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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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二战后的英国,大量猥亵、拉客、同性恋行为被检举。

这在引发社会道德恐慌(moral panic)的同时也导致了法律与道德,尤其是性道德的剧烈冲突。

1967年,有两部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在英国国会内外都掀起了狂热的辩论。

其中之一是《1967年性犯罪法》,该法案规定成年人私下自愿的同性恋行为不再是犯罪;其二是《1967年堕胎法》,实质性地放松了法律对堕胎的反对。

正是在这种历史环境背景下,哈特教授写下这部深刻而又敏锐的著作,着手解决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尤其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

法律的发展是否受到道德规范的影响,对于这个问题,很显然,它的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站在另外一个于此相反的角度来看,不会给出同样肯定的答案:道德的发展是否受到法律的影响?于是哈特给我们发出警告:“一个肯定的回答也许不仅适用于它,而且适用于与之相反的情况;但这决不意味着一个肯定的答案能够适用于其他有关法律和道德关系之相当不同的问题”。

本部著作,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

哈特教授首先考虑了约翰・司徒亚特・密尔那著名的宣言:“在一个文明化了的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其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

”在过去的百年里,这个学说曾受到了两位伟大的法律从业者的尖锐挑战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史学家;以及德夫林勋爵,他们两位都主张,用刑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

作为法律实证主义学者的哈特对德夫林的观点的辩驳,书中给我的一些启发是原来意识形态可以抹杀了部分的真实。

在当今中国,能写出一本像书中论述的主题那样的书的学者有多少?不是不能写出这样的作品,而是没法在一个“政治正确性”的语境下写出来,不然的话就有“违反社会风俗”行为代言的质疑。

法律、自由与道德的关系并不像张文显老师的法理学所概括的那样简单易懂。

法律与道德的心得5篇

法律与道德的心得5篇

法律与道德的心得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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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的解读

对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的解读

对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的解读摘要:本书关注的是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作者主要就“法律是否应该强制执行道德”展开论述。

首先,作者先假定任何愿意讨论的人都承认:在任何社会中实际起作用的制度,包括实在的道德,都应该以一种开放性的姿态去面对质疑以及批评。

其次,作者对沃尔芬登委员会、德夫林勋爵、密尔等所持观点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最后,作者并没有证成“为了隔绝社会道德使之避免变化不具有价值,并且不值得人类为之付出的苦楚和自由的丧失”的命题。

但是作者认为,展示了这些牺牲就已经足够。

关键词:法律强制执行道德;社会价值;正当性;隐私行为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9-02引言法律的触角若延展到人们的隐私生活之中,则人们的一举一动都要面临着公众的监督,此时法律的适用是对人们一种彻底的冒犯。

所以,作者认为需要驳斥的观点是:不合乎道德的行为,即使是对他人根本未造成任何伤害的行为,措诸刑律并予以惩罚是完全正当的[1]3。

德夫林勋爵认为不道德在一个侵犯了社会所共有道德的法典的意义上与叛国罪之间存在着类似之处。

基于同样的证成性理由,镇压不道德正如镇压颠覆活动一样,正是法律职责所在。

在笔者眼里,德夫林勋爵过分强调了道德的重要性,且将不道德和叛国罪之间强行画上等号。

德夫林勋爵重点关注了连接社会这一功能,且将此功能无形扩大了。

同时他将原本柔性的道德给予了强制力使其坚硬、冷酷。

此时的道德不再是社会成立的根基,而是成为社会之上的构建。

作者认为对德夫林勋爵所引用的法律强制道德的例子可以解释为一种“法律家长主义”的例证,即运用法律去阻止一个人自伤或明显的同意别人伤害他。

作者认为一旦家长主义被承认,必定会扩展到道德方面的家长主义(“道德家长主义”)[2]52。

但是作者也反对密尔对于家长主义太过绝对与武断的反对[3]91-96,因为密尔过于相信成年人个体总是一直知道他们最佳利益。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法律、自由与道德》是一本引人深思的书,它深入探讨了法律、自由和道德之间复杂而又紧密的关系。

