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
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

论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也不断地完善机制,特别是风险隔离机制。
风险隔离机制主要通过对发起人进行隔离管控,担保破产风险,从而对出资人的资产偿付加以保障。
当然,由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实际的资产风险可能会超出预期的资产风险,从而会产生一系列的风险问题,诸如:资产所有权问题和出资者承担的破产风险等等,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整个风险隔离机制的运行效果。
本文笔者通过两大方面阐述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从这种风险机制所面临的挑战到当前这种机制需要进行的法律完善,都分别做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一、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遭遇挑战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各种操作手段对资产进行转移和风险隔离。
在当前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双方的资产交易和转移存在诸多问题因素,首先证券的出资者希望能对证券发起人拥有追索权,一旦在此交易过程中,资产证券不能完成交易化,可以对发起人索取担保。
当然,由于追求高额的资产交易利润,证券交易人也会确认这项担保。
其次,资产证券交易银行也会严格遵守法律上的相关规定,避免遭遇资产证券交易风险,使得资产得以顺利交易。
但有些时候,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的回报,不惜冒着较大的短期风险,挑战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遭遇挑战。
由于短期风险不容易被人所察觉,同时国家的宏观调控也不具有长久性,从而导致一些银行敢于冒着风险进行交易。
二、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完善(一)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立法,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在当今的资本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和债务人由于在资本交易中都会遭遇风险,为了确保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利益地位不受到损害,应当对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立法,保障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资产证券化交易之间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让与行为,在让与交易的过程中,立法应着重强调保障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利益,而不是发起银行。
由于信息的分布不均匀,以及不能及时地获取信息资源,因此导致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遭遇较多风险和处于劣势地位。
企业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企业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拥有的资产转化为证券化产品,通过证券化流程发行证券,从而实现企业融资和风险分散的一种方式。
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化和收益权证券化等多种类型。
然而,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本文将对这些风险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对策。
一、流动性风险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流动性较强的投资品种,但实际上它们也存在流动性风险,尤其是在市场波动大的情况下。
当证券化产品市场上需求下降时,可能会导致产品价格下跌,持有人无法及时卖出,面临流动性风险。
对策:在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过程中,必须对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披露和管理,合理制定产品的买卖机制,如设置回购机制、质押机制等,增强流动性支持。
同时,产品发行人还需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及时调整产品组合结构,减少流动性风险。
二、信用风险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债项进行评级,评级较低的债项可能面临信用风险。
当企业不能按时、足额的向证券化产品持有人支付本息时,持有人将面临收益缩水、本金减损的风险。
对策:在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企业债项评级的严格把控,避免对评级进行过度操纵。
此外,产品发行人还需充分考虑发行人的偿付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充足的超额保护措施,如设置信托计划进行风险隔离等,有效减少持有人面临的信用风险。
三、法律风险企业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如果在资产转让、证券化产品发行等环节存在法律问题,持有人将面临法律风险。
对策:产品发行人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在证券化产品发行过程中,要注重法律问题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证券化产品合法合规,防范法律风险。
此外,产品发行人还需在产品披露过程中充分披露法律风险提示,提醒持有人注意相关风险。
企业资产证券化牵涉到多个环节,包括资产筛选、评级、发行等,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整个证券化过程失败,持有人面临损失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流程及应注意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流程及应注意的问题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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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

资产的风险隔离环节和资产担保证券发行及交易环节。
资产的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基础环节。
风险隔离是指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将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的财务风险相隔离,以确保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向投资者偿付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的这种过程。
风险隔离机制就是实现上述过程的制度设计。
在法律上,资产“风险隔离”结构的完成,是通过真实销售和构建SPV来实现的。
这两个方面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结合共同实现隔离破产风险的目标。
真实销售是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权益和风险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SPV,使SPV获得对资产的合法权利,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只是一个独立的载体,除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几乎不参与任何其他的经营活动,因此不同于一般企业。
