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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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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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人事处海师人函〔2016〕26号关于做好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单位:根据海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函[2016]1063号)文件要求,我校就做好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人员。

二、选拔名额2016年我校推荐名额7个。

三、选拔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较突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3、其成果在本省行业内处于先进水平四、其他事项1、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做出书面推荐意见,填写申报登记表1份(登记表的所在单位意见由学校签署),佐证材料三份【个人业绩综述、获奖证书、发表的论文论著、科研成果证明等有关材料】。

申报人员的科研业绩必须填写在附件3中的科研业绩审核表,由所在单位完成审核后装订入个人佐证材料中。

2、各学院必须严格、认真审查,学校将组织人员对填报的科研业绩进行抽查,凡发现弄虚作假或与事实不符者,三年内不允许申报任何项目的奖项或晋升职务职称。

3、各学院由审核人、复核人(主管科研院领导)和院长签字盖章后于11月4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到人事处,个人申报登记表电子版、申报人员一览表、科研业绩汇总表直接发到176007073@邮箱。

联系人:符桑岚电话:65805983附件1、《关于做好2016年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函[2016]1063号)2、海南省“515人才工程”实施方案(2013—2020年)3、科研业绩审核表及说明4、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第三层次申报人员一览表海南师范大学人事处2016年10月27日。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评价体系,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推进科研成果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并为本校教师及各类人员的考核、奖励与晋升提供科研工作量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教师、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非教研人员不进行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

计分范围包括:各级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各级各类获奖科研成果;学术性期刊、报刊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摘要、综述等);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等);被采用的研究报告;各类授权职务专利和其他类别成果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科研考核、津贴发放、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优等。

第二章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第五条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科研工作量(K)= 科研项目工作量(A)+ 科研成果工作量(B)第三章科研项目工作量第六条科研项目工作量(A)=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工作量(A1)+ 横项科研项目立项工作量(A2)+ 科研项目结题工作量(A3)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工作量(A1)A1=J1×XS1,其中J1和XS1的取值见表1。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工作量(A2)A2=J2×XS2,其中:J2为实际到位款额(以万元为单位分值),XS2为横向科研项目加权系数(见表2)。

第九条科研项目结题工作量(A3)科研项目结题工作量(A3)= 按时通过项目结题工作量(见表3)第十条纵向项目年度工作量按项目立项规定执行期平均计算(不包括延期执行期),横向项目工作量以第一笔实际到帐经费起开始核算,如合同执行期超过一年期的,可由项目负责人在合同执行期内按年度分配工作量。

第十一条纵向项目组成员个人立项工作量和结题工作量,由项目主持人划分,每个项目总工作量不超过表1和表3规定值,横向项目只统计项目主持人个人工作量。

第十二条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科研项目,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有关项目认定手续,未经认可的项目不予计算其工作量。

教师全年考核落实方法

教师全年考核落实方法
三、考核方法和步骤
1、我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考核小组部署和组织实施此项工作考核工作。
组 长:
组 员:
2、全体教师按照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的总结。总结要求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并形成文字材料。总结材料交考核小组。
3、考核小组汇总考核材料,开始进行考核。在考核称职的基础上,按相关要求进行评定优秀。
教师全年考核落实方法
阮文超教师全年考核落实方法范文
为了鞭策提供方便广大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拟制定所列考核方案:
一、考核原则
1、激励性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有利于促进事业的发展和教师科学事业的成长;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人;有利于提高教育工作教学质量。
导向性原则 在考核过程中要重视中学教师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以精神鼓励为主,积极指导教育工作教师参与考核工作,引导教师立足岗位比能力,比贡献。
二、考核内容
我校共有58名教师参加考核。教师年度考核内容是年度全年工作的考核。分外交思想及师德修养、学识水平及金融业务能力、教学工作和教育工作等四个方面进行,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全面评价。考核的研究重点是工作实绩,也就是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
5、考核小组将优秀人选公示,充分听取教师、学生的意见。
6、考核小组或进行审核鉴定,签写意见,评定等级,汇总结果,上报教育总支。
2、全面性原则 在考核中严守平时考核和阶段考核相结合,领导、小学教师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全面评价,既要防止求全责备,又要防止以偏概全。
3、客观性原则 考核其他工作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做到力求做到主计真实全面,考核方法生态学简便,考核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十六、海南师范大学师范生技能训练与考核实施办法

十六、海南师范大学师范生技能训练与考核实施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训练与考核实施办法海师办〔2014〕52号教师职业技能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专业性基本技能和技巧,是教师专业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业务素质的行为表现。

