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03章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3条意思分解

目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3条意思分解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刑事诉讼法概述刑诉:死刑停止执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流程图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3条意思分解重点法条:第3条。
相关法条:第4条、条7条、第225条。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职责分工,体现了这样的两个法制原则:一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先行使,这一原则体现了本法第7条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二是公检法三机关只不过能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超越法定职责或者相互代替。
2、关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职责,本法中有多处理引类似的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即当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其享有对该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职责;第225条第1款规定,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第225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狱内服刑罪犯的刑事案件,同监狱部门行使侦查权。
不要混淆: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享有与公安机关完全相同的职权,但军队保卫部门与监狱仅有侦查权,这一点应注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刑事诉讼法概述从历届律考尤其是最近四年的律考来看,刑事诉讼法的分值每年稳定在31——36分之间,年均33分左右。
在所有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中,本法地位仅次于合同法、刑法,而与民事诉讼法并列居中第三位。
在年均33分中,选择题大概要占23分,案例分析题占10分左右。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命题特点与规律较为类似,鉴于我们已在民事诉讼法分部详细阐述了诉讼尘(程序法)的一般规律,故在这里不再赘述。
从最近几届的律考试题来看,刑事诉讼法较侧重的知识点有:1、管辖,包括地域、级别、职能管辖;2、辩护、代理与回避;3、证据;4、强制措施;5、附带民事诉讼;6、立案、侦查;7、自诉;8、简易程序;9、死刑复核程序;10、再审程序。
串讲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

第四篇诉讼法律制度第三章刑事诉讼法本章属于重点章,历年考试分值较高,各种题型都会出现。
2013年本章的内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做了全面修订,今年尤其需要重视。
【近五年考情】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共11项)第二节刑事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掌握)(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1项变为12项)(1)辩护及委托辩护的权利。
【注意】该权利在三个地方有涉及,即361页辩护人,364--365页的辩护制度,此次修改也最有意义)见第三节辩护制度中的归纳。
(2)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辩护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4)申请回避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作出陈述和辩解。
(6)最后陈述权。
(7)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第三节如取保候审12个月,监视居住6个月等),有权要求解除。
(8)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9)上诉权。
(10)申诉权。
(11)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害权利行为的控告权。
(12)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见374页行使附带民事诉讼)二、其他诉讼参与人(熟悉)(2011单选)(四)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能更换和代替,并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对证人作证的保障措施:——新增。
亮点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公检法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 第一章至第三章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第一章至第三章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3、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如刑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律师法;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如看守所条例;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关系:二者并重保障人权: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
二者孰优孰劣,主要有实体优先论、并重论和程序优先论程序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实体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3、诉讼效率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法院:审判权具有专属性,三机关分别行使;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权力机关)注意:法院独立;检察独立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要求在15天内立案。
)2.侦查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3.审判监督。
(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公检法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刑事诉讼法笔记第三章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a.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b.我国的独立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本措施立案监督权: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侦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监督:一审和二审的抗诉进行监督;执行监督:法院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刑罚减刑、假释时,检察机关有权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提出意见,法院应在20天内对案件重新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该原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B.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C.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D.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良之】答案是ABCD,我认为该选ABC。
【阳阳】答案是对的。
这牵涉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内容的不同了。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是全面监督,即对整个诉讼活动进行监督,那么监督的对象就不限与公安司法机关了,诉讼参与人也是被监督对象,比如辩护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等。
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不同,民事诉讼的监督是仅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相比刑诉,范围小多了,对象也仅限于对法院。
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每一个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要提供翻译,翻译费。
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公告、判决书以及其它文件。
审判公开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a.关国家秘密的案件;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主要指案件中主要情节涉及男女两性关系,次要情节无关);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1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成年,有的未成年,所有均不公开审理);d.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大纲解读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大纲解读基本要求全面、准确、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掌握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规则;能够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条文内容;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诉讼理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并具有综合解决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部门法中的相关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目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主要内容第二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三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含义第四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的含义互相配合的含义互相制约的含义第五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内容第六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的含义第七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第八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第九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含义第十节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第二节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分类当事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被害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自诉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职责、诉讼权利、诉讼义务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辩护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职责证人的概念、条件、不能作证人的情况鉴定人的概念翻译人员的概念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立案管辖的概念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第二节审判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分类级别管辖的概念、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地区管辖的概念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以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为辅的原则指定管辖的概念、上级法院指定的方式管辖不明案件的管辖权上级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专门管辖的概念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第五章回避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回避的概念回避的意义回避的适用人员第二节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种类第三节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期间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人辩护人的概念、人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地位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义务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第二节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指定辩护的概念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点指定辩护的阶段、适用情形和时间第三节刑事代理刑事诉讼中代理的含义、种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代理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第七章刑事证据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法定形式物证的概念、特征、收集程序书证的概念、与物证的区别、收集程序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证人证言被法庭采纳的条件被害人陈述的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特点、审查判断、运用程序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的概念与审查判断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分类的概念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证明对象的概念、内容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标准的概念、内容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适用中考虑的因素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公民的扭送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的概念、适用程序、期限取保候审的概念、适用条件、保证人取保、保证金取保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期限监视居住的概念、适用条件、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期限第三节拘留刑事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刑事拘留的程序和期限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第四节逮捕逮捕的概念逮捕的适用条件逮捕的权限逮捕的程序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与内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格式第十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期间与期日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期间恢复的条件第二节送达送达的方式和程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意义立案的概念(立案的含义立案的特征) 