通过对这三个概念的辩证分析,书中引发了我大量的思考和思考。

首先,在书中,作者明确指出法律、自由和道德是社会秩序维护和个人自由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确保人们的行为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

然而,法律往往只能对人们的行为做出最基本的规范,而自由则提供了人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的权利。

自由可以使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去做决策,并为其行为负责。

另一方面,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良知和个人责任感,它建立在普世的价值观上,并推动着人们超越法律规范,去做正确的事情。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自由的渴望,法律、自由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和自由之间会出现冲突。

以言论自由为例,法律规定人们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当言论侵犯他人权益时,这种自由就会受到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就起到了调和法律和自由之间冲突的作用。

一个有道德的人会意识到自己的言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尽量避免使用恶意、歧视性或蔑视性的言辞。

此外,该书还提到了法律、自由和道德在真实案例中的互动。

例如,历史上有一位德国医生,他在纳粹统治时期冒着生命危险救助犹太人。

当时,根据法律,救助犹太人是违法的,而纳粹政权要求所有公民遵守法律,以确保人种纯洁。

然而,这位医生选择了违反法律,因为他坚信道德上的正义。

尽管他最终失去了自由,被判处死刑,但他的行为让人们意识到道德可以超越法律,奠定了法律与人类道德之间的关系。

这本书让我深入思考了法律、自由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它向我展示了法律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有时需要依靠自由和道德来调和和平衡。

自由让个人能够追求自己的目标和意愿,而道德则是指引人们超越法律,做出正确决策的内在力量。

法律、自由和道德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道德法制心得体会_道德法制学习感悟(精选4篇)

道德法制心得体会_道德法制学习感悟(精选4篇)

道德法制心得体会_道德法制学习感悟(精选4篇)道德法制_道德法制学习感悟篇1道德与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两大车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是最可靠的保障,道德是最有力的支撑。

以法治国,法礼并重是我国区别于其他国家法治思想的一个鲜明之处。

那么,如何善用这两大车轮而令我们的社会前进得更加快速,这又是一个问题。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

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多手段。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现在,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有这样一个农民工,生活在贫穷的小山村,让他觉得自己就好像一只被关在笼子里的猫,为了家人生活的更加安适,他要改变自己的命运,怀着这样的无限憧憬他来到城市打工。

有一年,他在一个建筑工地找到了工作。

他一直抱着美好的愿望,勤勤恳恳的工作着。

但是,现实却总是残酷的,他从工地上的高台上掉落,差点跟这个世界say goodbye,由于工友的帮助,他活了下来,却大病了一场,但是老板却不给他看病,只是给了几片感冒药,多么让人心寒。

