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行使职权,以规范行政行为为目的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其作用在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法律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才能获得法律效力。

二、合法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有法定依据,即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授权制定。

三、严格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尤其是在程序上需要特别慎重。

四、公开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该保证透明度,公布制定的过程和结果,便于公众监督和参与。

五、合理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必须保证合理性,即内容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并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

如何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一、依据法律规范。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管理条例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严格遵守规定工作程序和标准。

二、理性决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确立科学、合理的决策基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避免主观偏见和随意性。还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利益,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规章制度。

三、民主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影响公民权利的文件,制定应该加强民主监督和听取公众意见,强化对受影响群体的权益保护。

四、加强信息公开。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化系统,为受影响群体提供与该规定有关的全部信息。同时,加强对与该规定

有关的情况的信息公开、公示和发布,提高公众对该规定的知晓

度和可接受性。

五、风险评估。针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

良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在制定中充分考虑风险评估结果,从而充

分减少有害的规定对社会和企业的负面影响。

六、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体系,加强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执行、实施、改进和监督,使其更加规

范合理,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的保障提供有效的法制基础。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凡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主办处室起草,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 审核,并使用统一的正式拟稿纸。 二、凡上报并以市政府(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核稿后报局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印发。 三、凡以本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核稿后,经局长办公室会议讨论同意,由局领导签发,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印发,如涉及两个处室的先由主办处室负责与涉及处室进行磋商。 四、凡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由草拟处室起草,交局办公室会 同督察办核稿,送局长签发后,再送涉及单位会签。 五、局办公室对拟发出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文体式进行把关;督察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以本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出之日十五日内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备案。 六、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前,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列入年度制订计划。 七、规范性文件的校对,由草拟处室负责,打印、装订、分发由 局办公室负责。 4、X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管理内控制度 为不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行政效能,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强化内部

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集体研究的作用,在原XX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集体审议制度基础上细化并修改完善形成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XXXX负责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二、制定原则 1、坚持改革引领。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优化审批管理,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2、坚持分类施策。行政许可类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在确保规范性、严肃性的前提下优化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备案类事项充分体现便民高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三、具体操作程序 1、分类管理 对采取审批制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采取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实行分级审议制度,采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经办处室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定期发送相关处室(单位)。 2、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可采取会议形式集中讨论或OA公告(邮件)形式征求局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其中会议形式分为处务会议、局建设项目集体审议小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三个层级。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保证政府规范性文 件制定工作合法、科学、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 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 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以白银市、县(区)政府名义公布的或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以市、县(区)政府部门名义公布的 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 指规范性文件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废止等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 义务,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保 证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 (三)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 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程序; (四)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转变; (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六)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 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 \实施办法\。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职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行 为的文件。它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工具,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是保障其合法性和严肃性的重要方面。本文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应当严格依法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 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直接的立法效力。这意味着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单方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果,它只能起到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经备案审查后方可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还要与上位法相符合,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或超越法律授权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应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商。这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环节。同时,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法律授权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程序严格、公正、透明,并合理权衡各方利益。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也应注重民主监督和法治保障。行政机 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倾听并吸纳广泛民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监督,确保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公众也有权对存在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诉讼,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是确保其合法性和严肃性的重要 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确定其法律效力,严格遵守制定程序的要求,并加强民主监督和法治保障。只有这样,行政规范性文件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行使职权,以规范行政行为为目的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其作用在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法律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才能获得法律效力。 二、合法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有法定依据,即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授权制定。 三、严格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尤其是在程序上需要特别慎重。 四、公开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该保证透明度,公布制定的过程和结果,便于公众监督和参与。

五、合理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必须保证合理性,即内容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并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 如何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一、依据法律规范。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管理条例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严格遵守规定工作程序和标准。 二、理性决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确立科学、合理的决策基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避免主观偏见和随意性。还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利益,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规章制度。 三、民主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影响公民权利的文件,制定应该加强民主监督和听取公众意见,强化对受影响群体的权益保护。 四、加强信息公开。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化系统,为受影响群体提供与该规定有关的全部信息。同时,加强对与该规定

有关的情况的信息公开、公示和发布,提高公众对该规定的知晓 度和可接受性。 五、风险评估。针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 良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在制定中充分考虑风险评估结果,从而充 分减少有害的规定对社会和企业的负面影响。 六、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体系,加强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执行、实施、改进和监督,使其更加规 范合理,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的保障提供有效的法制基础。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

