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级品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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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9•【字号】日政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日政发〔2023〕4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19日日照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鲁政发〔2023〕5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制定本方案。

一、思路目标坚持“服务企业贵在无事不扰、支持企业就要有求必应”,对标国内、省内先进,聚焦制约市场主体发展制度性障碍,增强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政策供给、融资支持、人才招引、科技创新等要素保障,提升全过程服务和监管效能。

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用好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家意见建议办理“直通车”机制,统筹推动更多助企利民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快享,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突出问题、调研评估发现共性问题,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二、重点任务(一)着力提高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

聚焦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获得电力、登记财产、纳税服务、跨境贸易、办理破产等全生命周期各阶段,持续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增便利,努力推动便利市场主体登记、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推行“验收即办证”、深化建筑师负责制改革、推广不动产“带押过户”等方面实现新提升。

(二)持续增强全要素供给能力。

围绕金融服务、用地保障、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科技创新等要素保障,在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深化“用地清单制”、发布人才政策清单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提升获取便利度,降低获取成本。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08]59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08]59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08〕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日照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以及国家、省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四)国债、政府担保融资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五)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稽查等工作,指导和协调财政性城市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跟踪问效,以及城市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财务决(结)算评审,城市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等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市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与财政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工程招投标活动。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性城市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的意见-日政办发〔2017〕62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的意见-日政办发〔2017〕62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的意见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的意见日政办发〔2017〕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47号)精神,加快消费品行业新旧动能转换,深化消费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消费品质量标准体系基本完善。

政府主导制定与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协调配套,消费品质量标准供给机制基本完善。

到2020年,支持建设消费品标准联盟或团体标准组织3个以上;培育先进团体标准10项以上,支持我市企业积极争取参与消费品行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

重点领域消费品质量标准达到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

到2020年,在电子电器、纺织服装、家具、地毯、纸制品、健身器材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组织开展6项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比对工作;支持标准联盟或技术联盟组织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积极参与消费品设计、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标准和急需标准制修订5项以上;重点领域的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

消费品标准“领跑者”制度逐步推行。

围绕我市重点消费品产业,逐步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认定和推广一批行业先进标准。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工作优化管理层级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工作优化管理层级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工作优化管理层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2•【字号】日政办字〔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工作优化管理层级的意见日政办字〔2019〕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为加快优化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引导市属国有企业聚焦主营业务(以下简称主业),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优化企业管理层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做强做优做大主业,提升企业搏击市场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原则(一)方向正确。

市属国有企业主业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市委、市政府“一、三、五”总体战略部署,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调整方向,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定位合理。

按照市属国有企业功能定位,立足现有产业基础、资本布局和转型升级需要,突出企业自身特色优势,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商业一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商业二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高完成重大专项任务能力;公益类企业重点保障民生,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三)优势明显。

市属国有企业要紧密对接“十大专项”产业,优选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增长潜力大,在同行业、同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具备较好的人才、技术、创新、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有利于发展成为行业排头兵的业务作为主业。

(四)数量适度。

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确定1~3个主业,单个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一般不低于企业总额的25%;符合我市“十大专项”产业方向、拟重点发展的培育的战略性业务,其指标占比不作限制。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7]4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7]4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7]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源和资产)的运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盘活存量国有资源和资产,增加国有资源和资产收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国有资源和资产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和资产开发、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努力在更深层次、更大程度、更广领域搞好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一)总体要求。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日市监字〔2021〕8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日市监字〔2021〕89号各区县、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有关单位:《日照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三章起草和征求意见第四章标准技术审查第五章批准发布和备案第六章标准实施和监督第七章标准复审第八章附则日照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法条例》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日照市牵头或参与制定(含修订,下同)的胶东经济圈区域协同地方标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是指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11月2日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秩序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处置、科学疏导,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的原则,细化标准、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升效能,实现城市管理由单一变为综合、粗放变为精细,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东港区政府、岚山区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建立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各区相应成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指挥、协调、监督城市管理各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5•【字号】日政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6]2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事业单位: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现就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系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各有关单位的资产,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抓紧建立“财政部门-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新体系。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受市财政局委托,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是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者,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变更和处置管理(一)加强国有资产购置管理。