转移给SPV的资产只用来偿付投资者和一些必要的服务费用,除此以外一般不存在其他的债权人,这就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投资者的权利,换句话说,资产信用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权利。
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出发点正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SPV的构造就是为SPV选择适合的组织形式,使SPV远离发起人的破产并防止SPV自身的破产。
风险隔离机制中的风险主要是指破产风险。
资产证券化以保护资产支撑证券投资者为主,要求全部证券化资产只用来偿付投资者,或者首先用来偿付投资者。
这就要求SPV必须获得该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使这些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然后将SPV设计成为一个远离破产的实体。
美国法曾规定了对“实体合并”的认定。
所谓实体合并,指两个以上破产程序在法律程序上的合并为前提,将两个以上破产者的资产、负债合并后供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以消灭破产者间的债权债务,排除以一次给付为目的的重复的债权请求,在破产程序内部将两个以上破产者在实体上视为一体。
这是为了保证满足债权实现而设计的制度。
不但SPV自身必须远离破产,而且要防止SPV因为与发起人有某种关联而被当作是发起人的分支机构,从而因为发起人破产导致SPV也被宣告破产。
资产证券化SPV

SPVSPV 概述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
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SPV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
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
SPV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
SPV 设立时,通常由慈善机构或无关联的机构拥有,这样SPV会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文来操作,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而偏袒一方。
SPV 的资产和负债基本完全相等,其剩余价值基本可以不计。
SPV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
SPV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
SPV同时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
[编辑本段]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SPV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
SPV法律形式的选择是证券化基础环节——破产隔离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SPV法律形态的确定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虽然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可以在许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献中发现,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法理基础与中国实践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法理基础与中国实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法理基础与中国实践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创新金融工具的资产证券化,其法律的核心问题是破产隔离机制。
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实现预期效果,关键取决于该机制能否成功建立与运行。
本文立足于国内最新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和操作实践,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基础理论问题和中国现实操作中出现的本土化问题,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
导论部分概述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和基本流程,对破产隔离机制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决定性作用作了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导出本文的意旨、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第一章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产生的理论基础。
本章首先对破产风险和破产隔离机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破产风险主要是指资产证券化中相关主体的破产风险,其中最核心的是发起人的破产风险。
该风险具体表现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各种限制,这些限制极有可能导致有担保债权人无法正常行使担保权利从而使自身利益遭到损害。
随后,本章以破产法为视角,通过对破产法立法价值演变过程的历史溯源,揭示出破产法立法价值的嬗变尤其是重整制度的产生,使得担保物权债权人的权利设置受到了种种限制,其绝对的债权优先地位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最终导致了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与破产立法价值产生冲突,而这一冲突是资产证券化创新融资方式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进而,本章论述了作为对传统担保融资的一种超越和突破,资产证券化正是通过结构性手段,有效地“隔离”了发起人的破产重整风险,从而大大地强化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确立了自身独特的价值。
第二章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建构之法律视角分析(一):资产转移。
资产转移是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运行的首要步骤。
在资产转移方面,法律主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资产转移的方式,即法律上以何种形式确保特殊目的载体为受让资产的唯一权利人;二是确保资产转移能接受真实出售的检验。
投资银行学

投资银行学一、单项选择题1.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隔离机制的主要作用是()。
A、隔离标的资产与证券化后的资产之间的风险B、吸引投资者并降低交易成本C、隔离标的资产发行人与证券化发行人之间的风险D、提高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及流动性答案:A2.以下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的是()。
A、证券承销B、兼并与收购C、不动产经纪D、资产管理答案:C3.关于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以下国家采用综合型模式的是()A、美国B、英国C、德国D、日本答案:C4.以下不属于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本体因素的是()。
