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7.15•【文号】教政法〔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体系,推进高等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对高等学校法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高等教育到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的新阶段。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落实,内部治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更为凸显,广大师生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诉求日益增长,参与学校治理和保障自身权益的愿望更加强烈。
学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新形势新变化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切实把依法治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融入、贯穿学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学校要健全领导机制、加大工作力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推动、保障学校改革与发展,努力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校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对学校章程制定实施、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校内民主管理、学术治理等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推进。
要把法治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定期听取关于法治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有关问题。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鄂教高[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鄂教高[2009]21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各市、州、直管市教育局:为了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端正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指导思想,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1、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大众化,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举办高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管理,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保持学校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2、成人高等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并举,重点开展岗位培训。
普通高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积极适应在职从业人员的需求,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
今后,普通高校不再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也要严格控制脱产班的办学规模。
高等职业院校要在稳定全日制办学规模的基础上,重点发展短期职业培训,逐渐减少成人专科学历教育规模。
二、严格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行为3、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管理。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年7月17日发布)教政法[2003]3号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出现了全新的局面。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各地依法治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具有地方特色的依法治校工作思路。
但是从总体上看,学校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依法治校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依法治校还没有完全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现就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推动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教育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2021年11月8日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全国高校法治工作会议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及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的根本遵循。
各地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加强高校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动高校法治建设实践,增强抓好法治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进内部治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深刻认识新形势新变化对高校法治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清醒认识学校法治工作的现状、短板、要求和任务,切实把依法治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融入教育管理全过程、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鄂教高[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教高[2007]3号)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要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现就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教学工作指导思想,强化教学质量意识1、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牢固确立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高等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和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正确处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之间的关系,教学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之间的关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加强教学工作,构建具有先进教学理念、合理专业结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和完善的质量保障制度的有效的教学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
省教育厅将通过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引导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夯实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凝聚高等学校的特色优势,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增强高等学校的综合竞争力。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赣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2月15日赣发〔2007〕3号)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全省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得到快速发展。
民办高校的发展,为深化我省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扩大高等教育资源,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培养各类技能型人才作出了贡献。
2.高度重视民办高校存在的突出问题。
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新要求,我省民办高校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不够,政工队伍不强,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等等。
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教高[1999]4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高〔19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高等学校: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实施《高等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依法治教(一)《高等教育法》是继我国教育根本大法《教育法》之后颁行的又一部重要的教育法律,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促进和保障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要加强领导,做出部署,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高等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高等教育法》已纳入“三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要进一步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员工和学生深入学习《高等教育法》,加强社会宣传,不断提高政府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高等教育在科教兴国战略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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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字〔2010〕8号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实现了较快发展,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领导干部在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高校发展环境的变化,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在管理工作中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省管高校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财务管理、选人用人、学术风气、收入分配等六个重大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一)健全工程建设决策机制。
学校应该根据实际使用需要,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建工程建设计划,控制建设成本。
坚持和完善基建项目集体决策制度,新上项目或项目变更必须经集体讨论决策。
对基建工作中投资估(概、预)算、建设工期和项目变更等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须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专家组咨询论证;对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的选址与建筑设计,须经专家组咨询论证和征求教职工意见,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
对重大基建决策、大额基建资金使用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
坚持按规定报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立项、规划、用地、环保、节能评估、设计审查等审批规定。
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或以任何方式支持、授意、默许、同意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通过肢解工程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擅自扩标;不得支持、授意、默许、同意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与中标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不得要求职能部门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承包合同规定。
