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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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持续发展,大量污染物不断地污染着环境,使我们人类面临了更多的环境隐患。

因此,国际环境法的出现被认为是正常的,因为它有助于确保我们的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保护环境。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
首先,要求制定者履行责任。

国家必须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来保护环境。

其中包括使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和进程来控制污染,并确保对环境损害的及时救济。

其次,坚持公平,公正和非歧视原则。

每一个国家都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保护环境,除非特殊原因,其他国家不应拒绝遵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确保协调一致性。

国家应该努力维持环境的一致性,并发挥好每个国家的影响力,以确保世界各国遵守相同的环境保护规定,确保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国际环境法是木兰衣条件下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因此,它应该被严格执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第二节 国际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的主体与客体
一、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国际环境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其 中以国家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不 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一)国家 (二)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指的是国家间和政府间组织。国际组织 是一类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大体上有两大类:一类是政府 间组织 , 包括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 ; 另一类即民间性组 织,包括世界绿色和平组织、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国 际自然保护同盟等。具体包括: (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3)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4)联合国人类居住委员会和人类居住中心。 (5)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6)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指的是 :“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对 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面广,包 含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 体化四个要素。
(一)代际公平 代际公平由三项基本原则所组成:“保存选择原 则” 、“保存质量原则” 、
(一)国际环境和资源 国际环境和资源指的是作为国际环境法客体的大 气、土地、生物和世界文化遗产等环境组成部分或资 源。 (二)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还包括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 改善环境的行为。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是指为各国公认的 , 在国 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 的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基本准则。 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需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该原则不是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 , 而是 对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第二,该原则必须贯穿整个国际环境法领域 , 而 不是某一方面。 第三,这些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

浅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浅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对 国家主权 的影 响最直 接地体 现在 一些 国 际公约 中。例如 1 9 9 2 年 《 里约宣言》 原则 8 规定 :为了实 现持续发展 和提高 所有人 的生活质量 ,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 的生产和 消费模式和倡 导适 当的人 口政策。原则 1 6规定 :国家当局考虑 到造成 污染者 在原则 上应承担污染的费用并适当考虑公共利益 而不打乱 国际贸 易和投资的方 针 ,应努力倡导环境费用内在化和使用经济手段 。 近些年 ,一些发达 国家借环保 之名对发展 中 国家 的活动指 指点 点, 其 目的是 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1 9 9 1年 巴西亚马逊' J ' i ' l g H 长希尔韦 ・ 梅 斯特里尼奥 曾对说美 国 《 时代》 周刊记 者说 “ 每年 都有 一些美 国和其 他 国家 的政客指点我们哪些事能做 ,哪些事不能做 。你只 听见 ‘ 救救亚 马逊河 !救救动物 ! ’而这里的人们生活在 苦难之 中没人去关 心 。亚 马 逊河森林地 区居住着 1 7 0 0万人 口,你不 能指望着 他们不 接触周 围的环 境 。不过 ,我们可以做 到既 开发又 保护 。亚 马逊 河不是 一个 世 界纪念 碑 ,它属 于巴西 ,应该 由我们来决 定它的未来 。 ” 0 不仅如此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 院的判决 中也 被引用 ,著名 的 “ 加 布 奇 科 沃 一大 毛 罗 斯 项 ” 案 就 是 例 证 。 该 案 的 判 决 认 为 :从 人 类 历 史 中可 以看 出,过去 因为经济 的原 因或其他 的原 因人类 不 断地 干扰 自 然 ,而从不考虑这种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由于科学知识 的进步 ,人类 渐 渐认识 到,如果不计后果地继续这种干扰 ,将对 当代及其 后代人带来 危 险。在过去 2 0年里 ,一大批文件 制定 了新 的规范和标 准 ,在今 后进行 活动时 , 各 国都必须考虑新规范并对新标 准给予足够重 视 ,可持续发展 概念充分表达 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需要 。 由此 可以看 出,无论是从条约的规定 还是从 国际社 会实践 ,各 国基 本 都已认 可了可持续发展原则 ,并且国际条约呼吁各 国依 据可持续发 展 原则制定相应政策 、措施 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 .公 有 资 源 共 享 原 则 南极 、海洋 、大气层 、气候等被认为是 “ 全 球公域 ” 。国际环境 法 基本原则 在此公域也有所体现 。对于 “ 全球公域 ”的 自然资源 ,各国可 以进行科考 、探索并参与管理 ,但同时负有保护的义务 ,避免这些地 方 的资源被损害 。这使 国家对领土以外的领域享有 了一定 的管辖权 ,尽 管 该管辖并 非完全 的、排他的管辖 ,但却间接扩张了国家的管辖范 围,突 破了传 统意义上 的国家 主权概念。

