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 (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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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而货运代理合同为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一般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

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报关、报验、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具体业务。

货物运输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合同的主体不同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

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

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

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

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

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货运代理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人。

我国的货运代理业是经由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领有经营该项业务执照的企业法人组织专营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经营。

因此,货运代理合同中的货运代理人是一个特定的主体。

但是,货运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制,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2、合同的内容不同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义务两个方面.因为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在这里以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比较对象.在合同义务方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义务的特征为组织整程运输,对整程运输负责。

在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货运代理人主要义务特征为将货主的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上出运,此种安排可能是整个运输过程,也可能仅是运输的某段路程。

在合同权利方面,承运人的权利为收取运输费用,这是其履行运输义务的对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费用虽然有时也以运费的名义收取,但其实质是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或者通过代收代付运费另加一定报酬的方式,或者通过赚取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

航空货运代理及物流服务合同

航空货运代理及物流服务合同

航空货运代理及物流服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航空货运代理及相关物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委托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提供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货物提供航空运输代理及相关的物流服务。

2. 乙方作为专业的航空货运代理及物流公司,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一、服务内容1. 航空货运代理服务:乙方将负责为甲方办理货物的航空运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预订舱位、制单、报关、地面操作、以及与航空公司协调等事宜。

2. 物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收货、仓储(如需)、打板、装卸、国内运输至机场、目的港的清关、提货及派送(门到门服务可选)等相关物流服务。

3. 定制服务: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乙方可提供包装、保险、特殊货物处理等增值服务。

二、费用与支付条款1. 费用计算:服务费用包括基本运费、附加费(如燃油附加费、战争险等)、代理手续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如仓储费、特殊处理费等)。

具体费用以乙方提供的报价单为准,或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服务开始前支付预付款,剩余款项应在货物出运后或按双方约定的时间结清。

所有费用以人民币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 发票提供: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三、货物描述与包装1. 甲方应准确提供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名、数量、重量、体积、价值、危险性声明等,并确保货物符合航空运输要求及目的国法律法规。

2. 甲方负责货物的适当包装,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承受正常的装卸和运输条件,避免破损、泄漏等风险。

最新整理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概念、特点.docx

最新整理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概念、特点.docx

最新整理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概念、特点(一)航空运输合同概念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达成的协议。

航空承运人是利用民用航空器实施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民航法第92 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xxxx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因此,航空承运人只能是取得航空运输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所谓缔约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

所谓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人。

缔约承运人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

货物托运人是指与航空承运人订立合同,要求使用航空器运输特定货物的当事人,它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个人等。

收货人是航空运输合同指定的货物被运送至约定地点后提取货物的当事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

(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标准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包含大量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和条款基本上都是由承运人依法律、行业惯例、经营需要单方预先制定的,国家对这些条款要加以审核,既要保护航空运输企业的利益,又要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体现了国家对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监管和控制。

因此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双方互负义务,并且其义务具有对应性,这体现了它的双务性,托运人需为其得到的运输服务支付报酬,这体现了它的有偿性。

(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及内容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航空运输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航空运输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航空运输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航空运输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类型,下
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一、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货主与航空公司之间就航空货物运输事
宜所签订的合同。

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航空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要素;
3. 运输的路线、时间、起点和终点等细节;
4. 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条款;
5. 运输险的承担方及保险金额;
6. 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方式。

在签订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之前,货主应当了解各项条款的含义,并对可能涉及到的责任、风险等问题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

航空公
司也应当规范合同内容,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二、航空运输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是指乘客或托运人与航空公司订立的关于旅客或
货物运输的合同。

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双方的基本信息、承运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旅客或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尺寸等;
2. 行程信息,包括起点、终点、承运日期、起降时间、航班号等;
3. 价格和费用明细,包括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
4. 搭载、行李、退改签等规定;
5. 保险、责任及索赔等相关规定。

航空运输合同是保障旅客和托运人权益的重要文件。

乘客和托运人应当根据需要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以得到保障。

航空公司也需要确保合同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航空运输市场的稳定和可靠。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一)5篇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一)5篇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一)5篇篇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一)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空货物运输作为一种快速、安全、高效的运输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确保航空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各方之间需要签订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发货人或收货人之间就航空货物运输事项达成的合同协议。

