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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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主要特点:制作主体的法定性,内容的
特定性,提请的时效性,建议的可行 性,办理的程序性。
(三)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14.函
适用范围: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
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 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主要特点:一是广泛性。二是灵活
性。三是单一性。
(三)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15.纪要
2.使用非法定文种。 3.文种重叠。 4.生造文种。 5.文种作为公文标题。 6.文种混用。
7.错用文种。
(六)文种选用的基本依据和要求
1.依据法规规定和要求。
2.依据发文机关的职能权限。 3.依据行文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领导
与被领导关系,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平行关系,不相隶属关系。 4.依据行文目的、要求。 5.按照文种的适用对象。 6.按照层级的不同。 7.按照公文内容的差异。 8.按照约定俗成的使用习惯。
发 文 机 关 一种是发文机关全称或 一种是发文机 关全称或者 标志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加 “ 文 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 件”;一种是使用发文 一种是使用发 文机关全称 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或者规范化简 称加括号标 称。联合行文,可并用 明文种。联合 行文 ,可用 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 主办机关名称 ,也可并用 可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 联署机关名称 。民族自治 称。 地方,可并用 自治民族的 文字和汉字印制。
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 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 重要工具。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特点
权威性和政策性;针对性和指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
程序性和严密性;对应性和定向性。

226 华为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226 华为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及公司各大部门的公文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有效地发挥公文的重要工具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裁办行政文件管理中心对公司所有行政文件实行归口管理,并对公司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均应依照本办法,准确、及时、安全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四条公司常用的公文种类有:决定、决议、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批示、会议纪要、函等。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要正确区分文种性质,严格使用范围。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六条文头部分。

包括文头名称、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缓急程度、签发人署名等项。

一、文头名称署发文单位全称,并加“文件”字样。

函件不加“文件”字样。

二、密级、急度置标题左上角、横线之下;需要两者同时使用时,密级置上,急度在下,上下对齐。

三、发文字号应包括单位代字、年号、顺序号。

“文件”的发文字号置于文头名称之下,横线之上正中;“函”的发文字号则置于横线右下侧。

四、签发人署名在横线之上右侧。

第七条行文部分。

包括公文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落款、发文时间等项。

一、公文标题。

公文标题包括发文单位名称、事由、文种三部分。

为简化起见,除规范性文件外,可将标题中发文单位名称省略。

二、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向下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按惯例排。

公司的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全称排列为“公司各部门”;主送单位置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抬头排列。

三、公文如有附件,要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附件名称要与正文所列名称一致。

四、公文落款要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五、会议通过的文件,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指挥性文件和重要通知,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一般性例行公文,以实际印发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文尾部分。

包括发至范围、报送单位、印制单位、印发时间、份数等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1.02.27•【文号】•【施行日期】1981.02.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发布日期:1987年2月18日实施日期:1987年2月18日)废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现将《国务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希及时告诉我们,以利继续研究修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作风,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和归档。

第四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法规,采取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嘉奖和惩戒有关人员,用“命令”、“令”。

发布经济、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者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对人民群众公布应当遵守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行政公文处理管理制度

行政公文处理管理制度

行政公文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公文的客观、公正、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行政公文的处理,包括行政决策文书、汇报材料、通知公告等。

第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行政公文处理应当遵循程序合理、操作规范、审批独立、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公文的起草第五条行政公文的起草应当明确文种、题目、主题、时间、地点等基本要素,内容应当简练明了,规范语言,格式清晰。

第六条行政公文的起草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人员进行,起草人应当对公文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真实可靠。

第七条行政公文的起草必须根据事实,准确反映实际情况,不得编造事实,夸大其词。

第八条行政公文涉及的内容应当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内容。

第三章行政公文的审批第九条行政公文的审批程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各部门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确保审批程序合理、透明,审批环节不得出现遗漏或者擅自改动的情况。

第十条行政公文的审批流程应当明确,审批人员应当对公文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行政公文的审批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审批结果应当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行政公文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审批结果。

第四章行政公文的签发和送发第十三条行政公文的签发应当由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人员进行,签发人员应当对公文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真实合规。

第十四条行政公文的送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各部门应当配合确认收件并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行政公文的送发应当注意保密性和实效性,安排专人负责送发工作,确保公文送发的准确、及时。

第五章行政公文的归档和保存第十六条行政公文的归档和保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资料应当清晰、完整、准确。

公文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公文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公文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文的处理质量,保证各项工作有效运转,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办公室负责公司公文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各部门按职责范围承办公文第三条总经理负责阅批上级直发文件、副总经理送批文件、各部门直报的紧急文件。