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部门或者有权机构,在法定程序内组织制定、公布的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法规或者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十分重要,可以有效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民的利益,维持社会秩序。因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下面就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进行讨论。 一、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必须是以保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为原则,必须遵循程序规范和科学严谨的原则,同时要尊重民意,确保民主参与的原则。 二、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分类 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分为三类,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一)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法规: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行政机关公开决策程序规定》、《公务员考核法》等; (三)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构、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这里包括很多具体的规章制度,比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气象法实施条例》等。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要步骤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遵循以下主要步骤: (一)研究拟定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讨论、修改;

(四)准备公布、施行文件; (五)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 (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切实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循透明、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多形式、多渠道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和适用性。规范性文件应该符合国情 国度的实际情况,要适宜本地环境,切实可行,方便操作。 (三)规范性文件应该具备法律效力。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 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实际情况,还要兼顾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 的协调和适应性,确保它的有效性。 (四)必须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法律透明性。在制定过程中必须 注意到详细论证文字表述的要法一致性、严谨性、清晰性、客观性、权威性等问题,而且必须确保在公示时文字表述的准确无误。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是指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予以公布的对个人、单位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公告、通知和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公布、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工作,保障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一、总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是为了贯彻国家法制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规范管理,保证各项行政活动合法、公正、高效进行而制定的。该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备案、公布、实施、监督和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确保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注重用户需求,确保文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3.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规定文件的目的、适用范围、依据、主体责任等,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4.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合理控制行政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5.制定涉及重大改革或涉及基本人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民主程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6.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可以是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公告、通知和规章等,制定机关必须明确标注文件的名称、颁布日期、文号等。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立法机关、决策机关和法律事务机关制定的法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完成备案工作并给予反馈。 2.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文件进行及时审核,并给予反馈意见。 3.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得随意批准文件备案。 4.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备案结果和反馈意见,对不予备案的原因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并提出改进要求。 5.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档案,确保备案工作的追溯和监督。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维护法治统一; (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 (四)精简和效能; (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运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运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为了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具体行政事项采取的一种行政行为规范。其制定与运用的目的在于保证政府行政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正性。下面将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制定流程和运用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意味着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授权,根据具体行政事项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规范性。与行政法规、行政许可决定等法定行政文件相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更加简便、灵活,并且便于修订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包括行政规章、行政通知、行政指导性文件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一般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经过程序合法性审查、事项合理性审查等环节。其中,程序合法性审查是指制定单位应依法履行程序,确定是否符合合法性要求;事项合理性审查是指制定单位应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经济发展、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还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公众意见,保证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 第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运用需要依法合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运用主要包括适用、执行和解释等环节。适用时,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执行时,行政机关应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解释时,行政机关应及时回应社会和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的疑问,增强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运用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对行政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减少行政执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提高行政公正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使公众更清楚政府的行为和决策依据,并有助于公众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减少纠纷和争议,为行政执法提供明确的依据,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

行政标准性文件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制发标准性文件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标准性文件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标准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性文件,通常意义上所称的标准性文件,仅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日常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对标准性文件的含义、范围及其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含糊认识,实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一、行政标准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及其要点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行政标准性文件赋予明确定义。 《安徽省行政机关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 政府令第149 号〕第二条规定:茶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标准性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 制定,标准行政管理事务,公开辟布并反复合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对标准性文件的含义和特征作了界定,应 作为我省行政标准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和判别依据。 依据上述定义,可以归纳由行政标准性文件的内容具备 行政性、外部性、普遍合用性和反复合用性等特征。具体来 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关于行政性即,一方面,文件的制定主体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 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生机关。止匕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标准性文件。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 由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标准 性文件。需要特殊指由的是,诸如某莫指挥部”、某莫领导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非常设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行政管理 职权,通常不能成为标准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另一方面,文 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也是判别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性的重要方面。 〔二〕关于外部性即从文件调整对象角度来审视。 这里所说的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标准性文件发布的对象, 而是指行政标准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看文件调整 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文件的内容是否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作由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而非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所谓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以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自己的行为的文件,是行政 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实践中,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 定标准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界定标准。 内容性质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其与行政机关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内部文件以及 政策性文件等不同。指导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解释法律、规范行 政行为的文件,只是对行政机关内部有约束力,对外不具有强制效力。内部文件是行政机关内部制定的文件,仅对内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有约束力,不对外部行为产生影响。政策性文件则是制定和发布各种 行政政策的文件,主要是为了推动各类工作计划实施,对各种行政行 为没有约束力。 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也是其被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等法律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如