国际环境法律制度

国际环境法律制度

设立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对 生物多样性重要区域进行保护和管理 ,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
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策略
受损生态系统评估与规划
01
对受损生态系统进行科学评估,制定恢复与重建规划,明确目
标、任务和时间表。
生态修复技术与方法
02
采用生态修复技术与方法,如植被恢复、土壤改良、水环境治
理等,促进受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
绿色转型的必要性和路径
绿色转型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包括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低 碳交通和建筑等。
国际合作在低碳发展和绿色转型中的作用
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低碳发展和绿色转型,通过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等方式 ,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绿色发展。
06 国际环境法实施、评价与改革方向
CHAPTER
可持续发展要求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实现平衡和协调。
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
当代人应公平地享有发展机会和资源,同时不损害后代人的发展权 益。
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的 完整性。
风险防范与应对原则
预防原则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 损害的发生,降低环境风 险。
发展历程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国内 环境法到国际环境法、从区域性 环境法到全球性环境法、从软法 到硬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环境法体系构成
01
02
03
04
国际环境条约
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的 主要渊源,包括全球性、区域
性和双边环境条约。
国际习惯法
国际习惯法是指各国在长期的 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
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管控政策
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危害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国家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各国享有按照自主的环境政策和本国的环境法律开发本国资源的权利,同时又有保证管辖和控制下的活动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责任。

2. 可持续发展原则。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原则指每个国家无论大小和贫富差别都应当对保护全球环境承担责任,都应当尽力防止全球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责任分担有差别: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实现过程是以环境污染和破坏作为代价的,地球所承担的人类活动的压力很大部分都来自于发达国家,所以发达国家应当对环境保护负有主要责任。

希望以上信息可以为您提供参考。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2、臭氧层
在20公里~40公里的高空平流层中存在着大量的臭氧,这 一臭氧分子密度最高的薄薄的气体曾称为“臭氧层”。臭氧层 可以大量吸收紫外线,是使地球免受紫外线过量辐射的“防护 墙”。但某些化学物质(臭氧层损害物质)能迅速破坏臭氧, 减弱臭氧层吸收紫外线的功能。80年代中期,科学家就注意到 南极上空的臭氧层出现了空洞。 1974年,科学家首次提出氯氟烃类可能导致臭氧层破坏。该论 断当时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但国际上迅速采取了“谨慎”态度, 着手制定相关的国际条约 在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的组织和主持下,一系列保护臭氧层的条 约先后签订。如1985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和1987年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六、污染者负担原则
力图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问 题 主要用于协助处理有关环境损害的民事赔 偿方面的问题 《里约宣言》原则16
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 各国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 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 各国都应该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 各国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 有区别的责任: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 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 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 责任。 主要体现: 《里约宣言》原则7、11。
八、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内容: 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 协调相互兼顾。 体现:《里约宣言》原则3、4;《21世纪 议程》。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一、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手段与方法
二、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
国际环境法实施是指国际环境法主体行使 国际环境权利、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活动。
一、国际环境损害与国际责任

国际环境法

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如果对某种活动可能导致对环境有害的后果存 在很大的怀疑,最好在该后果发生之前不太迟的时候采取行动, 而不是等到不容置疑显示因果关系的科学证据之后再采取行动
内容
两项原则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属于预防原则的范畴,都强调防患 于未然,
它们的区别在于风险预防原则所针对的是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 境风险,因此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环境措施,不要求以科学上存 在确实,充分的证据为理由,而损害预防原则所针对的是具有科 学确定性的环境损害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最成功领域是关于臭氧层的国际保护
1992年6月3日至14日,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 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宣言》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共同关心及为全人类利益保护环
境原则
概念
在国际环境领域,所有国际社会成员或国际环境法主体都应该从 人类共同利益出发,共同关心人类环境问题,共同保护人类环境
四、危险废物的国际法律控制和越境
转移
国际保护
1989年3月,105个国家加上欧洲经济共同体在瑞士巴塞尔签署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非洲国家于1991年1月通过了《禁止向非洲进口危险废物和在非洲 内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和管理的巴马科公约》
国际原子能机构1990年通过的《放射性废物国际越境转移的业务 守则》
作用。
学习重点:
国际环境保护的条约体系 环境保护的对象和内容 国际环境保护的原则 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第第 三二一
第 十
节节节