在这里,他的工作是又脏又累又危险,常常是几十个人睡在一间用木板支起来的大通铺上。

但是想到5000元工资,那关系全家人生活的钱,他忍耐着。

但是,想不到的是,当他满怀希望的去领取那应得的工资时,得到的却只是50元!多么讽刺啊!当初承诺的5000元竟生生的被减少了一百倍。

这是什么概念?这意味着他所有的忍耐,所有的辛苦都付诸流水。

认真对待自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中法律思想的解读

认真对待自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中法律思想的解读

在报告 中明确指 出 : 我 们必须 保 留一部 分私人 生 活 的领 “
域给道德或者非道德 。 _ ”l 2 德夫林为代表的法律道德主义严厉批 评了沃尔芬登 . 委员会 的报告 。他不承认所 谓私人 道德 的问题 , 为任何 认
不道德行为原则上都可 能有害地 影响整个 社会 , 而任何一
(u o 5 SmN. ) 9
认 真 对 待 自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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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 法律 、 自由与道德》 中法律思想 的解读
尹彦博
( 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 武汉 407 ) 304
摘要 : 关于道德 能否进行 法律 强制 问题 , 最有名的论 战 当属 于哈 特与德夫 林的交锋 , 特在其著作 《 哈 法律 、 自
巧合还是有不可逆转的必然? 经过长期的激烈争论 , 当代法律 人 已经将 这个 问题分 成 了三个命题 : 1 法律的定 义是否 必须 以某 种方式 援引道 德 的因素 ; . 2 能否对法律进行 道德上 的批 判 ;. . 3 对道德 能否进 行法律 上的强制。前两个 问题 引发 了哈特与德 沃金 、 富勒 的长期
21 0 2年第 2期 ( 总第 9 ) 5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 学 院 学 报 T - 部
No 2 2 2 . 01
Ju a o el g a gA m ns a v a r C l g f o t sA dLw or l f i nj n d ii rt eC de o eeo li n a n H o i t i l P ic
形式爆发。其 中性道德 问题尤为突 出, 大量的拉 客、 同性 恋、


前言
猥亵 等行为被检诉 , 同时 14 9 8年发表 的《 金赛 报告》 对同性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法律与道德》读后感《法律与道德》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从历史、分析和哲学三个角度来阐述法律科学领域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著作。

法律与道德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普遍的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第一,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合的部分。

我们都知道诚实信用既是大家公认的道德要求,也是白纸黑字的法律要求。

第二,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促进。

每个国家在立法时都会以道德的基本价值取向为导向,这点在书中阐述的非常明确:“法律必须和社会认同的伦理道德价值相吻合或基本一致,才能得到有效承认并进而化为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否则必然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和威胁而使其‘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

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却又存在着区别:第一,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与法律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共同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方式不同。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他律的方式来发挥作用的,而道德则是借助社会舆论、内心确信、传统习俗等自律的方式发挥作用的。

这也是两者最显著的区别。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规范范围不同。

法律规范人的外在行为,而道德规范人的内心活动。

第四,法律是确定的、可预测的,是明确而专业的,而道德却是相对模糊的。

庞德通过分析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认为:作为社会重要调控手段的法律与道德,在法律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一个相互混杂不分——逐步分离——部分融合的过程,其代表正是中国传统法律、西方近代法律和现代的社会回应型法律。

而从哲学层面而言,法律与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一部分,是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

而就分析法学的角度而言,法律和道德有着各自管辖的领域,法律以理性为基础,必须是确定且可预测的,但是在实践中无法将二者绝然分离对立起来,而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也是错的。

针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这种情况,他提出:要在实践中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而最基本的准则就是个人权利的行使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为限。

为自由辩护——读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

为自由辩护——读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
孙 逊
( 西南大学 法学 院, 重庆 ,07 6 401 )
摘பைடு நூலகம்
要 : 于道德 的法律强制 , 关 最有名 的论战来 自哈特与德夫林 的交锋 , 哈特在 其著作《 法律 、 自由与道
德》 中站在 自由主义 的立场精彩地回击了以德夫林 为代表 的法律道德 主义的观点 。不仅 为个人 自由权利不 受强制争取 了宝贵的空间 , 更给我们带来了关 于道德 与法律新的启发和思考 。
证 主义理念 的学 者们穷 经皓 首 的 目的之一 即是 证 明 德 夫林 勋 爵所 谓 “ 德 规 范 的强 制 执 行 ”的观 点 。 道
在确 定法律 性质 时绝不 能 引入道 德 因素 。可见 法律 而哈特 教授 实证分析 与理性 思辨 并重 的 独特 风格 以
与道 德在 人类文 明 的发 展过 程 中总有 着千 丝万 缕 的 及伟大 的古典 自由主义关 怀也尽 显其 中。 二 、 战的缘起 辩 第 二次世 界大 战结束 后 , 英 国 , 律和道 德 的 在 法
c nrbuin t h o ti to o t e ̄e d mso n ii as,b tas a eU w de so h eain hp bewe n mo aiya d lw. e o ft i dvdu l he u lo g v Sne i a n te rl t s i t e r l n a o t Ke y wor s:lbet d i ry;mo as;lg lc m p lin o r l rl e a o u so fmo as
De l .Hathtb c tlg r im e r s ne y D vi ,b sn n h sl ea tn p it He n to l ma e a vi n r i a k a e a mo a s rp e e td b e ln a ig o i i r ls d on . l l b a o ny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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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此书内容围绕一个主题展开:道德的法律强制是否恰当。