公开征求意见、合法程序、透明公正等等。制定程序充分保障了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信度,在法律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 意义。 适用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具备一 定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规 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换言之,如果规 范性文件只是针对政府自身的行政行为,那么其实际上并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我们需要根据文件的实际适用对象来确定其是否具有规范性。 法律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是其被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标准 之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其强制性也不是完全绝 对的。在行政实践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作出了一定的限定。一些行政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具备一 定的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环评规定等,而有些则只是对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行为产生约束力。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同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同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是:①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 ②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③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并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囿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创设性规定。④依照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授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政法规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超前性”“实验性”。⑤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进入本世纪以来,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十分频繁。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相比,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显得内容庞杂。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行政规章。在我国,行政规章发挥作用的领域甚广且效能颇强。但是,有关行政规章问题的理论研究却显得薄弱,实践中对制定程序等方面必要的法律规制更为缺乏。在此拟就我国行政规章的性质特征及其制定程序等作初步探讨。 在我国,行政规章有法律所规定的明确内容。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行政规章主要指: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从这个范围看,我国的行政规章,应指由法律所授权的一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在我国属于法的渊源之一,这是勿庸置疑的。它的理由:①行政规章对于一般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的规范。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号召等,后者行政相对人只是可以接受其影响,而并不是必须予以服从。②行政规章靠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如对于违反行政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法义务的当事人,有关的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执行。 ③行政规章虽不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制定的,但是,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都是经过我国宪法、组织法明文授权的准立法机关。行政规章在当今各国已被公认为委任立法的产物。④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须依据法律法规,同时又要参照行政规章。将规章法定为行政审判的参考遵照,这也意味着,在我国行政规章实际上具有“参照法”的性质。 行政规章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它只属于“准法”的范畴。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效力问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效力问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政府部门制定、发布,用于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为的文件。它们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然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将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效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法定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立足于法律 法规的授权,并遵循科学、公正、民主的原则。政府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政府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废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需求变化。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应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其有 关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应在法律范围内明确规定。对于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注明其法律依据、具体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使其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对于具有个别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其适用的具体情况和期限,并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保证其执行情况和效果。 然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难点。一方面,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冲突和重叠,导致执行上的困惑和混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建立统一的制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协调合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和协同性。另一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监督机制相对薄弱,存在执行难度较大的问题。为此,可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推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落实。 公众参与也是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效力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公众的参 与能够促进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更加科学、民主和透明。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并对公众提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合宜性与效力性的衡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说行政机关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具有重大的影响。然而,究竟 是什么,它们应当如何制定和施行呢?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一、的概念和分类 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 律规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主要包括规章、规定、通知、通告、令、办法等。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条例和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规章、规定、通知、通告和指示 具有行政效力;令和办法具有行政命令效力。 二、的合宜性 的制定应当符合一定的合宜性原则。首先,行政机关制定规范 性文件应当根据法律授权,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其次,行

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合理性,即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利益,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避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受损。最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即制定文件时应当考虑行政机关的执法及时性,并对规范性文件中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三、的效力性 具有一定的效力性,但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性有所不同。如前述,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和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其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而规章、规定、通知、通告、指示等则具有较弱的行政效力,其对不遵守的对象并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认真审核,确保制定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检验和修改,以确保其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发展的要求。 总之,是维护社会规范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其中的合宜性和效力性不仅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社会公众利益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区(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市、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处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工作,承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工作。 第五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市)人民政府; (二)市、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三)市、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四)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五)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 Did you work hard today, April 6th, 2022

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规范性文件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性文件,通常意义上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仅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日常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范围及其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认识,实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及其要点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予明确定义;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特征作了界定,应作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和判别依据; 依据上述定义,可以归纳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等特征;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关于“行政性”;即,一方面,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此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诸如“某某指挥部”、“某某领导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非常设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权,通常不能成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另一方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也是判别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性的重要方面; 二关于“外部性”;即从文件调整对象角度来审视;这里所说的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看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文件的内容是否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而非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所谓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与适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与适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依法制定的、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众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根据其不同的职能和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国家级、部门级和地方级几个层级。在实际应用中,不同层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一、国家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政府部门或授权的机关制定的,适用于整个国家范围。国家级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制定,例如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家级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对各类行政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各级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国家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的行政义务和责任。 二、部门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中央管理的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制定的,适用于该部门所管理的行政范围。这些部门可以是国家级部委或者下级部门,如市政府、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在适用范围上较为狭窄,但对相应部门所管理的领域具有明确的约束力。这些文件通过具体规定和措施,规范了行政机关和相关主体的行为,保障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三、地方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地方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制定的,适用于该地方行 政区域内。地方级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是地方性的条例、规章或规定,如省级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地方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相关主体的规范具有约束力,既涉及行政管理事务,也涉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这些文件有助于实现不同地区间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公正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还需考虑其与法律、法规的关系,以及权威性和合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制定,且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对于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行政复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与适用,从国家级、部门级到地方级不同层 级的文件分别适用于国家范围、部门管理范围和地方行政区域内。在实际应用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授权,确保其权威性和合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众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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