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珠国资〔2012〕25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12〕254号各市管企业:《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市管企业及子企业下简称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的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参股、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贷款)、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
投资若属同一项目分企业、分批、分期、分解投入,投资额合并计算。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市管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三)对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四)对企业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审计、后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珠府办函〔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6日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精神,用市场办法、创新方式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内生动力和外部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珠海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成全省发展又一重要引擎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作出重要贡献,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1.积极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市公共资源开发、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综合交通枢纽、大中型停车场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新型储能、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算力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2.全面梳理项目清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定期发布市区两级面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工程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每年举办面向民间资本公开招标推介活动。
重大工程项目清单要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产业项目清单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发展实际,选取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要聚焦完全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珠府[2013]88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8【实施日期】2013.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13〕14号)的要求,市法制局、市发展改革局共同对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形成之《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以下简称《废止目录》、《拟修改目录》和《保留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止目录》中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二、《拟修改目录》中涉及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请各相关部门及时按程序启动修改工作。
三、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各部门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继续自行对本区、本单位的有关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1.《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2.《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3.《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8日附件1有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港湾大道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港湾大道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珠发改建〔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港湾大道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珠发改建〔2017〕121号市公路局:报来《珠海市公路局关于申请审批港湾大道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珠路字〔2017〕19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建设港湾大道改造工程项目,现将项目建议书(项目编号: 2017-440400-48-01-810163)批复如下:一、建设必要性港湾大道位于香洲区东北侧海滨,是省道S111线珠海段的组成部分,也是从京珠高速进入珠海的一条主干道,同时也是唐家湾片区连接珠海中心城区的交通纽带,发挥着珠海“北大门”、进出主城区交通枢纽的重要作用。
本项目的建设可以加强珠、澳及珠三角联系、促进粤、澳协调发展,适应高新区交通发展需求、改善区域交通环境,提升整体形象。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北起京港澳高速公路,南接梅华东路-情侣路(不包含唐乐路-白浦路)。
道路等级为一级公路兼城市主干道,全长约14.30km,宽度为35米、45米,双向6车道。
金峰路交叉口采用港湾大道下穿金峰路立交,港湾大道设置双向6车道主线下穿金峰路,设置双向4车道辅路与金峰路平交;港湾大道南段(大学路~梅华东路与情侣路交叉口)对现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水泥路面加铺沥青;全线无信号灯掉头口方案重整,增设1处人行天桥、3处人行地道立体过街设施,完善慢行系统,改善7处公交站台;同时改造部分路灯、景观等工程;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安监设施等。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安监工程、电力照明、绿化景观工程。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工程总投资63337.51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44174.05万元,其他基本建设费用6320.28万元,工程预备费4921.73万元,管线迁改费6720.28万元(本阶段暂按申报计列),征地拆迁费1201.17万元(具体以国土部门核实为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届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
市长姚奕生2017年10月20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09•【字号】珠发改资〔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发改资〔2022〕2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企业:《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7月9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发挥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深度融合优势,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需报市、区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珠府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9〕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2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7月26日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一)委托代建,是指市代建管理机构直接组织项目建设或由其委托政府确定的非经营性专业代建机构组织项目建设;(二)社会代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代建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市代建管理机构可直接择优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珠财[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珠财〔2007〕42号)各建设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的总投资,工程结算审核原则上以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作为依据进行整体工程结算审核,以确保工程结算总造价不超项目总投资规模。
但项目建设期较长的,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在不突破项目总投资情况下可以单项工程结算。
二、我局委托审价机构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工作,除了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只对建安投资工程部分进行审核,待财务竣工决算审核时再对所有费用进行审核。
三、在工程结算审核中,我局承担核减率5%以内的审核费用,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有关责任单位承担,如果属于施工单位高冒估算等原因造成的,建设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缴交应由其承担的审核费用。
四、各建设单位在向我局送审项目资料时,请填写工程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一)。
五、各建设单位向我局委托的审价机构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时,除按我局印发的《珠海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业务办理工作指引》提交资料外,还应填写《工程结算资料签收表》(详见附件二),详细列明报送的资料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填报时请注意以下几点:(一)审价机构以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签收表》所列明的资料为基础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漏送资料的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如需补充送审资料时请向审价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函,并附上《工程结算资料签收表》,否则,审价机构不予受理。
(二)由于建设单位漏送审核资料而使审价机构没有审核的部分,相关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三)为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如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是复印件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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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XX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XX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滚动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及政府投资的统筹和综合管理。
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市政、信息化、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分工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论证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参与审查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建立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完善全过程工程投资管理等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项目建设信息公开机制。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前期费用。
市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发改部门应当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作为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结合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列入计划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
概算经批准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方可列为新开工项目,其项目总投资应当以经批准的概算为依据。
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但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预备项目。
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已批复概算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由预备项目转为新开工项目。
第十三条市发改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一月末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方式;(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四)项目预备资金,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五)项目前期费用;(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市政府应当及时下达,并于一个月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或者重大项目的,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其他调整,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由上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工作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国家或者省审批后可直接采用国家、省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统一代码制度。
发改、信息化、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市政、人防、消防、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
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审批的前置条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建设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由政府确定的专业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社会代建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代建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报市发改部门批准;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公示期间征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预备项目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国家和省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一)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引起社会重大争议的;(二)项目技术方案、经济合理性有重大分歧的;(三)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的。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前,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的项目,应当按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公众意见作出说明和回应。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材料中应当说明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报市建设、交通、水利、市政、林业、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概算由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概算超过已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应当按照限额设计要求对建设方案进一步优化设计,将概算控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内。
经优化后概算仍然超过估算的,超过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报市发改部门批准;超过百分之十或者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但是,项目规划、选址、功能、定位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第二十四条市发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概算的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应当在市发改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限额设计原则,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以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备案或者审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预算总额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项目预算总额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超过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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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行预算审核制度。
工程预算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核,不得擅自组织施工以及相关服务项目招投标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
确需变更设计或者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要现场签证的,应当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
设计变更应当实行先审批后实施。
不立即处理将造成人员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设计变更可以同步报批实施。
市建设、交通、水利、市政、林业、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单项工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投资增加,应当通过优化设计将项目总投资额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额增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概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申报,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核后,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者服务单位。
第三十一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