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材料设备参考品牌确定办法3

工程招标材料设备参考品牌确定办法(征求意见稿)3第一条为规范参考品牌的确定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招标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考品牌,是指在工程施工招标或材料设备采购中,某些主要材料或设备(元器件),其质量、价格或者观感对整个工程或设备的质量、价格或者装饰效果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装饰效果,在招标文件中框定若干个同等品质的品牌(一般不少于三个),供投标人参考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三条需要确定参考品牌的材料和设备的范围,由项目组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报工程技术处和项目所在处室审定。
第四条参考品牌的确定原则:(一)符合设计参数、技术及商务需求;(二)市场价格在预算或投资控制范围内;(三)档次与项目的定位相符;(四)所有品牌档次相当。
第五条参考品牌的产生方式:(一)凡我局已经建立“参考品牌库”的材料设备,其参考品牌的产生优先执行“参考品牌库”管理规定,选择库内品牌;(二)其他已经成功招标的同档次项目有相同材料设备的,可以采用该项目的参考品牌。
(三)通过投标人推荐的方式产生。
第六条参考品牌确定的组织工作由项目所在工程管理处室、项目建设管理部、招标管理处、工程技术处、工程造价处及设计院、监理单位等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负责。
第七条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确定参考品牌,都应事先由设计院书面提出详细的设计参数和技术需求,必要时提供实物样板,由专业工程师结合项目情况提出合理的商务需求,经工作小组审查通过。
设计参数、技术和商务需求应客观公正,与项目的档次相称,不得根据某种品牌“量体裁衣”,也不得歧视某种品牌,一般情况下应保证满足条件的潜在品牌不少于三个,否则应修改设计要求。
特殊情况下满足条件的潜在品牌少于三个时,设计人员及专业工程师应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并报局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采用投标人推荐的方式确定参考品牌时,工作小组应召集会议,将设计参数、技术和商务需求文件发给所有投标人,采用署名推荐的方式,每个投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推荐二(或三)个品牌。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动态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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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材料设 备处。
第二十条 【生效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材料设备参考品牌 动态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为有效提高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材料 设备参考品牌(以下简称“参考品牌”)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 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政府公共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建筑工 务署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参考 品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行为开展评价评分,对其品牌进行分级 动态管理,特制定《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动态 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以下简 称“工务署”)参考品牌及其供应商。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供应商:是指工务署参考品牌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厂家或 其授权的代理商。 评价内容为供应商的行为;动态管理对象为供应商的品牌。 第四条 【基本原则】动态管理原则为:实时评价、及时 扣分、滚动清零、分级调整、优胜劣汰。
1、 不按规定参加工务署举行的廉政教 育,扣 5 分; 2、不按规定参加工务署举行的廉政约谈, 扣 10 分。
供应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工务署负责建 设的项目上降低工艺标准以次充好;严禁偷 出现弄虚作假的。
在工务署现场抽检中出现一次不合格项, 扣 15 分。
工减料“缩量瘦身”。
1、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不得漫天要价, 不得与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内其他材料设 备供应商之间形成价格联盟、坐地起价。 2、在工务署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标或变更
品牌库管理办法

品牌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品牌库的管理,激发品牌价值,提升企业形象,
制定本品牌库管理办法。
第二条品牌库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品牌资产的集合,包括但
不限于品牌标识、品牌名称、品牌形象等。
第二章品牌库的建立和维护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库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责
任和权限。
第四条品牌库的建立应当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确保品牌资产
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企业需要对品牌库的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品牌档案,包括品牌历史、发展、形象等资料。
第六条品牌库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及时更新和补充品牌资料,确保品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品牌库的使用和授权
第七条企业内部部门需要使用品牌库中的品牌资产时,应当事
先向品牌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对外合作单位和授权使用方需要使用品牌库中的品牌资产时,应当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使用。
第九条品牌库管理部门应当对品牌的使用和授权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和评估使用情况,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第四章品牌库的保护与维权
第十条企业应当制定品牌资产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的注册、商标权的维护等。