违者须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立项、招投标合同、施工现场管理、设计及材料变更、竣工验收、结算和决算等方面的管理监督制度。
大力推行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
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图纸、增加施工现场签证。
出现上述行为并导致工程造价超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工程造价10%的,须追究审批人和相关校领导、基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对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手续不完备等第三方监管不足、工程合同订立不严密、执行施工现场管理各项规定不到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导致延误工期、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造价失控的,须追究基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校领导的责任;对基建工程审计不到位或审计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须追究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校领导的责任。
基建职能部门要完善对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合同管理,督促上述单位严格按合同履行职责,对存在违反合同规定行为的,要从严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和监督(四)建立健全采购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分离工作机制,以及采购招标信息公开、评委专家库、大额采购项目论证、集体决策和采购监管等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
对采购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制度不健全、采购管理松散的,须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采购工作管理和监督。
统一组织实施对仪器设备、教学器材、药品、医疗器械、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
加强对零散物资设备采购及物业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印刷等服务类采购的监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防止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加强对采购招标文件的审核,科学制定采购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
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开展采购审计,防止暗箱违规操作。
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采购事务;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拆标、分标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明示、暗示采购执行部门或采购工作人员向特定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指定物质品牌,也不得设定限制性的技术参数来排斥同类品牌;不得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接触投标人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财物和有价证券;不得接受可能损害学校利益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者须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采购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并造成较大损失的,须追究相关人员、采购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
拒不执行招标采购结果的,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强化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六)建立和健全重大财经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高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但校长一般不直接具体分管财务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长负责具体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成立由专家组成的预算和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年度预算的编制、超过一定金额预算的调整、追加或新增预算项目、投资项目和年度预算中大额度机动经费的具体安排进行审议。
凡学校年度预算、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预算和投资委员会进行科学论证和审议后,才能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建立健全校内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教职工监督。
凡重大经济行为未经科学论证和集体决策导致经济损失的,须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对财务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规范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程序,严禁赤字预算,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逐步实行刚性预算和精细预算,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坚决禁止“小金库”和“账外账”,坚决禁止学校收入“公款私存”和“体外循环”。
一经核实单位和部门设立“小金库”或出现“公款私存”、“账外账”和“体外循环”问题,严肃处理直接负责人,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从严控制各类收费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及时清理收费往来款项。
加强对各类联合办学行为的内部管理和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联合办学收支行为的监管,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资金的安全,防止违规收支。
(八)健全经济责任制,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学校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以及各级财务主管、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
明确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工作目标,健全经济责任人的审计制度,加强学校内部审计,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
完善财务审计制度,建立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的年度预决算审计制度,审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要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追究责任;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应追究学校行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建立完善的内部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禁止高校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强化贷款风险意识,合理控制贷款规模,规范贷款投向,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明确还贷责任,做好还本付息计划。
对无视财务风险、盲目扩大贷款规模的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九)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
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
制定科研经费合理开支结构比例,明确开支使用范围,细化开支标准,严格开支审核。
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审计,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假公济私等行为。
对发生违反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触犯财经纪律的,应追究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十)完善选人用人制度。
根据中央和广东省有关干部人事工作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和完善符合高校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科学设定符合高校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干部任职资格和条件,探索建立高校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两个系列交流互通的机制。
建立健全高校党委管干部、管人才工作机制。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认真履行总揽干部、人事工作职责,但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直接具体分管干部和人事工作。
(十一)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
学校选人用人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通过公开选拔、公开推荐、竞争上岗、差额选拔和“两推一述”等竞争性方式选拔干部。
采用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干部,原则上每个岗位报名参加竞岗人数不得少于3个人,否则必须进行“海选”。
新提拔的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产生。
民主推荐一般既要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又要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科学合理确定民主推荐的范围,增强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学校机关中层正职的选任要扩大民主推荐的范围,一般应当有学校领导、中层正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和各类代表(各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
要积极探索二级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系)院长(系主任)和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的竞争性选聘(配)方式。
对二级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系)院长(系主任)人选的选聘要充分尊重本学院(系)教授和学术骨干的意见,并广泛征求本学院(系)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对二级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系)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的选配,要确定合理的民主推荐范围,具体人选在本学院(系)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本院(系)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代表;具体人选在学校范围内产生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学校中层正职和各类代表。
在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根据民主推荐得票靠前、人岗相适和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数取人。
民主推荐得票没有达到应到会(应谈话)人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人选。
确定考察对象人选必须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票决。
确定学校中层行政干部(含二级学院正副院长和独立设置的正副系主任)考察对象时,必须先听取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再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票决。
(十二)规范干部讨论决定程序。
高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确保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学校中层正职人选由学校党委全委会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未调查清楚的干部,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