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试用新修订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试用新修订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质检特函[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试用新修订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94号)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意见,我局组织专家进行了修订。
目前已经形成《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检规》)。
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试用要求如下:一、试用地区为兼顾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决定《电梯检规》在试用地区各选择2~3个城市(区)的检验机构进行试用,具体试点城市(区)及执行试点的检验机构由上述地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确定。
二、试点时间与数量各试用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应在2009年2月15日前安排100台电梯使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进行检验。
其中,监督检验安排20至30台电梯,其余的安排定期检验。
三、试点工作的布置拟于近期组织试用省、试点检验机构及部分电梯企业召开动员部署宣贯会议(会议事宜另行通知),沟通理解,统一认识,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明确试点过程中应当搜集的素材。
四、试用要求1.试用城市(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拟按照《电梯检规》执行相应检验的信息、相关企业应当配合或进行的相关工作要求等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2.试点检验机构应当在执行检验过程中,认真确认《电梯检规》的内容、格式及查找存在的问题,分别统计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时间等,认真填写《反馈意见统计表(格式)》(详见附件),并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该表反馈我局。
大唐南京发电厂特种设备监督实施细则

大唐南京电厂特种设备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则则第1条目的为了确保工厂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内各部件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颁发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责任范围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大唐南京电厂特种设备监理的职责、内容与具体方法。
起重机械、电梯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厂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建档及年度检测工作。
本细则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参考文件《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国务院令第549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1-2010《电力行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梯监督检查程序》国质检锅[2002]1号《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2) 16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查技术要求》GB/T16178-1996第二章特种设备监理任务第四条违章使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停止使用,并收回特种设备使用证;对违章使用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安全生产奖惩条例》进行处罚;对过期未检测特种设备停止使用,建立建全特种设备各种资料台帐和记录;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章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大唐南京电厂设有“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技术监督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监理应配备专职工程师,在厂总工程师统一领导下,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督部门是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重设备的安全监督、建档及年度检测工作;负责审查外委(外包)单位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注册登记证明、特种作业人员年检合格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文件;负责组织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名称颁布日期最新修订日期实施日期颁布部门一、法律1982—12—4 2004—3—14 1982—1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1-9—4 2012—10-26 2013—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4—3 2005—08—28 2005-12—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8—4—29 2008—10-28 2009-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2-05-01 2011-12—31 2011—12—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992—4—3 2001-10-27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2—6-29 2014—08-31 2014—12-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3-10-28 2011—04-22 2011-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9—02-08 2009—02—28 2009—06—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989—02—21 2013—06—29 2013-0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6—09—01 1996-09—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08—04-24 2008—07—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二、法规2009-01—14 2009—05-01 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2—03-15 2011—02—16 2011—12-01 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2-04—18 2012-04-28 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12-1 国务院令第364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5-12 国务院令第35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1984—7-1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 1995—5—1 国务院令第174号决定》2007—04—09 2007-06—0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2001-4—21 国务院令第302号规定》2004-1—1 2010—12—30 2010-12-30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5—9 2010—12-29 2011-01-0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992-1-1 国务院令第89号2004—1—13 2014-07-0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1988-8—1 2004—04—28 2004-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三、部门规章2000—06—27 2000-10-01 2000—10-01 质技监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1—04—09 2001-04-09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3—09—01 2003-9—1 2003—09-01 国质检锅[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1-09-05 2001—11—1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2001—11—15 国质检令第2号规定》2001—12—29 2002-03—0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2002-3—1 国质检令第14号行政处罚规定》2012—10-23 2013-06—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9—09-03 2000—01—01 2000—01—01 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008—08—07 2008—08—0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2000-03—01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5号2009—12—01 TSG 2009—08—3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R0004-20091996—04—23 1996—07—0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2002—03—21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2009—08-31 2009—12—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990—2—22 《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锅字[1990]3号2003—04-03 2003-06-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1993—10-1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93]4号2006—11-27 2007—06—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991—10—012008—08—07 TSG 2008—08-0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 Q7015—2008《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2002—3—1 国质检锅[2002]1号2012-05-21 2012—08—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1—1 劳动部发[1996]423号《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 1999—12—29 环发[1999]296号《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82—3—17 国家城建总局2012—05—21 2012—09-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2002—5—1 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2009—04—30 2009—05-0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2012—07—06 2012—11-01 公安部令第120号《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1986—7—1 公安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1—22 劳部发[1995]56号1990—03-22 1990—04-0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1997-1—1 局公通字[1996]82号2009-04-30 2009—05—01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986—10—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1—18 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11—26 卫妇发[1993]第11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5—1—1 劳部发[1994]498号《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1996 劳部发[1996]370号2011—12—31 2012—03—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12—28 2006—03—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0—04-26 2010—07—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 2000—7—1 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员资格考核规则》《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2001—10—1 国质检锅[2001]38号《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 1990—10—5 劳动部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1991—10-1 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1991—10—12005—12—15 2006—04-0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2号1996-6-1 2005-09—01 2005—07—22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3—6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3 国发[1987]105号1992—01—01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1—2—1 劳安字[1991]2号《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4—1-26 劳部发[1994]50号2013—12—23 2014—01—01 国家卫生计生委《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9-1-1 卫生部[88]卫防字第7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2—5-1 卫生部令第21号2012—03—26 2013—06-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5—1 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已失效 1988—1-1 卫生部2002—5—1 2013-01-09 2013-04—10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2002 卫法监发[2002]63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2002—03—15 2002—05—01 卫生部令第20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1994-06-30 1994—06-30 卫生部《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废止失效 1956—5—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废止失效 1991—5-1 国务院令第75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废止失效 1989—3—29 国务院令第34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废止 1995—10—1 劳部发[1995]322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撤销失效 2002-5—1 卫生部令第2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1993—9-17 劳办发[1993]140号2011-01—0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12—31 《工伤认定办法》第8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失效 1996—10—1 劳办发[1996]266号《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2002—1—1 卫发监发[2002]108号2012-07—16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2]98号2008—07—11 2009-01—01 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 2001—12-31 总工发[2001]17号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2001—12-31 总工发[2001]16号《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2001—12—31 总工发[2001]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国经簿字244号项规定》《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已废止 1995—12-20 劳部发[1995]457号《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1994-8-11 劳部发[1994]246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4—7 劳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4—1 国质检锅[2002]16号2000—3—1 2012—08—21 2013-01-01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计分办法》公安部令123号《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废止 2000-3—1 公安部令[2000]第46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8—11-17 2009—04—01 公安部令第105号四、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 GB/T1。
电梯检验规程