各有关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先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列入部门预算,再通过政府采购或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产权登记的重要性,增强产权意识,今后凡在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过程中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一律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日市监字〔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日照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试点项目管理第四章示范项目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日照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标准创新和实践,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是指建立科学合理标准体系,实现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标准化示范是指通过试点工作,在某领域取得标准化创新成果、得到广泛认可并起到典型引导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是标准实施推广的重要手段,按照自觉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标准化试点示范领域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一般以项目的形式进行。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类别和名称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的文件规定(以下称“上级文件规定”)。

项目组织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县)级。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日政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发〔2017〕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17年6月9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4日日照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技术保护和运用水平,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日照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奖励对技术创新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贡献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奖设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专利奖实行限额授奖,特别奖每年度授奖项目不超过1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度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日照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人选由市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专利奖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创新水平和实施效果并重,择优奖励。

第五条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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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级品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3月24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日照市市级品牌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品牌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日发[2019)11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9)6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的意见》(日政发[2016)21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好品山东”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21〕14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22)
15v)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品牌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加快培育创建知名商标和品牌,发挥标准、知识产权在乡村振兴、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对在品牌、标准、商标、专利方面取得相关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奖励的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品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促进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品牌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品牌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审和预算绩效管理,负责支出政策审核。

市品牌主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负责受理、审核品牌建设资金申请,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区县财政与品牌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足额拨付品牌建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强化绩效管理,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品牌建设资金由市和区县共同承担,其中,标准化类、专利类奖补资金由市级全部承担,其他类别奖补资金由市和区县各承担50%。

第六条品牌建设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质量品牌。

培育创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知名农产品、好品山东、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品牌,争创质量奖,申请老字号;支持创建国家、省、市质量品牌示范区、知名农产品区等区域公用品牌,鼓励创建国家级质检中心、计量测试中心、检测重点实验室,推进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泰山品质”认证等。

(二)标准化。

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创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技术标准创新中心(平台)、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推动开展团体标准建设,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争创企业标准“领跑者”和标准创新贡献奖。

(三)商标。

支持企业开展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扩大品牌保护范围,支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区域公共品牌,提升区域品牌价值,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拓展海外市场。

(四)专利。

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创新,申请、维持发明专利;鼓励单位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鼓励专利权人申报中国专利奖和省专利奖等奖项;支持单位开展专利导航和申报省级以上项目;支持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鼓励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

第七条品牌建设资金对经审核认定符合奖励范围的新获得(首次获得)品牌项目给予奖励,对复评、续展、变更等情形不予奖励。

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2个及以上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八条市品牌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基础性工作,按照市级项目支出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研究提出品牌建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品牌主管部门提报的资企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合规性、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

第九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

市品牌主管部门申请资金安排新增政策和项目支出,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品牌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条市品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自业务领域内的品牌建设资金子项目实施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绩效评价标准等。

第十一条品牌建设资金实行属地申报,区县品牌主管部门对品牌建设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品牌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备案,市品牌主管部门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对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送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其中,凡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实施单位的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品牌主管部门报分管
市领导同意签批,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对上级未分配到项目、支出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与市级品牌建设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市品牌主管部门应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市品牌主管部门与申请人是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各级品牌主管部门对品牌建设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加强对品牌建设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品牌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并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除依法确定的涉密信息外,品牌建设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自觉按受社会监督。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公开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市品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开品牌建设资金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等资金管理信息以及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绩效信息。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品牌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
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相关资金外,属申请人责任的,取消该申请人以后3个年度项目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建立品牌建设资金失信惩戒制度。

各级品牌主管部门应就申报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归集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信用力、,纳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品牌建设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资金安排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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