国国国

际际际
环环环

境境境 保法法 护的概

环境法论述题

环境法论述题(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五、论述(15分)1、试述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答: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公认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基本准则。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模式。

它要求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相互协调。

它包含了两个重要的观念:代内公平,即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不能以剥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权为代价;代际公平,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发展权为代价。

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贫穷人民的基本需要;“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的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自然也必须遵循国家主权的原则。

此原则意味着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各国对其国内环境事务享有独立的最高权利,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然而,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传统的绝对排他性的国家主权原则显然不利于国际环境保护,因此,国家主权原则需要发展,在充分强调各国的环境主权的同时,亦要强调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同时也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责任指的是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就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而言,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范文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篇一一、引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是国际环境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它反映了全球环境治理中各国在环境保护上的共同责任和各自独特的责任。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原则的内涵、重要性、应用及其面临的挑战,并分析其对于全球环境治理的启示和未来发展方向。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强调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和共同责任。

这一原则认为,尽管各国在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承担共同的责任。

同时,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技术水平、环境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国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贡献也应有区别。

这一原则的核心理念是,既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环境保护的协同效应,又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重要性1. 公平性:该原则强调各国在环境保护中的平等地位和共同责任,体现了国际环境法中的公平原则。

2. 可持续性:该原则有助于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国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3. 合作性:该原则鼓励各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环境问题。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应用1. 国际环境协议:在制定国际环境协议时,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共同商定各自的责任和任务。

例如,《京都议定书》中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目标上有所区别。

2. 气候治理: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各国应共同承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同时根据各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减排目标和政策措施。

3. 生物多样性保护: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各国应共同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根据各国的生态状况和资源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五、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尽管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环境法学试题和答案

环境资源法学试题(一)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1 环境:《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矿藏、土地、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 无过错责任: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排污收费制度: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

4清洁生产: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通过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方式,在科学而严格的管理措施下进行清洁产品的生产。

5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异议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体术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1.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理解错误是(C )A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B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及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

C 国内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定义。

D环境与自然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C )A 物B 精神财富C 物和行为D 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我国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的宪法是(C )A 1945年宪法规定B 1975年宪法C 1978宪法D 1982年宪法。

4.为了贯彻“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确立了(B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B“三同时”制度C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D 排污许可制度。

