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五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降低疫病风险,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二、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人员、用具专人(具)专圈管理,不窜圈。
加强空圈期的消毒灭病工作。
三、遵守强制免疫制度,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凡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必须____%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
四、健全消毒制度,落实专职消毒人员、器械和药品,坚持定期消毒。
五、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调运、引进动物,应提前报检(种、乳、役用动物提前____天,屠宰动物提前____天)引进动物经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调运和引进。
六、坚持动物疫情隔离观察制度。
应建专门的隔离观察圈舍,患病动物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新引进的动物必须标、证齐全,并隔离观察____天以上确认健康后方能并圈饲养。
七、遵守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批量死亡,应立即报告。
并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病原扩散。
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出售、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二)1、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统一印发的动物免疫证的使用要求,确保每一个养殖户畜禽都建立免疫档案,做到针针有记录,户户有档案。
免疫证中要注明畜主,所在地址,牲畜总头数情况,免疫牲畜数情况,未免牲畜数情,免疫疫苗情况,免疫日期,防疫员签字、畜主签字,以及补免情况登记等。
2、免疫证由防疫员在注射完疫苗后当场填写,并由畜主签字后存放;每个防疫员应建立自己辖区范围内所有牲畜的免疫情况登记卡,以便核查和了解牲畜免疫情况。
防疫员免疫卡在年底交由乡动物防疫监督站统一存放,建立乡防疫档案。
3、乡动物防疫档案,由乡动物防疫检疫站统一保管,乡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室(柜),并定期检查档案室的保管状况,定期清扫档案库房。
4、乡配备专门的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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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我区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档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
在畜牧业养殖生产中,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存在着兽医体制改革不彻底、防疫体系不健全、基层防疫网络不完善、防疫经费严重不足、畜产品检疫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影响我区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注重实效,真正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抓好做实。
二、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落实责任制抓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并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养殖、屠宰、诊疗、经营、运输、刑事责任篇)

——动物养殖篇动物疫病的防控事关养殖业的兴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既是每个养殖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养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养殖场所具条件。
兴办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布局要合理。
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3)设施要配齐。
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4)制度要健全。
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5)开业要申请。
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
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免疫必履行。
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
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
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引进动物有手续。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外地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种乳动物应检测。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规定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监管,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无疫区和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流通领域是指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饲养或生产场地进入运输、屠宰、交易、仓储等环节。
三、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前,货主应当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员,下同)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取得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后,方能启运。
同一批次、同一到达地点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途中不得卸增或销售,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排泄物或污染物。
运输抵达终点时,货主应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其检疫监督检查,经检疫合格的,方能分装或销售。
四、从省外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应从省指定口岸通道进入,并接受口岸检查站查物验证、检疫检测、消毒、登记,符合要求的,准予放行,不符合要求或违规引入的,依法实施应急隔离观察,行政处罚或无害化处理。
五、动物凭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指猪、牛、羊)进入屠宰场和市场进行屠宰和交易,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查动物防疫条件,索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未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先处罚后补检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种畜禽的调运,严格按照GB16547-1996《种畜禽调运检疫规定》进行检疫和管理。
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输出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要实行直接管理。
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选定专门的动物检疫人员负责输出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专用检疫证明,专门提供给输出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机构出证。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范本(2篇)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范本一、综述为了加强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并提高畜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二、监管机构及职责1.国家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对地方部门进行指导和督查。
2.地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规定,并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指导。
三、生产企业的责任1.畜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生产。
2.畜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控制等环节。
3.畜产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畜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产品检测,保证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5.畜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报告产品质量问题和风险,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1.畜产品质量监测系统建立国家范围内的畜产品质量监测网络,对畜产品进行抽检和检测,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2.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并修订畜产品的质量标准,包括产品的物理、化学、微生物指标等,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3.畜产品追溯体系建立畜产品追溯体系,对生产环节进行全程追溯,以便查找并追究责任。
4.畜产品质量公告制度建立畜产品质量公告制度,公布畜产品质量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加强公众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正确消费观念。
六、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监管信息公开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的公开,包括监管机构的工作情况、产品质量监测结果、企业违法行为等,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八、监管工作的协调与合作国家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与地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加强监管工作的协调与合作。
流通领域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图 分 类 号 :82 ¥ 7
文献 标 识 码 : B
文章 编 号 :0 8 0 1(0 2 3 05 - 1 10— 4 42 1) — 0 4 0 0
管经费不足 。
2 对 策