A、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前景B、产品价格有无上升的潜在空间C、投资项目的投产预期和盈利预期D、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答案:D5.证券投资咨询产品的价值主要取决于()。
A、原始信息本身的价值B、咨询研究人员的水平C、市场供求关系D、宏观经济的影响答案:B6.我国证券交易中目前采取的合法委托式是()A、市价委托B、当日限价委托C、止损委托D、止损限价委托答案:B7.我国投资银行的自律监管组织是()。
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B、中国证券业协会C、中国市场协会D、清算公司答案:B8.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起源于()。
A、北美B、亚洲C、南美D、欧洲答案:D9.客户理财报告制度的前提是()A、客户分析B、市场分析C、风险分析D、形成客户理财报告答案:A10.用()作为支付方式的并购方式又叫做"换股"。
A、现金购买资产B、现金购买股票C、股票购买资产D、股票交换股票答案:D11.目前融资实践中()是被最广泛采用的项目融资结构。
A、非公司型合作项目融资B、项目公司融资C、生产支付型项目融资D、BOT项目融资答案:B12.制定收购价格的方法有很多,目前,国际上不通用的实务上的方法是()A、账面价值法B、还原价值法C、市场价值法D、未来获利还原法答案:B13.按照并购方式划分,并购可分为()。
A、杠杆收购B、要约收购C、经理层收购D、协议收购答案:B14.下列对于投资银行融资功能的表述正确的是()。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文献综述

169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文献综述柳安娜作者简介:柳安娜(1994-),女,汉族,新疆人,硕士,新疆财经大学,研究方向:公司财务与会计。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00)摘要:与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相比而言,国内证券化起步晚,发展缓慢,但是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基于本国国情的证券化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比较匮乏,为了更好的理解资产证券化,并且为我国后续的发展提供更充分的实践经验,本文对已有的国内外研究进行梳理,对资产证券化的动因、效应及风险方面进行了总结,以期对未来的研究提供参考及借鉴。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资产证券化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现在作为新兴的融资手段被广泛应用。
2012年,我国国内开始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在国家利好政策的扶持下,企业已普遍接受这种新的融资模式。
但是,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晚,理论和实践方面还不成熟,因此为了更好的理解资产证券化,并且为我国后续的发展提供更充分的实践经验,本文对已有的国内外研究进行梳理,从资产证券化的动因、效应及风险方面开展文献综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确切的定论。
(一)国外相关研究“资产证券化”一词首次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抵押贷款市场,在之后的发展中,资产证券化经过学术界和资本市场的研究形成了由广泛到具体,由模糊到详细的过程。
Gardener (1986)给出了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他认为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其实是在金融市场,通过开放信用,拥有盈余资金的供给者与短缺资金的需求者完成匹配的过程。
这个定义强调的是资金的匹配,涵盖了所有融资方式,比如股票、债券等。
Yoshihiko (1988)分别给出了狭义和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定义,他指出狭义的定义下,资产证券化是将商业银行资产转化为可转让证券的过程,而在广义的定义下,资产证券化是票据流通的市场,二者不同点在于基础资产的类型。
Fabozzi (2007)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未来现金流量汇集并出售给第三方机构的融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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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遭遇挑战
1.1“真实销售”的真实性遭遇挑战
“真实销售”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不仅是实现目标资产转移的操作手段,也是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的第一道防线,故“真实销售”能否切实实现关系到发起银行的风险转移的有效性。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隐含者以下矛盾:一方面,证券投资者期望对发起人保留一定的追索权,若当资产不能实现时,可以实现对投资的担保,发起人为了获取更高的资产转移收入,也同意该条款;另一方面,发起银行为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必须遵守法律中的“真实销售”规则。
[1]银行在此问题的抉择上,倾向于挑战法律规范,以取得较高的短期收益,之所以是短期的,理由在于风险的暴露需要时间,以及宏观经济现有状况的非持久性。
由发起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对“真实销售”的挑战引起原有期望的风险隔离机制遭遇失败,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骤增。
1.2 SPV独立性的风险暴露
在真实销售模式下,SPV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规避发起银行的破产风险,因此在构建过程中应当严格操作,尤其是在银行资产证券化下,要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SPV,即实现远离破产的SPV。
然而即使存在完善组建形式(主要为公司治理制度)、采取分科或双层结构、自身的业务范围的限制等防范措施,仍无法避免因发起人的原因导致的SPV的不安全。
2 风险隔离机制失败的原因分析
2.1资产证券化中银行监管力度的缺位
现实中,各国金融体制在组织结构上差异较大,形成不同的金融体系模式。
理论上存在两大类型:以德国为代表的银行型的体制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型的体制。
[2]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R.Merton and Z.Bodie 提出一套比较系统地金融体制分析框架——功能主义金融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创立了从金融机构的功能的角度分析不同金融体系下银行的风险与监管这一全新方法。
在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中,银行作为重要参与者,必然伴随着风险分散及监管问题,且不同金融体制在处理程序上差异化。
[3]学者Allen and Gale 认为:金融体系风险分散的功能可以划分为横向风险分担和跨期风险分担。
依据此分析框架,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美国在资产证券化实施中,在横向风险分担上占有优势;而银行为主导的德国在纵向风险分担上的选择性相对强。
正是基于根深蒂固的金融体制的区别,导致美德两国在相向风险监管上出现疲软倾向,同时市场本身不够完全以及银行固有的局限性,由前述的疲软状态引发的潜在风险不可避免。
2.2银行风险监管的国际化合作层次不高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作为提高证券信用评级和转移风险的手段,实践中无论是发起人还是投资者都倾向于过于膨胀该机制的效果,易忽视新型金融活动所产生的新型金融风险,事实上风险并非可以依靠复杂的风险转移机制来换取迟软的金融监管,再说风险转移而并非是消除风险。