第十一条对于侵犯企业品牌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品牌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品牌运营的监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材料物资部材料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修订版

材料设备品牌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优化公司设施设备配置,提高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效率,提升应急、抢修、抢险等情况下的设备材料采购效率,使设施设备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降低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成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品牌库具体包括以下适用范围:1.建设(含管道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2.更新、添置、改造及大修理项目的物资采购;3.生产、应急、抢修、抢险、保密项目的物资采购;4.其他各类项目。
三、基本要求1.本办法由采购领导小组牵头实施。
具体工作由第三方机构实施。
2.每类设施设备材料的备选品牌原则上不少于5个(含);经充分调研、论证后,推选2~3家再由水务公司进行询价,备选品牌成熟一个,纳入一个,宁缺毋滥,按设备类型逐步充实品牌库;设施设备品牌库实行严进宽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跟踪管理。
四、品牌库建设1.入库品牌生产厂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1具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能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1.1.1产品的售后服务包括由生产厂家直接提供的及由授权各经销商提供的,应遵守诚信、务实的原则。
1.1.2具备安装、调试产品的能力,并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使用、调试、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1.1.3具备维修、维护的能力,能提供定期维护和保养服务。
1.1.4能保证长期的零配件、耗材供应,备库备件、专业维修等应质优价廉;能承诺在维修服务响应年限内实行价格锁定,并将此项优惠措施覆盖水务公司此前已购置的该品牌同类设备。
1.1.5能24小时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
在接到产品故障通知或其他需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下,应即时响应服务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服务现场,并提供不间断的服务。
对于一般产品故障应在12小时内修复,对于重大故障原则上应在48小时内修复。
1.1.6售后服务情况作为品牌库评价及触发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指标。
1.2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1.3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信誉;1.4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1.5产品生产制造(包括生产制造场地、废料处理等)、销售、仓储及物流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应符合当地或相关的环保部门要求;1.6具有先进、必要的基地和生产设备;1.7该品牌设备性能安全可靠、节能、环保;1.8该品牌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符合相关标准规定;1.9价格合理;1.10无质量投诉或不良社会影响。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材料设备品牌管理办法

xxxx字〔2017〕1号xx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材料设备品牌管理办法(2017版)修订记录一、目的为加强材料设备品牌管理,规范材料设备品牌的选用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材料设备品牌库是指在工程施工招标或材料设备采购中,某些主要材料或设备(元器件),其质量、价格或观感对整个工程或设备质量、价格或者装饰效果起着关键作用,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装饰效果,通过一定程序选择若干品牌形成的材料设备品牌库(以下简称“品牌库”)。
三、分类材料设备品牌库分为全国通用品牌和区域通用品牌。
全国通用品牌指该材料设备品牌在全国各地集团开发的项目均适用,在招标时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可直接选用作为参考品牌的。
区域通用品牌指该材料设备品牌在城市公司开发的项目均适用,在招标时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可直接选用作为参考品牌的。
四、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地产集团开发的所有项目。
五、材料设备品牌管理机构集团设立全国通用材料设备品牌入库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为集团产品研发部分管领导,副组长为集团合同造价部分管领导,组员为集团产品研发部部门负责人及集团合同造价部部门负责人。
城市公司设立区域性材料设备品牌入库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为城市公司设计部分管领导,副组长为成本管理部分管领导、工程部分管领导,组员为设计部负责人、成本管理部负责人及工程部负责人。
在材料设备品牌拟入库的过程中设立材料设备品牌入库工作小组,作为某一(类)项品牌入库的临时工作机构。
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城市公司成本部、设计部(技术部)、工程部、集团合同造价部、集团产品研发部相关专业成员组成,工作小组职责如下:(一)全国通用品牌:(二)区域通用品牌:六、材料设备品牌入库凡认可xx集团品牌库管理制度,有意入围xx地产品牌库的供应商,均可向xx 地产集团提出入库申请。
入库申请可向集团、城市公司或项目部等提出,提出后由经办人一并汇总到集团合同造价部,由集团合同造价部根据材料以及厂家的区域性确定由集团合同造价部或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主导。
品牌库管理办法

品牌库管理办法品牌库管理办法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工具,用于组织和管理企业所拥有的品牌信息。
通过建立品牌库管理办法,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其品牌资产,加强品牌形象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更好的品牌效益。
一、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一个强大的品牌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
品牌库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品牌资源,确保品牌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提高品牌的认知度和形象,从而提升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