根据航空运输法规定,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航空公司或航空代理人与发货人、收货人、托运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装卸地点、运输路线、运费、运输时间、责任限制等。

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要素1. 托运人信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确保清楚标明托运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确保托运人与航空公司之间的有效联系。

2. 货物信息: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值等,以便航空公司准确地进行货物的托运和运输。

3. 运输路线: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需明确规定货物的起运地点和目的地,以及货物的运输路线和中转站点,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4. 运费支付方式: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需明确规定运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确保运费能够及时支付。

5. 运输时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需明确规定货物的运输时间,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6. 责任限制: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需明确规定航空公司对货物丢失、损坏、延误等情况的赔偿责任限制,保障双方权益。

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流程1. 协商洽谈:双方在签订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之前,需要充分沟通和协商,明确货物的托运要求和运输细节。

2. 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和归档。

3. 履行合同:航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对货物进行托运和运输,发货人或收货人按时支付运费。

四、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1. 保护货物安全:托运人在签订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时要注意保护货物的安全,避免货物损坏、丢失等情况发生。

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

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

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本合同的签订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航空货运代理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2 本合同的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航空货运代理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合作关系的稳定发展。

1.3 本合同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作为航空货运代理人为乙方提供的一切航空货运代理服务。

1.4 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另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服务内容2.1 甲方作为航空货运代理人的职责2.1.1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航空货物运输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订舱、制单、报关、提送货等。

2.1.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确保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

2.1.3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与航空货物运输相关的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索赔、理赔等。

2.2 乙方的义务2.2.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货物,确保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等符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2.2.2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报价单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2.3 乙方应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第三章:服务费用3.1 服务费用的计算3.1.1 甲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向乙方收取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报关费、仓储费等。

3.1.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乙方对费用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默认。

3.2 服务费用的支付3.2.1 乙方应在货物发出前支付甲方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支票等)。

3.2.2 乙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照逾期天数支付滞纳金,滞纳金利率为日利率的0.5%。

第四章:货物损失和损坏的处理4.1 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认定4.1.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共同进行现场勘查。

货代案件: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

货代案件: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

货代案件: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案情】原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华东分公司)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公司)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上海分公司)2008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签订《国际航空运输货物代理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委托原告办理航空货物国际进口和出口运输;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接受原告提供的包机或包舱的转包业务,如果是整架包机或整个包舱业务的转包,原告在底价基础上发生的亏损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承担。

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负责提供货源、将货物全部交原告发运及报关、制单等工作,原告负责货物在机场的打板交接事宜。

2009年11月,双方签订《包机业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2009年11月26日之德国SZW的1架次包机转包给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

转包价格为底价3065000元(含包机费283万元,拆板费8.5万元,卡车转运预付款15万元),另收取操作费0.5元/公斤及上货航地面费用0.3元/公斤。

货源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销售,并由其负责空舱风险,原告不承担包机空舱产生的亏损。

报关、排舱、单证制作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安排。

原告负责货站打板交接事宜。

原告不得以该包机名义对外销售,但可以组织货源向被告订舱,被告给予优于其他同行的优惠价格结算。

如果由于航空公司临时取消飞行计划造成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货源无法按期出运,原告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原告如有从航空公司处得到赔付或者补偿应该视为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的损益赔付。

其他未列明部分参照《国际航空运输货物代理协议》。

同年11月23日,原告与案外人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天公司)签订了《包租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东方中天公司租用11月26日(后实际航班日期为11月28日)由上海至德国的货机一架,包机费用为283万元。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2023范文免修改)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2023范文免修改)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1. 概念理解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都是在货物运输领域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货运代理合同是指货主(委托人)与货运代理商(受托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委托货运代理商代表货主进行货物的运输事务。

货运代理商作为中介方,与运输公司、仓储公司等协商货物的收发运输事宜,并负责协调物流中的相关工作。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货主(委托人)与运输公司(承运人)之间达成的合同,运输公司负责承运货物的过程和责任。

2. 合同主体货运代理合同中的主体包括委托方(货主)和受托方(货运代理商)。

而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主体是委托方(货主)和运输方(运输公司)。

货运代理合同类似于一个中介的角色,它代表委托人与其他运输环节的相关方进行协商和合作。

货物运输合同则是直接约定货物的承运方。

因此,在合同主体的选择上存在差异。

3. 合同内容货运代理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方面:委托事项:包括货物的装卸、仓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等方面的协商。

