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各项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各项管理制度-汇编煤矿各项管理制度煤矿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生产运营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一些常用的煤矿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煤矿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
1.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危险作业,煤矿应制定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该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部门或现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在制定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危险程度等级,并规定与之相应的管控措施、作业人员资质、操作规范等内容。
所有危险作业必须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方可开展。
2.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煤矿应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生产的安全操作规范、火灾、爆炸、瓦斯、矿井水灾等安全预防知识,以及煤矿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
安全教育和培训应根据矿工的工种、年龄、职业资格等情况进行不同形式的教育和培训,为矿工提供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储备。
3.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针对矿井通风管理的重要性,煤矿应制定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规定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要求,阐述通风系统的分级分区原则、产生、分配等基本程序,明确通风设备的类别、用途和维修、保养规定。
其目的是确保作业区域的新鲜空气充足,矿井煤尘、瓦斯等危险物质的浓度处于安全范围内。
4. 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都应及时报告,煤矿应制定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该制度应明确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措施、现场勘察、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以及各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并规定事故等级划分和责任追究问题。
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煤矿对生产安全的风险管理和掌控,最大程度地减少或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
5. 安全监测和检测制度煤矿应制定安全监测和检测制度,主要针对瓦斯、煤尘、温度、湿度、空气流速等安全因素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安全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该制度应规定检测设备、检测周期、数据分析、预警措施以及安全因素达到预警值时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汇编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露天煤矿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露天煤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露天煤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理论和技能知识,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本制度由煤矿企业总经理负责解释并落实,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应的规定严格处理。
第二章生产组织第六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生产组织制度,制定每日生产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露天煤矿应当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证职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第八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复工制度,保证在停产期间能够及时复工,并准备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物资。
第九条露天煤矿应当保证生产现场的安全,加强对设备和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条露天煤矿应当严格执行矿井安全规程,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作业风险评估和管控。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和机械的巡检和维修保养,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序地进行救援。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四条露天煤矿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控制。
第十六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控,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员工管理第十七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和安全生产权益。
第十八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岗前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九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员工奖惩机制,认真做好员工表彰和激励工作。
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二十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煤矿生产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二章一通管理第二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通风系统,并定期检查和维护通风设备,保证矿井通风畅通。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矿排水系统,保证矿井内水位正常,并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防止因水患导致事故发生。
第四条煤矿应当制定并执行煤矿瓦斯治理和防治煤尘爆炸的措施,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和煤尘含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管理,定期清理煤层顶板和支护设施,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安全。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对矿井内的气体、煤尘、温度等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章三防管理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尘设施,对矿井内存在的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加强管理,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防震抗震设施,对矿井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区域进行加固和防护,确保地震发生时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煤矿应当对矿井内的结构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矿井的防灾设施建设,确保矿井内安全通道畅通。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矿井内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和预警,加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处置。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煤矿对于违反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予以处罚,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煤矿对于在一通三防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奖励和表扬,并在工资、岗位晋升等方面予以适当奖励。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强化风险评估,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规划,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安全生产资料的汇编整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活动。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确保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处置。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特种工种的管理,健全作业程序,加强对特种工种的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安全生产纪律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纪律教育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纪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管理与控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安全管理和控制工作,包括煤矿生产、采掘、运输、仓储、机电等环节。
第三条煤矿的管理者和职工都有责任遵守和执行本制度,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四条煤矿的管理者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煤炭行业标准、规范等,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煤矿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义务,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经定期修订后执行。
安全生产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纪律。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七条煤矿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对责任不落实或导致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煤矿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纪律教育和宣传,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和自我保护意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奖励。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流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等不同周期的安全生产监察检查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整改、加强监督。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事故,并进行后续处理和分析。
第三章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三条煤矿管理者应当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长等。
煤矿管理制度汇编大全

煤矿管理制度汇编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稳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注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保障煤矿生产稳定和安全。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的生产过程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考核评价制、事故防范制度等。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任,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和应急演练,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矿井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生产计划,明确各项生产任务和要求,保障煤矿生产稳定和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生产管理流程,明确各项生产过程和程序,确保生产流程合理、顺畅。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材料管理系统,严格控制物资的采购和使用,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
煤矿应急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应急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依据《煤矿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有部门和员工,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类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应急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四条煤矿应急管理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依法治矿、科学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应急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煤矿应急管理工作要与其他管理工作密切衔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全面应急管理。
第六条煤矿应急管理工作要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七条煤矿应急管理工作要定期进行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水平。
第八条煤矿应急管理工作要定期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不断提升矿井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制定第九条煤矿应急预案是指根据矿区情况和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包括灾害类型、处置程序、责任分工、应急资源的调动等内容。
第十条煤矿应急预案应当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编制,经矿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煤矿应急预案应当围绕煤矿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和事故,进行充分的预案编制,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二条煤矿应急预案要及时更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时效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应急管理机构第十三条煤矿应急管理机构是指专门负责煤矿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煤矿应急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煤矿应急管理机构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与,形成多部门、多岗位共同参与的机制。
