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甬建市[2002]438号•【施行日期】200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市〔2002〕43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建管处、质监站、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前期办、城投公司、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建设市场运作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对试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1、试行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担保的,可采用本办法;2002年12月1日后发布招标信息的本市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本办法实施。
2、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建设市场处。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担保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三思三创”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打造环节少、程序优、时间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切实服务“六个加快”战略,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简化环节(一)缩小审批范围。
本着求实原则,实际上起不到实质管理作用,通过监管可达到管理效果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者缩小审核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批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除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类以外的项目,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详见《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1
2、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划(试行)》的通知………………… 81
4、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83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地下市政场站、特殊仓储
深层
远期预留
远期预留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须同时满足周边地块结构安全、施工安全、管线设施布局等相关规定要求。
地块地下空间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和地块边界不宜小于5米,地下空间不宜突破沿路、沿河绿带边界。
地上建筑退界小于5米时,地下退界可与地上退界保持一致。
相邻地块在建或建成时,地下空间退界不小于5米且不小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的0.7倍;若征得相邻地块利害关系人同意,地下空间退界可适当缩减。
划主导方向确定。
3、未列入上述控制规定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
等建筑,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4、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
品仓库,经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认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允许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5、城市特定区域编制规划时允许结合实际另行确定建筑容
量。
第十四条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合理确定地块竖向标高。各类建设用地室外地坪标高应在满足防洪排涝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周边地形地貌、规划道路、排水设施等条件综合确定。
建设工程面积指标计算书

建设工程面积指标计算书(非工业类)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iStt■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童)设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年月曰—、目录1、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汇总表(表1)2、各幢建筑面积汇总表(表2 )3、建筑单体分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表3 )4、住宅阳台、飘窗面积比例明细表(表4 )5、住宅设备平台明细表(表5 )二计算依据1、《宁波市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2、《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站/T 1152-2018)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走》4、《宁波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建筑规划方案审查的通知》(甬规字(2016)85号)5、《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6、《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99号)三、其他说明我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中的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走、规范要求。
若后续变更调整不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经济指标调整的,无需变更本报告。
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汇总表(表1)2018年7月1日之前取得土地的项目备注:1.表格中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商业功能的折容面积(2014年9月29日至2018年7月1日之间获得的土地);2.建筑用途分类参见(甬规字(2018) 118号)《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制图规定》第八条。
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汇总表(表1)2018年7月1日之后取得土地的项目备注:建筑用途分类参见(甬规字[2018] 118号)《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制图规定》第八条。
各幢建筑面积汇总表(表2)Lfi建筑单体分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表3)住宅阳台、飘窗面积比例明细表(表4)项目名称:________ 项目编号:注:表格中阳台、飘窗占比(% )是指按1/2计算后的单套住宅阳台及飘窗总面积占该套住宅套内面积(不含阳台、飘窗)的比值;超7%占比面积按全面积计算。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甬政办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要求,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制定了《宁波市建筑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四月二日宁波市建筑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各县(市)区政府: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外经贸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宁波电业局。
二、考核内容(一)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考核依据为市政府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年度建筑业发展目标责任。
考核内容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组织保障,计基本分10分;二是工作实绩,计基本分85分;三是日常工作,计基本分5分。
(二)市级有关部门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采用定性的办法,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是落实《若干意见》明确的各部门各自的职责要求,完成各自的责任任务,推进扶持建筑业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加强专业领域拓展平台建设工作;二是认真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扶持建筑业发展工作;三是根据建筑业发展状况,及时修订或增补相应的扶持政策。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甬经信高新[2011]223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高新〔2011〕223号)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带动作用,规范和加强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工作,市经信委会同市住建委拟定了《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将《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建设行业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建设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业企业(含建筑企业、房地产、勘察、设计等企业)或以建设行业企业为主联合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的技术中心。