运输安排:协商货物的运输方式以及相关时间要求。

运费和费用:确定货主需支付的运输费用和代理费用等。

保险责任:约定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

违约责任:约定各方因违约所承担的责任和违约金等。

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方面:承运方式:明确货物的运输方式,如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海运或空运等。

运输路线:确定货物的运输路线和中转站等。

运输时间:约定货物的交付时间和相关安排。

责任限制:规定运输公司对于货物损坏、丢失等可能发生的责任限制。

违约责任:约定各方因违约所承担的责任和违约金等。

4. 合同责任货运代理合同中,货运代理商作为受托人,负责协调货物的运输环节,并对其参与的工作承担责任。

货运代理商通常不承担货物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但对于未履行代理职责造成的损害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承诺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对于货物的损坏、丢失等情况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货主可以向运输公司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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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2012-03-13 来源:杨巍--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诉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杨巍【裁判要旨】本案系由货机在浦东机场坠毁引发的运费追偿纠纷。

由于原、被告间通过签订《包机协议》的方式将货物安排至航空器进行运输,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包机协议》法律性质的判断关系到被告应否承担包机费用的支付责任。

对此应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航空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断。

涉案包机协议中原告的主要义务为转包包机、提供打板交接等将货物安排至航空器的服务,对运输行为本身并不负责,故其性质仍属于货运代理合同。

原告完成货运代理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约向其支付包机费用及操作费。

【案情】原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华东分公司)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公司)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上海分公司)2008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签订《国际航空运输货物代理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委托原告办理航空货物国际进口和出口运输;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接受原告提供的包机或包舱的转包业务,如果是整架包机或整个包舱业务的转包,原告在底价基础上发生的亏损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承担。

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负责提供货源、将货物全部交原告发运及报关、制单等工作,原告负责货物在机场的打板交接事宜。

2009年11月,双方签订《包机业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2009年11月26日之德国szw的1架次包机转包给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

转包价格为底价3065000元(含包机费283万元,拆板费8.5万元,卡车转运预付款15万元),另收取操作费0.5元/公斤及上货航地面费用0.3元/公斤。

货源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销售,并由其负责空舱风险,原告不承担包机空舱产生的亏损。

报关、排舱、单证制作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安排。

原告负责货站打板交接事宜。

原告不得以该包机名义对外销售,但可以组织货源向被告订舱,被告给予优于其他同行的优惠价格结算。

如果由于航空公司临时取消飞行计划造成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货源无法按期出运,原告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原告如有从航空公司处得到赔付或者补偿应该视为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的损益赔付。

其他未列明部分参照《国际航空运输货物代理协议》。

同年11月23日,原告与案外人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天公司)签订了《包租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东方中天公司租用11月26日(后实际航班日期为11月28日)由上海至德国的货机一架,包机费用为283万元。

原告于11月25日向东方中天公司支付了包机费283万元、运转及拆板费23.5万元。

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货源,并向托运人以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签发了航空货运单23份。

2009年11月26日、27日,原告在浦东机场货站为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23票货物的打板交接事宜。

11月28日,装载上述货物的飞机在起飞后随即坠毁于浦东国际机场。

2009年12月,东方中天公司将拆箱费、卡车运输费退还给原告,但未退回包机费。

2010年1月和3月,原告分别向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开具两张金额283万元和41706元的发票要求被告支付包机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包机费和打板操作费,但是后者拒绝支付。

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费用。

被告天行健公司、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共同辩称:一、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代理合同关系,原告并非被告的代理人,双方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二、即使双方之间构成代理关系,被告也并未授权原告向第三人支付费用。

【审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与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所签订的《包机业务合作协议》的性质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2)涉案包机协议是否已履行完毕。

关于争议焦点(1),法院认为,双方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特征来判断。

《包机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内容为原告将包机转包给被告,货源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销售,货站打板交接事宜由原告负责。

如果由于航空公司临时取消飞行计划造成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货源无法按期出运,原告不承担赔付责任。

可见原告在合同中仅负责货物的打板交接及货上飞机的过程,对此后货物的运输行为原告并无履行义务,也不承担相应责任。

故原告的法律地位并非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双方也不是运输合同关系。

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都符合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原、被告之间系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关系。