为了督促我校师范生重视日常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努力提高自身的教师职业技能,凸显我校教师教育特色,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项目师范生技能训练与考核内容共分六项:(一)普通话(二)三笔字(三)课堂教学技能(四)班主任工作技能(五)常用文体写作能力(六)信息技术整合能力二、训练与考核具体要求(一)普通话1.训练目的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用普通话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同时教师的教育和教学工作还要求具有很强的口语表达能力。

普通话的技能是口语表达技能的基础,普通话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无法进行口语表达技能的训练;在口语表达技能训练中,能够进一步提高普通话的水平。

普通话技能训练从一年级开始安排。

2.训练内容(1)读单音节字词:要求每个音节的声韵调必须饱满;(2)读双音节词语:要求读出音变;(3)朗读:注意准确,尽量避免错字、漏字、增字、换字等现象出现;注意朗读语气的变化;注意流畅,尽量避免回读和不连贯的现象发生;(4)说话:必须说够3分钟,说话是单向进行,不是双向交流,注意流畅和连贯。

说话满3分钟,应试人停止,但应把最后一句话表达完整。

3.训练方式普通话技能训练以学生自学自练为主,专业教师或推普员指导为辅。

学校每年3月组织一次专项辅导,高级语言情境实训室完全开放供学生自测训练。

4.考核方式普通话技能考核每年上、下半年各安排一次。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1)读单音节字词100个:占10分。

要求每个音节的声韵调必须饱满,读题时音节中只要有一个成分错误,该字就被扣0.1分,如有缺陷(发音介于正误之间),被扣0.05分。

声调缺陷按四声分别量化,每个调型不到10次则按实际量化,超过10次则按一个调型一次性扣0.5分。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师党办[2011]12号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属中学党委:《海南师范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师范大学委员办公室2011年11月23日海南师范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海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务公开应坚持发扬民主、积极稳妥、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党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限第三条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的时限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逐段公开和随时公开四类。

(一)长期公开的内容1.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主要职责;2.党组织任期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完成情况;3.党组织年度党员民主评议情况;4.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5.党员领导干部分管工作情况;6.师生来访和党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7.其他需要长期公开的内容。

(二)定期公开的内容1.领导班子成员在岗履职和分管工作完成情况;2.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3.有关的政策措施、制度规定及其实施情况;4.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干部廉政勤政情况;5.发展党员的情况,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情况;6.党组织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选举、民主评议、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和党组织、党员开展活动等情况;7.党务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8.其他需要定期公开的情况。

(三)逐段公开的内容1.重要决策及执行、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2.为师生办实事项目的动态工作情况;3.重要事项的阶段性进展情况;4.其他分期完成工作进展情况。

海南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海南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海师办[2008]60号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单位:经海南师范大学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讨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现将《海南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印发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海南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一、指导思想适应学校获得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和更名师范大学后在高层次上快速发展的需要,针对原有人事分配制度中平均分配的部分过多、效率优先体现不充分的弊端,进行适当的调整;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从原有的岗位管理模式过渡到岗位管理与业绩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加大分配中劳动因素的比重,最大限度调动各部门、院(系)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因事设岗、按岗选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办学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量入为出原则根据学校当年的收入情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当年度可用于绩效工资分配经费总额的95%作为相应年度我校内部分配总额。

(二)编制从紧,总量控制原则根据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的相关指标要求,在上级核定的我校机构编制与岗位总量控制范围内,结合我校各年度的实际情况,从严调整我校编制中的生师比、合理调节主干系列岗位与辅助系列岗位之间的比例。

调整后的校内各部门(单位)编制核算办法,将更加注重人力资源的投入效益,从总量上进一步控制教职工规模,而在有限的编制中,进一步向教学科研第一线倾斜,向承担高层次创新性教学科研任务的学科倾斜。

(三)目标明确,职责量化原则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工作的开展,实施部门(单位)目标管理与个人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使各类岗位均有明确的聘期工作目标、年度(学期)工作目标和相应的具体工作量要求。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绩效工资与各部门(单位)业绩以及教职工个人挂钩,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奖优罚劣。

减少分配中的平均部分,向业绩突出的优秀团队倾斜,向一线教师倾斜,向教学骨干、科研骨干和管理骨干倾斜。

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办法实施办法》,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的实施细则如下:一、考核内容1. 课堂教学质量:主要考核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的表现。

2. 教学科研成果:主要考核教师在科研方面的成果,包括论文发表、科研项目参与和成果转化等。

3. 教学管理:主要考核教师在教学管理方面的能力,包括课堂管理、学生考勤管理和学生评价等。

4. 学术交流活动:主要考核教师在学术交流方面的表现,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做学术报告和与同行交流等。

5. 学生情况跟踪与指导:主要考核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和帮助情况,包括对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关注和指导等。

