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一、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与原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1.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1)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2)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3)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4)接受捐赠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5)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2.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1)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3)接受捐赠的资产;(4)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按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管理体制,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目标.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3)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5。
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的原则:(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资产配置(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2.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3。
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4。
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勤俭节约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二)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1.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公共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的责任。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的数量不断增加以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对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和完善化也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定义和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具有权属、控制和受益权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各类权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有以下特点:1. 公益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于公共财产,其管理目标主要是以服务社会为导向,追求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2. 公信力: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权力,其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公信力和合法性;3. 长期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在较长时间的使用和持有周期,因此需要具备长远的资产管理策略。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确保资产的安全、有效和合理利用,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合法合规;2. 公平原则: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资源的公平配置和利益的公正分配;3. 高效原则: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增值;4. 安全原则:确保资产的安全性,避免资产损失和浪费;5. 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1. 资产登记和清查: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包括确定资产归口部门、生成资产编码、更新资产信息等,并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盘点。
2. 资产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需建立资产处置决策机制,明确资产处置程序和权限,合理安排资产的出售、租赁或报废等处置方式。
3. 资产使用和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和维护制度,规定资产使用的权限和范围,并加强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寿命。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精选12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国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国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一)非经营性资产管理。
由县政府授权统一交给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委托给资产占有单位管理,即:各单位把合法的产权证原件及固定资产清单移交给国资局管理,无产权证的,由各单位把资料补齐,补办产权证。
(二)经营性资产管理。
由县政府授权统一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各单位把经营性资产登记造册,连同合法的权属证明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时,如需经县廉政办审批的,县廉政办审批后到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同)领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报表》进行填报,经申购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县财政局批准。
(二)县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等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必须经县政府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流动性,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可连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的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国有资产:指属于国家全部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全部、使用和处理的各类资产,包含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车辆、无形资产等。
2.国有资产管理: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系统、有效的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活动。
3.资产管理部门:指行政事业单位设置的特地机构或岗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或人员。
4.资产管理人员: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被委派或指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设置资产管理部门1.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设置资产管理部门或实在岗位,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2.资产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资产管理知识和专业背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全面管理、监督和督促各部门遵守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门职责1.订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监督各部门合规地进行资产使用,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及时发现和解决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3.负责编制国有资产年度计划,并进行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4.组织资产的验收、登记、折旧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5.订立和更新资产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第六条资产登记与验收1.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对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并编制国有资产清册。
2.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全部新增和更新的资产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
第七条资产调拨与借用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资产调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资产管理部门应记录全部资产调拨和借用的事项,并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八条资产处理1.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资产管理的制度和流程、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国有资产的增值和流转等。
首先,资产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等原则,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国有资产时要遵循的基本要求。
其次,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具体岗位的职责划分。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组织结构,明确各级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具体岗位的职责划分包括资产采购、资产登记、资产处置、资产监督和资产评估等。
再次,资产管理的制度和流程主要包括资产建设、资产使用、资产维修、资产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例如,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采购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并对采购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核。
在资产使用方面,要求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和验收,避免资产的滥用和浪费。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资产维修和保护制度,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此外,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是保证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监督和考核应由上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通过定期检查和督查,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对于违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应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最后,国有资产的增值和流转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目标。
行政事业单位应通过合理的投资和经营,增加资产的价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同时,对不再需要或过度利用的资产,应进行合理的处置,实现资产的有效流转。
然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如擅自处置资产、弄虚作假等。
另一方面,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资产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不够。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建议加强资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增强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三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发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政府管理、法治管理、市场化运作、效益优先、保值增值、资产评估与决策制度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会计相衔接,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配置和使用国有资产资源,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由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出资,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由行政机关认定的用于行政机关直接控股、控制或者实质控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依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事业单位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明确归属,并建立相应制度保障。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八条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或者行政负责人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主体、管理流程、责任追究等。
第十条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或者行政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资产清查,及时掌握资产情况,防止资产流失、损坏等情况。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或者行政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健全线索举报制度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制定出一套适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标1.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滥用。
2.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通过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流转,实现国有资产最大化利用。
3.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通过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4.提升内部管理效能: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效能。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1.资产管理1.1资产登记: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对所有国有资产进行明确的登记,并定期进行盘点核实。
1.2资产处置:确立资产处置的程序和权限,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及时处置,杜绝闲置、烂尾和流失现象。
1.3资产使用:明确资产使用的权限和使用期限,并建立资产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2.财务管理2.1财务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2财务核算: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进行准确核算,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2.3财务监控:对财务情况进行定期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内部审计3.1审计计划:建立合理的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范围和重点。
3.2审计程序:制定具体的审计程序和要求,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
3.3审计报告: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对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和反馈。
4.内部监督4.1内部监控: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2内部通报: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及时向党委、纪委等上级监督机构通报问题。
4.3内部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增强组织纪律性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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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下面是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全文如下,敬请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原则。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
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guo有资产处置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五)擅自提供担保的;(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