立案的意义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材料来源的概念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报案、举报和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概念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立案监督(立案监督的概念立案监督的程序立案监督的意义)第十二章侦查第一节概述侦查的概念(侦查的概念侦查的特征) 侦查的任务侦查的意义侦查工作的原则第二节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 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搜查(搜查的概念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扣押物证、书证(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 鉴定(鉴定的概念鉴定在侦查中的意义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辨认(辨认的概念和意义辨认的程序) 通缉(通缉的概念和意义通缉的程序和要求)第三节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终结的概念侦查终结的意义)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侦查权限侦查终结后的处理第五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概念和意义补充侦查的种类(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和次数)第十三章起诉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起诉的概念(刑事起诉概念公诉与自诉的概念) 起诉的意义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概念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审查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起诉的期限) 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条件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不起诉(概念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程序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与宣布)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提起自诉的条件提起自诉的程序自诉状的内容和格式第十四章审判概述第一节审判的概念和任务审判的概念(概念引起的途径特征) 刑事审判的任务刑事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课件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刑事诉讼法的起 源
刑事诉讼法的演 变
刑事诉讼法的现 代化
刑事诉讼法的国 际化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负责调 查取证、拘留、逮捕等侦查活动。
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负责 审查起诉、抗诉等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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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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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01 添加目录标题 03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
则
02 刑事诉讼法概述 04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
机关
05 诉讼参与人
06 刑事诉讼的基本程 序
07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 措施
08 附带民事诉讼
添加章节标题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 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 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 (2)有明确的被告人; •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 于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 地位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诉讼参与人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
诉讼参与人之间的 关系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3章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基本内容:
第一,公、检、法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 审判权的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是现代社会中维护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由于刑事诉讼事关公民 的生命与自由,侦查权、检察权如果不赋予专门机关行使,就很容 易出现私设公堂和滥用私刑的现象。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本章学习目标 】
本章主要掌握: 重点是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进行刑 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2、意义 (1)有利于在实践中贯彻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制度和程序 (2)便于解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 (3)便于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 3、体系
第九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二、该项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一,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 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三,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 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 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三、实行该项原则的意义 第一,切实维护各民族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第三,有利于对各民族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第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和审判权。也就是说,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各自职权办理刑 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遵守法律规定的 方式、方法,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刑事诉讼必须分阶段、循序渐进地 进行,前一个阶段是后一个阶段的基础,后一个阶段是前一个阶段的延 续,不允许任意颠倒或者超越诉讼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只有严格依 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既能实现 打击和惩治犯罪的任务,又能充分保障人权,防止出现侦查权、检察权 和审判权的滥用现象。
03亲属制

第三章亲属制度思考题:1、什么是亲属?亲属有什么特征?2、什么是血亲?血亲有哪些种类?3、什么是亲属的发生?亲属发生的原因有哪些?4、什么是亲属的法律效力?亲属在婚姻法上的效力有哪些?1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种类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㈠亲属的概念“亲,至也。
”(《说文》)“亲,近也。
”(《广雅》)“亲者,属也。
”《礼记·大传》)“属,连也。
”(《说文》)近?血缘连?血缘“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
”(《礼记·大传》)“继之以姓,义无绝也。
故同姓为宗,合族为属。
”(《礼记·大传》)“亲,衬也,言相隐衬也。
属,续也,恩相连续也。
”(〈汉〉刘熙《释名·释亲属》)2“亲”和“属”——字义相通。
“亲”和“属”特定内涵:“亲”为本(根),“属”为末(继);“亲”为(血缘)近,“属”较远;“亲”为直(系),“属”为旁。
亲祖宗(父)本人族(属)属后代后世“亲”“属”二字连用,含义合一。
3“亲”——指有血缘、姻缘关系的人。
“属”——指“亲”相互间的关系。
亲属定义:——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等原因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当事人。
在等级社会,亲属关系也具有强烈的等级性:以卑属尊,以幼属长,以庶属嫡,以旁属正。
亲属与婚姻和家庭,既密切联系,又互有区别。
婚姻是血亲关系产生的源泉和基础,婚4姻关系当事人是亲属成员的组成部分。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活单位,通常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
㈡亲属的特征1、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
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1)婚姻(2)出生(3)收养(4)再婚与抚养出生是事件,其余是行为。
2、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身份——指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
5称谓——指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名称。
3、特定身份的亲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恩格斯:“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
这种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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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室 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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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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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二)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 院实行“双重监督”的领导体制: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民事审判第一庭的业务范围: 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 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 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 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3、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2012/2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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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一)组织体系 我国人民法院有自己独立的组织体系(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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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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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事法院