二、品牌库的建立品牌库是企业集中存储和管理品牌信息的数据库。
建立品牌库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品牌资料:包括企业的品牌标志、标语、口号、广告宣传材料等。
通过与营销、设计、市场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收集企业的所有品牌资料。
2. 录入品牌资料:将收集到的品牌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并录入到品牌库中。
在录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对品牌资料进行详细的描述、分类和标注,以方便后续的检索和使用。
3. 品牌资料更新: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品牌资料也需要不断更新。
定期检查品牌资料,将最新的品牌信息更新到品牌库中,确保品牌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品牌库管理流程品牌库管理流程是指企业在进行品牌库管理过程中所需执行的一系列步骤和规程。
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品牌资料入库申请:任何部门或人员都可以向品牌库管理员提出将新的品牌资料录入到品牌库的申请。
申请需要包含品牌资料的详细描述、分类等信息。
2. 审核和录入品牌资料:品牌库管理员在收到品牌资料入库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品牌资料录入到品牌库中,并分配相应的分类和标注。
3. 品牌库资料的维护:品牌库管理员负责对品牌库资料的维护和更新。
定期检查品牌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4. 品牌资料的检索和使用:任何部门或人员都可以向品牌库管理员申请查询和使用品牌资料。
品牌库管理员根据使用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品牌资料,并记录使用情况。
四、品牌库管理的重要性1. 提高品牌的一致性和连贯性:通过建立品牌库,企业可以确保所有部门和员工都使用一致的品牌资料,增强品牌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提高品牌的认知度和形象。
学校基建处建筑材料品牌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处建筑材料品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建处在建筑材料品牌选择和使用方面的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建筑材料品牌的质量和品质,保证学校基础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建处负责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工作,其中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学校基建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品牌,是指供学校基建处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份额的建筑材料品牌,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学校基建处应根据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的需要,选择性能优良、质量稳定、价格适中的建筑材料品牌,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品牌选择。
第五条学校基建处应建立健全建筑材料品牌管理制度,明确品牌选择和使用的程序和标准,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品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建筑材料品牌选择第六条学校基建处应广泛征集建筑材料品牌信息,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邀请建筑材料供应商参与品牌选择。
第七条建筑材料供应商应提供建筑材料品牌的相关资料,包括品牌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检测证书等,供学校基建处参考。
第八条学校基建处应根据建筑材料品牌的综合评估,选择性能稳定、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服务及时的建筑材料品牌。
第九条学校基建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建筑材料品牌的评审和鉴定,确保品牌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学校的需求。
第十条建筑材料品牌选择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供应商通报,并在学校基建处公示。
第三章建筑材料品牌使用第十一条学校基建处应根据建筑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合理安排使用建筑材料品牌。
第十二条学校基建处应组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材料品牌的使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筑材料品牌的质量和性能。
第十三条学校基建处应对建筑材料的进货、验收、储存、使用和报废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建筑材料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学校基建处应建立建筑材料使用档案,包括建筑材料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学校基建处应定期对建筑材料品牌的选择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材料品牌库管理办法

材料品牌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公司的材料品牌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材料品牌库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材料品牌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材料品牌库是公司统一管理的材料品牌信息库,包括各种材料品牌的详细信息、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四条公司材料品牌库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公开、高效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制定材料品牌库建设和管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材料品牌库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材料品牌库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材料品牌库的有效运行。
第九条公司应当保护材料品牌库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篡改、删除、损坏等。