第十五条煤矿应急管理机构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煤矿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煤矿安全标准规范为基础,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矿要一以贯之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改进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本矿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五条本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本矿应当根据煤矿的特点和规模,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成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本矿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应急预案等管理文件。
第八条本矿的矿长、安全主任、班组长等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履行好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九条本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人员对于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本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的颁布、实施和监督,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本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管理职责和权限,落实日常安全工作及应急响应工作。
(二)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工作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三)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事故。
(四)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步骤,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技能。
(五)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安全培训的对象、内容和方式,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一、井下生产出现下列问题,业务部门科长给予停职处分。
1、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
给予生技科科长停职处分。
2、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
给予地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3、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执行不到位;有瓦斯突出预兆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
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4、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进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更换或校验继续使用,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
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5、由于监察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
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计划停电停风(本矿责任)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矿井主要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7、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造成事故;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
给予生技科、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安全设施和轨道生技科负责;设备不完好机电科负责)8、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没有批复而组织生产。
给予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
9、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生产协调指挥及应急救援工作安排不到位。
给予调度室主任停职处分。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1、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而没有查出;现场安全监察出现严重失误。
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12、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
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3、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或爆炸事故。
给予供应科科长停职处分。
14、编制的规程措施不能正确指导现场作业或安全技术措施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关科室科、队长停职处分。
15、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没有提前安排培(复)训,造成持证上岗率不达100%。
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6、“三必到三走到”及下井带班人员,一个季度内无故三次不达规定要求,给予相关领导停职处分。
二、地面生产出现下列问题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1、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组织项目建设。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误。
3、消防及控制灾害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投用进行试生产。
4、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装备。
5、重大危险源及关键装置的控制灾害系统未定期维护、检修、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可靠。
6、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燃爆或火灾事故。
7、重要装置的仪器仪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不能正确反应真实数据,又未采取应急措施继续使用的。
(通风、瓦斯仪器仪表通风科负责,其它仪器仪表归总工办负责)8、特种设备安全控制设施未定期校验、私自调整整定值或随意甩掉安全控制设施组织生产。
9、主要生产工艺变更未进行科学论证,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10、没有对现场操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或需修订的规程未及时组织修订。
11、没有严格按照《调度规程》和《设备运行规程》组织生产。
12、未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程》处理主要设备及管网故障。
13、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违法继续生产作业。
14、生产工艺系统中运行、检修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15、“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1、业务部门带领外单位人员入井,安全监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2、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责任,不能按期整改。
3、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应专业考核不达国家一级标准。
4、“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5、“手指口述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6、供应材料、配(备)件不能按计划实施到位,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
7、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安全事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队负责人停职处分。
1、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2、不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
3、井下同一地点出现两台次电气设备严重失爆。
4、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
5、使用火工品的队组,管理不当造成事故。
6、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向调度室汇报或未编制专项措施继续作业。
7、单位发生轻重伤事故隐瞒不报、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8、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
9、“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五、各生产业务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室、本队组的“安全红线”,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
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向矿上建议给予停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六、“安全红线”由夏店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考核。
七、最终解释权归夏店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
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管理制度一、各级带班领导职责:(一)矿级带班领导职责:1、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
2、切实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对现场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当班及时解决。
3、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4、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制止“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5、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
(二)科级带班领导职责: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队长、班组长等下井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3、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4、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现象。
5、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
6、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问题。
(三)、队级带班领导职责:1、组织本队安全生产正规循环作业。
2、负责上级安全办公会议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3、负责检查并监督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4、负责落实本队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
5、巡查本队当班机电设备完好状况,及时消除设备隐患。
6、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
7、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领导干部下井及带班次数规定1、矿长、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不少于5次。
2、总工、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矿长通风助理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带班不少于6次;副总每月下井不少于16次,带班不少于7次。
3、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后勤副矿长、经营副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6次。
4、生产性科室正、副科长(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16次、,带班不少于8次。
5、各上产队队长、支部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18次,带班不少于9次。
6、各生产队副队长现场跟班与工人同上同下;技术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8次。
7、非生产性科室正、副科长、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三、领导干部下井代办要求1、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领导干部每次下井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严格按照“查现场、查行为、查制度”三查的要求,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不得走形式走过场,升井后要在井口安全调度填写隐患卡及交接班记录;领导干部下井必须坚持“三三制”原则,即0点班、8点班和4点班各占下井总数的三分之一。
3、领导干部下井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现场“三走到、三必到”制度,即有变化情况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最差的单位必到;生产新扩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现场要走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
4、领导干部在完成规定的下井次数同时,要保证井下工作时间。
领导干部必须与职工同上同下,其他下井均不得少于4小时。
5、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准时带领职工入井,完成工作任务交接班后带领职工出井。
井下无领导干部带班,本队无队干带班,职工有权不入井或提前出井。
6、领导干部带班,必须在井下现场交接班,对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交接清楚。
7、领导干部上井后要及时填写相关记录。
8、当井下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领导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9、井下各作业地点,凡遇到生产条件恶劣、重点工程任务完成紧张,调度室必须组织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和有关领导进行现场跟班(带班),统一指挥,与职工同上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