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露天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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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生产单位爆破工作的管理,明确爆破管理程序及各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保证矿山生产爆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矿山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汉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的爆破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三条爆破管理分为爆破安全规程、爆破物品出入库管理、爆破物品领取及发放管理、爆破物品使用及清退管理、爆破物品储存管理。

第四章爆破安全规程

第四条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上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上作和宙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4、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玻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负责爆破上作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

2、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工作;

3、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4、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5、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爆玻段(班)长的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玻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玻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八条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五章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九条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发包方组织个体施工单位成立统一的爆破指挥部,指挥爆破作业。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起爆掩体,并采用远距离起爆。

第十条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第十一条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第十二条露天爆破需设避炮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并构筑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第十三条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

第十四条水孔应使用坑水爆破器材。

第十五条深孔验收标准是:孔深为±0.5m,间距为±0.3m,方位角和倾角为±1030′;发现不合格时应酌情采取补孔、补钻、清孔、填塞孔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清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络;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第六章爆炸物品领取、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山爆破员核定爆炸物品使用数量,并与安全员共同领取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在领取爆炸物品前,要认真填报《爆炸物品领取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领取爆炸物品。

第十七条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运输工具。严禁酒后领取爆炸物品。

第十八条仓库保管员要认真查验《爆炸物品领取单》,对审批手续不健全的,有权拒绝发放。

第十九条仓库保管员要经常点验库存的爆炸物品,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一律不准发放。

第二十条仓库保管员要严格落实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凡未经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

第七章爆炸物品使用清退管理

第二十一条爆炸作业结束后,对当日(或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退库,不得将爆炸物品存放在现场或带回家中,严禁转借、转送他人。

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的消耗数量,必须及时准确的在《爆炸物品消耗手册》上填写清楚,并由现场负责人核准签字。

第二十三条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并核准数量,经安全员点验后退库。

第二十四条保管员要认真查验退库的爆炸物品,并做好入库登记。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爆炸物品,不得退库。

第二十六条凡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不及时清理、退库、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第二十七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设计规范要求,防盗、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必须完备。

第二十八条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设专职保管员,否则,不得存放爆炸物品。

第二十九条爆炸物品仓库的保管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爆炸物品的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第三十一条出入库审批手续健全,查验制度完善,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库内堆垛之间、堆垛与墙壁之间、垛底与地面之间距离及堆垛的高度、宽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爆炸物品仓库内要保持清洁、干爽。保管员对仓库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上报。

第三十四条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省、市及永吉矿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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