地市或自治州、 直辖市内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 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 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
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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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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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具体缺陷:
1、调整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过 于原则化,均未对其组成人员、操作程序 及规则、职责范围、责任承担等做出规定。
2、人员组成不合理,实际上是隶属于院长 的“行政化”领导之下的行政待遇,而非 体现法院业务水平的专业性权威性的最高 业务指导组织。
2012/2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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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四、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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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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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负责商事纠纷的审 理
民事审判第三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纠纷 的审理
民事审判第四庭:主要负责涉外经济纠纷 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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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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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行政审判庭 审判监督庭 执行工作办公室(2000年9月3O日,最高人民
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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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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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考卷二真题(多选题)
7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 干规定》,关于合议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
离。 其三,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其四,不利于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 综上,对于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
实值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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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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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理论界观点:作为法院内部加强民主集中、发挥 集体智慧、提高审判质量的最高业务领导与监督 组织,审判委员会可以作为一个业务交流与经验 总结的专业研究与指导机构存在,但是不能作为 一个独立的审判组织而插手具体案件的审理与裁 判,即作为一个具体的审判组织不具有存在合理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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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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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补充:审判委员会的存废
目前,就审判委员会的性质,理论界意见不一,教科书大 都认为是审判组织(从立法及其实际承担的审判职能)、 而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法院内部的集体领导组织或行政领 导机构,同时亦具有审判组织性质。
但不容置疑,审判委员会基于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其 虽然不直接主持或参加法庭审判,却实际承担着审判职能, 显然是一种凌驾于独任庭、合议庭之上的特殊“审判组 织”。但是它又是极具行政色彩、具有行政决策职能、违 反审判规律的“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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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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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具体缺陷:
3、审判委员会的职权不明确(包括错案判 断标准不统一)。
4、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法律效力与审判 方式改革的精神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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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5、审判委员会制度有违程序公正 其一,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和司法自治原则。 其二,违背了审判公开及回避原则,导致审、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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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刑事审判第二庭:1、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
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 2、审理相关的 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3、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4、办理相关大案 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审员随机组成
B.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
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C.合议庭成员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
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D.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
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教学方法】教师课堂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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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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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
专
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
门
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办
机
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属于刑事诉讼
关
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 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分别行使侦 查、检察、审判、执行职能,实行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完成打击犯罪、 保障人权的任务,共同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 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的中级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各大军区、军兵种级 单位的军事法院
(县市)基层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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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和军级单位的 军事法院 7
第二节 人民法院
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立案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1、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
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 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第一、二审案 件; 2、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3、审理涉外移管案 件;4、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 复核案件;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核案件; 5、办理 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6、指导全国法院的减 刑、假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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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补充: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14条之规定: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 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 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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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法律地位及职权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性质
审判
机关
法律 地位
刑事讼 法律关系 主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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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的职能及具体职权
(1)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 督的审理与裁判权; (2)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 候审和监视居住; (3)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 冻结,行使调查权; (4)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5)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罚金、没收财产 (可会同公安机关)、死刑立即执行; (6)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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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补充: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14条之规 定:
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 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 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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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
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
干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
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 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 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 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 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 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