第二章材料品牌库的建设和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材料品牌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材料品牌库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码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材料品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材料品牌库应当定期对所收集的材料品牌信息进行检查和更新,保持其最新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材料品牌库应当设置合理的权限和访问控制机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材料品牌库应当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材料品牌库应当与公司其他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和交互,方便相关部门的工作和决策。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材料品牌库的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和技术支持,确保他们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材料品牌库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三章材料品牌库的利用和推广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内部培训、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等方式,提高员工对材料品牌库的认识和使用能力。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材料品牌库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供应商和客户对公司材料品牌库的认可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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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材料设备参考品牌管理,规范材料设备品牌的选用程序,确保政府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考品牌库定义及适用范围】参考品牌库是指在工程施工招标或材料设备采购中,某些主要材料或设备(元器件),其质量、价格或观感对整个工程或设备质量、价格或者装饰效果起着非常关键作用,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装饰效果,我署通过一定程序选择若干品牌形成的材料设备品牌库(以下简称“参考品牌库”)。
我署(含土地开发中心和住宅工程管理站)所有项目原则上均应在参考品牌库内选择材料设备,暂未建库的材料设备或报请署招标会批准可不采用的除外。
第三条【管理方针】我署参考品牌库的管理方针是公开征集、择优入库、价格优惠、服务至上、定期评价、优胜劣汰。
第四条【决策机构】署一级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署招标会”)为参考品牌库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品牌的入库和出库事宜,以及对材料设备品牌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第五条【管理小组】设立参考品牌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在署招标会领导下负责参考品牌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中建筑(装饰)材料参考品牌库的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装饰专业技术组主管处室,合同预算处、各建筑处、大运处、住宅工程管理站为成员单位,合同预算处为品牌库价格管理单位;机电设备品牌库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设备处。
第六条【入库原则】参考品牌入库实行自愿及择优的原则,凡认可我署参考品牌库管理制度,有意参加我署政府工程建设的,均可向我署提出入库申请。
参考品牌库仅接受生产厂家的申请,生产厂家位于中国境外的,可由其设于中国境内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商提出申请。
第七条【基本条件】入库品牌生产厂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信誉;(二)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四)具有先进、必要的生产设备;(五)在珠三角地区设有售后服务机构。
第八条【代理商】入库厂家(入库品牌生产厂家或其中国境内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代理商简称为“入库厂家”)可以指定为我署服务的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仅授权负责签订、执行产品购销合同事宜,不得代理入库厂家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公开征集】采取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征集参考品牌库入库申请人,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条【集中审核】实行年度集中审核入库的参考品牌库入库管理制度。
原则上两次集中审核入库期间不再审议品牌补录事项,特殊情况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同意的除外。
因工程管理需要,可定期审核新建类材料设备品牌的入库工作。
第十一条【审核原则】管理小组根据各类材料设备申报情况,确定参考品牌库的材料设备类别,综合考虑品牌知名度、产品质量、质保体系、售后服务等情况,择优入库。
入库审核细则及分工由管理小组办公室在集中审核前拟定,报请署招标会批准后实施。
审核细则原则上要量化打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含考察分)组成,必要时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最终的入库品牌。
第十二条【档次类别】每类材料设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档设置入库品牌,品牌知名度、材料设备品质的档次按A档、B 档、C档顺序递减。
参考品牌库施行过程中如发现同档品牌的知名度、产品品质、价格等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管理小组应及时调整入库品牌的档次,并报请署招标会批准。
第十三条【入库数量】每类材料设备各档入库品牌数量应与我署项目材料设备使用总量相匹配,原则上不少于三个,但亦不宜过多。
第十四条【接受监督】管理小组拟定的参考品牌库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前,应在我署网站上公示5天(日历天),接受社会监督。
未入库品牌的申请人如认为自身品牌知名度、材料设备品质均优于入库品牌,可以向管理小组提出申述,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入库。
第十五条【溯及力】较晚时间版本的参考品牌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版参考品牌库适用于所有项目,但较早时间版本的参考品牌库不适用于新版参考品牌库施行后的项目。
第十六条【设计选型】参考品牌库建立后,前期处必须要求设计单位在参考品牌库中选择材料设备类型,推广材料设备标准化应用,参考品牌库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及我署同意不采用的除外。