第三条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共同负责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四条申请认定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前列,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到建筑生产中成效显著,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四)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五)建筑、房地产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8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0.6亿元;年科技经费支出大于年营业收入的1.8‰,或300万元;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勘察、设计等企业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5名(详见附件4)。
宁波市建筑工程项目数字报建标准-z

宁波市建筑工程项目数字报建7标准-z作者: 日期:宁波市建筑工程建筑设计电子报建绘图标准(讨论稿)第一章建筑设计图一般要求第一条建筑设计图应严格按照《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 —2001 )、《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5-2010 )、《建筑报批总平面图绘制及输出规定(试行)》(甬规字〔2008〕121号)等标准设计。
第二条电子文件中应包含设计方案平面图与各建筑单体平立剖设计图, 具体文件组织形式详见附图A。
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中的建筑幢编号应与建筑单体设计图名称(CAD文件名)一一对应。
一幢建筑的所有设计内容都应放置在一个CAD文件中。
第三条电子文件格式要求采用AUTOCAD 200版本的DW攻件,所有建筑设计图不得含有用建筑设计专业软件设计的自定义图元。
第四条图中应保留符合建筑制图标准的所有要素,以及为适应电子报批审查而增加定义的各类标准闭合线要素实体。
各类指标要素实体必须是封闭多义线,且自身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线宽应设定为0。
第五条绘制的各类指标要素实体所在图层应按统一标准设置,详见附表一,附表三至至附表六。
第六条总平面图的平面坐标系应严格采用宁波市独立坐标系,不能进行旋转、平移、缩放等坐标变换,对于图上任一点要确保其X、Y坐标值与在AutoCAD中用“ID”命令查询得到的X、Y坐标值一致,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坐标、高程与尺寸标注单位采用米制,坐标值不能省略高位数字,小数位保留3位。
第七条电子文件中绘图单位采用毫米制。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的尺寸标注单位要求采用米制,标注精度为两位小数,各个分层平面图上尺寸标注采用毫米制,标注精度为整数。
第八条图中尺寸标注应当符合建筑制图规范,总图中标注样式统一采用“DIMN样式”,建筑单体图中标注样式统一采用“DIMN500样式”,样式参数可根据相关要求及制图标准设置。
尺寸标注必须采用AutoCAD标注功能自动产生,不得将标注内容炸碎或结块处理,如需文字补充说明,请另行定义文字,不得对尺寸标注的文字修改。
绿地率计算

绿地率计算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绿地率计算法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城市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三条:绿地面积是指水平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在绿化植物重叠的,不得重复计算面积。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镇(乡)村绿地分类标准》)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有建设项目方代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网上下载资料)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和被保护的古树、城市人行道路上的绿地均不参与计算绿地率。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六条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面绿化覆土深度不应低于0.15米,不宜低于0.3米。
且应实行草皮绿化全覆盖;无覆土或只覆土无覆盖的规划验收时不计入绿地面积。
(《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2011,《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覆土无露土部分,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网上下载资料)(二)悬空建筑(阳台、雨棚等)下绿地用地:悬空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2m的,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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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本规则所称的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包含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建筑基底面积、绿地率及绿地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限高、建筑间距、建筑离界距离、坡地建筑等有关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与《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计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1.墙体1.1房屋墙体厚度采用实地测量,墙体厚度不包括外墙装饰贴面和外保温层厚度,但包括一般抹灰层、内保温层和隔音墙厚度。
1.2位于底层公共开放空间和突出屋面的楼梯、电梯、管井等以及斜面结构屋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外墙,计算建筑面积。
1.3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金属等其他材料作装饰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当主墙与围护性幕墙交替出现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4以玻璃、金属等材料作幕墙的,房屋底板沿口与幕墙间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幕墙结构以纵向龙骨构架的厚度作为外墙的一半。
2.阳台2.1阳台边长的测量,测至阳台的围护结构外侧,包括阳台围护结构外侧的一般抹灰层厚度。
阳台内存在装饰性材料及保温层的,视作内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
2.2一幢房屋中个别楼层不设阳台或隔层设置阳台,形成敞开式阳台的上盖距离该阳台内底面高度大于或等于两个楼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3无顶盖、顶盖与阳台非同期建造、顶盖为非永久性结构、顶盖为镂空或不连续、顶盖与房屋主墙体不相连、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水平投影1/2的敞开式阳台,均视为无顶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4上层阳台超过两个楼层高度,但在其中间设置有永久性结构的盖板(包括由飘窗、空调位、花池等所形成的盖板),该盖板可视作阳台的顶盖,按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2.5阳台围护结构内的空调机位、花池等计入阳台建筑面积。
3.楼梯3.1跃层、夹层等内部设计有楼、电梯梯位的,按相应梯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仅为挑空,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设计梯位计算建筑面积。
3.2通过不计入房屋自然层数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的楼梯、电梯,可为该夹层、插层、技术层提供通行服务的,该楼梯、电梯位于该夹层、插层、技术层的部位应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3楼梯梯段水平投影间隙宽度大于或等于0.40米的,整个间隙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建筑结构上已形成楼梯间的,不论间隙大小,整个楼梯间均应计算建筑面积,不得扣除间隙部分面积。
3.4楼、电梯前室无论是否直接对外开敞,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廊4.1有柱走廊上盖挑2层以上(含2层),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无柱走廊上盖挑2层以上(含2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4.2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檐廊),当平台高出室外地面0.12米及以上的且檐廊宽度大于0.90米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4.3与房屋相连的无柱、有围护结构及围护物的不封闭走廊、檐廊、挑廊的顶盖投影面积与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不一致时,且顶盖连续投影面积大于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的,按其顶盖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
4.4房屋二层以上的对外敞开式走廊,两端或中间有柱支撑,按有柱走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否则按无柱走廊计算1/2建筑面积,但连续性走廊应整体考虑。