6. 完成教学任务情况:主要考核教师在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教学计划和教材使用等。

二、考核方式1. 自评:教师根据考核内容自行评价自己在各方面的表现,并撰写自评报告,对自身情况进行客观反思和总结。

2. 互评:学校组织教师互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教师进行排名和打分。

3. 考核组评议:学校根据教师的自评和互评结果,组织考核组对教师进行评议和综合评定。

4. 上级评定:学校将评定结果报上级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评定和监督。

三、考核标准1. 根据考核内容的权重,学校可确定不同项目的权重比例。

2. 根据教师的评分进行排名,综合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核等级。

3.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1. 优秀教师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并可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晋升机会。

2. 不合格教师将进行教育和培训,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其他教师根据考核等级确定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方向,学校可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以上为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时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精品】海南师范大学待岗人员规定修订本

【精品】海南师范大学待岗人员规定修订本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待岗人员管理的规定为适应我校全员合同制岗位聘用对进一步强化编制管理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根据《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等政策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待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待岗人员范围待岗人员是指我校编内在职工作人员因下列情况之一,被中止聘用上岗者: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但暂不能作辞退处理的,或者是在全员合同制岗位聘用的合同期内,有两次非连续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决定生效时,在降低一个以上等级的岗位中没有空岗,或者没有合适的岗位予以聘用的;3.不能克尽职守,或者损害学校合法权益,造成较严重的后果以及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4。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经常消极怠工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5.在中级专技岗、副科级管理岗、中级技工工勤岗及其以上等级岗位聘任过程中没有获聘上岗,又不应聘较低等级岗位的;6。

工作能力不胜任所在岗位要求,经过所在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7。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所在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其他情形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的.二、待岗人员的编制和人事行政关系管理待岗人员原则上由原所在部门移交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统一管理。

(一)待岗人员的编制管理待岗人员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待岗期间,不占用原所在部门的编制。

(二)待岗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管理按以下办法执行:待岗人员在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待岗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期间最多获得两次推荐上岗的机会;一年期满仍未能上岗获得正式工作岗位,或者两次上岗后又再次待岗,则将其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移交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委托管理;委托管理期限最长为一年,委托管理期满后,对仍未落实工作岗位者,学校与之解除人事关系,并解除与之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由其自行到失业保险机构登记或自谋职业。

三、待岗人员的待遇与安置:(一)自列为待岗人员转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待岗之月起的待岗工资发放按以下办法执行:前六个月按原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不变,绩效工资和校内津贴、补贴、奖金等停发;自待岗第七个月起,按原岗位系列低一层级的起点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不变,绩效工资和校内津贴、补贴、奖金等停发;自待岗第十三个月起一年内,按照政府颁发的当年度海府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享受其他收入待遇;(二)待岗人员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待岗期间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按照其待岗前最后一个月的档案工资标准,比照在岗人员予以办理.(三)待岗人员转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后,可以参加由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组织的转岗培训,也可以经人事处同意,自费参加各类转岗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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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是实行事业单位全员合同制岗位聘用和绩效工资制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工作人员晋升、聘用(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收入待遇的重要依据。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人事部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和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管理有关规定,为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其提高本职岗位工作水平,现就我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年度考核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所在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和个人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年度考核的人员范围在考核的当年度内,全年工作(含派出进修)满6个月以上的我校在聘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正处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均须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的等次。

当年度新参加工作但时间不满6个月的见习期工作人员也须参加年度考核。

因病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各类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由所在基层单位(部门)考核机构在其《年度考核登记表》中注明其病假、事假情况,不作考核结论。

三、年度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的标准以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当年度的每月考评等平时考核情况和全年度的工作情况为基本依据。

对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采用量化的标准;对其他系列(图书资料人员、医药卫生人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部门(单位)参照学校制定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量化评价方案,结合本部门(单位)情况制定具体量化标准。

对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工作量化考核,可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性量化标准(见附件1)基础上,结合学校有关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的量化考核标准和专门办法,进一步精细化实施量化考核。

对担任校部机关各部门党政正职的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在部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年度考核淘汰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琼人劳保[2001]19号)制定的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考核标准(见附件2、3、4);对其他管理人员、各类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基层单位(部门)参照学校制定的正处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标准,自行制定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具体考核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年度考核结果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其中,受记过处分者定为基本合格的,给予12个月的告诫期,其他定为基本合格的,给予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自考核年度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

告诫期满经考核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无改进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在百分制的量化评分中,得分达到85分(同时须达到所在岗位其他专项量化考核规定分数)的被考核人,具有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资格;得分为70分至84分的被考核人,以及得分超过84分但未被评定为优秀的被考核人,定为合格等次。