此外,从本案费用的收费方式上看,原告向案外人支付的包机费用为283万元,与被告约定包机费用相同;原告仅向被告收取操作费和上货航地面费用;如有其他费用涉及包机发生,将实报实销;原告并非收取一揽子包机费用,也符合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

关于争议焦点(2),原告已经完成了货物的打板交接事宜,并且向案外人东方中天公司支付了包机费283万,该支付当视为原告为被告利益进行的垫付。

原告已经完成了货运代理合同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天行健公司支付包机费及合同约定的打板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因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天行健公司支付包机费人民币283万元及操作费人民币41706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天行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均应按约履行。

《包机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的主要内容为“中外运公司将包机转包给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货源由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销售,货站打板交接事宜由中外运公司负责。

”由此可见,中外运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仅包括负责货物的打板交接及货上飞机的过程,合同并未约定中外运公司对货上飞机之后货物的运输过程需承担责任。

此外,《包机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包机费为283万元,该金额和中外运公司与东方中天公司订立的《包租合同》中约定的包机费一致,故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对此节的认定,即“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对中外运公司须预付航空公司包机费是明知的??中外运公司预付包机款,是为了让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的货物出运,是为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利益而进行。

”故双方之间不是运输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

鉴于中外运公司完成了《包机业务合作协议》中己方的义务,中外运华东分公司请求天行健公司支付包机费、操作费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包机协议》法律性质的判断,即该协议究竟系货运代理合同还是运输合同。

对此,应根据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对涉案合同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

(一)涉案合同定性对本案审理的重要性包机协议这种货运代理行业的操作模式并非本案所特有,但是对其法律性质的判断在本案中却特别凸现其重要性。

首先,本案界定为运输合同还是货运代理合同,会导致本案审理结果出现根本差异:如为运输合同,由于货机坠毁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从合同法角度讲被告有权不支付作为对价的运费;而如为货运代理合同,则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为其办理了订舱、打板,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货机的坠毁是由于承运人航空公司的责任,其为被告垫付的费用被告理应向其支付,被告的损失应由其向承运人航空公司进行追偿;其次,货物毁损的直接受害人是作为实际托运人的货主。

本案纠纷是由货机坠毁引发,导致了机上货物全损,受害人众多。

对涉案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不仅关系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会影响到作为实际托运人的货主能否拒付运费以及应向谁主张索赔。

在运费方面,如果将包机协议界定为运输合同,被告不需要支付运费,则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大量货主也免除了运费支付义务,否则,在被告支付运费后,其势必还会向货主追偿。

在索赔对象上,如果将原告界定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意味着货主可向其提出货物灭失的损害赔偿请求,否则其只能向承运人航空公司主张。

最后,本案虽由偶然性事件所引发,但航空货运代理业中包机协议大量存在。

法院对包机协议性质的界定不仅对今后审理涉及此类合同的案件具有参照作用,也会对货运代理行业的此种操作模式产生深远影响,因为如果将包机协议界定为运输合同会加重从事此类业务的货运代理公司的责任。

(二)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采取了航空器方式的运输合同。

而货运代理合同为合同法上无名合同,一般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

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报关、报验、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具体业务。

货物运输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 合同内容不同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义务两个方面。

因为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在这里以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比较对象。

在合同义务方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义务的特征为组织整程运输,对整程运输负责。

在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货运代理人主要义务特征为将货主的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上出运,此种安排可能是整个运输过程,也可能仅是运输的某段路程。

在合同权利方面,承运人的权利为收取运输费用,这是其履行运输义务的对价。

货运代理人收取的费用虽然有时也以运费的名义收取,但其实质是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或者通过代收代付运费另加一定报酬的方式,或者通过赚取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

2. 履行义务的时空性不同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本质上是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提供服务。

因此,货运代理合同对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依附性。

如果将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在时间和空间上予以区分的话,可以看出,在时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大体先于或后于承运人义务。

先由货运代理人办理订舱、报关、打板交接等业务,将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才由承运人进行运输,最后可能由货运代理人再完成收货义务,办理进口报关等手续。

在空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往往是在同一地(起运地或目的地)完成,承运人的义务则具有跨境性和空间的连续性,这也是由运输合同在本质上是货物的空间移动的特征决定的。

3. 调整的法律不同调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较为复杂,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调整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还受华沙公约体系、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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