5.门廊、门斗5.1平台高出室外地坪0.12米,且进深大于等于0.60米的门廊、门斗,应计算建筑面积(台阶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5.2门廊、门斗上盖挑2层以上(含2层)的,应按一层计算全部建筑面积6.突出屋面建筑6.1层高2.20米以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以及其核心筒内的电梯井、管道井等,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6.2突出屋面具有多个楼层平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电梯井、水箱间、管道井、设备房等,符合《细则》(试行)3.10条“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条件”的,应按多个建筑层平面计算建筑面积。
6.3位于屋面上的与出屋面楼梯间相连的廊、楼梯间前室等,且高出屋面0.12米以上,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7.隔音墙(隔音腔)电梯井周围结构墙体的内外,规划设计有隔音墙的,将隔音墙与分隔墙(包括隔音墙与分隔墙之间的空隙)视为一道复合的墙体。
8.体育馆8.1室内体育馆按结构层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8.2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利用的,层高满足2.20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9.特殊情况处理原则9.1飘窗应突出建筑外墙面,位于建筑主体之外。
飘窗除了与房间相通的一面外,其余各面外侧应为净空。
房屋中位于墙体内的类似“飘窗”结构的,其窗台部分不论其是否抬高,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9.2室外台阶或坡道(含地下室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坡道)未计算建筑面积的,若其下方空间设计利用的,层高满足2.20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9.3综合楼房屋中专为某个房屋基本单元服务而设置的烟井,无论其通过几个楼层,均按其服务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9.4房屋主体结构内,与室内相通,用于置放室外空调等大型设备,且采用木、金属等材质作为围护的建筑空间,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房屋主体结构外,与室内相通、用于放置室外空调等大型设备,且采用木、金属等材质作为围护的建筑空间,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此处的房屋主体结构范围一般指支撑房屋主体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结构最外围水平投影以内的部分。
二、容积率1.地下室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
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视同地下室。
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视同地上建筑。
2.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地上垂直机械式停车库按7.2米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
3.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敞开空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架空”空间,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4.地上建筑4.1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公共入户门厅的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2 办公建筑中,除了门厅、中庭、多功能会议室、餐厅等以外,其余部位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4.3旅馆建筑的客房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堂、中庭、宴会厅、多功能会议室等公共部分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4 商业用房的容积率折算:商业用房的空间分隔12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1200-500平方米/间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5.5米层高折算容积率;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建筑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商业中庭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5影剧院、溜(滑)冰场、球场等大空间用房,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6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区应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7建筑内的技术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层高不得大于4.5米,低于2.2米不计入建筑面积,2.2米-4.5米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8 工业建筑(含仓储建筑)层高超过8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4.9 当夹层或结构层(除设备管道夹层与结构转换夹层外)层高不足2.2米时,应按该层与上下较高层层高之和折算容积率。
5.设备平台每套住宅用于放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4.0平方米或“居室个数*1.0平方米”。
其中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
利用飘窗顶搁板设置空调室外机等的,搁板应按设备平台计。
办公、商业等非住宅设置用于放置中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一般不得超过对应的办公、商业等面积的3%。
设备平台超出上述规定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6.飘窗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30米,或飘窗净高在2.20米以上时,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当飘窗进深(自墙体内边线至飘窗外边线)大于0.8米时,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7.阳台阳台进深(取阳台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一般不得大于1.8米,不封闭阳台超出1.8米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错层式阳台面积计入计容积率计算方式参照“一般阳台”。
(该条款适用于廊等房屋附属设施)住宅封闭阳台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折算容积率。
其他类型建筑的封闭阳台层高超过规定高度的,均按照相应标准折算容积率。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不封闭阳台累计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平方米,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不封闭阳台累计建筑面积一般不应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6%,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商业、办公(除公寓式办公外)一般不得设置阳台,确需设置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密度及建筑基底面积1.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应按其勒脚以上(含一般抹灰厚度)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勒脚的应按其0.90m以上(从室外地平起算)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底层架空或局部架空的建筑基底面积,以架空层的上一层主体建筑计算基底面积;3.悬挑建(构)筑物,其结构底部距离地面距离小于两个楼层的,悬挑部位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基底面积;4.存在半地下室的建筑,半地下室层计入基底面积;立面图基底面积=S1+S2+S35.坡地建筑应按其接触地面的地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的并集计算基底面积。
立面图基底面积=S1+S2+S3+S46.建筑物的外墙内倾的,应按其室外地坪以上0.90m部位的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外墙外倾的,应按其室外地平以上2.20m部位的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底层有柱的房屋附属设施应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如有柱的雨蓬、廊、门斗、设备平台、飘窗等以柱子支撑的实体(顶盖)投影面积来计基底面积;8.有柱的车棚、货棚等结构建筑,基底面积应按其顶棚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建筑物底层的消防车道(通道)、人行通道应计入基底面积;10.建筑物的变形缝应计入基底面积;11.有永久性顶盖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及出入口(楼梯间、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其顶盖高于室外地坪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基底面积;12.内天井、附墙柱、垛、装饰面、台阶、围墙、无顶盖的构架、市政道路内的骑楼、跨越市政道路的过街楼、高度在2.20m以下的独立建筑物与室外楼梯、集中绿地内的小品雕塑假山等均不计基底面积。
四、绿地率及绿地面积1.绿地面积计算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及《关于明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相关规定计算。