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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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劳动关系,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和家庭式企业雇员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同样享有劳

动合同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不允许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非法占有和使用劳动者的财产,侵害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第五条国家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劳动保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禁止任何歧视性待遇和行为。

第七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信

履行劳动关系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和协助劳动争议

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

稳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期限;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八)劳动纪律和考核办法;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

(十)劳动合同其他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与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金、抵押财产的,应当

从法律产品的角度审视并解决此问题。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

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服务费、管理费或者克扣其工资。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得以自己的职务或者其他方式

为用人单位谋取利益或者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和劳动合同约定分配、挪用、侵占、私分企业的财产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等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保护

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福

利金,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尊重协定工作时间,认真

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任务指标,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者无故

离岗。

第十八条劳动者有权依据出勤时间和工作质量要求用人单位按

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异地或者出差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生活和休息,应当得到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和妥善照顾。

第二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加班,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或者补偿。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

待遇。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约定期限或者达到目的

后自动终止。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协商续签合同。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

的请求,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

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或者

在其它方面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的,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故无法按合同约定工作的,应当

经过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劳

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并履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治疗的,用人

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为其支付或者在其停工期间为其支付生活费。

第五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

调解或者仲裁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得采取滞压、拒绝协商

等不合法的手段。

第六章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条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用人

单位利益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 promulgated(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

培训,及时发布劳动法律信息,公开劳动法律的司法解释、裁定和

案例,引导全社会遵守法律、尊重职业道德、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

困难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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