哈特在文中运用三个例子论证自己的观点——法律不应该强制执行道德。

第一个例子是“肖案”。

肖出版《百艳图》杂志,提供妓女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方便人们找到他们,甚至杂志内容里有裸体画像。

对于法院判处肖有罪而给出理由之一的“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哈特极度排斥,认为此罪含糊而且暧昧,这导致的后果是“在普通法的案例里型塑了一个可怕的对不道德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恶劣模式”。

因为虽然卖淫也是一种“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但卖淫早已在立法中被规定不是一种犯罪。

即“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不应该作为一种理由来论证行为成立犯罪。

所以这个罪名将会给检控机关滥用权力以借口,通过援引案例的理由来规避成文法,干预一些与卖淫类似的“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的行为。

而且“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是很古老的罪名,类似中国的“欺君之罪”,若加以援引,则有溯及既往之嫌,这样扩大的后果是任何合作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也必将破坏合法性原则。

而且这个罪名不得不让人想到希特勒时代的刑法,“腐蚀社会公德”通过以“刑法典的基本观念和人们的一般感情”作为判断标准,则有可能导致“恶法亦法”的恶果,直接破坏个人的自由。

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该罪名没有区分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社会公德。

这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威对个人自由的入侵。

这让人联想起一对中国夫妻在家看黄碟,派出所的人员直接破门而入的事件。

在肖案中,对之进行惩罚是正当,但哈特因为罪名不符合而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认为严重到可以直接类比纳粹的法典观念。

而在中国,实质上的行政权对公民个人的自由的赤裸裸的侵犯,竟然还引起了轩然大波,进行了一番激烈的争论,对之进行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理,可见,对公民自由权的尊重并没有成为理所应当。

哈特对著名的“沃尔芬登委员会”做出的对卖淫与同性恋的法律情状报告进行了讨论。

“调研报告”认为卖淫本身不是一种犯罪,但在公共场合拉客的行为是一种犯罪;不应把同性恋私下自愿的行为视为犯罪。

理由是“我们必须保留一部分私人生活的领域给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简单而概括的说,就是,对这些领域之调整并非法律的职责之所在”。

卖淫与同性恋是成年性伙伴之间自愿的畸形性行为,并不会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不应将之认定为犯罪。

个体在其没有对他人构成伤害之时,都被赋予反对政府介入私人生活的权利。

支持将同性恋视为犯罪的人的理由是:“压制不义和镇压颠覆活动一样,都是法律职责之所在”。

通过划出一条若隐若现的线,界定法律与道德各自的管辖领域,以便更加细致入微地考察两者的区别,从而将卖淫与同性恋的行为从刑法领域转到道德领域,从公共领域转移到私人领域。

这涉及不同法学流派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观点。

作为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性,他认为不仅立法具有实体的道德目的,而且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的法制原则为前提。

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哈特认为应该承认道德与法律的区分,这样可以看出法律对道德强制的危险,以避免依据众人的道德观念侵犯个人自由。

富勒反驳认为上诉危险来自对法律和道德之分的强调,因为若将两者严格区,法律将仅仅是法律,与道德无关,将会导致“恶法亦法”的恶果。

富勒对“恶法亦法”的反驳是“但事实上,一个最败坏的政府也会对在法律中写进残忍,非人道的东西有所顾忌,这种顾忌恰恰佐证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我们都需要法律,希望法律能保障自由,能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如何保障这点呢?这必然要思考它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哈特则认为应防止将道德中的内容带入法律领域,将本只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从法律中排除出去,实现对法律的清洗、净化。