包梯监督检验记录使用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设备名称:□强制驱动载货电梯设备类型: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型式:口有机房□无机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机构: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注意事项1.本记录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2009)及其1号修改单编制,适用于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A.安装监督检验按本记录所有项目检验。
B.重大修理或改造监督检验按修理或改造涉及的有关项目及本记录有“▲”的项目检验。
C.标有★的项目为重大修理或改造监督检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中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
D.标有•的项目为强制驱动电梯须检验的项目。
2.本记录用“"”表示“符合”,用“X”表示“不符合”,用“/”表示“无此项”,用“O”表示“资料确认符合”。
3.本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电梯监督检验记录第3页共17页电梯平衡系数检测图表电流A电梯监督检验存档资料目录填表人签字。
对于电梯在安装使用中的接地保护及检验方法分析

对于电梯在安装使用中的接地保护及检验方法分析摘要在近几年的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安装、维保人员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及检规所要求的接地方式的认识存在着误区,文章就这些问题,重点介绍了两种接地系统检验方法,并对电梯在安装使用中的接地保护作了分析。
关键词接地型式;TN-S系统;TN-C-S系统1接地系统的概念和检验方法在《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中规定:“系统接地型式应根据供电系统采用TN-S 或TN-C- S系统,进入机房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始终分开”。
1.1TN-S或TN-C-S系统的概念这里我们首先应知道什么是TN?TN中的“T”为变压器副边的中性点直接接地,“N”为系统内的电气设备外壳可导电部分与中性点连接。
TN-S系统呢?简单说将电气设备外壳与保护零线PE连接,通过中性点接地(就是我们常说的三相五线制,见图1)。
TN-S供电系统的特点有:1)系统正常运行时,保护零线PE上没有电流,工作零线N有不平衡电流,保护零线PE上没有电压,所以电气金属外壳接在保护零线PE上安全、可靠。
2)工作零线N只用作单相照明负载回路。
3)保护零线PE不许断线,不许进入漏电开关。
4)允许重复接地。
图1TN-S系统TN-C-S系统是在TN-C系统的基础上,参照TN-S系统的一种变通方法(它是三相四线制与三相五线制的混合系统,系统中有一部分中性线和保护线是合一的;而且一部分是分开的,见图2):进入机房后将PEN线分为工作零线N和保护零线PE,其它方法与TN-S系统相同。
同时在重复接地时必须确认机房以外的PEN线上没有装设可能断开PEN线的电气装置。
图2TN-C-S系统1.2根据1.1接地型式的一些概念采取的检验方法1)将主电源断开,在进线端断开零线。
2)用万用表测量进线端的零线(N)与地线(PE)是否连通,如连通就可以说明供电系统是采用了TN-S或TN-C-S 系统。
3)用万用表测量出线端的零线(N)与地线(PE)是否连通,如不连通就可以说明其进入机房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版宣贯讲义提纲)考虑到本规则的实际调整范围,为避免对广义“电梯”的狭义应用,并考虑局内对不同安全技术规范名称的统一规定,现已将任务书下达时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变更为《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的保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条明确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以下简称《电梯检规》)制定的宗旨、目的和依据。
宗旨和目的与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以下简称老检规)的不同,实际体现了本版检规最大的变化——检验工作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与明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的检验;本规则不适用于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等电梯的检验。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本条明确了《电梯检规》的调整范围与适用的单位,与老检规相比,由于名称的变化,不适用范围仅强调了可能混淆几类梯种;而制定宗旨和目的因工作定位的变化,又使适用的单位范围出现了调整。
需要注意,本条中“生产”的概念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的概念范围。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履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4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现予批准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 lO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电梯检验规程TSG T7001-200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Elevato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and Periodicity Inspec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月日目录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 (1)附件 1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必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7)附件 2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8)附件 3 曳引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29)附件 4 曳引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30)附件 5 无机房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35)附件 6 无机房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41)附件 7 强制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6)附件 8 强制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52)附件 9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68)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安装监督检验是指电梯在在安装(包括异地重装,下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法规以及本规则规定对其进行的强制性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规以及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强制性检验。
第三条从事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
如果采用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检验方法,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本规则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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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国质检锅[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附件: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
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骏规定的
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
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一所列的检测检验的
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一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l.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
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三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二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
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二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
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
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
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
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
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三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
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三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
附三中
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
定
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
复?
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
满
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
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
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电梯经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
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一、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略)
二、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略)
三、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