第四条副总经理负责阅批总经理批送文件、分管范围文件及各部门直报的紧急文件。

第五条总经理不在时,常务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公文处理职权。

第三章行文规则第六条来文,包括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来文(含参加会议带回或邮寄需公司处理的文件)、平级机关和不相隶属单位的来文以及各部门报送公司的各类文件。

办公室负责来文登记,办公室主任负责分文,并提出预处理意见。

需会知有关部门的文件,先转交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再呈送分管公司领导阅批。

第七条发文,包括向政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向平级机关和不相隶属单位发送的文件;以及向公司内部各部门发放的各类文件。

发文部门拟制公文,应根据其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发文目的及内容,正确选用公文种类。

涉及相关部门的,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后,再呈送公司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公司领导同意发文的,到办公室登记、编号;发文部门负责印刷、发放。

第八条各部门向政府部门、上级机关或平级机关行文,需经公司领导授权。

第九条拟制公文送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公文起草部门领导进行核稿。

以“董事会”名义发文,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签发;以“公司”名义发文,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发。

各部门发文,由其部门正、副职领导签发。

领导签发过的文稿,不得改动。

第十条一般公文的阅批不超过3天,急件不超过24小时,紧急公文紧急报送,紧急阅批。

第十一条签批公文,应使用专用签字笔或钢笔,且笔迹清晰可辨,写全姓名和日期。

第十二条对于政府部门、上级机关下发一般社会性公益活动、刊物征订等方面的通知,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处理。

确需公司审批的,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催办与承办第十三条公司领导阅批后的文件、属部门办理的事项,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反馈,办公室负责催办。

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公文处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文办理工作,保障各类公文有效、及时地办理并妥善归档,特制订本规定。

一发文处理第一条处发文(实设字文)的处理程序:1.业务科室负责起草文稿,填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文件拟稿纸》(附件一),报分管处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召开处务会或处长会审议通过。

2.业务科室将该实设字文文稿(纸质版和电子版)及拟稿纸作为综合档案材料移交到综合办公室。

3.综合办公室负责编文号、编辑格式、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红头纸套印文件、盖处公章并将成文、拟稿纸和文稿存档,业务科室负责分发;4.如该实设字文需要发布到处网站时,由业务科室负责发布;第二条校发文(校设文)的处理流程:1.由业务科室起草文稿,报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审阅后修改定稿;2.由业务科室通过协同办公系统(简称OA系统)分别报副处长和处长审批;3.由单位文管员通过OA系统报校办文管员;4.校办核稿后送有关单位会签,并报校领导签发,秘书科编文号;5.业务科室根据校领导签发件修改定稿(正文落款日期应以校领导签发日期为准);6.综合办公室负责用《》红头纸套印文件并将套印好的文件到校办加盖校章;7.盖章后的文件由业务科室负责分发,需要发布到处网站时,由业务科室自行发布;需要发布到学校网站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学校申请发布;8.综合办公室负责将所有校发文文稿、签发单和成文作为综合档案材料归档。

二收文处理第三条收文是指来自校办或其他机关部处、院(系)需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签或办理的红头文件、批示件、会签件、公函、提案建议等各类公文。

第四条经OA系统收取公文的处理流程:1.单位文管员收取文件后将文件报处长批示;2.单位文管员根据处长批示意见报分管处长或相关科室科长;3.需要反馈办理结果或处理意见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递送给有关单位;4.单位文管员在OA系统中结束办文。

第五条未经OA系统收取公文的处理流程:1.综合办公室收取文件后做好登记、填写处内呈阅单并将公文交给领导批示;2.综合办公室根据领导意见送(或复印给)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办理;3.需有关科室办理的,科室填写办理意见后呈分管领导签署意见;4.综合办公室取回公文并呈处长签署意见;5.需要反馈办理结果或处理意见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递送给有关单位,综合办公室反馈时应留复印件备查;6.不需要反馈的收文处理完毕后原件应交到综合办公室存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1.10.05•【文号】法[办]发[1991]27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1996年4月9日,实施日期:1996年5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办)发[1991]27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及《人民法院公文编号办法》、《人民法院公文主题词表》、《法院公文样式》、《法院公文处理表簿样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

《法院公文处理表簿样式》,可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使用。

试行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整理后报告我院。

1991年10月5日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公文(不含诉讼文书),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由办公厅(室)主管。

上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负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应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法律和文秘等专业知识。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人民法院公文的种类主要有;一、议案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用“议案”。

二、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三、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用“决定”。

城市职业学院行政公文处理暂行办法(WORD11页)

城市职业学院行政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学院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长办公室是学院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工作,指导学院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业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必须发扬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的作风。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四条学院使用的行政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学院行政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处分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