第十七条【申请人义务】入库厂家的义务(一)保证提供本企业自行生产的优质标准产品,不针对承包人的采购价格定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二)保证供货价格为同时期广东地区同类产品的最优惠价格;(三)建立针对我署所有项目专门的销售渠道及技术支持体系;(四)按规定向我署报送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五)向我署无偿提供样品和技术参数并及时更新;(六)配合我署控制材料设备质量,协助我署验货及打假;(七)配合我署调查投诉,提供必要的查证资料;(八)签署参考品牌库管理合同。
第十八条【出库制度】实行即时出库的参考品牌库动态管理制度。
材料设备供应商(入库厂家及其授权的代理商简称为“材料设备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由管理小组办公室提议,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后,即时将该品牌予以清除出库。
(一)品牌持有人发生变更的;(二)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三)有坐地起价行为的;(四)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五)与项目承包人签订阴阳合同或向其相关人员支付回扣,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的;(六)不履行入库品牌义务的;(七)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评价为不合格的;(八)从入库之日起三年内在我署没有供货业绩的;(九)不再接受我署品牌库管理办法的;(十)其他署招标会认为该清除出库的情况。
被清除出库的品牌,从清除之日起不得在我署项目中使用,已经签署购销合同的除外;除第一、第八种情况可以重新提出入库申请外,其他情况原则上至少二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十九条【报送工务署价格】入库厂家应按规定向我署报送适用于工务署项目的材料设备价格(以下简称“工务署价格”)。
(一)【价格更新】入库厂家应在入库后一个月内向我署提交一份全系列材料设备的工务署价格,之后每季度末更新一次。
与最近一次报送价格相比,当材料设备价格变化超过5%时,入库厂家应及时向我署报送价差超过5%部分材料设备的工务署价格。
每季度末未报送工务署价格的视为价格没有变化。
(二)【最优惠价格】入库厂家报送的工务署价格应为该品牌广东地区同时期同类产品最优惠价格,该价格不得因销售渠道不同而有所差别。
任何时候发现入库厂家报送的工务署价格高于该品牌广东地区同时期同类产品最优惠价格的,则按购销合同数量或当季我署所有发包项目所需此类材料设备总量作为采购量计算差价,入库厂家应将差价双倍赔偿我署。
同时期是指报送工务署价格生效之后的第一个季度。
(三)【价格联动】材料设备出厂价格与石油、有色金属等原材料价格紧密关联的,入库厂家报送工务署价格时可注明当时公开的大宗商品基准价格(当日收市价),并附有经我署同意的价格调整办法,原则上调价比例不大于原材料价格变化比例的70%。
此类材料设备不需按季度更新工务署价格,只有在产品价格体系变化时需重新报送产品价格体系。
(四)【公开价格体系】入库厂家应在首次报送工务署价格的同时,向我署报送一份产品价格体系表,说明原材料、人工、管理费、税金、利润及其他成本所占价格比重,其中原材料应列明主要原材料的名称,其他成本应说明成本构成因素。
产品价格体系不合理的,入库厂家应予以调整。
(五)【价格检查】参考品牌库价格管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价格检查,包括明察暗访、网络、电话询价等必要检查手段。
(六)【涨价公示】我署将对参考品牌库内价格持续上涨的材料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对价格上涨累计超过5%材料设备的涨价幅度进行公示。
对于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将按坐地起价论处。
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已明显下降,而参考品牌库内工务署价格却没有调整的,我署亦将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进行公示。
如有欺诈则按坐地起价论处。
(七)【奖励举报】为确实体现工务署价格为广东地区最优惠价格,我署鼓励社会各界对入库厂家报送的工务署价格进行监督,对于如实反映入库厂家价格欺诈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少于入库厂家赔偿我署金额的50%。
(八)【价格使用】我署将入库厂家所报工务署价格汇编成册,供我署、造价咨询和审计等部门使用。
对于非公示部分的工务署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泄露给与我署项目无关的单位或人员,不得挂网传播。
本条款所指价格均为深圳工地含税价。
对于实施本条款尚未具备条件的,经署招标会批准,可在条件具备后逐步执行。
第二十条【编制标底】项目组在编制标底或预算前,应在纪检派驻组的监督下,会同合同预算处在设有录音录像的场所抽签选定各类材料设备的参考品牌,并会签抽签记录。
录音录像资料由项目组至少保存三个月。
对于参考品牌库内非全部品牌均能满足设计或用户要求的材料,项目组应要求设计单位更改设计或用户改变要求。
切实无法更改设计或改变要求的,项目组在品牌抽签前应剔除不能满足设计或用户要求的品牌,并在署招标会备案。
项目组在编制标底或预算时,以选定品牌和型号的工务署价格作为主材或设备价,并注明清单单价对应的品牌、型号和技术规格,清单单价不再下浮。
在编制标底或预算前非选定单一品牌的,应以同等档次价格适中的品牌、型号的工务署价格上浮与招标项目同类型工程的上年度平均下浮率后作为主材或设备价,项目组应在招标文件报审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投标报价】招标文件已给定单一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清单不参与竞价,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给定的品牌、型号、技术规格及其价格投标。
招标文件中非给定单一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清单由投标人自行选择投标品牌并自主报价。
第二十二条【澄清】项目组应在投标文件澄清时核对投标人是否更改参考品牌及其清单单价,并必须承诺按照我署参考品牌库管理规定采购材料设备和付款。
招标文件给定单一参考品牌,投标人投标时未选用该品牌的,澄清时应予以纠正;此类清单的投标单价高于标底的,则按标底价作为清单的合同单价,并相应修正合同总价;此类清单投标单价低于标底的,清单单价不作调整,但投标人须承诺,无论采购当期材料设备价格如何变化,均将无条件按采购当期的工务署价格采购,否则其投标报价不予接受。
第二十三条【采购价格】签订购销合同时与标底或预算编制时相比,工务署价格变化未超过5%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按标底或预算编制当期的工务署价格与承包人签订购销合同;否则,按标底或预算编制当期工务署价格的95%(涨价)或105%(降价)与承包人签订购销合同。
承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付款方式统一规定为:没有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95%,工程验收合格并在对方提交有效期为两年的等额质量保函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5%。
承包人亦不得要求材料设备供应商低于工务署价格成交,恶意压价,或额外要求让利、索要回扣等;对于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项目组应在履约评价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四条【涨价处理】签订购销合同时与标底或预算编制时相比,招标文件选用的单一参考品牌的工务署价格持续上涨并且超过5%,承包人应将此情况报告我署项目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