225 建 立 预 警 制 度 : 充 分 利 用 ._ 1 当前 肉食 品 监 管 存 在 的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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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 的 时 间 内最 大程 度 地 减 少 动 物 产 品 安 全 对 消 费者 的影 响 23 完 善 安 全标 准质 量 体 系 . 现 实 中 .动物 产 品质 量 标 准 不 统
品 让 市 民 吃上 “ 心 肉” 一 项 民 心 放 是 工 程 。 它是 生产 、 销 者 对 生 产 、 售 经 销 的 动 物 产 品 实 行 安 全 承 诺 的 一 项 制 度 即消 费 者 凡 在辖 区 内 农 贸 市 场 或 指 定 的经 营 场 所 .购 买 到 具 有 效 检 疫 证 明 、加 盖 验 讫 印 章 或 加 封 检 疫 验 讫 标 志 的不 合 格 动 物 产 品 均 可 向 动 物 卫
入 流通 环节
特别 是 要 认 真 查 验 批 发 商 的 进 货 渠 道 和 台账 : 是 检查 动物 产 品 质量 . 点 三 重 检查 有无 假 冒伪 劣 和 “ 无 ”动 物 产 三 品 、 期变质动物产品等 : 过 四是 对 制 度 不 健 全 、 营 不 规 范 、 众 投 诉 较 多 的 经 群
一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资源为原料,采用生物技术或生物工程技术制备而成的产品,主要用于动物饲养、养殖、繁育、保健等领域。
针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对于确保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兽用生物制品的类型、经营许可、质量控制、流通环节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建立完善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兽用生物制品概述1.1 兽用生物制品的概念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资源为原料,采用生物技术或生物工程技术制备而成的产品,包括兽药、兽用生物制剂、兽用生物制剂中的疫苗、饲料添加剂等。
1.2 兽用生物制品的分类兽用生物制品可以根据其用途和原料来源进行分类。
根据用途,分为兽药、兽用生物制剂、饲料添加剂等;根据原料来源,分为动物源制品、植物源制品、微生物源制品等。
第二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2.1 经营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书。
经营许可证书应包括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信息,有效期限为五年。
在申请经营许可证书时,应提交相关的企业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控制文件等。
2.2 质量控制制度兽用生物制品是直接应用于动物饲养、养殖、繁育、保健等领域的产品,因此必须确保其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制定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对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全程管控。
2.2.1 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在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环节中,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控制。
原料采购应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原料的安全和质量;生产工艺应符合相关的制造标准和要求,确保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和稳定性;生产设备应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性;生产场所应符合相关的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
2.2.2 销售环节的质量控制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环节是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控制产品的质量和效果。
活畜及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

卓尼县木耳镇活畜及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市场长久性键康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交易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在辖区范围内交易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四条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违反规定的,根据《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分别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市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根据《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建立种畜登记、拍卖机制,实现种畜优质优价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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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进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通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各项要求,以及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后实施的流通监管。
本规范适用于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定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
缓冲区采用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同样的措施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流通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通则
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3 定义
指定通道:指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并公告的允许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通道,指定通道应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4 输入
4.1 免疫无规定疫病区输入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2 确需从其它地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必须到广东省、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
输入的动物产品,从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的易感动物经动物隔离场隔离,从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 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1 经公路运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
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货主或承运人应主动到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验,检查人员严格查证验物。
4.3.1.1 对不符合本规范4.1和4.2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一律作退回处理,不得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1.2 对检疫证明、准引手续齐全、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佩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检疫证明上加盖查验印章后放行。
4.3.1.3 对无检疫证明、准引手续或畜禽标识,证物不符和检疫证明过期、涂改、伪造、失效的,不得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1.4 发现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GB 16548进行处理。
4.3.1.5 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采取隔离、封存、留验等措施,经确认无疫并经严格消毒后方可放行。
4.3.2 对经火车、飞机、轮船等运载工具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参照4.3.1的规定执行。
5 区内流通及输出
马匹凭马匹标识和检疫证明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或运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其它动物凭检疫证明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或运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或运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6 过境运输
6.1 途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
货主或承运人应持有效的检疫证明向经过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验,并在规定日期内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路线过境。
6.2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人员对经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严格查证验物。
如发现运载工具、包装物和容器有可能中途撒漏的,应责令货主或承运人采取控制措施,对无法采取控制措施的不准过境。
6.3 运输途中,患病、死亡的动物及其排泄物、垫草等污物不得随意抛弃,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卸放,并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7 输入后的监管
7.1 对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监控,进行疫情监测和预警。
7.2 对生产、加工、存放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和卸后运输工具进行严格消毒,对排泄物、垫草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7.3 发现染疫动物或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及时追踪溯源。
7.4 对未经允许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发现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视其情况,作退回、销毁等处理,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适时采取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