富勒则反对这样做,他认为不应该将法律与道德分开,因为道德恰恰能保证法律是“好”的法律,通过道德的“验证”,净化“坏”的法律。

笔者认为,富勒与哈特谈论的道德的概念不是在同一层面上。

哈特定义的道德是道德的外延,外延包括很多具体道德,因此存在将道德从法律中清洗出去的可能性。

他先将道德作为对象进行考察,判别出良与恶,好与坏,然后考虑它和法律的契合点。

可是用什么作为标准来判断呢?哈特将道德置于可以进行批判的地位,因为在他的理论中,道德是可以列举出来的,为批判提供了可能;但批判需要有价值标准来衡量,在哈特的理论中,价值标准就是自由。

可为什么说自由里没有道德因素呢?为了解释这一点,哈特又假设了一个前提,即判断标准是不属于道德的。

而富勒定义的道德是法律的内涵,内涵是定义其本质,而非列举的方式界定。

因此富勒的理论中,道德是可以用来作为判断标准衡量法律的良与恶的。

富勒也预设了一个前提——道德都是“良”的,这是存在先有了标准,再进行判断的逻辑。

谁也不能否认在做出判断之前存在标准。

可为什么不对标准自身也进行判断呢?富勒回避了这个问题,而是将道德放在不可以进行批判的地位,因为它不可以被列举出来,且本身便可作为标准。

如果不考虑概念性的因素,对比两个人的观点,可以看出两人都有标准,即自己信仰的价值取向,但所取的标准是不同的。

哈特理论中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批判的,富勒的道德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可批判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两人会出现对道德与法律的争论。

两人在各自的领域论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不同的层面进行争辩。

这也很好地说明了为什么虽然对法律与道德间有着大相径庭的观点,但在看待同一个案件时,两人的结论会出奇的一致。

如在纳粹时期,妻子想脱离丈夫,为了实现自己“卑鄙”目的,便将其夫状告到法院,诬陷丈夫诋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

丈夫因此被判死刑,后又被改为在线服役。

二战结束后,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

针对妻子的行为,富勒与哈特都支持对妻子予以惩罚。

哈特认为“恶法亦法”,但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所以应判定其为犯罪。

富勒直接否定了当时的法律,认为那不是法律。

可是这种区别有实际意义吗?答案是“有”。

当一个人坚持某种观点并进入极端,便会以此为原则推论一切,最后不可避免地在某些事情上犯错。

或者说,它证明了在一些极细微的事情上,运用两个不同的观点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哈特认为道德或一些东西是可以被批判的,富勒则坚持道德或一些东西是不可以被批判的。

可以批判的,批判到最后可能没有据以做出一锤定音的标准,而优柔寡断。

不可以批判的可能在某些时候能够让人快刀斩乱麻,可以直接干脆的做出符合人们天性中的自由,公平,公正的决断。

二者各有其害,各有其利。

只不过看谁能够在一件事上变通的更多更包容些。

谁更能自圆其说,谁更能空间大一点,谁就更能暂时性的处于优势。

而这优势又是可以变化的。

哈特死死抓住对方的弱点,在“道德的不可批判性”上大做文章,将道德进行区分,从而著成此书。

下面便是他展开批判的过程:实在的道德与批判的道德实在道德是一种经过历史的沉淀,被赋予了某种重要的价值,“为特定的社会群体所接受和共享的道德”,它被认为具有不言自明的合理性,于是,对道德的强制执行也被认为很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或者合宜性。

而哈特则不会仅仅满足于“不言自明”。

“经过历史被赋予了价值”这样的理由,他认为还需要实证。

于是他提出了批判的道德原则,即可以用以批评现行社会制度并包括实在道德的一般性道德原则。

哈特不反对法律对一些事情的强制,但强制需有条件的,即“社会为了实现其正义之诉求”,“为某种补偿福利计的情况下是被容忍的”;他认为仅仅为了胁迫人们服从的法律是不正当的。

