度、行政法及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有很大的关系。
这一背景又决定了比较环境法学的研究相对于比较民法、比较行政法而言具有更大的依赖性。
这种依赖性甚至扩散到了伦理学、社会学及环境经济学等多方面。
在环境法基本原则及其制度趋于统一的前提下,环境法具体制度的实施与不同国家所处的历史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律文化等特殊背景相关。
我们在看到环境法趋于统一的因素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在起源上的差异,即法律多样化的背景。
人类的共同需要促使环境法在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思潮世界里传播,但环境法毕竟只是一个部门法,环境法律规范的制定、运行及优化有赖于该国的现行法体系及法治背景。
因而,比较环境法的研究具有相对的依赖性。
3、较强的限定性由于环境法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使得其比较体现出明显的层次性与阶段性。
因为环境问题的出现具有客观规律性,环境法律规范的制定不能脱离一国的实际问题,环境问题伴随发展程度的不同有相应的特征,决定了本国环境法的任务与目标具有阶段性特点。
比较环境法在进行共时性分析时,就得首先对相互比较的对象的发展层次进行界定,环境法律实践的比较研究同样也受到经济及技术条件的限制,如第一代环境法、第二代环境法和第三代环境法的划分等。
而比较民法、比较行政法和比较刑法等部门则不会明显受到自然科学及经济发展因素的影响。
(二)在环境法内部,比较环境法相对于国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以及外国环境法而言,也有自身的特征。
受比较法的比较性、跨国性、多重职能性、研究的综合性、借鉴性等特征的影响,比较环境法相对于国内环境法、外国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而言有三个大的特点:更多学科的交叉与综合。
在内容上它横向涉及国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而且由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及文化背景,纵向还要对环境法的社会背景和法律文化进行对比,这至少涉及到了法理学、政治学、社会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环境科学以及哲学、宗教和伦理学等多个方面,而单一的国内环境法、外国环境法、国际环境法则除了本身涉及的几类学科外,无须必然地更多涉及其它领域的发展状况。
1、超国家或秩序的比较与扬弃单纯的比较,不是比较环境法独有的特征,因为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国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中并不少见。
比较环境法的特征在于通过超国家的或不同法律秩序的比较、分解、分析和鉴别、吸收,对不同的成分进行扬弃,以达到完善国内环境法和协调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外国环境法之间的关系之目的。
有充分的比较才会有扬弃,扬弃本身是带有目的性的比较研究。
国内环境法、外国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虽然也有比较和扬弃,但更多的是本领域内的比较和自我扬弃,或建立在比较环境法基础之上的扬弃,有别于比较环境法。
2、有待实证的创新与借鉴比较环境法学的研究成果必须能够为国内环境法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见解,并能接受实践的检验,即比较环境法必须能够对国内环境法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虽然它也对本国、国外、国际的环境法律制度的运行加以全面的诊断和评估,但它更多地关注对不同环境法体系的运行效果做对比分析、综合评价,以便为国内环境法的完善与创新提供有益的参考,并在实践中能获得预期的效果。
比较环境法的研究・86・・比较法研究・成果,相对于研究主体本国的环境法律秩序而言,具有创新性,必须经该国环境法律实践的检验才能起到指导作用。
而各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理论,更多地具有现实性,本身是实证的产物,在自身体系内不具有创新性。
三、比较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比较 比较环境法也需要研究外国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但它不局限于阐述外国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而是力图从环境法的一般演变中,从各国环境法律实践或不同制度与一般政策的静态关系中,得出有价值的见解或永恒不变的东西。
它的立足点在于为完善本国的环境立法,更好地协调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提供新的见解和思路。
其显著特点在于比较研究,不是单纯地比较,还需要分解、分析和鉴别、吸收,以期得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环境法发展的不同思路。
客观的第一手材料(国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外国环境法)对比较环境法而言犹为重要。
从层次上看,比较有宏观的、中观的和微观的;从内容上看,比较有不同的具体制度或原则、措施的比较,这需要进行共时性分析,较多地运用实证主义、结构主义和制度分析等研究方法,从而使研究可以收到理论深刻和应用可行的双重功效。
为了学习某种环境法律制度,可能要学习各国、各地区以及国际上在该制度方面的发展情况甚至相关的法律制度,这必然要涉及系统的乃至全面的比较成份。
在对本国法与外国法进行比较时,较容易发现比较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之间的差异,但在不同外国法之间进行比较时,似乎不太好区分。
仔细分析这里面还蕴含着较大的差异:对外国法之间进行比较,目的不是为了研究特定的外国法,而是为本国环境法提供不同的思路,这便是比较环境法的主要任务;而外国法的研究,虽然也会用到比较的方式,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理解该国环境法的概况及发展。
必须强调的是,比较不仅仅带有目的性,更带有创新性。
因为法的借鉴和移植,不可能一成不变,这对比较环境法学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不仅要精通国内环境法,而且要谙习国际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对环境法在世界范围内及不同区域的历史发展、演化规律有宏观的把握,这样,比较研究才更有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另外,因为环境问题的产生与解决更多地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联系,所以对于受国际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影响较大的国家而言,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比较环境法研究更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它可以吸收借鉴外国环境法或国际环境法上成功的经验,以加速本国环境法的更新与发展。
但对受国际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影响较小的国家而言,如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环境法研究的意义则要小得多,但也不是完全没有。
首先,发达国家之间可以相互借鉴;其次,制度的创新不仅仅只发生在发达国家,由于环境问题的科学性与公益性,来源于地方实践的管理经验被上升为法律后,同样带有多样性的特点。
某些被证实成功的虽然由发展中国家首创的环境法律制度,同样值得发达国家去研究和关心。
四、结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比较法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尽管目前持“方法论”者仍不乏其人,但在各派力量的对比上,已逐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把比较法学看成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这种观点越来越被大多数法学家所接受。
特别要指出的,有许多法学家都厌倦了这种无休止的争辩,因而放弃了这种“必择其一”的辩解,而专心致志于这一领域的研究。
国外比较法学界把这些法学家称之为“不介入派”或者称作“成果论著派”。
本人持相近的观点,因为,自然科学尚存在“测不准定律”,在比较环境法这一较新的学科领域,试图论证比较环境法是一种方法抑或是一门科学并无重大的实际意义,致力于学究式地探讨其本质时,往往伴随着结果一无所获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