5.在环境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许可证是(D )A 规划许可证B开发许可证C 建设许可证D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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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主张其有权在3海里领海线以外采取行动保护经 常光顾美国岛屿的海豹。英国则以传统的“公海自 由”原则反对美国的主张。由美、英各两人,法国、 意大利和瑞典各一人组成的仲裁庭依据传统的“公 海自由”原则作出裁决,认为美国对于那些虽经常 光顾其岛屿但处于其领海以外的海豹不享有保护权 和财产权,不得以此为借口将其自然资源管辖权扩 大到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仲裁决定同时规定了 一些保护处于3海里领海线以外的公海海豹的措施。 如禁猎季节和对捕猎方法和捕猎工具的规定。
人为国界的限制 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诸如气候变异、臭氧 层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和酸雨等 环境问题已成为与国际安全、世界经济并列 的第三大国际问题,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 单靠各国国内法难以实现,国际合作是保护 环境的必由之路,而国际法则是合作成功的 必要基础和前提,于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 支——国际环境法便应运而生。
YANHai 2006
8.2 国际环境法的概述
8.2.1概念和特点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在利用、保 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过程中形成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科学技术的联系较密切 软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框架公约与议定书相结合的模式 差别待遇
YANHai 2006
8.2.2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YANHai 2006
8.3.2 1945年——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20世纪50年代:海洋环境问题突出,1954 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1958年联 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四项海洋法公约
20世纪60年代:1968年《欧洲关于控制空 气污染的原则宣言》和《欧洲水宪章》、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YANHai 2006
1941年美国和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特雷尔是位于加拿大的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家 冶炼厂,排放的二氧化硫烟雾对美国华盛顿州造成 财产损害。1935年,美加两国将此纠纷交由一个比 利时人任主席和美、加各一人任仲裁员的仲裁庭裁 决。仲裁庭分两次裁决。在1938年的第一次裁决中, 仲裁庭判定冶炼厂的烟雾对华盛顿州造成了损害并 裁决加拿大对美国赔偿7.8万美元。在1941年的第二 次裁决中,仲裁庭作出了一项有名的声明:“根据 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原则,任何国家也没有权利这 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它的领土,以致其烟雾在他国 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此 案是国际法史上第一起跨国界环境赔偿案例。它宣 布一国应对其危害他国环境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的 原则为许多的国际法文件采用。
YANHai 2006
1974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
1966年到1972年,法国曾多次在南太平洋法国领土波 利尼亚的上空进行大气层核试验。在核试验期间,法 国曾以宣布某个地区为禁区或危险区为由而不许外国 飞机和船舶通过。1973年,法国还进一步计划进行空 中核试验。鉴此,1973年5月9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两国分别向国际法院提出了请求书,状告法国的空中 核试验违反国际法。要求法国停止进一步的核试验, 并同时请求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命令法国在国际 法院做出判决前,停止一切空中核试验。法国否认国 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声明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国际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国拒绝应诉。国际法院于 1973年6月22日以两项基本相同的命令指示临时保全 措施。后来,由于法国表示不准备继续进行空中核试 验,国际法院在1974年12月20日做出决定,认为不必 YANHai 2006 对本案做进一步的判决。
8.3.3 1972年——1992年里约会议
1972年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人类环境宣言》:26条原则 《人类环境行动计划》

YANHai 2006
国际环境机构的建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环
境与发展委员会 国际环境条约的签订: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 自然遗产公约》、 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 际贸易公约》、1979年《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 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1982年《世界自然 宪章》、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90年、1992年修正)、1989年的《控制危险废 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
第八章 国际环境法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国际环境问题 国际环境法的概述 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责任 全球气候与国际环境法 有害物质的国际管制 海洋环境的国际保护 陆地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
8.1 国际环境问题
全球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污染不遵守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软法 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 国际法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
YANHai 2006
8.2.3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 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 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46条
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理和水污染防治
1909年《美加水条约》 野生动物的保护 1900年的《保护非洲的野生动物、鸟类和鱼类的伦 敦公约》、1902年《保护对农业有益鸟类的公约》、 1940年的《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动物保全的华盛 顿公约》等。
YANHai 2006
1893年美国和英国太平洋海豹仲裁案

YANHai 2006
托列峡谷号污染案
托列峡谷号是一艘利比亚的商船,其船主和租赁者均为美国 人。1967年3月18日,该船自波斯湾开往英国米尔福德港途 中于英国东南岸领海外锡利岛和地角之间的七礁石处搁浅。 该船载有12万吨原油。由于原油外溢而对英国和法国的沿岸 海域造成了严重污染,加上海上风暴猛烈,求援很难进行, 求援计划没有成功。结果船被海水打成三截。于是英国政府 于3月27日决定把海面的油层烧掉,将船炸毁。通知船主后, 英国战斗机就炸掉了该船。船主和利比亚政府对此行动均未 提出异议。3月30日,船上的原油全部毁掉。利比亚调查委 员会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确认是由于船长的疏忽而造成,决 定撤销船长的航行执照。 196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认为英国的行为符合“情势必 需”原则。事后在英、法两国的要求下,船主和租赁人分别 向两国各赔偿了150万英镑。该事故导致国际海事组织制定 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 YANHai 2006 民事责任公约》。
YANHai 2006
8.2.4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国家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系统的全
球性国际组织和机构;联合国系统以外 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根据国际环境条约 和其他条约建立的国际组织。
非政府组织
YANHai 2006源自8.3 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8.3.1 19世纪中叶——1945年联合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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