(二)意见适用于对学院行政重要工作及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告适用于院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学院行政部门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干部等。

(五)通报适用于学院行政部门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请示适用于学院行政部门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报告适用于学院行政部门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批复适用于学院行政部门答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学院内部门之间、学院与外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学院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学院行政会议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五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序、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发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密”、“机密”、“绝密”等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2006〕1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结合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在实施管理和领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委机关各厅局(党委各部门,下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应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国资委各级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种类(一)令适用于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部门规章。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决议适用于国资委党委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规定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五)指示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六)公告适用于国资委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办公室公文阅读、办理

公文阅读、处理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央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中共四川省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央、省委、县委、县委文件是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布决策、部署工作和通报情况的重要载体。

文件主要形式包括中央、省委、县委、县委及其办公厅(室)的文件、电报、函件、通报等。

文件的阅读、处理和管理,包括公文办理过程中的签收、登记、拟办、传递、阅读、审核、批办、发布、承办、催办、清退、销毁、归档等程序。

第三条高度重视中央、省委、县委、县委文件办理和管理工作,各有关责任人应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文件印发及时、阅读规范、处理高效、管理严格。

第四条县委办负责对全县的中央、省委、县委、县委文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文件阅读第五条中央、省委、县委、县委文件的阅读传达,严格按照文件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第六条发至县团级的中央、省委、县委文件,供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党员正副职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阅读文件的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文件,除仅限于党内阅读的外,原则上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员干部相同。

第三章收文管理第九条签收处理。

中央、省委、县委下发的文件、机要信件及明传电报,由综合科签收、分发;密码电报由县委机要局签收、传阅;各乡镇和县直部门给县委的请示、报告,由综合科签收并办理;各乡镇和县直部门给县委、县委办的文件、简报等,由综合科分发,相关科室办理;刊物、信柬、资料等由综合科分发。

第十条呈送办理。

中央、省委、县委下发的特提件、特急件,应在1小时内处理完毕;省委、县委下发的急件和乡镇、县直部门上报的急件,应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省委、县委下发的一般性文件和乡镇、县直部门的一般性请示、报告,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限处理完毕,无时限要求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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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文办理工作,保障各类公文有效、及时地办理并妥善归档,特制订本规定。

一发文处理
第一条处发文(实设字文)的处理程序:
1. 业务科室负责起草文稿,填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文件拟稿纸》(附件一),报分管处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召开处务会或处长会审议通过。

2. 业务科室将该实设字文文稿(纸质版和电子版)及拟稿纸作为综合档案材料移交到综合办公室。

3. 综合办公室负责编文号、编辑格式、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红头纸套印文件、盖处公章并将成文、拟稿纸和文稿存档,业务科室负责分发;
4. 如该实设字文需要发布到处网站时,由业务科室负责发布;
第二条校发文(校设文)的处理流程:
1. 由业务科室起草文稿,报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审阅后修改定稿;
2. 由业务科室通过协同办公系统(简称OA系统)分别报副处长和处长审批;
3. 由单位文管员通过OA系统报校办文管员;
4. 校办核稿后送有关单位会签,并报校领导签发,秘书科编文号;
5. 业务科室根据校领导签发件修改定稿(正文落款日期应以校领导签发日期为准);
6. 综合办公室负责用《》红头纸套印文件并将套印好的文件到校办加盖校章;
7. 盖章后的文件由业务科室负责分发,需要发布到处网站时,由业务科室自行发布;需要发布到学校网站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学校申请发布;
8. 综合办公室负责将所有校发文文稿、签发单和成文作为综合档案材料归档。

二收文处理
第三条收文是指来自校办或其他机关部处、院(系)需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签或办理的红头文件、批示件、会签件、公函、提案建议等各类公文。

第四条经OA系统收取公文的处理流程:
1. 单位文管员收取文件后将文件报处长批示;
2. 单位文管员根据处长批示意见报分管处长或相关科室科长;
3. 需要反馈办理结果或处理意见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递送给有关单位;
4. 单位文管员在OA系统中结束办文。

第五条未经OA系统收取公文的处理流程:
1. 综合办公室收取文件后做好登记、填写处内呈阅单并将公文交给领导批示;
2. 综合办公室根据领导意见送(或复印给)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办理;
3. 需有关科室办理的,科室填写办理意见后呈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4. 综合办公室取回公文并呈处长签署意见;
5. 需要反馈办理结果或处理意见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递送给有关单位,综合办公室反馈时应留复印件备查;
6. 不需要反馈的收文处理完毕后原件应交到综合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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