随着银行表外证券化业务的增加,造成未被包含在资本比率中的风险累积化。
[4]金融创新活动下,银行监管主体的松弛易引发银行为规避资本监管标准实行套利行为,在资产证券化中,银行的此种倾向不仅降低了银行资产质量,还扩大了银行系统性风险。
监管资本套利鼓励银行将其高质量资产证券化,保留了受到监管资本要求的高风险资产。
证券化趋于降低银行资产负债表保留的未证券化的资产的平均信用质量,从而监管资本比率不变,但是却造成总体风险增强,此外银行的财务报告监管资本比率根本不能表明银行的真实财务状况,势必存在导致整体性安全危机的隐患。
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趋势,加剧全球银行体系(已不仅仅限于活跃的大银行)逐步一体化,任何一子系统的危机会迅速扩散到其他主体。
在此背景下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呼声再次响起。
监管协作并不绝对排斥监管竞争,关键问题在于,监管者及银行机构形成对因监管竞争带来的自由化的本质及自由化环境中固有的高风险的认识,以此不断完善银行也的监管机制。
在此基础上的监管协作相比较单纯的金融竞争所带来的效益更高。
[5]因此银行业在国际上的监管协调所产生的规避风险的效果是监管竞争与自由化所无法达到的。
3 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完善
3.1证券化立法应当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原则
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证券投资者、原始债务人等群体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应当给予偏重型保障。
资产的真实销售实质为债权让与行为,体现民商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在债权让与过程中,应倾向保护投资者、原始债务人的权益,而非资产资产所有者即发起银行。
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主要源于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正是在信息获取上处在劣势,使得弱势者在交易中不得不面临强势主体
的“败德行为”,承担过多的风险。
[6]为促使证券化的正常运转和迅速发展,被投资者报以期望的风险隔离机制予以出现。
然而银行对风险的保留份又再次挑战投资者的利益。
在处理前述及的问题上,必须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指导原则,不可因惧怕发起银行的不利选择而放弃有利于弱势群体保护的解决方案,这本身与监管的原则和价值相背离。
美国事实上一直在寻求银行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风险暴露的监管方案,起初通过采取双层SPV证券化结构,然而势必增加证券化的成本,发起银行为获取更高的利润空间,必然增加其道德风险的暴露。
实务人士和相关学者力图推出进一步的机制,从而促使美国107届国会拟通过破产法修正草案。
该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对破产法典第541条关于破产财团的规定进行了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修正。
具体规则是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隔离于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之外,保障投资人的预期偿付。
[7]
3.2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救济
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隔离机制主要目的在于隔离发起银行的破产影响到投资者的预期利益,而非对SPV的破产隔离,虽然SPV作为证券发行人自身的破产可能影响到证券的偿付。
若发起银行与SPV之间的资产转移为真实让与,即使SPV提出破产,其人格独立决定其依靠自由的破产财产承担投资人的偿付,发起银行并不涉及其中,此种情形的证券化流程属于理想型的资产证券化运作。
然而实践并非理想,前以提到资产产权转移的认定的不确定、发起银行的破产等证券化风险暴露。
学界称上述的风险暴露为资产证券化最大的法律障碍。
问题解决的关键则是进行相关法律规则的修正。
前已提到,美国曾提出破产法改革草案,然而因为“安然”事件而归于匿迹。
事实上,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最终表现为破产隔离的实现即特定目的机构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和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
资产证券化中实现破产隔离是资产转移的首要价值目标,真实销售一直被视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只有满足了真实销售的法律标准,当发起人面临破产时,已证券化的资产才不会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团,故有关真实销售的概念和判定标准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焦点。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构成机制,资产转移其是否实现真实销售这一问题虽然一直未予彻底解决,但在危机背景下发起人破产事件频频发生的情形下,其法律标准的讨论势必继续升温。
在诸多破产案中,冠以“不死”传奇之称、拥有158年历史的雷曼兄弟的破产案格外引人注意,一时之间称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热点。
雷曼兄弟公司自申请破产后,其申请出售旗下的有关业务,其中包括固定收益、股票、现金交易、经济业务、债券交易和咨询以及某些机构实体(例如:资产证券化中的特定目的机构),破产法庭针对此行为于当年9月19日举行了由数百名律师和专家参与的听证会对此申请予以审议,最终法庭准予出售,并发出“销售法令”。
[8]雷曼的资产出售行为之所以引起资产证券化界的关注,关键点在于拟出售资产的范围,即破产财团的构成内容。
雷曼兄弟公司是最早涉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司之一,其破产财团确定问题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资产的性质及是否纳入破产财团,无疑是对资产证券化基本原理运行效果的检验,更为确切地说是关于已证券化的资产是否实现法律上的独立;是否实现真实销售;是否实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的问题。
破产法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迫切需要一个可以作为裁判真实销售性质的法律依据,虽然这一问题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但不能据此而松懈研究和探索,固然问题不会因某些论者的个别努力而立即解决,但不可因此拒绝和否认任何一份在此方面的努力和付出。
开展真实销售法律标准的探索,首先,有助于人士当前此方面所面临的实践挑战。
尽管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已认识到真实销售对于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重要性,但有关真实销售的判定标准目前尚无定论,这种不确定性要求各国在进行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时应当审慎对待。
其次,有助于提高资产证券化活动的安全性。
证券化中各参与主体之所以特别关注真实销售的判定标准,追其溯源,目标实为实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避免因引发对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的性质的重新认定风险,最终影响到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削弱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存在和发展的根基。
再者,有助于鼓励当代中国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机制的构建和真实销售法律标准方面的法制工作取得进展,以致改变现有的空白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