杀人报复这些犯罪的诱惑不是经常性的,这与对性冲动的经常性压抑不同,他们会对一个人精神生活的平衡和发展以及个性幸福等造成极大的影响。

而对性道德即同性恋和私下卖淫行为的制止,支持将之入刑的人都未能通过提出社会事实,即为什么要对其进行惩罚,惩罚的代价是什么,能够得到什么,人们说对之进行惩罚是为了维护道德,但是否真的维护了道德,是否能够得到实证,即该道德是否值得刑法保护,该道德是否得到了维护,维护该道德是否值得。

否则,若不值得,用刑法使人们服从法律,服从了法律而未作出卖淫或同性恋行为,但不去对因恐惧惩罚而愿望得不到满足的人来说,它本身就是某种特殊形式的痛苦负担,并且往往还非常剧烈。

这本身就是一种恶,这种恶远远超过了所谓的对大众道德上认为不应该做卖淫和同性恋的行为。

它是对个人自由的强烈侵犯,坦白说就是用口水伤害人的自由。

家长主义与道德的法律强制惩罚同性恋被认为是适当的,是一种法律对道德的强制执行。

而人们认为不允许安乐死是对安乐死者好,但这种行为是一种家长主义。

虽然哈特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的家长主义是正当的,但在成年人间实行家长主义,不同意以受害人同意的伤害,无痛苦终止一个人的生命,其实是“人们普遍的越来越不相信,一个个体才是最了解他们自身利益的人,而且,也是因为我们对大规模因素日益增长的觉察一种明显的自由选择或者同意的重要性被削弱了”。

哈特认为同性恋是人们私下对自己有利的事,只因为这种行为不符合大众的道德观念,就动用刑法予以禁止,则是荒唐乃至蛮横无理的。

家长主义与道德的法律强制是有区别的。

家长主义,除了对未成年人有所裨益外,它如同于每个个体反对自身,如成年人提供麻醉药物和导致幻毒品都是刑法所打击的对象。

哈特批评这些限制“对潜在的购买者个人自由的侵犯更甚于对售卖者自由的侵犯”。

而从法律对道德的强制上看,这是毫无道理的。

有人提出对动物的保护是一种法律对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反对此观点,认为法律在此关注的是动物的痛苦,而非虐待他们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惩罚的道德层阶当一个接受很小诱惑的人与一个抗拒很大诱惑的人做了同一件事时,刑法给予前者的处罚要大。

于是,有人认为,法律考虑了道德的要素。

哈特并不反对这样的观点,但他提醒道,“什么样的行为受到惩罚才是正当的?”与“不同犯罪之间的惩罚应该有什么程度上的不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前者的标准是对他人有没有造成伤害,才可能考虑道德的因素。

同理,同性恋行为不构成罪,怎么可能还会进入下一个环节进行对比呢?它虽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属于道德的领域,而非法律的领域。

私隐的不道德与公共场合行为不检哈特认为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不是不道德的,但如果发生在公共场合,就属于对公序良俗的玷污。

推断其是否有罪的标准是行为发生在公共领域内,而非是否道德的问题。

正如卖淫私下是合法的,若进入公共领域则是违法的。

其判断标准是公共性,而非道德性。

同理可知同性恋在公共场合可能会损害人们的道德情感,但若是私下行为就没有正当的惩罚理由。

为了进一步阐释这个观点,哈特举出了一个例子,即对重婚罪的认定,也即此书的第三个例子。

人们不认为不道德的姘居是违法的。

纵使双方有买房买地,分发蛋糕,亲亲热热,比夫妻还亲密的行为,只要他们没有结婚登记,或举行婚礼仪式,法律都应当置之不理,人们也只能对他们进行道德的谴责。

为什么法律会在举行婚礼仪式的“节骨眼”上介入呢?哈特认为,法律关注的是行为对他人的不良影响,对公序良俗的践踏,而非私人生活的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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