得分为60分至69分的被考核人,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得分为59分及其以下的被考核人,定为不合格等次。

在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结论时,上级和学校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或其他专项规定中,对于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结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其得分只作为撰写考核评语的参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被考核人,其考核得分情况可作为解除处分期满之后的参考之一。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总人数和同系列同层级岗位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全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人数,最多不超过全校各级各类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四、年度考核的机构学校在一年一度的年度考核工作期间设立非常设性的年度考核委员会,在学校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下设年度考核工作办公室,承办年度考核事务,同时可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个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各部门(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年度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学校人事处承担。

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各考核小组在每次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时组建,随年度考核工作的结束而终止。

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核批准各部门(单位)制定的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具体考核方案;(二)组织、指导、监督全校的年度考核工作;(三)审核各部门(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考核小组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年度考核的程序(一)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1、被考核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及《年度考核量化评分表》中的自评栏目;2、被考核人在所在单位全体会议(或科室全体会议)上作个人总结、述职,并展示《年度考核量化评分表》中自评栏目得分的依据(如教学评估材料、科研论著成果等);3、所在基层单位考核小组在审核被考核人提供的自评依据材料真实性的基础上,确定其量化评分的得分;基层单位主管负责人在此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以及量化考核分数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对基层单位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5、学校主管负责人根据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6、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在其《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二)担任校部机关各部门党政正职的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1、被考核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被考核人在学校派出的考核小组主持召开的会议上作个人总结、述职,接受群众评议,并由学校分管领导或本部门其他处级干部、本部门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本部门以外人员)代表分别以量化评分方式进行测评,由学校派出的考核小组进行汇总登分,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被考核人的测评得分。

3、学校派出的考核小组根据群众评议意见和被考核人测评得分情况,结合被考核人所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在全校的排名情况,同时参考平时考核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对考核小组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5、学校主管负责人根据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6、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在其《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三)其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1、被考核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被考核人在所在单位全体会议(或科室全体会议)上作个人总结、述职,接受群众评议和本单位考核小组主持进行的民意测验或量化评分。

3、所在基层单位主管负责人在本单位考核小组提交的民意测验或量化评分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对基层单位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5、学校主管负责人根据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6、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在其《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学校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六、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对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采取激励与制约机制相结合的方法,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学校将在绩效工资上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作考核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同时减(扣)发绩效工资;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人员,在告诫期内按规定也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告诫期满再按照新确定的考核结论处理。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宜在原岗位续聘者,可以改聘到比同系列原岗位低一级的岗位,如低一级的岗位届时没有空岗,可以改聘到更低等级的岗位;不适合在原系列的岗位低聘者,如其他系列有适当工作岗位的空岗,也可以跨系列调整岗位聘用;没有空岗或者没有适合的岗位可予改聘者,或不服从岗位调整安排者,予以解聘并按照学校关于待岗人员管理的规定处理。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和辞退的规定处理。

七、年度考核的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考核当年度的十二月份至下一年度的一月份期间进行,各部门(单位)应在各年度考核工作的规定日期之前将年度考核材料报学校人事处,以便汇总报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审定年度考核结论。

八、其他在校部机关“双肩挑”岗位任职的管理人员和各学院(部、馆、中心)兼任副处级及其以上党政管理岗位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只按照其所在主岗位参加年度考核,也可以同时参加兼职岗位的年度考核,根据有关工作量减免规定的精神,其兼职岗位年度考核的量化测评合格分数为不低于65分。

在考核年度内岗位或职级有变动的工作人员,按照其在考核年度内任职时间较长的岗位或职级参加年度考核。

在进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同时,试行院系(部门)整体管理目标考核,有关管理目标考核的实施办法和考核标准另行规定。

九、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2.海南师范大学正处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标准表3.校部机关各部门正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评分表4.校部机关各部门党政正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汇总评分表5.海南师范大学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分数登记册附件1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以下见续表)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续表1高级职称)备注:二级指标中“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参与项目位次得分系数分别为:第一参加人为1;第二参加人为0.5;第三参加人为0.3;其他参加人为0.1。

指导教师按学生获奖等级及指导排序折半计分。

“教学成果奖附加分”照此核计。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续表2初、中级职称)备注:二级指标中“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参与项目位次得分系数分别为:第一参加人为1;第二参加人为0.5;第三参加人为0.3;其他参加人为0.1。

指导教师按学生获奖等级及指导排序折半计分。

“教学成果奖附加分”照此核计。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续表3)备注:第一完成人(通讯作者)系数为1;第二完成人系数为0.5;第三完成人系数为0.3;第四及其以后完成人系数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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